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点击下载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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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点击下载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点击下载-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一、信托项目的会计处理

  

(一)信托项目是指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单独或者集合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差不多单位。

  

(二)信托项目应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以连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和处分情形。

各信托项目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

不同信托项目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相互独立。

  信托财产是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应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不,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信托财产应与托付人未设置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不。

  (三)信托项目的会计要素包括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权益、信托项目收入、信托项目费用、信托项目利润。

  (四)信托资产是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由受托人受托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客户贷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信托项目对托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包括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设置日的账面原价或余额、已计提的减值预备,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信托期间等),并按本方法的规定予以确认和计量。

如托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仍应由托付人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信托项目不应对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如托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仍应由托付人采纳权益法核算,信托项目不应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纳权益法核算。

会计期末,信托项目对托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不应计提减值预备。

  (五)信托负债是指信托项目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对受托人酬劳、应对受益人收益、应对托管费、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等。

  (六)信托权益是指信托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信托资产减去信托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信托、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七)信托项目收入是指信托项目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收入。

信托项目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和其他收入。

信托项目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受托人代收的款项。

  (八)信托项目费用是指信托文件约定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各项费用。

信托文件中没有做出约定的,信托项目费用指受托人与托付人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各项费用。

  (九)信托项目利润是指信托项目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信托项目利润应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十)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对信托项目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益归属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期限内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对信托项目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并按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受益人或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1)受益人或其继承人;

(2)托付人或其继承人。

已核销的信托资产在信托终止清算后又收回的,应返还给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财产归属人;如信托文件未规定已核销、后又收回信托财产归属人的,也应按上述顺序确定归属。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在由受托人负责保管期间取得的收益,应归属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归属人承担。

  (十一)信托项目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信托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信托项目清算报告等。

  信托项目会计档案的立卷、保管、调阅、销毁以及保管期限,应符合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治理方法》(财会字〔1998〕32号)有关规定。

  (十二)信托项目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三)信托项目与其关联方(该关联方为上市公司)发生交易形成的损益,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咨询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托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托付人设置信托时,应视信托财产所有权上有关的风险和酬劳是否已实质性转移,判定信托财产是否应终止确认(即,将信托财产从其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下同)。

  1.托付人不是受益人且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如托付人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酬劳已实质性转移给了信托项目,则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否则不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终止确认的,托付人应将收到的对价与信托财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2)信托财产未终止确认的,托付人仍应将其保留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同时将收到的对价分不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

  ①托付人应在原对应的会计科目下增设“信托财产”明细科目核算,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内容包括:

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设置日的账面原价或余额、已计提的减值预备,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信托期间,以及收取的对价等。

  ②如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仍应按未设置信托前确定的会计政策进行折旧或摊销,并于期末合理地计提减值预备;如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采纳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仍应采纳权益法核算,并于期末合理地计提减值预备。

  对未终止确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应将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核算。

  ③托付人收到受益人支付的对价,应在“其他应对款”科目下增设“信托融资款”明细科目核算;托付人属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组织的,应在类似科目下增设“信托融资款”明细科目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上,信托融资款应列入“其他应对款”项目;如信托融资款的期限超过1年,则应并入“其他长期负债”项目。

  在信托存续期间,托付人应对所确认的信托融资款按期确认利息费用,并通过“财务费用”等科目核算。

  ④托付人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的性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或余额、当期期末计提的减值预备、当期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金额等。

  ⑤信托终止日,托付人应将信托财产的清算价值低于信托财产在托付人账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缺失。

  2.托付人不是受益人且受益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托付人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视同对外捐赠,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支出。

  3.托付人同是受益人且托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托付人不应终止确认信托财产,仍应将其保留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

  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的核算及披露、信托终止时的核算,比照上述“

(一)1

(2)”的有关规定处理。

  信托项目宣布分派信托利润时,托付人应按享有的份额确认信托收益,并通过“其他业务收入--信托收益”等科目核算。

  4.托付人同是受益人但不是惟一受益人,且其他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情形下,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托付人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部分有关风险和酬劳已实质性转移给了信托项目,托付人应将该信托财产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连续确认两部分之间按其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比照上述“

(一)1”的有关规定处理;

  

(2)如托付人未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有关的风险和酬劳实质性转移给信托项目,托付人应比照“

(一)1

(2)”的有关规定处理。

  5.托付人同是受益人但不是惟一受益人,且其他受益人未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情形下,托付人应将该信托财产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连续确认两部分之间按其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分不比照上述“

(一)1”和“

(一)2”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托付人为上市公司且为受益人的,如与其他受益人(托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情形下)或受托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信托收益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咨询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三)托付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操纵权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畴。

三、受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受托人应按信托文件规定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运算确认应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受托人酬劳。

  受托人为上市公司,且与托付人或受益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受托人酬劳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咨询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受托人发生的为信托项目代垫的信托营业费用,应确认为对信托项目的债权。

  (三)受托人按规定计提的信托赔偿预备金,通过“信托赔偿预备金”科目核算;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赔偿款时,按实际支付额,冲减“信托赔偿预备金”科目余额,不足冲减的部分直截了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四)受托人关于已终止信托项目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应作为代保管业务进行治理和核算,如信托财产是货币资金的,应开立银行存款专户储备。

  (五)由托付人等有关当事人直截了当承担的受托人酬劳,应按有关合同直截了当记入受托人的“手续费收入”科目,不与信托项目发生往来。

四、受益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受益人不是托付人且受益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将该信托受益权视同同意捐赠,按信托项目最近公布的信托权益中属于该受益人享有的份额,确定该信托受益权的入账价值。

  受益人对取得的信托受益权,应当设置“信托受益权”科目核算。

取得信托受益权时,借记“信托受益权”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信托收益权转入”科目;信托受益权处置完毕时,应将“资本公积--信托收益权转入”科目余额全部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受益人不是托付人且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按支付的对价确认该信托受益权的入账价值。

  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时,借记“信托受益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受益人是托付人的,受益人应按本方法中“二、托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信托项目宣布分派信托利润时,受益人应按享有的份额确认信托收益,通过“其他业务收入--信托收益”等科目核算。

  (五)受益人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信托项目运营情形进行查询;如有证据表明信托受益权已发生减值,受益人应对信托受益权合理计提减值预备。

对信托受益权计提减值预备,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缺失”等科目,贷记“信托受益权减值预备”科目。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已计提减值预备的信托受益权的价值其后又得以复原,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形下运算确定的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复原前的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信托受益权减值预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缺失”等科目。

  (六)受益人不应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收益权价值进行摊销。

  受益人于信托期间实际收到的相当于信托收益权价值返还的金额,应冲减信托收益权的账面余额。

  (七)信托收益权持有期限未超过1年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之后、“其他流淌资产”项目之前单列“信托收益权”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讲明。

  信托收益权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之后、“递延税项”项目之前单列“信托收益权”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讲明。

  (八)信托终止,受益人取得信托清算财产的价值与“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九)受益人为上市公司,且与托付人或受托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信托收益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咨询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十)受益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操纵权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畴。

五、信托项目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

(一)信托项目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信托资产类

   1     1002      银行存款

   2     1003      其他货币资金

   3     1100      拆出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11      应收票据

   6     1121      应收股利

   7     1122      应收利息

   8     1131      应收账款

   9     1132      应收经营租赁款

   10    1133      其他应收款

   11    1141      坏账预备

   12    1201      买入返售证券

   13    1211           买入返售信贷资产

     14        1301      客户贷款

   15    1305      贷款缺失预备

   16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17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18    1421           长期投资减值预备

     19        1431      融资租赁资产

   20    1432      应收融资租赁款

   21    1433      未担保余值

   22    1501      固定资产

   23    1502      累计折旧

   24    1505      固定资产减值预备

   25    1601      无形资产

   26    1605      无形资产减值预备

   27    1701           长期待摊费用

       信托负债类

   28    2102      应对利息

   29    2111      应对受托人酬劳

   30    2121      应对受益人收益

   31    2131      应对托管费

   32    2141      应交税金

   33    2151      其他应对款

   34    2201      卖出回购证券款

   35    2211      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

   36    2301      递延收益

       信托权益类

   37    3101      实收信托

   38    3111      资本公积

   39    3131      本年利润

   40    3141      利润分配

       信托损益类

   41    4101      利息收入

   42    4201      投资收益

   43    4301      租赁收入

   44    4401      其他收入

   45    4501      营业税金及附加

   46    4502      营业费用

   47    4601      资产减值缺失

会计科目使用讲明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存入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按照收、付款凭证,按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缘故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剂表”,调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际存放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03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其他货币资金的要紧账务处理

  

(一)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取得银行汇票后,按照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使用银行汇票后,按照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余外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缘故而退回款项,按照开户行转来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取得银行本票后,按照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使用银行本票后,按照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缘故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按照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存出投资款,是指已存入在证券公司等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预备进行短期投资的款项。

向证券公司等机构资金账户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证券或买入返售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买入返售证券”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划回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设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存出投资款”每月至少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对账单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信托项目“存出投资款”账面余额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缘故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存出投资款余额调剂表”,调剂相符。

  四、关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0 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反映信托项目按规定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拆出的信托资金。

  二、拆出资金的要紧账务处理

  拆出资金时,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到期收回拆出资金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拆出资金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拆出资金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预备。

关于不能收回的拆出资金应查明缘故,追究责任。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信托文件的有关约定确认为坏账缺失,冲销提取的坏账预备。

  经批准将拆出资金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预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缺失,如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预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拆借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到期收回的拆出信托资金本金。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能随时变现同时持有时刻不预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预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入账。

投资成本是指取得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投资成本。

  托付人以有价证券设置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三、短期投资的要紧账务处理

  

(一)购入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如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托付人以有价证券设置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等科目。

  (三)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息时,按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持有股票期间获得的股票股利(即派送红股)或转增股份,不作账务处理,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五)出售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出售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采纳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不计价法等确定。

  四、期末,对短期投资应按市价进行计量,市价高于或低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托付人以有价证券设置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如托付人未终止确认,则期末仍应按成本计量。

  五、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并分不股票、债券、基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和基金等短期投资的市价或成本。

111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三、应收票据的要紧账务处理

  

(一)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应收票据抵偿应收账款时,按应收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时,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与贴现的应收票据有关的风险和酬劳已实质上转移给了银行,则应作为应收票据出售处理,并确认有关的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票据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如与贴现的应收票据有关的风险和酬劳已实质上转移给了银行,应按从银行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或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如与贴现的应收票据有关的风险和酬劳尚未实质上转移给银行,应按从银行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等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贷记“其他应对款”科目。

  (四)应收票据到期,应分不情形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托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计入收到当期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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