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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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

(试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1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标准、建设程序、公众参与、土地权属调整,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5618-200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21010-200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50288-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TD/T1004-2003农用地分等规程

TD/T1005-2003农用地定级规程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32-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GBJ85-85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50434-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TD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NY/T310-1996全国中低产田类型划分与改良技术规范

NY/T309-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农村土地整治

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

基本农田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3.3

高标准基本农田

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后达到标准的原有基本农田和新划定的基本农田。

3.4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3.5

基本农田整备区

指通过土地整治活动,逐步形成的集中连片、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

规划期间区域内的耕地可以调整补充为基本农田。

3.6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4总则

4.1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4.2坚持规划引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4.3坚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有针对性的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

4.4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促进农村地区景观优化、生态良好。

4.5坚持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4.6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发挥项目建设长期效益。

5建设目标

5.1总体目标

提高基础设施配套程度,改善农业机械化、规模化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提高粮食生产保障能力,落实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目标任务,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持续利用。

5.2具体目标

5.2.1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

5.2.2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比重,提高耕地质量和等别。

5.2.3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5.2.4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

6建设条件

6.1基础条件

6.1.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省级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6.1.2水资源有保障,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规定;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

6.1.3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且耕作距离适中,耕作条件便利,适合机械化耕作。

6.1.4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

6.1.5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6.2建设区域

6.2.1重点区域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

2)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点工程、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

3)全国农用地质量分等评定的优等、高等、中等耕地集中分布区域。

6.2.2广东省重点区域

广东省重点区域划分为3个一级类型区和6个二级类型区。

3个一级类型区:

山地丘陵类型区、河口三角洲及沿海平原低地类型区、沿海台地类型区;

6个二级类型区:

山地丘岗类型区、浅丘冲垄类型区、河谷平原类型区、滨海盐化低地类型区、滨海脱盐平原低地类型区、台地灌溉类型区。

6.2.3限制区域

1)水源保护区及水资源严重贫乏区域;

2)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3)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垦为耕地的区域;

4)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

5)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

6.2.4禁止区域

1)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

2)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

3)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

7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7.1一般规定

7.1.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工程。

7.1.2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完善田间基础,改善、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

7.1.3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总面积的比例)不高于8%。

7.1.4建成后的耕地平均质量等别应较高于建设前的平均质量等别。

7.1.5基础设施使用年限是指建设完成后,建设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5年。

7.2土地平整工程

7.2.1土地平整工程是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需要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

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7.2.2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工程,实现耕作田块集中。

7.2.3应实现田面平整,水田格田田面高度差应小于±5cm,坑洼地及沼泽地填平后,与周围田面的高程基本一致。

7.2.4耕作层厚度应达到15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50cm以上。

7.2.5田块规格和平整度应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要求,田块面积平原区宜不低于100亩,丘陵山区田块规模可适当减小。

7.2.6地面坡度为15°~25°的坡耕地宜修建梯田。

7.2.7有特殊耕作习惯或要求的地区,地面坡度为5°~15°的坡耕可以顺坡种植。

详细要求:

土地平整工程

1土地平整应实现田块集中、耕作田面平整,耕作层土壤理化指标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

2平原区以修建水平条田(方田)为主,丘陵区以修建水平梯田为主,并配套坡面防护设施。

3平原区条田以100m~600m为宜;条田宽度取决于机械作业宽度的倍数,以50m~200m为宜;梯田田面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长度以100m~200m为宜。

田面宽度便于中小型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

4应因地制宜进行田块布置,田块长边方向以南北方向为宜;在水蚀较强的地区,田块长边宜与等高线平行布置;在风蚀地区,田块长边与主害风向交角应大于60°。

5水田区耕作田块内部宜布置格田。

格田长度以60m~120m为宜,宽度以20m~40m为宜;格田之间以田埂为界,埂高20cm~30cm,埂顶宽20cm~30cm为宜;水田区格田内田面高度应小于±3cm;旱地区畦田内田面高度差应小于±5cm;当采用喷、微灌时,畦、格田内田面高差应不大于15cm。

6梯田区土坎高度不宜超过2m,石坎高度不宜超过3m。

在易造成冲刷的土石山区,应结合石块、砾石的清理,就地取材修筑石坎;在土质粘性较好的区域,宜采用土质埂坎;在土质稳定较差、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宜采用石质或土石混合埂坎。

7.3灌溉与排水工程

7.3.1灌溉与排水工程是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总称。

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排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和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7.3.2通过实施灌溉与排水工程,合理利用水资源,形成“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的灌排体系,采取节水灌溉措施,增加有效灌溉面积。

7.3.3完善灌排体系,充分利用水资源,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水浇地不低于70%,水田应不低于75%。

7.3.4满足灌溉设计保证率的农田面积比例应不低于80%。

雷州半岛为水资源不稳定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的农田面积比例应不低于75%。

7.3.5排涝标准应不低于10年一遇。

详细要求:

灌溉与排水工程

1根据不同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合理配置各种水源;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水和承压水,做到蓄、引、提、集相结合,中、小、微型工程并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灌溉水质应符合现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规定。

2按照整治规模、地形条件、交通与耕作要求,合理布局各级输配水渠道。

各级渠道应配套完善的渠系建筑物,做到引水有门、分水有闸、过路有桥、运行安全、管理方便。

积极开展用水计量、控制等自动化工作。

3应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减少输水损失。

采用灌排合一渠沟时,宜采取全断面硬化;排水沟位于山地丘陵区及土质松软地区时,应根据土质、受力和地下水作用等进行基础处理。

4灌溉设计保证率应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种类、灌溉规模、灌水方式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其中,灌溉水利用系数,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7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0;井灌区不应低于0.80;喷灌区、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不同工程类型区灌溉设计保证率

一级工程类型区

二级工程类型区

灌溉设计保证率(%)

山地丘陵类型区

山地丘岗区

80~85

浅丘冲陇区

80~95

河谷平原区

85~95

河口三角洲及

沿海平原低地类型区

滨海盐化低地区

85~95

滨海脱盐平原低地区

85~95

沿海台地类型区

台地地表水灌溉区

75~90

台地地下水灌溉区

75~90

注:

旱作区取小值,水田区取大值。

5排渍标准

1)对于无盐碱化威胁的地区,水稻晒田期5~7天,平原区农田地下水位降至离田面0.5m以下,山丘区为0.3~0.5m;淹灌期适宜日渗量为2~8mm/d(粘性土取小值,砂性土取大值)。

2)对于滨海盐化低地区,稻田适宜日渗量为3~5mm/d。

山地丘岗区和沿海台地区可不考虑排渍要求。

6排涝标准

以10年一遇设计暴雨重现期1天降雨量,旱作物雨后1天排至无积水,水稻田雨后3天排至耐淹水深,鱼塘不漫顶为标准。

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也可参照下表确定排涝标准。

不同工程类型区的排涝标准

一级工程类型区

排涝标准

山地丘陵类型区

10年一遇日暴雨,雨后3d排除

河口三角洲及沿海平原低地类型区

10年一遇日暴雨,雨后2d排除

沿海台地类型区

10年一遇日暴雨,雨后2d排除

7在水源地势低无自流灌溉条件或采用自流灌溉不经济时,可修建泵站。

泵站、机井等工程宜采用专用直配输电线路供电。

8灌排渠系建筑物布置应选在地形条件适宜和地质条件良好的地区,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运行、管理的要求,适应交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并尽量采用联合建筑和装配式结构。

建筑物基础底面应埋设在设计洪水冲刷线50cm以下。

7.4田间道路工程

7.4.1田间道路工程是为满足农业物资运输、农业耕作和其它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包括田间道和生产路。

7.4.2通过实施田间道路工程,构建便捷高效的田间道路体系,使田块之间和田块与居民点保持便捷的交通联系,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方便的生活需要。

7.4.3田间道的路面宽度宜为3m~6m,生产路的路面宽度宜为3m以下。

在大型机械作业区,田间道的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

7.4.4道路通达度平原区应不低于95%,丘陵区应不低于80%。

详细要求

田间道路工程

1田间道路工程的布局应力求使居民点、生产经营中心、各轮作区和田块之间保持便捷的交通联系,力求线路笔直且往返路程最短,道路面积与路网密度达到合理的水平,确保农机具到达每一个耕作田块,促进田间生产作业效率的提高和耕作成本的降低。

2田间道路工程在确定合理田间道路面积与田间道路密度情况下,应尽量减少道路占地面积,与沟渠、林带结合布置,避免或者减少道路跨越沟渠,减少桥涵闸等交叉工程,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率。

3田间道的路面宽度以3m~6m为宜,根据需要并结合地势设置错车道,错车道宽度不少于5.5米,有效长度不少于10米;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的田间道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承担农产品运输和生产生活功能的田间道路面宜硬化;田间道路基高度以20cm~30cm为宜,常年积水区可适当提高;在暴雨集中区域,田间道应采用硬化路肩,路肩宽以25cm~50cm为宜。

4生产路路面宽度宜为3m以下,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的生产路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生产路路面宜高出地面30cm。

生产路宜采用素土路面。

7.5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7.5.1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是为保障项目区土地利用活动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防止或减少污染、自然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

7.5.2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应与田、路、渠、沟等有机结合。

7.5.3风害区农田防护面积应不小于90%。

7.5.4结合整治区实际情况,应布置必要的农田防洪、防风、水土流失控制等农田防护措施,优化农田生态景观,配置生态廊道,维护农田生态系统安全。

7.5.5根据因害设防原则,合理设置农田防护林。

农田防护林走向应与田、路、渠、沟有机结合,采取以渠、路定林,渠、路、林平行;树种的选择和配置,应选择表现良好的乡土品种和适合当地条件的配置方式。

7.5.6以小流域为单元,采用谷坊、淤地坝、沟头防护等工程措施,进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7.5.7坡面防护工程布局要根据“高水、高蓄、高用”和“蓄、引、用、排”相结合原则,合理布设截水沟、捧水沟、沉沙池等坡面水系工程,系统拦蓄和排泄坡面径流,构成完整的坡面灌溉体系

7.6其他工程

其他工程是除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外的工程。

其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8建设程序

8.1建设计划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编制阶段性建设计划或年度建设计划。

8.2基础调查

8.2.1应用卫星遥感影像、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最新数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成果等基础数据,查明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耕地质量等级和生态地球化学背景等。

8.2.2开展建设区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等调查,全面查清建设区内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状况、农业种植结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

8.2.3开展权属调查,查清建设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数量,明确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数最、位置和界线,为开展权属调整提供依据。

8.3实施方案

8.3.1依据建设计划,编制实施方案。

8.3.2编制实施方案应落实、分解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计划任务,明确建设途径、建设地点及相应的建设规模,提出保障措施。

8.4项目实施

8.4.1可行性研究

1)在基础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

2)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立项申请材料,提出立项申请。

8.4.2规划设计

1)优化设计,确定规划方案和工程布局,按照相关预算定额标准进行投资预算,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材料。

2)应对规划设计和预算成果评审。

8.4.3工程施工

1)应依据规划设计成果,制定施工组织方案,选定主要工程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明确控制性工期和进度安排计划。

2)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等,明确各方权责义务。

3)应编制施工进度、资金、质量和安全等控制计划,对可能偏离施工计划的影响因素提出应对预案。

4)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对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重大变更应进行论证。

8.4.4竣工验收

1)各项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展竣工验收,采取全面核查与抽样核查相结合、室内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2)验收内容包括: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权属调整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后期管护措施等。

3)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设计变更、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再由项目承担单位初验并提交验收申请后,最后由立项单位组织验收。

4)涉及工程质量的验收应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评定意见,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

5)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应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定开展耕地质量评定。

6)验收合格后应形成有关验收文件,及时进行土地利用变更。

8.5基本农田划定

8.5.1建设区内的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的规定进行基本农田规定。

8.5.2划定的基本农田应进行编号,落实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永久保护。

8.6后期管护

8.6.1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和专业管护人员实施的管护体系。

8.6.2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签订后期管护合同。

8.6.3由管护主体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8.6.4开展地力提升等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公众参与

9.1明确公众参与的阶段及其主要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落实公众、公示、公告制度,确保公众参与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9.2充分尊重当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群众全程参与。

9.3通过公众参与,确保规划设计、实施、权属调整等符合当地实际;实行多方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设计和质量要求。

10土地权属调整

10.1依照土地调查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形成满足地籍管理和土地登记发证需要的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编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

10.2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合理减少飞地、插花地和宗地数量,同一产权主体的土地尽量集中连片,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生产创造条件。

10.3建成后应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并与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做好衔接。

11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

11.1信息化建设

11.1.1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完善定期报备制度。

统筹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实时动态的管理。

11.1.2建立信息统计员制度,定期进行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和上报。

11.1.3鼓励采用其它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11.2档案管理

11.2.1应及时将记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技术等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11.2.2应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严格档案管理。

12绩效评价

12.1绩效评价包括建设过程评价和项目后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评价、实施管理评价和实施效果评价等。

12.2建设任务完成评价主要是对建设规划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的评价。

评价具体内容包括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土地权属调整成果、后期管护措施等。

12.3实施管理评价主要是对实施管理的程序、制度、组织等执行和落实情况的评价。

评价具体内容包括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和保障体系完备情况、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公众参与情况,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情况等。

12.4实施效果评价主要是对建设成效的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耕地质量等别评价、经济效益评价、社会效益评价和生态效益评价。

12.5建成后1~3年内开展项目后评价。

12.6评价方法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12.7绩效评价分析成果应作为相关管理与考核的参考因素。

附录分类型区简述

附录A一级类型区

A.1粤山地丘陵类型区

主体地域特征:

本类型区主体分布在广东省北部和东北部,地貌类型以低山丘陵为主,山地丘陵之间还不连续的分布有河谷冲积平原。

气候上北部属于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南部属于南亚热带季风气候。

地带性的土壤以红壤为主,在本类型区南部地区以赤红壤为主,海拔700米以上主要是黄壤,非地带性土壤主要是水稻土。

此外,部分县市还分布有石灰土和紫色土。

土地利用状况:

农业基础设施较差,中低产田所占比例高,土地生产力较低,农业后备资源缺乏。

土地利用限制条件:

最大限制性因素是地形。

该区地形切割强烈,相对高差大,使田块修筑工程施工难度大;全年降水集中,夏季暴雨多以及水利设施不配套,导致坡面径流冲刷能力强,水土流失严重。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重点和目标:

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是该区土地整理工程的重点。

推进道路通达工程;加强治坡工程布局和水土保持林建设,防治水土流失,保护表层土壤;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灌溉保证率达80%以上。

A.2粤河口三角洲及沿海平原低地类型区

主体地域特征:

本类型区主体分布于广东省的中南部和东部,区内地貌类型以平原为主。

气候上属于南南亚热带季风气候。

地带性土壤为赤红壤,非地带性土壤主要是水稻土,此外,部分县市还分布有潮土、火山灰土以及砂土。

土地利用状况:

农业基础设施较好,中低产田所占比例较低,土地生产力较高,农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地矛盾较突出。

土地利用限制条件:

土壤母质主要为河流冲积物,质地粘重,透气性差,且排水不畅,存在土壤盐渍化现象,中低产田仍占一定比例;地表径流排泄缓慢,夏季暴雨易造成严重洪涝灾害;沿海地区夏秋季节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大。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重点和目标:

加强排灌设施建设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灌溉保证率达85%以上;控制地下水位,晒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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