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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通则

1总则

1.0.1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8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民用建筑civil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居住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停车空间parking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建筑地基construction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道路红线boundarylineof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用地红线boundarylineofland;property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建筑控制线building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2.0.10建筑密度buildingdensity;buildingcoverage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11容积率plotratio,floorarea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2绿地率greening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0.13日照标准insolationstandards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4层高storey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5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16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7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8设备层mechanical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9避难层refuge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0.20架空层open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台阶step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2.0.22坡道ramp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栏杆railing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4楼梯stair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建筑幕墙buildingcurtain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0.27吊顶suspendedceilin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0.28管道井pipe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2.0.29烟道smokeuptake;smokeflue

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2.0.30通风道airreliefshaft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0.31装修decoration;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2采光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2.0.33采光系数daylight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采光系数标准值standardvalueofdaylightfactor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2.0.35通风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6噪声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3基本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

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

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建筑基地

4.1.1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4.1.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

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4.1.3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4.1.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5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1.6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5场地设计

5.1建筑布局

5.1.1民用建筑应根据城市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按照建筑与环境关系的原则,对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

5.1.2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2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本通则第7章7.1节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干扰;

3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本节第5.1.3条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建筑间距规定;

4对有地震等自然灾害地区,建筑布局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5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6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7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8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6建筑物设计

6.1平面布置

6.1.1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6.1.2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6.1.3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

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6.1.4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1.5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宜错层。

7室内环境

7.1采光

7.1.1各类建筑应进行采光系数的计算,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1的规定。

2办公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3学校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必须符合7.1.1-3的规定。

4图书馆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4的规定。

5医院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5的规定。

7.1.2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O.80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人有效采光面积;

2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0倍计算。

8建筑设备

8.1给水和排水

8.1.1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和消防等要求。

8.1.2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8.1.3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8.1.4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和水箱的壁板、底板及顶板。

生活饮用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8.1.5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8.1.6建筑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实行分质供水,优先采用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

2应采用节水型卫生洁具和水嘴;

3住宅应分户设置水表计量,公共建筑的不同用户应分设水表计量;

4建筑物内的生活给水系统及消防供水系统的压力应符合给排水设计规范和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5条件许可的新建居住区和公共建筑中可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8.1.7建筑排水应遵循雨水与生活排水分流的原则排出,并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确定设置中水系统。

8.1.8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充分开发利用小区和屋面雨水资源,并因地制宜,将雨水经适当处理后采用人渗和贮存等利用方式。

8.1.9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部位的上方,也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8.1.10室内给水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8.1.11排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8.1.12给排水管不应穿越配变电房、档案室、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内。

8.1.13给排水管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造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8.1.14给水泵房、排水泵房不得设置在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上面、下面和毗邻的房间内;泵房内应设排水设施,地面应设防水层;泵房内应有隔振防噪设置。

消防泵房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8.1.15卫生洁具、水泵、冷却塔等给排水设备、管材应选用低噪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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