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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甲方与业主所承诺的全部要约。

第二条工期

2.1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总的日历工期天。

2.2如遇下列情形,经甲乙双方工地代表签证,业主认可,工期方可顺延。

A: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

B:

因业主原因无法正常施工。

2.3如遇业主不认可工期顺延,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损失及业主的工期索赔或罚款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三条质量

3.1本工程质量按总承包要求执行,详细见总承包合同。

3.2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等工程文件中规定的国家或地方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标准,乙方必须严格按规定组织施工。

3.3乙方如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质量等级,甲方有权责成乙方进行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工期、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如乙方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等级,由此造成的业主罚款也由乙方全额承担。

3.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甲方或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处理,处理结果由甲方报送政府有关部门;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必须按政府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3.5甲方为保持自身的品牌形象,将对本工程进行不定期的日常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无条件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发出的罚款通知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四条安全标化

4.1本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1-83-2003)要求执行。

4.2乙方要严格执行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安全和标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4.3发生安全或伤亡事故,乙方应在2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排除事故或抢救人员提供帮助。

4.4甲方为保持自身的品牌形象,将对本工程进行不定期的日常巡查,在巡查过陧中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无条件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发出的罚款通知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五条工程价款

5.1本工程价款暂定人民币元整。

5.2本工程计价方式执行与业主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

(即本合同价款为中标造价,工程竣工结算时,由承包人根据实际工程量、投标报价时采用的单价、费率和自报结算总价下浮率编制工程结算。

)同时甲方收取本工程结算总造价的%作为项目总包管理费。

总包管理费中不包括工程税金、工程保修金、政府规定的各类应缴费用以及相关费用,上述费用除业主已代扣的外,其他费用均由甲方代扣代缴。

5.3本工程所需采购的建筑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但必须满足图纸及政府有关规定。

5.4本工程所需使用的机械设备、周转设备材料、脚手架设施、工地用各类表箱由乙方自行组织,但所有进场的上述设备、物资和设施,既要满足政府有关法规或规定的要求,又要满足甲方的管理要求。

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设备、物资和设施甲方有权提出整改、更换直至清退指令,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上述指令。

5.5本工程结算由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编制完毕,并递交甲方进行结算审核,经业主及审价单位确认后形成正式的工程结算书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由于乙方高估冒算造成甲方承担的额外审计费,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六条工程款的支付

6.1本工程工程款的支付按甲方与业主约定的付款方式。

当业主工程款暂不到位时,乙方不得因此延误工期,并应全力配合甲方共同催讨工程款;

同时,因业主不及时或欠付工程款的行为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承诺放弃对甲方提起任何诉讼。

6.2乙方同意,在签定合同前应向甲方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造价的10%,该履约保函所担保的标的、条件、有效期限均应不低于甲方向业主或总包方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的内容。

6.3乙方工程款的收取条件:

①乙方工程款的收取条件:

(1)正常施工期间当月支付核定工作量的%作为进度款;

(2)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

(3)5%的工程保修金在竣工保修期满后7天内一次付清。

②根据甲方与业主付款条款的约定,当甲方收到业主工程款后,在扣除约定

的款项后,余款作为支付乙方的工程款,并在一周内以形式支付乙方;

③本工程约定的款项指甲方的项目总包管理费(按工程结算造价后的%

收取)、工程税金、政府规定的各类应缴费用(如质监、安监费等)、工程相关费用(指甲方代乙方先行开支的费用或工程罚款)。

上述款项中工程税金及政府规定的各类应缴费用由甲方代扣代缴,项目总包管理费及工程相关费用由甲方直接收取。

6.4本工程的工程保修金按甲方与业主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有关条款及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保修期满及业主将保修金余额返还后一周内甲方与乙方结清保修金。

在保修期内甲方有权使用工程保修金对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如工程保修金尚不足于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支用,如履约保证金仍不足于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承诺不足部分继续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及其工作

7.1甲方任命为甲方驻工地代表(以下简称“甲方代表”),行使协议约定的权利,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

7.1.1甲方代表发出的生效指令,以《工程联系单》形式送达乙方,乙应予严格执行。

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以执行。

7.1.2甲方代表有权对不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乙方管理人员提出更换要求,但应出示书面通知,且具备合理理由。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的一周内替换人员要到岗就位。

7.1.3甲方代表可按本协议的约定行使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本协议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人应负的责任(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7.1.4甲方代表应负责施工现场内各分包作业单位之间的工程协调,便于乙方的正常施工。

7.1.5甲方代表应指导、督促乙方按甲方对现场管理的各项标准组织施工,全面执行甲方制定的IS09001、IS014001、OHSASl8001程序文件以及甲方规定的工程项目主要资料归档要求、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要求、现场安全文明标化管理要求等管理标准。

7.1.6当乙方由于业主的原因其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时,甲方应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并积极做好有关工作。

7.2乙方任命为乙方驻工地代表(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行使协议约定的权利,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

7.2.1乙方在本工程履约中对甲方负完全责任,同时对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一切要约负连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这种连带责任不会被免除。

7.2.2乙方对甲方发出的指令,凡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指令,不论何种情形均必须立即执行。

对不属于上述性质的指令,如乙方认为甲方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的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如甲方决定仍继续执行的,乙方应予以执行。

7.2.3乙方的要求、请求或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盖章及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待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后生效。

7.2.4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并需得到甲方的认可方可执行,后任继续承担前人应负的责任(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7.2.5乙方应在本工程阶段施工十日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在满足规范标准和甲方要求的前提下,经甲方批准和业主认可后方可组织施工,对擅自改变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后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额承担。

7.2.6乙方应全面贯彻执行7.1.5款的各项要求,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落实的责任和检查制度,确保甲方的管理标准能落实,甲方的品牌形象有保证。

7.2.7乙方应负责办妥各专业分包的各类报批文件,报甲方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7.2.8乙方应配合甲方协调与本工程有关的政府部门和周边居民的关系,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类费用,若因上述关系不能有效协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2.9乙方负责各类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完整地将工程资料定期或在工程竣工后28天内移交给甲方。

7.2.10乙方在施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工程总进度网络计划、生产资源配置计划(人、机、物)报甲方审批;

在收到施工图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预算书(可分阶段编制);

每月20日前上报当月工作量月报及下月工程进度、材料及劳动力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对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的资料在24小时内提供给甲方。

7.2.11已完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包括业主指定分包的分项工程),乙方负责对己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予以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7.2.12乙方自行完成工程施工必须搭建的临时设施。

在乙方未进场前甲方搭设的大临设施,其费用甲方将按乙方分建工程的结算造价占总造价的比例分摊。

此外,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在此之前所签定的大临合约。

第八条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和民工工资支付

8.1关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a.乙方在现场后7天内必须按照《外地劳动力个人信息采集表》的要求,按实提供所有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报甲方项目部专管员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b.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如需增加劳动力,乙方必须按照前款之要求,应在当日及时向甲方项目部申请增加人数。

如需减少劳动力,乙方必须提交所减少人员的变更花名册及在本工程作业期间的支付工资结算清单,后由项目部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劳务市场办理施工作业人员的进出变更手续;

c.乙方在获得外来从业人员登记手册后,应及时编制《从业人员花名册登记表》交甲方项目部,甲方按照规定用工的要求进行审核,经项目部核准后工程管理部备案。

d.乙方因瞒报、漏报、错报或进出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受到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的,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上述施工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按安全生产有关条款处罚。

8.2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

a.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b.乙方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c.乙方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根据乙方内部分配中明确剩余部分另行支付办法,每年年底前必须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应得的全部工资。

d.乙方在进场施工后应及时与每个农民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并使用“工资卡”,委托银行发放工资,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e乙方应及时编制工资支付表,书面记载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项目、发放时间、姓名等,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f.如因乙方原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所发生的工资纠纷和上访,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图纸

8.1甲方在乙方分项工程施工前提供施工图1套。

8.2乙方在工程竣工后28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图纸有甲方提供。

第十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代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经各方代表在验收记录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9.2若甲方未能按时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若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顺。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的供应和管理

10.1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制品等必须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并事先征得甲方和监理单位对材料质量的认可,并提供产品合格证等有关准用文件。

10.2乙方材料、设备、制品在到货前应以书面形式提前2天以上告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合的产品,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可拒绝验收,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规定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延顺。

若甲方代表、监理单位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延顺。

10.3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制品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负责提供符合验收要求的有关资料。

10.4乙方必须提供安全、可靠的施工机具以及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和保修

11.1乙方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包括机电设备的调试已按规定进行),报告甲方需要组织竣工验收,甲乙双方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取得确认,同时,

乙方在验收通过之日28天内向甲方提交全部竣工资料。

11.2竣工验收通过且交付甲方使用后,乙方在现场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等均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一周内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如甲方有特定要求的,按甲方要求执行。

11.3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项目在使用中对因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均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保修期限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保修起始日以工程核验各方通过之日起计算。

11.5在保修期间,如乙方保修不及时有损甲方声誉,甲方可代为修理,由此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十三条工程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索赔事件时,乙方应在事件将要发生和事件发生约定有效期限内提出报告,及时向甲方与业主报送发生索赔的详细清单和计算依据,经甲方审核后报送业主确认。

对业主不认可的索赔,甲方对乙方也不予认可,且乙方放弃对甲方的追索权。

若乙方逾时没有报送,无论索赔事件发生与否,均承诺不予考虑。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按甲方与业主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包括对不可抗力的解释及相应的处理办法。

同时,进一步明确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除业主明确承担的部分外,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工程停建和缓建

按甲方与业主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包括对工程停建和缓建的解释及相应的处理办法。

同时,进一步明确因工程停建和缓建造成的损失,除业主明确承担的部分外,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协议生效与终止

15.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自工程竣工交付业主使用、结算完毕、甲方支付完毕(不包括保修金)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15.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1)乙方没有健全的施工管理和组织体系,进入现场的项目管理班子不足以承担协议约定的承包内容,甲方的声誉面临严重威胁时。

(2)乙方已无法全面履行合同要约,特别是甲方对业主的承诺面临不能兑现时。

(3)乙方有损害甲方声誉的严重行为,如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形。

(4)乙方工地代表及其管理人员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并严重危及甲方的品牌声誉。

15.3发生上述15.2款情形时,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进入本程的人员、物资、设备应在48小时内撤离施工现场,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追索违约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附则

16.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另行商议,并应形成书面补充协议文本,才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16.2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均应在双方协同一致的情况下签署修改协议,才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16-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16.4以下文件是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

(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附件一)

(2)《工程建设项目廉洁责任书》(附件二)

 

本协议签订于:

年月日

协议订立地点:

甲方:

乙方:

签字人:

签字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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