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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煤矿安全管理奖罚规定

 

黔西县仁和林场煤矿

安全管理奖罚规定

 

林场煤矿

二0一四年二月

 

林场煤矿安全管理奖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条例。

第2条矿安监科负责检查、监督本处罚条例的执行,有权随时进入任何井下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职权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

第3条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4条矿安监科将执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检查、监督、落实的义务。

第5条矿安监科在实施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中必须依靠全矿员工(包括工程外包队民工,以下同)。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意见,报矿井领导批准,给予奖励(50—1000元)。

一、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内的;

二、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在事故抢险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严重“三违”人员的。

第二章罚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条矿领导、生产、机电科、供销、财务、劳资、各采掘区队长必须参加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对无故不参加者,矿部管理人员罚款50元/次,采区工区长及投资负责人各罚款100元/次,对大检查查出的隐患,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整改,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项,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并处予50~200元的罚款。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二、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出现空岗、脱岗、睡岗的;

四、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五、对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六、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以及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报复的。

第8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业务保安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必须执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凡是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的罚款。

第9条矿培训部门必须及时对新进矿的人员进行培训,对不进行培训私自上岗而造成责任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10条对外包队的使用和培训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录用的民工必须年满18周岁,并持有效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的证明,民工下井作业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安排下井,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第11条凡带烟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烟者,罚款500元,在管辖范围内发现烟头的,在未查清责任人之前罚管辖单位1000元。

第12条凡酒后下井者,每次罚款200元,在井下喝酒的每次每人罚款200—500元。

第13条下井不戴安全帽者,每次罚款50元,并责令立即升井。

第14条凡对安监科下达的安全监察意见书或安全指令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500元。

接到安监科隐患整改意见书或安全指令的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意见书送回安监科,逾期不送回的,又不陈述任何理由的,作逾期整改处理,给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予200~500元的罚款。

且对隐患未处理的处予300元/条的罚款。

第二节“一通三防”及井下放炮的处罚规定

第15条矿生产技术部门在布置生产计划时必须坚持做到以风定产,各采掘工作面严禁微风作业和无风作业,违者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0~2000元。

第16条井下采掘工作面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违反规定的,每次对施工单位罚款200—500元,因此而造成瓦斯超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17条井下所有风门必须完好实用,人为打开风门造成的风流短路,罚所在区域单位或个人200元/次。

故意破坏风门等其他通风设施的罚款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0元。

第18条井下工作面或当头使用的风筒,必须按规定吊挂平直,检查时做不到的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19条各区队所使用的风筒必须保持完好,放炮炸破必须及时补好,违反规定的,经检查发现破口一处1~5cm的扣罚10元,6~10cm的扣罚20元,15cm以上的扣罚50元,人为破坏风筒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300元。

第20条井下烧焊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有专职瓦检员在场监测瓦斯。

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第21条井下机电硐室都必须按规定数量、备足有消防器材(灭火器、沙箱、消防水等),不按规定配备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予100~500元的罚款。

第22条火工品发放、保管必须做到班清、月结、账、卡、物三相符,凡发现账、卡、物不相符的,罚有关责任人火药50元/条·次、雷管50元/发·次。

第23条火工品发放员必须严格按章办事,必须凭证、认证发放,药箱必须加锁。

严禁火药、雷管混装,违反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炸药乱放的50元/节罚款,雷管100元/发的罚款。

第24条爆破员必须严格执行火工品的领退库制度,当班使用剩余的火药、雷管必须及时退交库房,并当面点清,严禁私拿私藏,违反规定的按火药200元/条、雷管200元/发对当班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25条各区队使用的放炮器必须完好,放炮母线必须使用二芯的铜芯绝缘电缆线,凡未按规定使用的,检查发现罚款200元/次。

第26条井下使用的放炮母线长度及放炮距离不少于300米,违反规定的对责任单位处予100~200元的罚款。

第27条井下放炮时,要使用预制炮泥,炮眼超过1m时,炮眼封泥不能少于0.5m,超过2.5m时,封泥不能小于1m。

违反规定放炮的罚款责任人200元/次。

第28条严禁使用煤粉、块状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违者处予200元的罚款。

第29条井下装药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违者处予100~500元的罚款。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三、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的;

四、炮眼内发现有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第30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或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明显的警戒牌,栏杆或拉绳,违反规定的处予200~500元的罚款。

第31条加强井口检身制度,凡井口检身人员不积极主动检查出、入井人员的,对责任人处予30元/次的罚款,不经检身而下井者罚50元/次。

第32条加强瓦斯工作的管理,⑴瓦检员必须如实填写检测数据,报表、手册、牌板要三对口;⑵发现瓦斯异常情况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并立即汇报矿调度,防止瓦斯超限。

违反以上规定的,给予瓦检员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

第三章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节采掘、工程质量处罚规定

第33条新开采、掘、砌碹等工作面都必须有设计、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等相关资料,并有开工单。

凡是缺少有关配套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30~50元。

施工单位擅自开工的罚款2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34条对新开工地点由施工单位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进行三大规程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凡不按规定及时组织学习或无学习记录的,每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500元,施工单位人员不按时参加学习的,按每人次罚款50元,未参加学习人员不得安排作业。

如果未学习安排作业,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人次罚款。

第35条严禁任意扩大或缩小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柱、巷道断面;严禁破坏矿界,防水和井巷的保安煤柱,违反规定的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36条每一个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凡是达不到要求的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37条所有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项作业,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支护,凡未按作业规程支护的,每少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

第38条采掘工作面必须备齐支护工具、材料,包括斧头、锯子、铁锤、撬棍和至少15条坑木,否则按每缺少一项罚款50元。

第39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带班(或班组长)和安全员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才准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发现隐患和险情,带班(或班组长)和安全员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未处理彻底前,带班(或班组长)和安全员不得离开现场。

违反上述规定,对带班(或班组长)和安全员每人罚款50元,对施工区、队罚款100~500元。

第40条矿井工程质量领导小组对施工工程必须坚持每月组织二次达标检查验收,不开展检查验收的,对有关人员罚款50~200元。

第41条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工程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100~500元。

并责令整改。

第42条矿井工程质量监督小组成员必须对井下所有施工工程进行全面监督,并把对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情况详细记录在工程监督报表上,检查、监督项目要齐全,如检查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较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必须立即汇报矿井调度或有关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质量检查监督人员罚款20~100元。

第43条掘进巷道超宽达0.5m以上,按乱挖滥采论处,罚款50元/m2,并没收超宽部分所采煤量。

第44条巷道不整洁罚款100—500元,并不予验收结算。

第45条凡施工单位撤退搬迁的区域,铁轨和道叉搬运必须经过生产部门批准,否则罚款500元,撤退不干净的,每件铁轨和木头罚款500~1000元。

第二节探放水处罚规定

第46条对需要探水的作业点,必须及时编写探水设计或措施,施工单位按探水设计或措施要求进行探水,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47条施工单位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款1000~2000元。

第48条被盗和损坏探水设备、材料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罚款200元。

第三节风、水管路处罚规定

第49条主管道由各采区负责,以主管道接出的风、水管由所辖工作范围的区、队负责。

第50条各有关单位日常要认真检查维护管道,发现漏风、漏水现象必须当班立即处理,拖延至下一班处理的罚款20元/次。

第51条用风、用水后不及时关风、关水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52条发现接头、软管直至管道有小漏风,漏水现象要及时拧紧或堵漏,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53条已坏的截止阀要及时更换,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第54条涉及到公共使用的风、水管路,需拆时必须征得生产部门批准,否则乱拆的罚款100元,并重接回。

第55条工作地点撤退搬迁的,生产部门同意拆的风水管路必须按时撤退完毕,否则每留一条罚款500—1000元。

第56条不得采用水管撬重物,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未经许可锯断水管用作吊挂电缆等其他用途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

第四节矿井运输处罚规定

第57条地面、井下必须做好运输协调工作,及时拉放重或空车,保证矿井提升绞车。

正常工作凡发现无故拖延时间,不及时拉放重、空车的,每次罚款20元。

第58条若出现重车跳轨或其它运输事故时,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处理,发现不及时处理的罚款100元。

第59条正常情况下井底车场重车存放不能超过8辆,每超过一辆罚款10元。

第60条各施工单位要及时将重车推至井底车场,不得弃置在运输道上,否则每个重车罚款20元,各作业点存放重车不得超过10个,每超一个罚款10元。

第61条井底车场挂钩工每班要对车场轨道进行检查、维护工作。

各采区工区长组织有关人员每旬要对主井轨道巡回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凡不及时处理而影响提升和矿车供应的罚款100元。

第62条绞车安装必须牢固可靠,每缺少一根顶柱,罚款20元。

第63条绞车司机要经常检查提升钢丝绳、联接环及销子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64条严禁使用非正规销子、链环等材料拉车,否则罚款100元。

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重处理,加倍罚款。

第65条顶车场必须安装阻车器,否则罚款100元,不按要求使用的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重处理。

第66条拉放车跳轨时强行拉车的,罚款200元。

第67条绞车道必须“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否则罚有关责任人20~50元。

第68条违章乘搭矿车上下井的罚款100~200元/次。

两次立即开除。

第69条平巷同向人力推车时,两车相距不能少于10m,并注意前方,否则罚款20元。

第四章机电管理处罚规定

第70条严禁带电检修和搬迁电器设备,处理机电事故时必须悬挂“工作牌”或有人看守。

违者罚款50元/次。

第71条不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特殊工种人员,不得从事对应特殊工种的岗位。

违反规定的,对单位或操作者罚款50元。

第72条电缆必须悬挂整齐,检查发现不悬挂的,对使用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元/处。

第73条电气设备必须保持完好,严禁失爆。

违反规定的,对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74条人为停止使用检漏继电器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

第75条电缆(包括四小线)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违反规定的每项罚款200元。

第76条所有开关必须装设与电机容量对应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保护元件,违反规定的,罚款50元/台。

第77条操作、使用不当或责任心不强,造成设备损坏、烧毁或报废的,按设备损坏程度或原值进行赔偿。

第78条送修或返还的设备(包括矿灯),零配件不齐全,按零配件价格进行扣罚。

第79条损坏的设备要及时送回厂房检修。

不按规定执行的,对使用单位罚款50元/台次。

第80条处理机电事故要及时,无故拖延或拒绝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81条安全正常情况下,排水、压风司机严格按照矿规定时间进行开机。

违反规定的,给予当班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82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矿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者,罚款20元/次。

第83条未提及的各种违章现象罚款额比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第84条经上级部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罚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承担。

因此造成停工的损失对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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