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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城消防规划盐城城消防规划文本总则

第一部分

盐城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盐城市城市消防规划是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

在规划区内的所有涉及与消防有关的建设活动,均以本规划为指导。

涉及到具体的消防技术问题,应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规划经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若需调整,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凡以前编制的各项规划与本规划有矛盾冲突的,均以本规划为准。

第四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一致,东至“东环路--新洋港--通榆运河”,南至南环路,西至“小马沟--聚亨路--大马沟--东进路--开发路--蟒蛇河--新洋港--串场河”,北至铁路货站。

总面积约108平方公里。

第五条规划期限

近期至2007年,远期至2020年。

第六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4、盐城市总体规划(2003年——2020年)。

5、盐城市各分区规划。

6、江苏省消防条例。

7、江苏省公安厅《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

8、盐城市城市消防规划编制纲要。

9、其他相关消防技术规范。

第七条消防规划指导思想及目标

1、消防规划指导思想

(1)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消防安全的关系,建设有现代化消防保障体系的现代化城市。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消防工作的相关要求,紧密结合盐城市的城市总体发展思路。

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完善城市布局和城市消防体系。

(3)不断完善城市消防设施,使其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

结合实际,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2、消防规划目标

近期:

重点改造老城区的消防薄弱地段和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区,加快和完善经济开发区河东区和南洋经济开发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远期:

与城市现代化发展相适应,进一步增加消防站点,提高消防装备水平,建设设施完善、装备先进、水陆结合的现代化消防体系,增强全市抗御火灾、处理毒气泄漏、化学危险物品爆炸事故的能力,增强城市抗御火灾特别是特大火灾的能力,提高扑救高层、超高层建筑、石油化工建筑、地下建筑等火灾的能力,使消防队伍进一步向多功能发展,不仅成为灭火主力队,而且成为处理突发事故和抢捡救援的突击队和机动队,其灭火战斗能力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第二章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第八条重点消防地区及重点消防安全单位

盐城市区重点消防区域成片的为城中分区、城北工业集中区。

市区内党政机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商业贸易和文化娱乐设施等集中区,总体规划中各分区的中心,大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区,是消防重点地区。

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分布情况详见表八:

《重点消防安全单位一览表》。

第九条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品和化学危险品单位的布局调整。

1、按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工业布局,改变工业企业用地在主城区过度集中的现象。

老城区内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的工业企业必须从速搬迁至城市相应的规划区域或独立地段,并与周围建(构)筑物保持足够间距。

工业区之间、工业区与民用建筑之间应按规范控制防火间距。

2、储存易燃易爆品和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把储存部分迁到铁路货站附近的仓储用地内的危险品库区,以消除不安全因素。

3、铁路货站附近的仓储用地内的危险品库区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加快建设。

4、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煤气储配站、调压站的选址建设必须根据专项规划并结合相应的消防技术规范执行,应与周围的建筑物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宜远离居住区,位于城市和相邻居住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临水的该类建筑则应布置在城市和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并严防溢漏油品流入水域。

5、装运易燃易爆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段,并与周围的建、构筑物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6、应该加快整顿液化气市场。

对市区范围内众多的液化气储配站、换气站,进行调整、撤消和合并,以减少火灾危险性。

燃气设施和管道建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条城市建设应以建设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为主。

大型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室内装修等,应严格执行各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严格控制兼有经营、居住、仓储功能的“三合一”建筑。

第十一条居住区必须建设消防基础设施。

小区内主要道路的出入口不少于两个,开闭所、燃气调压站等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于老城内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区,应统一纳入城市改造计划。

为提高这些区域的消防条件,需结合不同的区域特征,分别采用拆除违章建筑,改造老建筑,采取防火隔离、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改善用火、用电条件,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办法。

1、应从快改善老城区的消防条件。

2、应拆除夹杂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拆除后宜建绿地。

第十二条现有的购物中心、小商品市场、商业区要完善消防设施,疏通消防通道,保障人流物流畅通。

对规划形成的商业区,包括大型超市和集贸市场,以及其它大型公共建筑应建立环形消防车道,至少有两个出入口与城市干道相通,出入口处应有足够的停车和消防救援集散场地。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规划范围内市级以上文保单位都属重点消防安全单位。

在文保单位内部消防设施不键全的须查漏补齐,并定期检修,消防用水困难的单位须建设消防水池,在文保单位外围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老城内110千伏线路应采用电缆下地直埋或电缆敷设,老城外高压线路应按规范留足一定宽度的安全走廊。

根据建、构筑物用电负荷等级要求规划电压的配电级数。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街、地下停车场、建筑物地下室和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应与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相结合,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合理设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报警、灭火、排烟等设施,并合理确定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设置城市灾害避难场所。

第十七条合理规划设置主城区易燃、易爆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专门运输路线。

根据盐城市的实际情况,原则上确定西环路、新洋港、范公路、世纪大道所围合的中心区域为危险品运输禁区。

当确需在危险品运输禁区以内运输危险品的,须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危险品运输车辆应挂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章消防站规划

第十八条消防站布局原则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盐城市的城市特点,并考虑建筑、道路、水体等形态特征,提出消防站布局的六点原则。

1、均衡布局,重点防护。

2、水、陆协防,按需设置。

3、交通便利,接警后五分钟到达责任区边缘。

4、分区设防,相邻联防,互为备用。

5、新站建设与现有站点的改造、利用相结合。

6、远近结合,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十九条消防站布局按责任区分为六个消防分区,分别为城中分区、城南分区、西南分区、城西分区、河东分区、城北分区。

第二十条规划范围内设置21处消防站,其中有特勤消防站2处,水上消防站1处。

1、指挥中心及消防教育培训基地设在东进路消防站。

2、消防任务较重的大型企业,要建立和巩固企业专职消防队。

距公安消防站较远、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可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3、消防站布置及配备情况,详见表五《消防站规划一览表》。

第二十一条消防站的建设必须严格按部颁标准执行。

第四章消防供水规划

第二十二条盐城市的消防用水取自城市供水管网、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

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占主导地位。

城市消防用水量按规划区内在同一时间发生3次火灾,一次火灾用水量100升/秒,共300升/秒。

该用水量应在城市给水系统新、扩、改建中给予满足。

第二十三条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改造的同时,必须按城市供水规划,统一改造城市供水管网的系统,合理确定城市供水干管的管径。

在老城区及其它区域,在近期改善消防条件时,要优先提高消防设施水平,优先考虑改善供水条件,采用增设供水管网、增大管径等办法。

应充分利用水体丰富的优势,在串场河、蟒蛇河、新洋港、通榆河及小洋河建设消防取水点。

(具体详见消防供水规划图)。

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源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城建部门应以保护半径为150米的要求建造消防专用蓄水池,其容量为100~200立方米。

最终应是通过城市供水系统解决消防水源问题。

对于城市单体建筑,规划为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直接加压供水。

第二十四条2007年和2020年水厂供水能力应达到日供水35万立方米和68万立方米,普给率均达到100%。

第二十五条应加强加压泵站、调节水池和自备水源的管理,管理体制应满足扑救火灾时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六条必须加快地上消火栓的建设。

1、在城市主要功能区、建筑密集区的城市道路及巷道必须按照不大于120米设置一个地上市政消火栓,道路宽度大于60M的道路必须两侧设置地上消火栓;十字路口应设置地上消火栓。

2、新建城市道路,包括居民小区和公共建筑消火栓的建设必须同步进行。

第五章消防道路规划

第二十七条规划城市消防通道体系由快速干道、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和巷道组成。

巷道宽度不小于6米。

其中老城区不小于4米。

第二十八条应加快盐城市的城市道路建设,完善路网结构,提高路网密度,改善消防道路所依赖的大环境。

第二十九条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时,必须满足消防道路要求。

旧城改造提倡成片开发,反对见缝插针。

第三十条尽快解决城市交叉口和一些地段的交通阻塞矛盾。

增加道路宽度,消除卡口,增大转弯半径,以利消防车辆畅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道路的随意占用。

第三十一条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米,当建筑物沿街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超过220米时,应设置过街式消防通道。

当消防车道不能转通时,尽头必须设置长宽均不小于15米的回车场地。

大型公共建筑、人员集中场所的出入口要与城市道路连接。

只有一条道路通城市道路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增辟第二条道路。

小区内部要有畅通的消防主干道,其出入口要设置消防设施布置图。

不得在消防车道上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固定路障。

城市应设置必要的公共停车场,并开辟相应的公共绿化用地,以满足人员、车辆的通行和疏散的要求。

第六章消防通讯规划

第三十二条应建设先进的高效的有线、无线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指挥系统。

1、完善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火灾集中接警和通讯调度自动化消防指挥中心。

2、更新和扩大矢量化电子地图覆盖,实现快速、准确的火警定位。

3、实现火灾集中接警和所在辖区消防站监听相结合的火灾报警系统,各市话分局与火警台应有2对以上的报警专用线。

4、支队消防指挥中心与公安消防站和企业消防站之间,建立语音和数据传输调度指挥专线:

5、消防指挥中心与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设通讯专线。

6、消防重点保护单位与指挥中心或责任区消防站之间应设报警专线。

7、建设350M无线集群系统。

8、进一步完善一、二级无线通讯指挥网,积极组建无线通讯三级组网。

9、2007年前,建成图象、声音传输指挥系统,实现火灾现场声像通讯,将声像传输到消防指挥中心。

第七章消防供电规划

第三十三条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善城市供电及消防供电的大环境。

按照城市供电规划,加强城市输配电网的改造,提高城市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高层建筑、重要建筑、易燃易爆及危险品单位等均应满足一级负荷用电要求,达到二路电源供电,即由两个不同电源点提供电源,同时设置自动切换系统,如满足不了两路电源供电的单位,必须设置自发电系统。

第三十五条消防指挥中心、各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交通管理、环保、气象、地震、防火重点保护单位均应设双电源供电。

第三十六条大型公共建筑物及重要场所的变配电设施应尽量采用无油的开关、变压器等设备,以减少易燃点,确保安全。

第三十七条在发生火灾时,必须由供电部门实施调度,确保扑救火灾用电。

第三十八条所有公共场所和其它重要场所的电气设计、施工和装璜电气设计、施工须由具备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

设计图纸须由规划、供电、消防等有关单位审批后方能生效,施工完毕也须由上述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方能投运。

第八章消防教育培训规划

第三十九条建立盐城市消防教育培训基地。

第四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机构。

根据火灾危险性,建立一支专职与义务相结合的消防队伍。

第四十一条本市市民都应把预防火灾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

自觉遵守消防法规,积极灭火救灾。

第四十二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素质。

1、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文化、宣传、新闻等部门作为宣传的主渠道,应义务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

2、中小学要把消防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作为提高全民消防素质的一项战略任务。

3、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教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之中。

4、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有计划有系统地对企业法人代表、保卫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的消防培训。

第四十三条城市的有关场合应针对性的设置下列消防标志:

火警标志;消防道路、消火栓和消防码头标志;消防供电标志;地下供电电缆、燃气和重要通信管线标志;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标志;安全疏散标志;重点消防保护标志;禁烟标志和烟花爆竹禁放区标志等。

第九章近期建设规划

第四十四条建设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库区,逐步搬迁老城区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的企业。

第四十五条完成老城地区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改造。

第四十六条在“十一五”期间加快建成南洋开发区内的特勤消防站,将北闸消防站改建成特勤消防站,建设、完善消防指挥中心及消防教育培训基地。

第四十七条改善城市消防用水条件。

完善供水管网,增建地上消防火栓。

在城市内的部分河道建设十个消防取水点。

第四十八条加大老城区巷道改造力度,尽量打通简易消防通道,疏散人口,降低建筑密度,促进成片改造。

第四十九条各市话分局与火警台至少有二对以上的报警专用线,并与所在辖区消防站有一对“119”报警监听线。

第五十条消防近期建设项目及近期建设资金投入详见表六《消防站近期建设一览表》和表七《近期建设资金估算一览表》。

第十章规划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之一,主要涉及消防发展的方向及策略,为了使消防规划得到有效的实施,还需要在消防规划基础上做大量细化工作,具体做法:

1、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规范管理。

2、根据消防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实施进度计划,编制相应的政策性文件,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3、消防基础设施的基本建设和公安消防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之内,其经费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4、新建消防站人员除由市政府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争取公安消防编制外,主要走专职消防队的路子,收编录用公安消防退伍士兵、企业青年职工和社会青年,由消防支队负责训练、管理,由地方政府和受益单位予以物质保障。

5、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6、要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确定的渠道和原则,多方面增加对消防事业的投入,多渠道筹集消防经费。

7、积极开展消防技术交流和调研工作,不断充实和发展消防规划。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说明、附表、图纸四部分组成。

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本规划自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实施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盐城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设施建设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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