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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答案

判断题:

1、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管理机构。

(√)

2归档的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应采用开放式文件格式或通用格式进行存储。

(√)

3、由于DOC、XLS等微软的办公软件文件格式,属于非开放性文件格式,文件内部存储机制不透明,版本升级快,予以采用。

(×)

4、归档的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内容必须与其纸质档案一致。

即同一份文件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内容和信息完全一致,能互相印证。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是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自此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6、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组织和排序可按纸质文件进行。

(√)

7、声像资料应按建设工程各阶段立卷,重大事件及重要活动的声像资料应按专题立卷,声像档案与纸质档案应建立相应的标识关系。

(√)

8、离线归档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载体,可采用多次写入光盘,光盘不应有磨损、划伤;(×)

9、存储移交电子档案的载体应经过检测,应无病毒、无数据读写故障,并应确保接收方能通过适当设备读出数据。

(√)

10、电子文件归档应包括在线归档和离线归档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归档。

(√)

11、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次序。

可以任意颠倒,也可以合理交叉。

(×)

12、施工单位是工程文件的提出者、主导者,更是第一责任人。

(×)

13、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文件由建设单位直接收集整理,施工阶段形成的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图,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立卷完成后移交建设单位。

(√)

14、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勘察、签订协议、合同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及承担单位、工程档案的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等内容。

(√)

15、施工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16、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

17、监理文件是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

18、工程监理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

19、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宜设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

”因此,监理单位应做到“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

20、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内容有: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商洽记录等。

(×)

21、施工技术资料主要内容有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过程中报监理审批的各种报验申请表、施工试验计划及施工日志等。

(×)

22、施工物质资料主要内容有:

各种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及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各种材料的进场复试报告,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单等。

(√)

23、单位竣工质量验收资料主要内容有: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核查及主要工程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工程竣工质量报告、工程概况表等。

(√)

24、工程档案管理体系是以《档案法》等法律为核心,由若干有关工程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所构成的相互关系、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业务标准等五个层次。

(√)

25、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

26、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27、业务指导工作是城建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工作目的就是通过业务指导人员的督促、检查、指导,使档案的形成、积累和编制工作符合归档要求,保证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地接收进馆。

(√)

28、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及时提供工程档案为科研、生产、基建、百姓生活等各项工作服务。

(√)

29、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

(×)

30、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逾期3个月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3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逾期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四)逾期9个月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的5%以上10%以下罚款。

(√)

31、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

32、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严禁出境。

(×)

33、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

34、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35、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设计、后勘察、再施工的原则。

(×)

36、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

37、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

任。

(√)

38、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39、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40、工程监理单位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4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4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43、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第二日起计算。

(×)

44、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4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46、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4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48、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49、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72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5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对该工程拆除。

(×)

5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52、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签订竣工验收专项意见书。

(×)

53、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

54、业务指导工作是城建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

55、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5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开工许可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57、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后,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

 

58、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59、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及时提供工程档案为科研、生产、基建、百姓生活等各项工作服务。

(√)

60、档案馆应当随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未开放的档案。

(×)

 

62、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

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

(√)

63、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

 

64、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

65、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共建筑建筑设计规范要

求。

(×)

66、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

67、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档案中不包含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68、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69、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施工单位保管。

(×)

70、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

71、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三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

72、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六个月内接收进城建档案馆。

(×)

73、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

74、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

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

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

75、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

7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7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档案法》的规定处罚。

(×)

78、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

79、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

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

80、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出售、转让。

(×)

81、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

82、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

83、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

8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5、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86、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87、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

8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89、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

9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

工程竣工,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9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无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9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并须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

(√)

93、工程开工前,应由施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

(×)

94、设计交底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点﹑补充说明﹑注意事项等,并做交底纪要。

(√)

95、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

各种交底的文字记录,无须交底双方签认手续。

(×)

96、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不必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

97、合格证书﹑检(试)验报告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货单位印章方为有效,并注明使用工程名称﹑规格﹑数量﹑进场日期﹑经办人签名及原件存放地点。

(√)

98、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在使用前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复试,复试结构合格方可使用。

(√)

99、进场材料凡复试不合格的,应按原标准规定的要求再次进行复试,再次复试的结果合格方可认为该批材料合格,两次报告必须同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

100、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其记录﹑汇总表可以不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

101、钢材使用前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做力学性能试验;如需焊接时,还应做可焊接性试验,并分别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

(√)

102、钢材焊件不需要焊接试验报告。

(×)

103、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同配比﹑同批次﹑同强度等级提供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

104、地基需处理时,应由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绘制处理的部位、尺寸、标高等示意图。

(×)

105、基础设施工程凡现场浇注C2O(含)强度等级以上的结构混凝土,均应填写混凝土浇注记录。

(√)

106、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质量事故处理记录不必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

107、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

108、积极组织开展城建档案异地备份、应急预案等工作,提高应对、处置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和应急利用。

(√)

109、各城建档案馆(室)在开展档案计算机管理的同时,要定期制作、打印纸质的馆藏档案总目录和分类目录,确保紧急状态下对档案的查找利用。

(√)

120、在城建档案的报送、移交和管理工作中,无须坚持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重的原则。

(×)

121、加强对自然灾害及灾后重建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为日后查考留下宝贵资料。

(√)

  

122、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应当建立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单位以及接收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均须遵守《吉林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

123、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有理由拒绝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124、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吉林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

1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

126、监理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质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全程负责。

(×)

127、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时,其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

128、建设单位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串通,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

(√)

129、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意愿任意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13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住宅工程经分户验收质量合格;(√)

131、竣工验收时未能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状况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13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133、勘察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

(√)

13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

1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可能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也可以使用。

(×)

136、设计单位不得将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设计用于建设工程;(√)

137、施工图审查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可出具虚假审查报告。

(×)

13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

139、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

140、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

141、项目经理的变动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

14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取样规定、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进行现场取样。

(×)

143、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

(×)

144、参与见证及取样人员应当现场签字予以确认,方可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14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现场施工程序实施监理。

(√)

146、因为工程较小,工程监理单位无须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即可。

(×)

147、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

148、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

149、建设单位提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适当考虑采纳。

(×)

150、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分项、分部和隐蔽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签署验收意见。

(×)

151、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15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

153、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154、检测委托合同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155、检测机构应当使用检测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检测数据适时上传系统。

(√)

156、检测机构因应对检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157、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保修通知。

(√)

158、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按约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159、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机构其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1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

161、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质量、设备、档案管理等文件;(√)

162、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检测现场进行检查。

(√)

163、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三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

(×)

164、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企业停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165、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

166、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公开质量投诉受理部门、受理电话、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

(√)

167、受理投诉时,检测鉴定证明投诉问题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属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投诉人承担。

(×)

168、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69、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查询该建设用地范围内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后,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

(√)

170、施工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及时向其委托的规划、勘察、设计等业务部门送达该建设用地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现状资料。

(×)

17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或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领取《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告知书》。

(√)

172、施工区域内没有现况资料的,监理单位应当委托探测单位进行详勘,以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

(×)

172、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该地下管线工程的改建、扩建或维修,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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