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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一、您已经具有与借款及担保相关的必备法律常识。

二、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知悉其含义,同时对涉及贵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给予了充分的注意。

三、您已确保提交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四、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五、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六、请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抵押合同

编号:

甲方(抵押人):

乙方(债权人):

甲方应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的要求,为确保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币种为,本金数额为(大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第2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的抵押担保范围为:

主合同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情况下主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返还贷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及主合同债务人或甲方在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上合称“被担保的债权”)。

第3条抵押物

3.1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抵押财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甲方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的合计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本评估价值并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处置抵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3.3作为抵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如乙方认为必要,甲方应提交给乙方保管。

第4条抵押物的占有与管理

4.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并管理,甲方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

乙方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2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托管、进行重大改装(使抵押物增值除外)、转移动产抵押物的位置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的全部或部分。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当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4.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为第三人所有等,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乙方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4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存在价值减少的可能或抵押物价值已实际减少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单方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5条抵押物的保险

5.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并指定乙方为该项保险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此前已投保的,须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保险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如主合同项下贷款展期,甲方同意继续办理抵押物延长投保的手续。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5.2保险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将向乙方提交保费缴纳凭证,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抵押期间,甲方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乙方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同意乙方从其在乙方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上述费用。

5.3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中断、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5.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甲方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乙方,并负责索赔事宜。

甲方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5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

5.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保险或续保,抵押物凡发生可归属于抵押物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的,或者抵押物因第三方的行为发生灭失、毁损,甲方未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金的或者甲方已办理了抵押物保险但出险原因为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的,均适用本合同第4.4款的约定。

第6条浮动抵押

6.1甲方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实现;

(2)甲方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撤销;

(3)发生第八条第1款所述乙方有权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经乙方评估,6.1条项下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达到主合同本金%时,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5)甲方发生分立、合并、股权转让等情形;

(6)发生严重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6.2甲方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在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时不得通过虚假购销等方式恶意处分抵押财产。

如出现本合同第6.1条约定的抵押财产确定情形时,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否则,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6.3甲方以其上述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的,除本条的约定外,同时适用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7条抵押登记

以本合同约定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8条抵押权的实现

8.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实现抵押权:

(1)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2)因甲方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3)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主合同的;

(4)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5)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

(6)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7)甲方不能妥善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或出现本合同第4.4条有损抵押物价值的事由,而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4.4条的约定履行义务的;

(8)主合同债务人或甲方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且未在乙方限定的时间内以乙方满意的方式补救的;

(9)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8.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甲方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8.3乙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甲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主合同债务人所欠债务。

甲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乙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8.4如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币种与抵押权实现时所得款项币种不同时,按乙方取得处分抵押财产的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抵偿。

第9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9.1甲方保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保人资格,且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9.2甲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抵押财产如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9.3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存在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且在抵押登记前不存在已被出租的情况,或虽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乙方。

9.4甲方提供的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完整、有效。

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9.5若本合同项下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甲方保证主合同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9.6如本合同项下抵押物设立抵押后再出租的,甲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9.7甲方承担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财产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等费用。

9.8本合同终止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财产馈赠、转让、再抵押、托管、进行重大改装(使抵押物增值除外)、转移动产抵押物的位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

9.9抵押期间,甲方任何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9.10当抵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侵害。

9.11抵押期间,甲方因对抵押财产更新改造或增加附着物等而新增价值,作为本抵押财产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9.1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

9.13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9.14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9.15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9.16甲方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告知乙方。

如甲方未及时告知乙方,而抵押物灭失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9.17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房屋被拆迁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9.17.1以产权调换补偿的,甲方应将调换房屋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屋灭失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甲方应提供乙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担保方式。

9.17.2以补偿款方式补偿的,甲方应将拆迁补偿款按乙方要求通过开立保证金账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作为抵押财产。

第10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关于抵押财产状况的相关资料,并有权随时检查抵押财产的状况。

10.2抵押财产存在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或被擅自出租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抵押财产。

10.3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乙方如保管有抵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甲方。

第11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签章日期不一致的,合同自最后一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1.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抵押权随之转让。

11.4若本合同项下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合同,甲方确认,在开证申请人和乙方同意修改信用证时,若修改后信用证项下的金额(该金额不包括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有关费用)不超过主合同约定的信用证项下的开证金额和溢装金额之和时,无论信用证的金额和其他条款如何变化,上述修改均视为已经得到甲方事先同意,本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甲方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12条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2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按照拟担保主债权本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但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除外。

第13条公证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

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主合同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所欠乙方的债务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或有其他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清偿乙方债权。

甲方同意无条件地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14条争议的解决

14.1甲、乙双方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A.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B.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4.2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15条附则

15.1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变更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信息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5.2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合同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内容)的,甲方无论是否已经知晓,其仍然以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物的全部承担抵押责任。

如主合同变更导致贷款展期、增加贷款本金和/或其它加重主合同债务人义务的情形,甲方同意继续以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物的全部承担抵押责任,为此主合同债务人和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必要的变更登记手续。

15.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甲方承担本合同及其主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鉴定、评估、拍卖、运输等所有相关费用。

由乙方代缴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15.5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5.6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6条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

抵押财产清单

 

(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甲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甲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甲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甲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抵押财产清单

(对应编号为的《合同》)

序号

抵押物名称

权属证明文件名称及编号(发票、证书、批文、合同等)

所在地

抵押物使用情况

评估价值

(单位:

万元)

备注

1

2

3

4

5

6

本抵押财产清单经抵押人(及共有人)和抵押权人核实无误。

抵押人(及共有人):

抵押权人(债权人):

有权签字人: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抵押人为我行贷款提供抵押。

2、签订和填写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1)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注意按照贷款审批意见要求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准确填写合同空白处的内容,不需要填写之处可用斜线划掉;

(2)如需增加特别条款,可在第16条中进行补充约定;

(3)本合同第15.5款中的合同份数用大写数字填写,如壹、贰、叁等;

(4)本合同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有相应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

以下无正文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толькодлялюдей,которыеиспользуютсядляобучения,исследованийинедолжны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вкоммерческихцелях. 

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

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zukommerziellenZweckenverwendetwerden.

Pourl'étudeetlarechercheuniquementàdesfinspersonnelles;pasàdesfinscommerci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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