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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管理办法.doc

借记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管理,保证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记卡由农商行委托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申请发行,农商行授权辖内各营业网点向社会公开发行。

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功能,不得透支使用。

第三条借记卡是人民币银联标准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

第四条借记卡是集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购物消费和查询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电子化支付工具,使用时联线作业、实时入账、先存后取,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五条借记卡个人卡一卡多户,可同时开设活期账户、定期账户、专有账户等。

借记卡单位卡仅可开设活期主账户。

第六条农商行业务拓展部负责全辖卡业务拓展。

科技部负责本辖范围的银行卡的制作与分发、卡业务的技术支持、卡业务机具管理和库存卡检查。

财务管理部负责卡业务账务处理。

第二章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七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经营效益、信誉等良好的单位,均可向辖内营业网点申领借记卡及附属卡,无需担保。

受理借记卡申请的网点即为借记卡发卡网点,对申领人的资信资料负有审核、保密责任。

第八条个人卡账户管理

(一)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人民银行储蓄实名制规定的身份证件。

个人卡开户原则上不得代为办理。

(二)个人卡起存金额为1元人民币,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账户内资金只限于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

第九条单位卡账户管理

(一)单位卡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授权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申领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经网点确认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

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授权指定,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二)单位卡起存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账户内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

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费等款项的支付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借记卡个人卡卡内专户资金来源主要为贷款发放、个人现金存入、转账存入。

贷款专户具有一次授信、循环贷款、专款专用的特点。

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定向转出和指定商户消费,不可取现。

第十一条对批量发卡的客户须采取密码信封方式传递初始密码,并提醒客户领卡后立即更换密码。

第十二条借记卡凭密码使用,持卡人账户实时记账,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的辅助措施,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依据。

第十三条柜面交易管理

借记卡持卡人可以在银行网点柜面办理现金存取(单位卡除外)、转账等交易,具体操作按《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临柜操作流程(试行)》办理。

大额交易还须根据《反洗钱法》、《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电子银行交易管理

借记卡电子银行交易渠道包括自动柜员机(包括ATM、CDM等现金类自助设备,下同)、POS终端、转账电话、自助查询终端、网上银行、网上支付、手机银行、电话银行(96008)、短信银行等。

网点须按各电子银行交易渠道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为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的持卡客户办理开通手续。

第十五条持卡人可在辖内网点、特约单位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操作可参照转账交易处理,也可根据协议委托辖内网点办理代收、代付业务。

网点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不得为协议单位和持卡人垫付资金。

第十六条网点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

持卡人可以通过发卡网点柜面、自助柜员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96008)等渠道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如果持卡人对账户余额或交易明细等提出异议,网点须根据交易记录向持卡人做出回复。

第三章挂失、止付、换卡、冻结管理

第十七条挂失管理

(一)口头挂失

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通过网点柜面、电话银行(96008)、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

挂失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日,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口头挂失后5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原发卡网点办理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

(二)书面挂失

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直接或在口头挂失后5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代理人持本人和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原发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

持卡人申请书面挂失应填写《挂失申请书》,经办人员经认真审核,确认挂失申请书内容完整,并与开卡资料一致,为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

发卡网点受理挂失必须登记《挂失登记簿》,以备查询。

(三)密码挂失

持卡人遗忘密码,须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

经办人员应在核实持卡人身份后,立即为其重置密码。

(四)挂失撤销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尚未换领新卡前又找回原卡的,可申请撤销挂失。

口头挂失撤销可通过网点柜面、电话银行(96008)等渠道办理;书面挂失撤销由持卡人或委托代理人凭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需持本人和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

办理挂失撤销时,须填写撤销挂失申请书,待发卡网点受理后方可继续使用原卡。

第十八条止付管理

(一)持卡人对已遗失卡片办理挂失手续后,发卡网点对挂失卡片进行止付。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对单位卡止付时,发卡网点可对其卡片进行止付。

(三)持卡人通过ATM、自助查询终端自助办理业务连续三次输错交易密码,在柜面、ATM、自助查询终端等渠道办理业务连续五次输错交易密码,网点有权对该借记卡进行锁定并止付。

(四)当止付原因不复存在时,网点可凭相关书面通知撤销止付,已经撤销止付的借记卡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换卡管理

(一)借记卡办理书面挂失后,持卡人可凭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填写换卡申请表换领新卡。

(二)若遇卡片损坏,持卡人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三)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冻结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冻结持卡人账户,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需要冻结持卡人账户的,须提供《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经行长(主任)签字后,方可执行。

经办人员受理冻结时须严格检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各项内容,如有不符则退回。

冻结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决定冻结单位须办理续冻手续,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决定冻结单位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不得自行解冻,具体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销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网点可为持卡人办理销户:

(一)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交回借记卡,要求注销其借记卡账户;

(二)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要求注销其借记卡账户;

(三)个人卡持卡人死亡、失踪等情况,可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

(四)单位卡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书面申请销户。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办理销户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卡片至原发卡网点,填写销户申请书,交回卡片。

持卡人委托代理人代为销户的,须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办理。

(一)附属卡销卡,取消对应关联账户关联关系。

(二)个人有折主卡销卡,须首先将所申领的附属卡销卡,再办理主卡卡内其他账户销户(除主账户外),最后办理主卡销卡,取消对应主账户关联关系。

(三)个人无折主卡销卡,须首先将所申领的附属卡销卡,再办理主卡卡内其他账户销户(除主账户外),最后办理主卡销卡,取消对应主账户关联关系,同时结清主账户余额,将对应主账户销户。

(四)单位卡主卡销卡,须首先将所申领的附属卡销卡,再办理主卡销卡,取消对应主账户关联关系,结清主账户余额,将对应主账户销户,且主账户余额(连同利息)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借记卡个人卡卡内专户一般不允许销户。

专户销户须在专户余额结清后,并经开卡网点主管授权方可进行。

第五章卡片管理

第二十四条借记卡卡片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一卡一元为记账单位,实行“统一印刷、专人管理、入库保管”。

每日营业终了,管理人员应认真清点各类卡片的使用和结余数量,做到日结日清,确保总分核对相符、账实核对相符、账表核对相符。

第二十五条空白卡管理

(一)总行收到空白卡片后应立即清点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将领取单证作为附件装订至当日传票后,并按卡片种类设立分户账,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详细记录入库明细。

(二)营业网点领卡,须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并盖章,由业务人员(双人)至卡管理部门领取,营业网点业务人员领卡后须核对卡片数量并签字。

业务人员将卡片领回网点后须立即向有关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并于当日登记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作废卡管理

(一)作废卡保管

回收作废卡必须剪角或打洞(破坏磁条信息),机打作废卡必须由打卡员确认每张作废卡为当日应打卡后,会同作废卡保管员作剪角或打洞处理。

当日营业终了,全部作废卡抄列清单交作废卡保管员入库保管,并登记借记卡作废登记簿,注明日期、作废原因、作废卡号(卡号不清则空)及数量,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二)作废卡销毁

作废卡销毁应做到以下几条:

1、作废卡实际数与借记卡作废登记簿核对无误后,方可销毁;

2、作废卡销毁应经卡管理部门负责人申请,由行长批准,并指定专人(卡管理部门、会计、稽核、监察、保卫等部门)共同负责销毁;

3、作废卡应定期销毁,销毁时要认真清点核对,严防散失,销毁后,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在作废卡销毁清单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七条检查监督

(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在有关领导监督下进行重要空白凭证交接并逐类清点明细,核对有关账表并作好记录,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坚持查库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法,业务主管每月至少对空白卡进行一次检查。

第六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借记卡暂不设有效期,根据有关规定收取年费、开卡(包括补卡、换卡)工本费等相关费用(暂不收取)。

第二十九条网点为持卡人办理借记卡密码挂失和卡片挂失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借记卡持卡人在办理存取款、转账等业务时,须支付相应手续费,手续费由发卡机构直接从持卡人账户扣收,手续费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节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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