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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细则

 

深圳巿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程序及制度文件

 

第三册项目管理程序

第五章施工管理咨询管理程序

第五节投资控制管理程序

第二小节工程变更管理细则

 

 

 

 

 

 

 

 

 

 

第二小节工程变更管理细则

1.目的

为了贯彻《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范工程变更的行为,使工程进展处于受控状态,从而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特根据《深圳市地铁3号线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

3.定义

业主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

管理公司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3号线及205国道改建工程施工管理部

顾问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咨询及设计监理公司

总体设计院勘查设计总体总包设计院

代建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代建协议的单位

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监理服务协议的单位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施工承包协议(包括施工总承包类合同和施工总承包〈含施工图设计〉类合同)的单位

代建项目承包商与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协议的单位

4.相关文件

《广东省市政工程统一用表》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深圳巿地铁3号线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管理程序和制度文件第二册第二章投资总控》

5.管理程序及要求

5.1

5.2工程变更管理

5.1.1工程管理实行无签证制,即实行工程变更审批制。

业主是工程投资控制的主体,拥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使用功能的认定权,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权,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5.1.2业主对工程变更实行三级管理体系,实现对工程成本动态管理。

5.1.3工程变更管理的原则是:

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来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和扩大规模。

5.1.4“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控制委员会”),是业主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责任机构,工作目标是将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合同投资目标值内,其对业主公司总经理负责;在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委员会”是工程变更管理的决策机构,综合考虑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多目标因素,对工程施工及系统设备采购中的重大费用变更进行审批,确定工程变更是否调整合同费用、调整合同费用的计价原则以及调整合同费用的限额,并对工程变更实施最终审批;在工程结算阶段,“投资控制委员会”是工程结算的审批机构,有权拒绝未办理审批程序的工程变更或已办理审批程序但结算费用突破批准限额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工程变更。

“投资控制委员会”常务机构设置在业主计划合同部,常务机构设秘书1~2名,其职责包括会议联络、会议资料整理和收集、工程变更审批台帐建立和更新等。

“投资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业主相关公司领导兼任。

“投资控制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非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为每月月末召开,集中审议Ⅲ类、Ⅳ类工程变更;非定期会议按建设需要由秘书安排、主任委员召集,及时审议Ⅰ类、Ⅱ类工程变更。

5.1.5“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工程变更管理的技术咨询、评审机构,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审,评审工程变更是否满足技术上可行、可靠,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使用和管理无不良影响,尽可能对工期、施工条件无不良影响并保证工程连续施工。

“技术委员会”对工程变更范围、变更技术方案可行性向“投资控制委员会”负责,并应就变更工程责任认定、变更性质、变更类别、变更估算以及变更是否实施或由谁实施等问题向“投资控制委员会”提出合理建议;“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对Ⅰ类、Ⅱ类工程变更中是否具有应急抢险性质进行认定,认定具有应急抢险性质的变更工程可在告知“投资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后由“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下令立即实施,但应在实施开始后2周内向“投资控制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工程变更情况和认定理由。

“技术委员会”常务机构设置在业主总工办,常务机构设秘书1名,其职责包括会议联络、会议资料整理和收集等。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业主相关公司领导兼任。

“技术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秘书根据建设需要安排、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及时审议工程变更。

5.1.6每发生一项Ⅰ类或Ⅱ类工程变更均应由“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通过后,报“投资控制委员会”综合审批;每月发生的Ⅲ类、Ⅳ类工程变更均应集中在每月月末报“技术委员会”和“投资控制委员会”备案。

5.1.7“技术委员会”和“投资控制委员会”委员名单另行发布,每次会议应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1/2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技术委员会”和“投资控制委员会”可根据工程需要修改委员会名单,但应满足5.1.8条要求并报业主公司领导批准后公布。

5.1.8“技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业主各部门正副职领导;②业主各部门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主管工程师;③顾问公司、管理公司、总体设计院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技术人员;④其他单位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技术专家。

“投资控制委员会”委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业主各部门正副职领导;②业主各部门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主管工程师;③顾问公司、管理公司、总体设计院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造价人员;④其他单位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造价专家。

5.1.9业主各相关业务部门及管理公司、代建单位,按其职能对口管理工程变更的相关事务。

业主拥有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对工程成本实行动态管理。

5.1.10监理单位是工程变更的现场归口管理单位,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纳并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召集相关各方处理工程变更申请,下达工程变更令,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台账。

5.1.11总体设计院负责工程变更的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报业主批准。

5.1.12设计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

5.1.13承包商是工程变更的实施主体,负责提出工程变更实施方案、配合变更审批工作,并依据工程变更令,实施变更工程。

5.3变更的分类

5.2.1有下列情况发生,即视为工程变更:

⑴更改合同工程中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⑵更改合同工程中有关工程或材料的性质、质量、规格;

⑶在合同工程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增减;

⑷在合同工程范围内,工程数量的增减或价格的调整;

⑸改变合同工程中经批准的关键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⑹取消合同内某项或某部分工程;

⑺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5.2.2工程变更项目项次划分原则:

⑴划分工程变更项目项次不得故意将其拆分,以达到划整为零的目的;

⑵合同内同一部位或同一原因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变更为一项工程变更;

⑶同一原因引起合同内不同项目的变更,应视为一项变更;

⑷同一原因引起不同合同项目变更,应以每一个合同为一项变更;

⑸工程变更引起其它合同、其它专业的修改时,在同一申请内应另行单列此部分变更费用,供决策评估。

5.2.3工程变更管理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分析工程总概算以及合同费用变化的组成,明确合同工程各方责任,工程变更分为业主原因变更、承包商原因变更。

5.2.4业主原因变更

⑴业主原因变更是指由于业主的责任和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

⑵业主原因变更包括:

①业主主动调整或变更招标设计图纸,如业主主动调整初步设计招标合同的初步设计方案;或变更施工图招标合同的施工图设计;

②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条件、业主要求)变更引起的工程变更。

但不包括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广东省、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等对建设法规、技术规范的调整或升级、更新等引起的业主要求的变更,该种业主要求变更属承包商投标时必须考虑的风险。

5.2.5承包商原因变更

⑴承包商原因变更是指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和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

⑵承包商原因变更包括:

①承包商施工方案的变更;

②承包商的责任或风险引起的变更。

包括并不限于:

a.施工总承包(含施工图设计)招标时,承包商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对施工图设计的变更;承包商对初步设计的优化引起的施工图设计的变更;承包商的施工图设计未满足业主方要求,业主方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在保持初步设计不变及施工图设计技术要求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发出的对承包商施工图设计的意见、指令等引起的施工图设计的变更;现场地质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引起的变更。

b.施工图设计招标时,现场地质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引起的变更;

③其他招标文件指明的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

5.2.6根据工程变更的影响程度及重要性,与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对应,将工程变更分类。

⑴工程变更的技术影响程度和重要性分类:

技术影响程度和重要性类别划分表

类别

技术影响程度和重要性

A类

对合同工程中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等方面作出的工程变更,以及需通过调整工程总概算来处理其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

B类

对已批准实施的主要技术方案更改;或改变合同工程局部的一般性技术原则;或造成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功能的改变;或线路平、纵断面的较大更改,或装饰风格及标准的更改。

C类

技术简单或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功能,不影响限界等的工程变更。

D类

不延长合同里程碑工期、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工程变更。

⑵业主原因变更应根据技术影响程度和重要性类别或造价影响程度分为四类(详见下表):

⑶承包商原因变更应根据技术影响程度和重要性类别分为四类(详见下表):

工程变更类别划分表

类别

业主原因变更

承包商原因

技术影响程度

造价影响程度(增加造价)

技术影响程度

Ⅰ类

A类

100万元以上

A类

Ⅱ类

B类

50~100万元(含)

B类

Ⅲ类

C类

10~50万元(含)

C类

Ⅳ类

D类

0~10万元(含)

D类

5.4变更的申请

5.3.1业主授权监理工程师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工程、或工程毗邻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必事先审批而组织采取一切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

事后监理工程师按实事求是原则及第5.4条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5.3.2合同工程相关的业主各部门、代建单位、管理公司、设计、承包商任何一方认为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不适应工程实际情况时均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5.3.3《工程变更申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⑵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⑶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⑷变更对工期、接口的影响;

⑸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5.3.4提出《工程变更申请》需管理公司、设计、承包商等相关单位配合时,在监理工程师组织下,各方应予积极配合。

5.3.6所有工程变更申请,须经监理工程师召集设计代表、承包商等各方根据现场情况初审。

工程变更初审通过后,方可提交正式审批。

5.3.7业主原因工程变更申请程序:

变更提议—总体设计院提出意见—监理工程师提出意见并估价—管理公司提出意见—(代建单位提出意见)—业主工程部(设备部)、合同部、总工办提出意见—监理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工程变更申请指令—承包商办理变更申请手续。

程序框图附后。

5.5变更的审批

5.4.1工程变更的审批分技术评审、造价审核和综合审批三个环节。

通过技术评审的工程变更申请即为成立,只有通过综合审批批准的变更方可作为工程变更的计量与支付依据。

⑴技术评审:

技术委员会组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程的工期、质量、进度等合同要素以及对其它相关合同工程或专业的接口影响进行评审,主要评审变更范围、变更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并就变更工程责任认定、变更性质、变更类别、变更估算以及变更是否实施或由谁实施等问题向“投资控制委员会”提出合理建议。

⑵造价审核:

监理单位对通过技术评审的工程变更估价进行初审,并提出关于变更费用的意见,管理公司、业主计划合同部(组织造价协审单位审核)进行造价审核,主要审核业主是否需要支付变更费用以及变更费用计价原则。

⑶综合审批:

投资控制小组在技术评审及造价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合同工程目标的各方面因素,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决策。

5.4.2工程变更审批的基本原则是:

⑴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运营与管理不产生不良影响;

⑵工程变更在技术上可行、可靠;

⑶工程变更尽可能在工期和施工条件方面,对后续施工或接口无不良影响。

工程变更的费用是经济合理的。

5.4.3工程变更的审批贯彻事前控制、事后监督、依据合同、界定责任、有利于工程进度的原则,实行分类授权审批后实施。

5.4.4Ⅰ类工程变更的审批:

⑴技术评审:

由“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通过后,变更工程属应急抢险项目,应由业主工程部(设备部)提议、技术委员会讨论、主任委员认定,并由主任委员在告知“投资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后下令立即实施,在实施开始后2周内且在实施结束前向“投资控制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工程变更情况和认定理由。

⑵造价审核:

监理单位对通过技术评审的工程变更估价进行初审,并提出关于变更费用的意见,管理公司、业主计划合同部(组织造价协审单位审核)进行造价审核。

⑶综合审批:

“投资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投资控制委员会在技术评审、造价审核的基础上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决策。

⑷技术影响程度和重要性类别属A类的业主原因工程变更的上述决策结果经业主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同意后,报深圳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取得正式文件批复。

5.4.5Ⅱ类工程变更的审批:

⑴技术评审:

由“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通过后,变更工程属应急抢险项目,应由业主工程部(设备部)提议、技术委员会讨论、主任委员认定,并由主任委员在告知“投资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后下令立即实施,在实施开始后2周内且在实施结束前向“投资控制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工程变更情况和认定理由。

⑵造价审核:

监理单位对通过技术评审的工程变更估价进行初审,并提出关于变更费用的意见,管理公司、业主计划合同部(组织造价协审单位审核)进行造价审核。

⑶综合审批:

“投资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投资控制委员会在技术评审、造价审核的基础上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决策。

经综合审批的变更即可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令批准实施。

5.4.6Ⅲ类工程变更的审批:

⑴技术评审:

业主总工办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单位)技术人员洽商技术方案。

⑵造价审核:

监理单位对通过技术评审的工程变更估价进行初审,并提出关于变更费用的意见,管理公司、业主计划合同部(组织造价协审单位审核)进行造价审核。

⑶综合审批:

业主分管工程部(设备部)领导在技术评审、造价审核的基础上综合审批。

经综合审批的变更即可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令批准实施。

审批结果接受“投资控制委员会”事后监督。

⑷Ⅲ类业主原因工程变更应按月统计,并由工程部(设备部)每月汇总向“投资控制委员会”汇报。

5.4.7Ⅳ类工程变更的审批:

⑴技术评审:

监理工程师召集相关部门(单位)技术人员洽商技术方案。

⑵造价审核:

监理单位对通过技术评审的工程变更估价进行初审,并提出关于变更费用的意见,管理公司、业主计划合同部(组织造价协审单位审核)进行造价审核。

⑶综合审批:

业主工程部(设备部)部门领导在技术评审、造价审核的基础上综合审批。

经综合审批的变更即可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令批准实施。

⑷Ⅳ类业主原因工程变更应按月统计,并由工程部(设备部)每月汇总向“投资控制委员会”汇报。

5.4.8代建项目的所有业主原因工程变更必须报业主审批。

5.4.9工程变更审批时限:

详见变更工作程序框图。

5.4.10工程变更工作程序及框图

⑴工程变更应遵守“变更申请─监理接纳初审(指技术与造价的综合评审)─报业主进行技术评审─造价审核─综合评审─审计备案─变更实施─计量计价─支付”的程序。

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技术责任,且不予计量支付。

⑵监理工作程序为:

变更申请─监理接纳初审(指技术与造价的综合评审)─报业主审批─业主批准─审计备案─变更实施─计量计价;

⑶业主工作程序为:

总体设计院技术审核—总工办主管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工程洽商—技术委员会技术评审─业主各部门审核—业主计划合同部形成造价审核意见─投资委员会综合审批—工程部(设备部)数量审核—合同部组织造价协审单位价格审核—审计备案─变更实施─计量计价─支付;

⑷工程变更工作程序框图附后。

5.4.11技术委员会上会程序和资料要求:

⑴承包商提出工程变更技术方案初步建议,监理单位初审,总体设计院技术审核,总工办主管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工程洽商,重大工程变更技术方案还应组织社会专家咨询,形成工程变更建议技术方案报技术委员会评审。

以上技术评审过程可以通过一次或多次会议进行。

⑵监理单位报送技术委员会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工程变更申请指令(若有,工程变更若是由与合同工程相关的业主各部门、代建单位、管理公司、设计、监理工程师等任何一方认为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不适应工程实际情况时提出,则应包括);

b.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变更申请表”;

c.原设计情况说明;

d.工程变更原因,并附上有关资料、图片、现场照片等;

e.工程变更技术方案(若有专家会意见应附上);

f.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

g.上述资料的幻灯说明和文字简本。

⑶监理单位应提前将上述资料整理完毕后报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对变更资料初审后交技术委员会秘书,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准备《工程变更技术评审表》,报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并组织技术评审会议。

会后,由技术委员会秘书整理技术评审会议纪要报业主批准。

5.4.12投资委员会上会程序和资料要求:

⑴工程变更技术评审通过后,管理公司填写《工程变更业主部门审查意见表》报地铁三号线公司各部门,计划合同部形成工程变更造价审核意见。

⑵技术委员会和计划合同部若同时建议核定为承包商原因变更,由监理单位总监签发工程变更指令;或同时建议核定为业主原因Ⅲ、Ⅳ类工程变更,由业主相关责任人按规定权限审批,并按月汇总向投资委员会汇报;或同时建议核定为业主原因Ⅰ、Ⅱ类工程变更,由计划合同部组织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整理资料报投资委员会审批;或建议核定意见不统一,由计划合同部组织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整理资料报投资委员会审批。

⑶工程变更报投资委员会审批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a.工程变更申请指令(若有,工程变更若是由与合同工程相关的业主各部门、代建单位、管理公司、设计、监理工程师等任何一方认为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不适应工程实际情况时提出,则应包括);

b.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变更申请表”;

c.工程变更情况说明,含原设计情况、工程变更原因等,并附上有关图片、现场照片等;

d.工程变更技术方案(若有专家会意见应附上);

e.工程洽商记录或工程变更技术方案评审会议纪要(原则上Ⅲ、Ⅳ类工程变更办理工程洽商记录,Ⅰ、Ⅱ类工程变更须有三号线公司技术委员会出具的技术方案评审会议纪要);

f.经审核的工程变更估算表,附有关的预算和工程量计算书;

g.经管理公司及三号线公司各部门已签署审查意见的《工程变更业主部门审查意见表》;

h.上述资料的幻灯说明和文字简本。

⑷监理单位应提前将上述资料整理完毕后报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对变更资料初审后交投资委员会秘书,由投资委员会秘书准备《Ⅰ、Ⅱ类工程变更投资控制委员会审批表》和《Ⅲ、Ⅳ类工程变更备案表》(后附表),报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并组织投资委员会会议。

会后,由投资委员会秘书整理综合审批会议纪要报地铁三号线公司批准。

承包商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各方签署最终审批意见,监理单位总监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5.6变更的费用

5.5.1只有发生业主原因工程变更,才可能同意调整合同价款。

5.5.2工程变更相关各方在工程变更费用的编制、审核过程中,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和审核。

5.5.3所有涉及费用变化的业主原因工程变更须经监理工程师初审,报管理公司组织造价协审单位复审,报业主工程部(设备部)、合同部审核后,方可提交批准。

如工程变更造价变化达到政府造价审核部门规定送审限额时,还应送政府造价审核部门审核或通知其参加会审确认。

5.5.4业主原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费用调整的编制和审核原则是:

⑴确定合同工程变更费用的总额及组成时,应按工程变更的范围同时计算原合同工程数量、价格和变更后的数量和价格。

⑵合同工程变更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与原合同的规定相同。

⑶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变更中的工程细目及内容,在原合同工程量清单有相应清单细目的,其项目细目及单价不变,仅变更合同工程数量。

⑷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变更中的工程项目细目及内容,在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对应清单细目的,在合同工程变更清单中变更增加相应项目细目,同时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确定其工程数量和单价,并按合同规定下浮。

⑸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变更中的工程细目及内容,不论在原合同工程量清单是否有相应清单细目,均应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确定其工程数量和单价,并按合同规定下浮。

⑹由于承包商违约或施工不当或承包商风险等承包商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5.5.5Ⅰ、Ⅱ、Ⅲ、Ⅳ类业主原因工程变更经监理工程师初审通过后,应按指明的支持材料(工程洽商或会议纪要、单价分析表、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单、申报原因等)报批费用。

业主原因变更费用需按规定的表格,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后确定。

5.5.6由业主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原工程部(设备部)位已实施,需拆除另建,则应在工程变更费中增列已实施部分的工程费和工程拆除费,但费用不得重复计算。

由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原工程部(设备部)位已实施,需拆除另建,已实施部分的工程费和工程拆除费由承包商承担。

5.5.7业主原因变更的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应按招标文件计量与支付条款执行。

5.7变更实施和审计备案

5.6.1所有工程变更申请均应按本细则规定表列的形式填写,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申请的递交不得无故拖延。

5.6.2业主原因工程变更审计备案程序

⑴工程变更综合审批且变更设计图纸在得到业主批准后,属于业主原因工程变更时,承包商应立即按合同规定和综合审批意见编制工程变更预算,报监理工程师初审。

承包商编制业主原因工程变更预算时,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变更综合审批确定的限额。

⑵管理公司组织造价协审单位审核后,变更工程数量报业主工程部(设备部)审核,变更价格报业主计划合同部审核。

其中代建项目变更工程数量和价格由监理工程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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