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6494499 上传时间:2023-07-14 格式:DOCX 页数:42 大小:42.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42页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42页
亲,该文档总共4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4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docx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

著作权笔记

第一章概述

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类,其中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著作权一般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一、演变和发展:

1、原始版权即“翻印权”,是保护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

该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宋,宋曾颁布“禁擅镌”的命令。

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

其1525年出版《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

4、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

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可以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但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其“版权”体系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主,并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

5、法国1791《表演权法》,1793《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

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与英国的“版权”相对应。

(1791-1793年,法国在立法中以“作者权”的称谓代替传统的“版权”,强调著作权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语词演进及发展,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

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面出现整合与趋同。

《民通》及著作权法将“版权”与“著作权”用语并列对待。

二、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同属依法产生的绝对权利,其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多数人。

著作权

所有权

标的不同

无形的人类精神与智力活动的成果,是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

动产和不动产等有体物,主要表现为对有体物的支配权

权利完整性

不受到时间、地域和权利本身的种种限制,并最后丧失,直至进入公有领域

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是最完整的,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

 

(二)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虽同属知识产权类型,但由于后者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必然与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区别。

著作权

专利权

保护对象

表达该思想的内容的具体形式

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

保护条件不同

独创的

首创的

权利产生程序

无需履行任何注册手续

需通过专利机关

适用领域

文学、艺术

工业生产与产品技术方案

(三)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著作权

商标权

权利内容

一体两权

财产权

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

具有独创性,任何抄袭、剽窃所得到的作品都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要求其识别性,具有显著特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文字、图形或两者的组合

取得方式

自动取得

注册登记取得

三、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1986年《民通》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与法人的著作权。

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通过,91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事宜的基本法律。

2001年,著作权修正案获得通过,涉及:

1、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问题。

2、保护客体的增加及表述方式的调整。

3、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4、进一步细化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5、修改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6、完善邻接权制度。

7、明确著作权转让方式。

8、增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加大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9、确立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方式。

四、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著》1条规定了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评论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以作者权益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系统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内容及其侵权责任。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明确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鼓励优秀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以协调两者利益为立法宗旨,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基础上又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对该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

我国参加了国际公约,在著作权立法中接受和遵循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并颁布了实施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主体:

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继受主体:

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区别:

(1)概念不同。

(2)取得方式:

原不以继为存在前提,但继享有的权利却是从原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3)著作权是否完整:

原所享有的著作权之完整性比继的权利表现得充分,因为继绝对不可能享有完整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而不能取得著作人身权。

2、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区别:

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

(1)保护条件不同:

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据著作权法直接取得保护;外国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

中国作者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表。

对外国作者来说,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被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编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3) 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确定。

3、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完整主体:

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

部分主体:

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著作权的人。

(1)创作作品的作者一般都是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如果作者将自己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自己只有部分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此时作者也就成了部分著作权主体。

(2)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甚至可能不是或不再是著作权主体,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法人视为作者的情况,事实上的自然人作者就不是著作权主体。

二、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公民、法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其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三、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他们主要为继受著作权人。

依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继受主体著作权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

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2、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1)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如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

(2)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人可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的主体。

3、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

国家因以下原因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

(1)购买著作权。

即国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从著作权人那里购买著作权,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接受赠送。

即作者将其受保护的作品赠送给国家,国家接受其赠送而成为。

(3)依法律规定。

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

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同意。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者须具备的条件(特征):

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

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

如果没有参加创作,仅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其他辅助劳动的人不能称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著作权如何行使: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行使著作权是征得全体合作人同意。

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三)汇编作品(编辑作品)的权利主体:

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中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分的。

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汇编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新《著法》修改时予以删除)

(四)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称视听作品。

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

这样规定是因:

影视作品在制作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制片人在投入巨资后要收回成本;且影视作品的权利不可能单由某一个作者来行使,须通过制片人来统一行使。

为了尊重创作人的精神权利,应允许其在影视作品上署名。

(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密关联,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

所以,职务作品既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作品。

权利归属:

1、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认定这类职务作品,要注意:

(1)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即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其创作提供了专门资金、设备或资料。

(2)上述作品的责任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这种责任包括各种风险和法律责任。

2、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3、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

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年内)。

(作者离开单位一年内创作的也可视为职务作品)

2年内,作者未经单位同意,无权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2年内单位不使用,作者可要求单位同意其许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

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他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获得的报酬,作者应按与单位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六)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

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与职务作品的区别:

委的创作是作者根据委托合同而履行其义务;职的创作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与作者的本职工作有关。

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可见我国侧重于维护作者的利益。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所有权可以转移、分离)。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即不影响原件作者的著作权主体资格。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

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的条件(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1、独创性。

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

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

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

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

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

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不保护思想本身)

(二)著作权作品的类别: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是指以文字、数字、符号等创作的作品。

(2)口述作品:

亦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音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2戏剧作品:

是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进行表演、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如话剧、歌剧、地方戏等。

3曲艺作品:

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4舞蹈作品:

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

舞蹈作品的创作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通过其他形式固定下来的。

5杂技艺术作品:

是《著作权法》修正案所增加的作品类型。

杂技又称杂耍,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而不包括动作技巧,动作技巧可以模仿,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

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书画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建筑作品:

是《著作权法》修正案所增加的作品类型。

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如电影片、电视片、录像带等。

1电影作品:

是指为了便于放映而连续摄制在感光胶片上,或配有声音的连续图片影像作品。

2电视作品:

是指利用无线电传送和接收装置的图像和音响的组合制品。

3录像作品:

是指利用电子摄像技术记录各种社会活动,或对戏剧、曲艺、舞蹈、电影和电视等表演艺术作品进行复制、并通过电视播放装置使之真实再现的图像表现形式。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1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是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其文字说明。

2工程设计图作品:

是指利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制作的工程实物的基本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

3产品设计图作品:

是指各种线条绘制的、家具设计图等。

4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

5模型作品:

是指为展示、实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匿名作品:

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也成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指由某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故事、戏剧、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具有集体性、区域性、延续性的特点。

《伯尔尼公约》授权各成员国通过立法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法律保护。

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逐步确立发展的。

发展趋势: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

为了适应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作品给予保护的趋势,《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第15条第4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其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

4保护条款: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其中专门规定了“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

三、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一)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

1、原创性。

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可感知性。

受保护的软件需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3、可再现性。

亦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转载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属软件开发者。

此外还规定了特殊情况:

软件开发者:

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依靠自己具有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1、合作开发:

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开发。

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共同享有。

如软件可分割使用,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如不可分割,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

2、委托开发:

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3、指令开发:

为完成国家机关下达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未明确规定的,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4、职务开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