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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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低价中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施工招标评标工作质量,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2003)等规定、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价中标评标办法包括最低价中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包括综合评估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低平均投标价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发包,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低价中标的方式。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技术复杂程度,自主确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

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或综合评估低平均投标价法评标,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在投标报价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控制线的报价进行重点评审和询问。

第七条控制线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分部分项报价和措施项目报价分别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平均值或措施项目报价平均值(超过4家去掉一个最高价平均;超过7家投标,去掉两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值平均)的96%(此值也可依照工程当地价格水平和工程实际确定)作为评标控制线。

第三章最低价中标法

第八条最低价中标法是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将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的方法。

第九条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工期不超过9个月、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300万元的下列工程:

(一)厂区、生活区内的道路、管网(水、暖、电、煤气、天然气等);

(二)土石方工程;

(三)市政道路、管线的铺设和园林绿化工程;

(四)5层(含5层)以下、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下的混合结构和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框架、排架结构、钢结构房屋建筑。

第十条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应遵循以下评审程序:

(一)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

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应满足工程建设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通过评标委员会的符合性评审。

被评为不合格的技术标随同商务标退还。

(二)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审。

1、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剔除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

2、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修正;

3、对投标人的经校核的投标报价汇总比较,并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三)确定承诺投标报价不低于本企业个别成本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四章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一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

第十二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三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遵循以下评审程序:

(一)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

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应满足工程建设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

评审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合格与不合格:

一般工程可采用此方式。

被评为不合格的技术标随同商务标一起按废标处理。

按技术标得分筛选:

当工程施工组织存在一定难度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确定技术标得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分值的进入商务标评审,其余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二)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审。

1、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剔除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

2、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修正;

3、对投标人的经校核的投标报价汇总比较,并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4、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商务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包括主要分项及单价的一致性以及实体消耗的合理性,分部分项单价、主要措施项目费用和其他项目报价构成的合理性。

对于低于控制线或同一项目下是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5、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与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一致性情况进行评审;

6、对需要澄清、说明、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进行询问;

7、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报价做出是否符合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评判。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的分项的费用和被评委认定低于成本的措施项目费用之和,超过总报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3%-6%),视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8、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应对次低排序投标人的报价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评审。

依此类推。

(三)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五章综合评估法

第一节通用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技术复杂,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十五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标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第十六条技术标部分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部署及平面布置;

(二)施工方法及主要技术措施;

(三)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四)质量保证措施;

(五)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

(六)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业绩和资历;

(七)主要施工机具及劳动力配备计划;

(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及所达到的效果。

第十七条商务标中投标报价的评审包括总报价、分部分项报价、措施项目报价和规费、税金等部分。

其中,总报价分值权重不超过投标报价的40%,分部分项清单报价分值权重不低于投标报价的50%,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值权重一般占投标报价的5%-10%。

第十八条分部分项报价评审时,各分部分项分值按照该分项合价的平均值(超过7家投标,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值平均)占全部分部分项清单项目费用平均值(超过7家投标,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值平均)的比重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综合评估法评标,应当遵守下列评分方法和评分原则:

(一)评分方法

1、各单项评审因素依据评分标准按百分制评分。

单项评审因素得分按计分人的有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平均值计算。

2、单项评分后,按下式计算总分

p=k1p1+k2p2+k3p3+--kipi

p为总得分;pi为单项评审因素得分,ki为pi对应的权数取值.

(二)评分原则

1、评标应当严格按评标办法进行;

2、企业信誉评分时,在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前提下,不得提出企业或项目经理资质等级高就得分高的要求;

3、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4、评分计算出现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5、有下列情况之一为无效分,该单项评分视为弃权:

计分超出规定最高分或最低分的;计分明显不合理的;一个计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计分的;其他违反本评标办法未按规定要求计分的。

第二十条综合评估法评标,应遵循以下评审程序:

(一)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剔除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投标人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评审评分。

通过阅审,将每份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各子项先进、合理性及存在问题写在评标计分表的对应拦目中,并根据具体的评分标准对各子项进行评分,记入评分计分表的相应栏目中。

评标委员会对各子项评分的总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评分。

1、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修正,对需要澄清、说明、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进行询问。

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分析。

2、对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进行评审。

(1)计算各分部分项控制线;

(2)对最低或低于控制线的综合单价,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详细评审、询问;

(3)认定低于成本的综合单价,确定经评审不低于成本的最低单价为合理最低综合单价。

3、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评审。

(1)计算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控制线;

(2)对最低或低于控制线的措施项目报价,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详细评审、询问;

(3)认定低于成本的措施项目报价,确定经评审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为合理最低综合单价。

4、废除投标总报价被认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文件。

5、对商务标投标报价部分进行评分

(1)对各项综合单价进行评分。

每项经评审的合理最低综合单价得该项标准分,其他投标人填报的分项综合单价每再高出1%,减该项标准分3—5%的分值,减完为止。

综合单价填报0、未填报或者经评委评审不能合理说明、补正或不能提供有效、有说服力的证明的以及低于合理最低综合单价的,该项得0分。

(2)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评分。

(3)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总报价得该项评分的标准分,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每再高于其1%减3-5分,减完为止。

6、根据评分计分标准将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得分记入评分计分表相应栏目。

7、对企业信誉进行评分。

包括企业和项目经理同类工程施工经历。

8、确定投标人总得分。

投标人总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得分

9、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二节综合评估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一条综合评估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按照合理低价优先,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根据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估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的分项的费用和被评委认定低于成本的措施项目费用之和,超过总报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8%),视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第二十三条综合评估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评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不低于控制线的5%且经评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得该项标准分,其他投标人填报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每高出1%,减该项标准分3%-5%的分值,减完为止;每低1%,减该项标准分2%-3%的分值,减完为止。

被认定低于成本的得0分。

第三节综合评估低平均投标价法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估低平均投标价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按照合理最低社会成本价优先,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根据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综合评估低平均投标价法适用于下列工程:

(一)地上28层及以上高层建筑;

(二)招标工程单项合同建筑面积超过40000平方米;

(三)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四)设有3层及以上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

(六)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公共建筑工程、艺术性要求特别高的园艺、雕塑工程。

第二十六条对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评审时,招标文件中给定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投标人综合单价报价中包含的价格低于市场价的10%(以工程所在地最新一期《造价信息》价格为准)的和综合单价低于控制线8%(此值也可依照工程当地价格水平和工程实际确定)的综合单价应被认定低于成本。

综合单价高于控制线12%,或在8%-12%之间被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为不正常报价的,在确定控制线时应被剔除。

第二十七条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评审时,报价低于控制线10%(此值可根据工程当地价格水平和工程实际确定)的措施项目报价应被认定低于成本。

措施项目报价高于控制线12%的,在确定控制线时应被剔除。

确定不低于控制线6%且经评审不低于成本的措施项目报价得该项标准分,其他投标人填报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每高出1%,减该项标准分3%-5%的分值,减完为止;每低1%,减该项标准分2%-3%的分值,减完为止。

被认定低于成本的得0分。

第二十八条综合评估低社会成本价法评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的分项的费用和被评委认定低于成本的措施项目费用之和,超过总报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6%-12%),视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评标专家应当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名册内抽取,参与抽取和监督的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

评标委员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第三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低价中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考虑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在招标文件中给出风险费用的比例或额度,并明确载明风险费用所包括的风险种类和幅度。

出现超出风险费用所包含的风险事项和部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据实结算。

因发包人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已明确单独列明的劳动保险费、风险费、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费等,在工程量清单中及投标报价中应当明确列项。

第三十二条对于劳动保险费、法定规费、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费、税金等,应当按国家规定的计取费用项目、计费基础和标准计取,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措施项目费用和风险费,招标文件已规定价格的组成和记取标准的,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入投标价格,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三十四条工程的最高限价(拦标价)是招标人所能接受的投标报价的极限,凡是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按投标无效处理。

最高限价(拦标价)的数额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编制成果文件与招标文件一同备案。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报价出现低于最低控制线标准或者可能存在措施不可靠的投标报价进行书面澄清和质询。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替代递交的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报价说明资料和相关证明资料等,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对进入详细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有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分析、评审。

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

(二)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

(三)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

第三十七条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降低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进行竞标的。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费、税金、规费、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费及暂定金、暂定价格;

(二)当投标人计取的企业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低于同期市场水平或社会平均水平,投标人不能提供企业测算分析资料,包括测定方法、时间、地点等证明材料的;

(三)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第三十八条经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该分项报价低于成本:

(一)当投标人填报的综合单价明显低于最低控制线标准、基价或市场价格时,投标人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单价组成中低价格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的相关说明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含有主要材料的分项,当投标人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工程主要材料仅指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防水材料以及招标文件中列明的特殊贵重材料、设备中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明显低于最低控制线标准或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时,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为非生产厂家或未取得生产厂家授权的经销商出具的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或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能说明降价理由的;

(三)任何费用出现负报价的。

第三十九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详细评审时,分别给各投标人评审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满足要求”或“不满足要求”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或“不可行”结论。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施工组织设计不可行的投标人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应实行工程担保的,担保额度不得低于工程拦标价和中标价的差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行政手段或其他不合理方式,强制非必须担保工程进行担保、干涉债权人自主选择保证人。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将列明投标工程名称的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复印件或投标保函(投标担保书)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核实。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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