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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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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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响论文

 

  篇一:

读《犯罪与刑罚》

  关于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思考

  ——读《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写于18世纪中叶的米兰,时年26岁的作者贝卡里亚与同他一样拥有强烈自由民主思想的人们协力,顶着宗教和保守势力的压力,阐述了理性的、科学的、严谨的,让当时各国刑事理论界振聋发聩的关于刑事立法的论述。

  贝卡里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愚昧,运用科学的理性思维和严谨的逻辑论述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特征。

他提出了被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诸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人道主义原则,主张实行无罪推定。

这些都对后世各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贝卡里亚对现代刑法制度的理论的贡献也是不可估量的。

  阅读本书后,结合所学中国法制历史中关于刑事制度的知识,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关于刑事立法

  刑事立法思想是指导一个国家刑事法律制定和制度设计的根本,它最能体现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和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的权威性,利用残酷的刑罚来血腥镇压人民,刑法制度更像是一种统治者手中肆意玩弄的工具。

在这种情况下,德治、仁治都成了刑法指导思想中的点缀物,实际却是披着仁爱外衣的严刑峻法。

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表面上重用儒家,其实更是接受了法家思想,其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

  历代王朝都采用了以孝治天下的策略,亲权为基础支撑下的正是封建

  等级制度,任何想要违反的行为都会受到最为严厉的制裁。

  这与现代刑法制度权利本位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人们享受权利就得承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

古代统治者制定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保护统治阶级自身的利益,因而才有了“八议”制度和“刑不上大夫”的说法。

  二、关于罪刑法定

  现代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然而在古代,法律虚无主义神秘主义盛行之下是统治阶层的特权大行其道。

人们不知道哪些行为是犯罪,定罪量刑成统治者独享的特殊权利。

纵观中国古代封建历史,君王大赦天下的记载很多,被类似“莫须有”的罪名处罚的人也不在少数。

谋反是重罪,但单凭一个“谋”字,就能将人定罪,这中间缺乏标准。

被冠以“谋反”罪论处的人不少可能只是说了几句话,写了一些字,并没有实施任何与罪名相符的实质性行为。

最被人熟知的造成冤狱最多的,恐怕就要数满清的“文字狱”了。

  尽管出土的,中国最早出现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就是关于刑事法律的,但在《唐律》、《宋刑统》、《大明律》等诸多刑律的背后,却是特权者为了自身利益的任意妄为。

  中国古代在中央和省一级设置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但是在基层,司法与行政却是不分开的。

例如县(州)级行政区,当地的行政主管同时又兼负着司法的职责。

受限于古代落后的通信和科技,很多刑事案件只能是根据县令的主观判断。

全县大小事务都要他负责,于是,很多情况下疑难的案件,抓到可疑的人只能是一通杀威棒下来,再让各式刑具上场,最后还

  不“招认”就有可能是真有冤情。

  所以电视荧幕上才会有这样的画面:

本来不认罪的人,被县令突然一声大喝,自己做贼心虚,下跪求饶。

这样的断案方式着实可笑,能否司法公正只能是依靠当地官员各式各样的手段。

也正是这样,“包青天”一类的“断案高手”才会千古留名。

  现代刑法制度,强调“无罪推定”,一方面保护了嫌疑人的合法利益,一方面也是对控诉方的限制,从而尽可能实现司法公正。

  我国刑法制度中,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在与嫌疑人的“对抗”中,嫌疑人当然的出于弱势地位。

虽然《刑法》第三条可以看作是我国刑法制度中罪刑法定原则的正式确立,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此前长期存在的“类推制度”和其他一些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地方,因此,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尚需要时间。

  三、关于废除死刑

  也许是长期的生活环境导致的,我们很多人在看到关于废除死刑这个问题的时候,实在是缺乏认同感。

死刑作为我们国家最重的刑罚,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打击危害程度较高的犯罪的有效措施,也是我国刑法所拥有的对犯罪分子的重要威慑。

  但贝卡里亚所提出的观点却是与我们脑海中固有的思想不同的,“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中国古代有“凌迟”、“车裂”、绞刑等众多的残忍程度都超过现代死刑的刑罚,但是震慑犯罪的目的显然没有达到。

  一个死刑是最高刑罚的国家,和一个把终生监禁作为最高刑罚的国家,

  就刑罚的残忍程度来说是相同的。

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组织犯罪,而不是为了消灭同等的生命,否则,一切只能是披着合法外衣下的一场血腥表演。

  也许,随着中国社会法治化程度的加深,法制文明达到一定程度后,死刑也许真的会从刑法制度中消失。

  篇二: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研究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制度之一,在中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其执行方式经历了

  由繁到简,从残酷走向人道的发展过程。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随着中华法系的演进,它的产生,发展及改良,也是适应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死刑制度的变迁就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缩影,因此研究死刑制度对于摸清古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脉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主要内容

  1.古代死刑制度的沿革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起始阶段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

虽未形成完整的刑罚制度,但死刑却出现了;夏禹传位与启,通过镇压与刑杀,建立起奴隶制国家。

这时死刑的使用已明显具有阶级镇压的性质;春秋战国这个社会大变革时期,诸侯争雄,各种社会矛盾纵横交错尖锐激烈,各诸侯国无不重视用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受法家思想影响,春秋战国的死刑等级与执行方法,名目繁多,残酷异常;秦王朝建立了封建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刑罚总体而言已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而具备了封建刑罚的原始特征,但由于封建社会初期的生产力水平仍较低下,兼以法家重刑思想的影响,因此保留了奴隶制大量野蛮残酷的刑种,仅死刑数目就达十种以上,而且广泛地使用肉刑;汉朝建立政权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统治者汲取了秦王朝酷刑亡国的教训,奉行无为而治的思想,实行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在刑法思想上就表现为轻刑减罚,删除繁苛,在刑罚上大量削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我国古代刑罚制度进一步发展的时期;隋唐为中国封建刑法的成熟时期,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将中国封建法律推向顶峰;五代时期,战乱充斥,各国都企图以严刑救时弊,多滥施刑威,法制出现严重倒退;宋朝因袭唐律,制定《宋刑统》,同时,宋仁宗年间初创凌迟之酷刑;明朝以用刑严峻著称,刑用重典;清朝大兴文字狱,广泛株连无辜,为清代所仅有。

  2.古代各朝死刑制度的执行方式

  夏朝的死刑执行方法称“辟”;商朝的死刑执行方式有大辟、炮烙、挖心、醢(剁成肉酱)、葅(切成肉片)、剖(剖胸挖心)、金瓜击顶、脯(切成肉片晒干)、虿盆(喂毒蛇)、活埋、刳剔(刳剔孕妇)。

商朝最重的死刑执行方式是“劓殄”,即把犯罪人的子孙后代斩尽杀绝,可以看做是我国族诛制度的开端;周朝要有斩戮、焚(以火烧杀之)、辜、磔(分裂尸体)、踣(先将罪犯击毙于市,后暴尸三日)、罄(镒杀于郊外隐蔽处,不公开进行,多用于公族犯罪);秦朝死刑方法统计起来共有19种之多:

车裂、定杀(将活人固定在水中淹死)、扑杀(扑击致死)、戮(杀死后戮尸)、磔、生埋、斩、枭首(斩首高悬)、凿颠(钻头顶骨致死)、镬烹(锅煮致死)、腰斩(以斧钺拦腰砍为两截)、抽肋(抽筋致死)、囊扑(装入袋囊内扑杀)、具五刑(犯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葅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族(有夷三族、夷九族之分)、射杀、弃市(在闹市斩首示众,陈尸三日;汉朝法定的死刑只有枭首、腰斩、磔(后改为弃市)三种。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族诛、焚、葅等法外死刑;《隋律》将死刑的执行方式限定为绞、斩,,绞、斩成为封建刑法中的正刑(除元朝有斩无绞);宋仁宗年间又初创了凌迟之刑;清代仍以绞、斩作为法定死刑,可分为,斩立决、绞立决和绞监侯、斩监侯。

  3.古代死刑制度的特点

  

(1)种类繁多

  

(2)株连无辜

  (3)内容残酷

  (4)广用滥施

  (5)死刑复审制度比较健全

  (6)法外用刑:

法外用刑是/联即法律0的封建君主专制之下的用刑实践的一条共同规律。

  4.中国历代死刑复奏制度

  汉朝以前,中国没有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正式确立于南北朝时期,至隋朝,隋文帝综合前代各种制度,积极进行立法活动,加强司法制度建设,死刑复奏制度趋于完备,更加细密,实行“三复奏”程序,至唐朝,死刑复奏制度已经趋于完善。

《唐律》承续了隋朝已成定制的死刑案传“三复奏”的程序后又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后形成对一般的死刑案件“在京五复奏,京外三复奏”和对重大死刑案件实行一复奏的定制;北宋太祖赵匡胤,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控制,使刑杀大权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恢复五代时名存实亡的“死刑复奏”制度,收回地方对死刑案件的裁判权。

明朝仿照唐朝采用死刑三复奏的制度,即死刑无论是立即执行,还是秋后执行,都要三复奏,并且有所创

  新形成朝审制度;清朝在沿袭明朝法律之基础上有所发展、创新,继承了明时的朝审制度,发展成为秋审、朝审和热审三种,设立了专门的死刑复核机关,形成了完善的死刑复奏制度。

  二、中国死刑制度研究的意义

  学者对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沿革、死刑的执行方式、死刑制度的特点等多方面进行研究,有助于读者了解关于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多方面内容,也有利于读者学习历史。

另一方面,死刑制度的研究,对当今中国刑罚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轻刑罚,重人性;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制度;对当今重大刑事事件,也应该具有健全的复审制度;加强法制宣传,保证公平、公开、公正等。

因而死刑制度的研究是具有意义的。

  篇三: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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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

  作者:

张景峰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xx年第06期

  摘要:

刑罚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法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通过阐述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演变过程,浅析其演变的原因,以其对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研究提供一定的价值。

  关键词:

刑罚;演变过程;演变原因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

  关于中国古代刑罚阶段的划分,学界有多种观点,究其原因其起源阶段的确定具有重要作用。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许慎?

《说文解字(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响论文)》)据此可知,古代的法即是刑。

通说认为,夏朝的建立是中国国家和法形成的标志。

据此,夏朝建立之前的原始社会时期,是中国古代法的雏形阶段,也是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阶段。

据记载,此时期主要是以肉刑为主的惩戒手段,是夏商周奴隶制五刑形成的起源。

《尚书?

吕刑》说: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

”《尚书?

舜典》载: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做官刑,扑作教刑……”

  二、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过程

  1.中国古代刑罚的早期发展阶段

  夏商周时期是以奴隶制五刑为中心的刑法体系形成和发展时期,各朝又各有其特点,尤其以周朝的刑罚制度对后世产生较大影响。

  夏朝刑罚的最大特点是沿袭原始社会后期的刑罚雏形成,《左传》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商朝制定众多刑罚,而且刑罚严酷,出现诸如炮烙、醢、脯等酷刑。

周朝形成以墨、劓、宫、髌、大辟加上赎、鞭、扑、流等九刑的奴隶刑罚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

  2.中国古代刑罚的进一步发展阶段

  秦朝刑罚繁多而残酷。

据出土的云梦秦简记载,秦朝法律包括《秦律十八种》等近30种之多。

其刑罚非常严酷,死刑执行残酷随意,有车裂、枭首、弃市、腰斩、族刑等十几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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