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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五刑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黥(墨)、劓、斩左趾、斩右趾、宫刑;

流放刑;

劳役刑(徒刑):

城旦、舂米,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舂刑;

财产性:

赀刑(赀甲、赀盾、赀徭),赎刑,没收财产;

耻辱刑:

髡、耐。

  汉朝初年的时候死刑有枭首、腰斩、弃市、殊死,肉刑为黥、劓、宫、斩左趾以及斩右趾,徒刑分为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和隶臣妾,此外还有徙边、笞刑、罚金以及顾山(犯徒罪的女子令放还家中,每月交纳三百钱,由官府雇人劳作,来折抵其刑)。

汉文帝时废除了肉刑,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为笞五百,改斩右趾为弃市。

在汉景帝时期又改革了笞刑,先是在公元前156年将笞五百改为三百,笞三百改为二百,

  后又在前144年,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同时又制定了《箠令》,规范笞刑的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并规定施刑中途不得换人等等。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西魏和北齐明令禁止使用宫刑,应宫者没为官奴婢,宫刑至此被取消。

流刑在汉朝时作为死刑减等之刑,不属于常刑,但在北魏时期成为法定刑。

北周时按照距离京师的远近将流刑分为五等(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三千五百里、四千里、四千五百里)。

在此时期,刑罚种类也在逐渐减少,北齐、北周时确立了由死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组成的新五刑制度,向新的封建五刑过渡。

  隋朝的《开皇律》确定了新的五刑制度,即死刑,流刑(分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和两千里),徒刑(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唐朝的刑罚较以前各代均较为轻缓,死刑、流刑减少,并且死刑只有斩、绞两种,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的赐死于家中。

流刑则为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居作一年;

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三年,流刑服役期满后在流放之地编入户籍,成为当地百姓。

徒刑、杖刑和笞刑均和隋朝相同。

因为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所以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朝在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之外又创立了折杖法、刺配刑

  和凌迟刑。

折杖法是宋太祖时创立的用决脊杖代替徒刑和流刑,用决臀杖来代替笞刑和杖刑。

刺配刑是将杖脊、刺字和配役三种刑罚同时施加于一人,原是宽宥死刑之刑,宋朝为了弥补折杖法的缺陷,开始广泛使用刺配刑,成为比唐代的加役流更重的刑罚。

宋仁宗时开始使用凌迟,即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咙,使受刑之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

为了宽恤官吏及士大夫,宋朝增设了编管和安置两种刑罚。

编管就是将犯罪的朝廷命官和士大夫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理,并限制人身自由;

安置则是将犯罪的官吏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元朝的刑罚制度比较特殊,死刑分为斩、凌迟,流刑不分里数,“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徒刑分为一到三年五等,每等分别附加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杖刑和笞刑均以七为尾数,笞刑自七至五十七六等,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五等。

此外元朝保留了很多习惯法,很多刑罚还相当重,比如黥、劓等肉刑。

  明朝仍规定笞、杖、徒、流、死五刑。

死刑除斩、绞之外,增加了凌迟,另外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一百。

五刑之外,明朝还增加了充军、枷号、迁徙、庭杖的刑罚。

充军是将罪犯送往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按照路途远近及区域分为附近、边卫、极边、烟瘴、沿海、口外等;

按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

枷号是强迫罪犯在监狱外或者官府衙门前戴枷(一般重达十五斤至二十五斤)示众受辱,刑期为一月、两月、三月、六月和永远五等。

  徙则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之外。

另外明朝皇帝经常用庭杖的刑罚处罚大臣,甚至有很多受刑中途被打死。

  清朝是的刑罚制度进一步变化,笞刑用小竹板,分为四板、五板、十板、十五板和二十板;

杖刑用大竹板,分为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文武官员犯笞杖罪时,可以罚俸、降级和革职代替刑罚);

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流刑三等各附加杖刑一百;

充军五等;

发遣,清朝创立的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的八旗官兵为奴或当差;

刺字(主要适用于盗窃、逃军、逃流等罪);

枷号(枷的重量和刑期与明朝有所不同);

死刑,花样很多斩、绞、枭首、凌迟、戮尸,且绞、斩分为监侯和立决两种。

  总的来看,中国古代的刑罚由重走向轻,由严酷走向较为宽和,由不规范到逐渐规范,比如说原先的奉天罚罪神权思想,发展成为后来的依照成文法和具体的罪名,施以不同的刑罚。

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不同,刑罚原则也不相同,比如老幼、独子等减刑,贵族、官僚减刑,财产刑的发展以及官吏赎刑的变化,很多人享有特权或者减刑条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刑罚逐渐变轻,不过在大的变化趋势中也有根据当朝的政治环境和阶级矛盾不断调整的小的刑罚的变化。

尽管如此古代刑罚也不会跳出封建法律的圈子,人治大于法治,封建皇权和贵族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使在各种稍显人道的口号之下也还是可以逃脱和减少刑法的处罚,带有很严重的不公平性。

  篇二: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

  XX.cn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

  作者:

张景峰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

下半月》20xx年第06期

  摘要:

刑罚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法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通过阐述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演变过程,浅析其演变的原因,以其对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研究提供一定的价值。

  关键词:

刑罚;

演变过程;

演变原因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

  关于中国古代刑罚阶段的划分,学界有多种观点,究其原因其起源阶段的确定具有重要作用。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许慎?

《说文解字》)据此可知,古代的法即是刑。

通说认为,夏朝的建立是中国国家和法形成的标志。

据此,夏朝建立之前的原始社会时期,是中国古代法的雏形阶段,也是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阶段。

据记载,此时期主要是以肉刑为主的惩戒手段,是夏商周奴隶制五刑形成的起源。

《尚书?

吕刑》说: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

”《尚书?

舜典》载: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做官刑,扑作教刑……”

  二、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过程

  1.中国古代刑罚的早期发展阶段

  夏商周时期是以奴隶制五刑为中心的刑法体系形成和发展时期,各朝又各有其特点,尤其以周朝的刑罚制度对后世产生较大影响。

  夏朝刑罚的最大特点是沿袭原始社会后期的刑罚雏形成,《左传》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商朝制定众多刑罚,而且刑罚严酷,出现诸如炮烙、醢、脯等酷刑。

周朝形成以墨、劓、宫、髌、大辟加上赎、鞭、扑、流等九刑的奴隶刑罚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

  2.中国古代刑罚的进一步发展阶段

  秦朝刑罚繁多而残酷。

据出土的云梦秦简记载,秦朝法律包括《秦律十八种》等近30种之多。

其刑罚非常严酷,死刑执行残酷随意,有车裂、枭首、弃市、腰斩、族刑等十几种之多。

  篇三:

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

从古至今,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治阶级的统治,每个历史时期所制定的法律中,刑罚一直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就是死刑。

中国古代死刑的雏形产生于全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从无到有的尧舜时期。

虽然随着历史的不断推进,中国古代王朝的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文化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但是死刑却一直不断变化着残酷的形式跟随着整个封建王朝时期的更替,服务于统治阶级。

死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字:

死刑产生演变影响个人观点

  中国古代把刑罚作为一种威吓诱导的社会控制手段。

在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耻辱刑这六大刑罚中,最为严酷的就是直接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即死刑,其作用在于永远消灭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

从死刑出现开始,它就被历朝历代统治者作为最严厉的控制手段,它的形式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化,其中包含着众多残忍至极的方式。

就死刑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深远这个问题,值得我们纵观历史、联系世界的去深入的思考。

  一、中国古代死刑的产生

  生产力的发展是促进死刑的产生的重要因素。

尧舜时代,新的工具用于生产,原始人类的生产力进步,除了满足生存需要,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使化公为私、占有他人劳动成为可能,即“民有所利,则有争心”、“尚贤则民争利,贵货则贼起。

”人们开始了围绕剩余产品的争夺,出现“大刑用甲兵”的对外征伐,“其次用斧钺”的对内屠杀,产生死刑。

  保护劳动力是死刑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原始社会末期,简单的生产劳动已经无法维持生存的需要,生产力的提高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的产生,而原始的血族复仇与血亲复仇的原始习惯造成劳动力的毁灭,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包括死刑在内的作为统一的公共报复的手段的刑罚便应运而生。

因此,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开始取代复仇习惯。

对私有制的保护也是死刑兴起的原因。

原始社会的后期,剩余产品的出现导致私有

  财产的产生,进而导致根据财产多寡而出现的地位差异。

将氏族剩余产品归为己有而成为富人的氏族首领,为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地位,利用手中的权力,逐渐将长期形成的原始规范改造成法律,同时将习惯性制裁手段改造成为刑罚,而死刑制度便随之作为保护私有财产与等级制度的统治手段。

  等价意识的出现是死刑以对应报复的方式出现的重要条件。

在原始社会后期,以物易物的商品流通使人们逐渐形成了原始的等价观念,这种观念进一步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评判,并逐渐演化成为一种朴素的公正观念。

刑与罪也被视为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即犯罪让人失去的是什么,刑罚便让犯罪人失去什么,刑与罪各自使人丧失的价值物具有对等性,也正是如此,报复刑作为满足社会对犯罪的报复愿望而被视为一种对社会的公正的手段。

  死刑的起源,并非先民心血来潮的结果,而是原始习惯长期、顺乎自然的进化的必然产物,在这个进化过程中,基于生产力发展,生存要求的保护劳动力,统治要求的维护私有制,思想要求的原始等价意识和朴素的公正观念,客观上推动死刑的产生和兴起。

  二、中国古代死刑的演变

  中国古代的死刑罚出现于夏朝。

《韩非子·

饰邪篇》载:

“禹会诸侯之君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

”奴隶社会脱胎于蒙昧的原始社会,奴隶可像其他财物一样被任意处置,刑制严酷。

据《尚书·

大禹谟》载,夏朝的死刑有大辟、燔(用火烧死)、诛、戮等,并产生死刑连坐制度的孥,被处死刑者,除本人被处死外,还要收妻、子为奴。

这一刑制的出现,标志着令人战栗的“株连制度”诞生。

  商朝是奴隶制国家机构逐渐成熟的朝代,在刑罚制度上,统治者在总结夏朝杀人经验的基础上,又殚精竭虑地创设了许多骇人听闻的杀人方法。

即有炮烙、挖心、醢(剁成肉酱)、葅(切成碎片)、脯(晒成肉干)、诛、活埋等。

并将夏的孥刑发展为“族刑”(诛罪人一族),扩大了死刑连坐的范围。

  周朝是奴隶制社会发展的成熟阶段,统治者奉行“明德慎罚”,重视“德教”,以商奴隶制五刑为基础创立了自己的五刑,并使之达到完备的阶段。

且创设颇具特色的死刑等级制度,即在周朝尽管都是判处死刑,但对于不同身份、地位或触犯不同死罪条款的犯罪人,按其所受的行刑痛苦程度的不同而异其死刑的执行方法。

《刑书释名》载,周朝的死刑可分为七等,一曰斩,杀之斧钺;

二曰诛,杀以刀刃弃市;

三曰搏,去衣磔之;

四曰焚,以火烧之;

五曰辜,焚裂尸体;

六曰踣,毙之市场;

七曰磬。

  春秋时代为我国历史上奴隶制向封建制过度的激变时期,各国死刑据《史记》、《册府元龟》等载,主要有膊、踣、醢、杀、轘、烹、“族刑”(杀尽犯人一族)等,而且出现了死刑罚及死人的“戮尸刑”,并发展为后世的“暴尸枭示”和“发棺断头”等死刑方法。

  战国以后,我国的社会性质发生了质变,新兴地主阶级确立了自己在政治、经济上的统治地位,但政权初建,出于保护新生政权的强烈愿望,为了严惩没落奴隶主贵族的复辟反攻和可能再度爆发的奴隶大起义,在刑罚方面,封建统治者便集春秋以来几乎所有最残暴的刑杀手段之大成,并向严酷又推进了一步。

  秦朝是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国  

家。

秦始皇推行“以法治国”的思想,促进国家繁荣、民族的融合和兴盛,但在极为广泛的领域里都是刑罚专政,史称“秦施暴政”。

生命刑有十九种,即车裂、定杀(把活人固定于水中,淹溺致死)、扑杀(扑击而死)、戮(分生戮和戮尸两种)、磔、阬、斩、腰斩、夷三族(父、母、妻三族)、枭首(顾野王曰:

“悬首于木工、竿头,以肆大罪,秦刑也”)、族、凿颠(钻头顶骨而死)、镬烹、抽胁(疑为抽筋致死)、绞(用绳子将犯人勒死)、囊扑(装入囊内斩杀)、夷九族(什五连坐,一家犯罪九家不告,连坐)、具五刑、弃市(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

  汉迫于农民大起义的威力,鉴于秦暴政而亡的教训,高祖占领咸阳后,曾“与父老相约,法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政权巩固后,顺应客观形势,又命相国萧何作九章律,汉文、景二帝还进行颇得人心的刑罚重大改革,以此奠定了封建制五刑的基础。

根据《汉书·

刑法志》载,汉朝的死刑可分为三等:

一曰枭首;

二曰腰斩;

三曰弃市。

此外,“昔高祖令萧何作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

而“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首其首,葅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在王莽执政时,还有镬烹、焚如等非正刑。

可见,在以言立法废法的封建皇权专制的刑制下,要真正认识中国的死刑制度,还不能仅局限各朝的律典之上。

  三国两晋南北朝为我国历史上民族大融合与大分裂、各政治势力反复较量时期,各朝诸代随阶级力量消长的形势不同,死刑种类有异。

  如三国时曹魏律定死刑为枭首、腰斩和弃市等,此外,“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于潴或枭,夷其三族,不在律令。

”晋朝的死刑依律也只有上述三等,但法外的“夷三族”之刑已不株连被休出的养母和已出嫁的女儿。

宋在制定律令上没有建树,但用刑却惨苛。

据《南宋刑法志》等载,宋的死刑主要有:

枭首、斩和弃市,同时还有鞭杀、割腹刳心、脔割、扬灰和汙潴(疑为将人于污水中溺死)等杀人方法;

齐国死刑称谓有殊死、杀、诛、斧钺、赐死、赐自尽、弃市、戮和斩等;

梁国死刑依律可分为二等,枭首

  和弃市,但实际上还有棒杀等;

陈的死刑称为大辟、殊死、死罪、夷戮、戮磔、枭、枭首、杖杀和赐死等。

北朝起自少数民族,死刑的执行方法除常见的外,还带地域特征。

如北魏时,对“巫忠者”要令其“负羖羊抱犬沉诸洲”(又称沉渊或沉河刑)。

北齐律定死刑有四,重者轘之;

其次枭首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要处;

斩刑,殊身首;

绞刑,死而不殊。

另外,文宣帝晚年还创设了剥皮、箭射杀等非正刑。

北周的死刑方法比北齐增加了一种磬刑,应相当于现代所说的缢死。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及法律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封建制“五刑”就是由隋的《开皇律》确定的,隋唐的刑事立法、司法对以后诸代影响都至为深远。

隋唐时的死刑立法及由此而形成的死刑制度奠定了封建社会死刑制度的基础。

  隋朝的刑罚,素有简、轻、宽、平的美称,其中死刑依律可分为两种:

一曰绞,二曰斩。

唐朝的死刑大体上延用隋制,“绞、斩之坐,刑之极也”。

死罪较轻或有身份者,隐处绞杀;

死罪较重者,于公众之前斩杀。

“唯中唐以后,历史上用过的酷刑如腰斩、枭首、夷三族的刑罚不断出现,唐末,甚至犯罪者的家属也无问亲疏皆死,孩稚无遗。

  五代时的后晋死刑为杀、斩和绞。

后周死刑为杀、诛、集众决杀。

辽代的统治者,刑制奇酷,死刑除绞、斩之外,还独创了凌迟刑,并为宋、元、明和清等朝延用。

据《读律佩觿》载:

“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毙其命,肢解分解,葅其骨而已”,以致受刑者“身具白骨而口眼之犹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

此外,还有射鬼箭(出师祭祖,例取死囚置所向方位,以乱箭射杀之)、投高崖、肢解、熟铁锥摏犯人、斩系射燎等酷烈的法外杀人方法。

  宋朝的死刑法定为斩与绞,但“实际上是无所不用其极,断食饿毙,水淹溺死,凌迟处死等酷刑,都被广泛使用”。

而且“凌迟”在辽时为局部地区首创,宋朝则把它推广到全国,起初只适用于“谋反罪”,后来甚至扩及“以口语狂悖致罪者”。

  元朝、明朝的法定死刑都是两种,前者是斩和凌迟,后者是绞和斩,但也还都大量存在法外杀人的情况。

  清律规定死刑只有绞和斩,但法外死刑还有“就地正法”(先斩后奏);

枭首、戮尸、剉尸等。

“锉首扬灰”(将人头放在釜中烧成灰烬,把骨灰飞撒掉)和凌迟。

  三、中国古代死刑的影响

  

(一)积极作用

  对统治者来说,死刑的制定、裁量、执行都是由国家规定的,是对影响社会正常秩

  序的穷凶极恶之徒最严厉的惩罚,是国家法律威严之所在,是巩固封建统治的强有力的手段。

  对死刑者来说,死刑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封建社会犯罪的报复,一次性解决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是对罪极的犯罪者的一种最好的惩罚手段,从客观上维护了社会的安定。

  对潜犯罪者,死刑作为诸刑之苦害最为极端者,拥有着极大的社会威慑作用,统治者通过这种方式警告社会中不安分分子和潜在犯罪者,从思想上起到震慑作用,进而减少社会的犯罪率,社会的稳定促进了封建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对整个社会,罪大恶极的犯罪者,处以相应的惩罚,也是对受害人、受害人家属以及社会中奉公守法的人们一种社会公平正义的交代,安抚和平服社会的躁动,进一步巩固封建统治。

对后世法律中的死刑影响深远巨大。

  

(一)消极作用

  死刑违反了法律立法之本,从根本上切断了犯人悔过自新的机会,是通过消除肉体来消除根在心中的恶,把思想上的教育搁置一边。

  残酷的死刑是一种野蛮复仇行为,以恐怖的死亡方式作为威吓人民的手段,从而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以致出现历史上的暴政酷吏,和骇人听闻的案例。

通过政治上的专制,达到对人民精神的控制,严重阻碍了民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为清末,中国被迫打开国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埋下历史隐患。

  总论:

纵观历史,存在于封建社会的死刑方式,是一种落后的、反人类的、消极的惩罚措施,这是极其愚蠢的。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封建统治者也在不断尝试着规范死刑制度,慎杀少杀。

  死刑之所以长期存在,是因为它是给予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以及广大相信社会公平的人们以希望,让他们相信正义可以得到伸张,而不是让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也是维护国家稳定和威严的方式。

  最后强调的是,以历史为鉴,对于死刑的判决和死刑的范围,国家应当慎之又慎,公正再公正,毕竟人的生命是最珍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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