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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制度

小区管理制度

业主(临时)公约之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前期统一装修无时间限制,当业主开始入住生活后装修施工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8:

00-12:

00,14:

00-19:

00,周六、日9:

30-12:

00,14:

00-19:

00。

其余时间可以进行墙面粉刷等无声响的装修施工,禁止一切施工噪音。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定。

第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从事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严禁在小区内饲养猛禽烈犬和家禽家畜;

2、小型驯良宠物只限室内饲养,在外溜达须有主人牵引,且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安全。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管理)费用。

物业服务(管理)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每位业主有履行交纳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二条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物业公司、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必须自觉遵守,认真履行本公约。

第三十五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物业小区栋(座)单元号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业主临时公约之二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就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特此制定本临时公约,

第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小区花园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四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五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七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2点至六点,其他时间不得施工,以免扰民。

无噪音施工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一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小区内严禁饲养猛禽烈犬和家禽、家畜。

2、小型驯良宠物只限室内饲养,并须有防疫证;在外遛达须有主人牵引,且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安全。

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或称物业管理费)。

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条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一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小区管理规定

小区是住户共同的家,需要广大住户精心呵护,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优静、和谐的生活环境,为此特订立本规定,希遵照执行。

    

(1)小区设立24小时门卫,担负小区安全保卫、秩序维持工作,进出小区人员应服从、配合门卫工作人员的管理,互相尊重,礼貌待人。

(2)非小区住户无事不得进入小区,有事来访须在门岗处登记,核实有效证件,并经受访者同意后,发给来访证,方能进入,访毕退还来访证。

(3)在小区施工人员由施工单位统一到物业管理处办理临时出入证,一人一证,凭证放行。

(4)任何搬出小区的大件物品或贵重物品须有住户或住户委托人陪同,经门卫查验登记,住户或住户委托人签字后,方可放行。

(5)所有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小区,临时应急车辆须经门卫同意登记后,做短暂停留,本小区住户车辆和需临时停放的车辆只能停放在地下停车场;

(6)爱护公用设施,不得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7)小区花园、健身娱乐场所由住户共同享受,不得独自占用和损坏,不得做有碍观瞻、妨碍他人的事。

 (8)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不在公共过道、场所堆放杂物、丢弃垃圾。

所有垃圾须放置在指定地点,分类归集。

(9)严禁高空抛垃圾、杂物,倾倒污水,若导致楼下人员受到伤害的,追究肇事者的责任;禁止将垃圾、布屑、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管,如导致堵塞、损坏,住户应负担修理费。

(10)装修房屋必须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服从管理,保护环境,安全施工。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用途、功能等;不得占用或损坏公用设施及场地;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11)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恶臭物质等;

    (12)不得践踏、占用绿化用地,不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不攀摘花草树林;

    (13)未给许可,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不准乱设摊点、推销产品;

    (14)小区内不得有影响市容观瞻、小区环境的乱搭、乱贴、乱挂、乱设广告牌;

    (15)不得发出超标准的噪音、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造成足以妨碍或侵扰他人的事;

(16) 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外形凶猛的动物。

家养宠物要有防疫证,带宠物外出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和他人安全。

(17)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18)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治安管理规定

1、非小区住户不得随意进入小区,来访者须在门卫处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入内。

2、装修施工人员凭物业管理处发放的临时出入证进入小区。

  3、小区住户的机动车辆实行发卡、登记制度;自行车停放在指定位置。

机动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内,住户车辆按规定只能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

  4、住户搬家如有大件、贵重物品搬出时,必须要有住户亲自陪同方可搬离出小区,并配合保安员记录有关物品数量、名称、住户地址等以便日后查核,如住户确实无法陪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数量、业主房号、身份证号码以及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签名确认同意,方可将物品搬出。

  5、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员和住户都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

  6、遵守小区和物业管理处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的住户进行劝阻和制止。

  7、住户应“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8、住户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小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事。

9、小区的经营户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物业管理处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10、对下列行为,保安人员将给予劝阻,不听劝阻的,采取强制措施坚决制止:

   ①、随意停放车辆;

  ②、占用消防通道或其它公共区域;

  ③、损坏公共设施;

  ④、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喧闹、酗酒滋事;

  ⑤、侵入他人住宅,损毁他人财物;

  ⑥、发出超标准的噪音,影响他人休息和生活。

(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践踏草坪,不损坏树木。

  2、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乱贴,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小区各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4、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

特别是在晚上十时至翌晨八时期间严禁制造各种噪音,违者管理人员有权干预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

  5、小区内各种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出入禁鸣,整齐有序。

6、不在住宅内使用燃煤式采暖、取暖、餐饮设备。

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1、请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2、垃圾装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以便及时收集清理。

  3、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4、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

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

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

宠物伤人由其主人负责赔偿。

  5、住户装修房屋,不得将垃圾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6、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曝光。

  7、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区域扩大营业场地。

  8、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9、物业管理处负责小区的垃圾清运和消毒工作,积极配合环卫、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使住户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

交通管理制度

1、小区内禁止机动车辆进入和停放,所有业主和外来车辆,都必须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内或指定区域。

摩托车、单车亦应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2、  有特殊情况的车辆,如救护车、消防车、警车、搬家车等,确需进入小区的,必须征得门卫岗保安准许,登记后,方能入内。

3、住户的车辆,应在保安部填写《固定(非固定)车位登记表》,并按时到物业管理处交纳场地使用费,领取车辆停放卡或IC卡;住户的摩托车、自行车应到物业管理处部办理停放手续,填写《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登记表》,领取停放卡并按时交纳管理费。

4、外来车辆进入管辖区时,保安员应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登记车型、车号及进、出时间,并按规定交费。

5、驾车进入地下停车场必须遵守车辆管理制度,按有关路标行车,非常时期以管理人员指挥为准。

 6、所有装载物品的车辆若无物品来源证明或住户登记、委托签名,保安人员将拒绝放行。

 7、为保证停车场内道路干净,影响卫生车辆必须在小区外冲洗干净,保安人员认可后方可进入。

8、 物业公司有权在小区内设置交通标识,必要时将小区内交通改道,或临时封闭道路。

9、司乘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维持交通秩序,爱护交通设施。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小区地下停车场,专供购(租)车位的住户使用,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小区住户车辆长期停放地下停车场须办理车辆停放卡,一车一卡,持卡出入;临时停车须登记,经同意发临时车辆停放卡,持卡进入,离开时退卡。

3、租用固定车位的车辆应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挥按序停放。

对临时进入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择位停放。

4、地下停车场地将采取24小时值班并做好记录,严格按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5、地下停车场地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摆摊点、会客、喝酒、睡觉、喧哗、吵闹和长时间聊天。

6、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禁止鸣喇叭,限速15公里/小时,禁止载重1.75吨以上(含1.75吨)的、高2.5米的机动车进入。

7、地下停车场禁止装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8、车辆进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9、地下停车场保安人员应对停放车辆认真检查车型,车牌号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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