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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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docx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

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

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

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

占有的概念

《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1.原则:

①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其公式为:

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

②其适用围包括:

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的抛弃、动产买卖(《物权法》第23条)、动产赠与(《物权法》第23条)、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12条)、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设立(《物权法》第224条)。

【例1】甲家有全本《金瓶梅》和脂砚斋评《红楼梦》各一部。

由于害怕女儿遭受不良影响,决定扔掉《金瓶梅》,结果甲错将《红楼梦》扔掉。

乙拾得后如获至宝,花费2000元请荣宝斋清洁、规整。

甲发现后要求乙返还《红楼梦》。

①抛弃动产所有权属于基于(无相对人)单方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需要两个要件:

(a)抛弃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b)放弃动产的占有(公示)。

②甲抛弃《红楼梦》的行为发生错误(构成重大误解),甲可撤销该单方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该抛弃行为无效,动产所有权的变动就不能发生,甲仍为《红楼梦》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乙返还。

③甲的行为使乙产生了合理信赖,甲应赔偿乙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类似于缔约过失责任)。

【特别提示】如何理解《物权法》第24条?

《物权法》第24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此争议很大。

笔者根据通说观点,提醒大家把握以下两点:

(1)抵押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见【例2】)。

(2)买卖(赠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自交付时所有权移转,未交付的(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

再强调一遍:

机动车的出卖与赠与,以交付作为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未交付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动。

《物权法》第23条与第24条属于递进关系(见【例3】)。

【例2】例如:

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①抵押合同生效时,乙成为汽车抵押权人(《物权法》第188条)。

②若甲又将汽车质押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则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物权法》第188条)。

③或者,若甲又将汽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如果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丁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乙的抵押权因此消灭(《物权法》第108条)。

【例3】甲将汽车出卖给乙,交付了汽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汽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通说观点,此例应作如下处理:

①乙已经取得汽车所有权,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不能对丙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错误登记属于妨害)。

②丙虽为汽车登记名义人,因未受让交付,故丙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

③可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9条第一款之“更正登记”制度,乙有权请求予以更正登记,涂销丙的登记,将汽车登记到乙的名下。

【真题研习】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

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

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试卷三第6题)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破题要领】无答案(公布的答案是A)。

这是一个经典错题。

还须注意:

《担保法解释》第98条规定: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意思是:

①用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这四种有价证券设立权利质权的,自出质人将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时,质权设立,但是,若权利凭证未背书“质押”字样,已经设立的权利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法理基础是:

鼓励票据的流通。

【真题研习】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

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

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

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2004年试卷三第9题)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BD(当年答案为D)。

答案变化原因:

法律规则变化。

现在遵循区分原则。

2.第一种例外:

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包括四种情形:

①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例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的,质权自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4条)。

②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6条)。

③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商标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7条)。

④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物权法》第228条)。

3.第二种例外:

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包括两种情形:

①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条)。

②动产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1、189条)。

【真题研习】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2年试卷三第7题)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答案】D

(二)交付的概念

交付,即占有的移转。

交付的要件有二:

①移转占有。

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移转的是直接占有;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则创设或移转间接占有。

②具有交付的合意。

当事人之间就占有的移转达成协议。

因此,仅有占有的移转,没有交付的合意,不构成交付,不发生动产物权的变动。

【真题研习】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

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

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2008年试卷三第9题)

A.甲B.乙C.丙D.丁

【答案】A

(三)交付的类型

交付分为两类四种:

(1)现实交付(《物权法》第23条);

(2)观念交付。

指交付在观念中发生。

观念交付分为三种:

①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②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③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

除占有改定不能作为质权设立的交付方式以外,四种交付方式在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功能相同。

须注意:

民法理论上还承认拟制交付,指在动产所有权已经证券化的情况下(如提单、仓单),则交付或者背书该权利凭证,即导致所有权的移转或者质权的设立。

关于仓单的转让,《合同法》第387条规定: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起仓储物的权利。

1.现实交付。

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移转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

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移转,须依一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定之。

【例4】甲、乙约定,甲购买乙祖传的一个手镯,价款30万元,甲已经预先支付了全部价款。

一日,甲到乙家串门,乙拿出该手镯放在茶几上对甲说:

“现在给你”,甲对曰:

“先放这,我走时带走”。

茶毕,甲忘了带走手镯。

问现手镯的所有权归谁?

①也许甲始终都没有碰这个手镯一下,但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乙已经合意完成了手镯的现实交付。

故手镯所有权归甲。

②我们在第一章《占有》中谈到,观察占有的维持与丧失,应依照一般社会观念,并参酌人与物结合的时间关系、空间关系予以认定,其中一般社会观念起主导作用。

【例5】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由甲的司机丙交给乙的司机丁。

①这也是现实交付,称为为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

②丁辅助占有之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例6】甲出售汽车给乙,乙转售给丙。

乙请求甲直接将汽车交付给丙,甲允诺而为之。

①这也是现实交付,被称为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

②问题是:

丙从谁那里、自何时取得所有权?

答曰:

甲将汽车交付给丙时,乙自甲处取得所有权,并在一个“法学上的瞬间”(好短、好短),丙又从乙处取得所有权。

【例7】甲的汽车在乙处修理期间,甲将汽车出卖给丙,丙又出租给丁。

乙依照甲的指示,将汽车交付给了丁。

①这还是现实交付,叫作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

②乙将汽车交付给丁时,丙自甲处取得汽车所有权。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须注意:

《合同法》第141条第二款第

(一)项是出题人顶爱考的一种现实交付:

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现实交付。

但有三个条件:

①动产买卖合同;②没有约定交付地点;③货物需要运输。

重要的附带说明:

在动产买卖合同中:

①若约定了交付地点,就应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交付,否则就不是交付了;②若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但货物又不需要运输,交付的地点是出卖人所在地(就不是第一承运人)。

这里要求掌握得十分精确。

【例8】甲向凡客公司邮购10件TShirt,但整个过程并未明确交付的地点,凡客公司于5月1日将10件TShirt投邮,甲于5月8日收到。

问:

甲何时取得TShirt的所有权。

①甲与凡客公司的动产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又需要运输,所以凡客公司货交第一承运人(邮局)时,即视为完成了现实交付,甲于此时取得所有权。

②甲取得TShirt所有权的时间为5月1日。

法律 敎育网 

【真题研习】案情:

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问题: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

为什么?

(2004年试卷四第4题)

【答案】属于甲公司。

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一款,在甲、乙的动产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且货物需要运输,乙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现实交付。

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微波炉的所有权自完成现实交付时移转于买受人甲。

2.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一种观念交付。

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已经完成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规定在《物权法》第25条。

须注意:

《物权法》第25条要求受让人依法占有动产,好没道理!

事实上,受让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简易交付。

【例9】甲将汽车借给乙使用期间,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以借给自己的汽车设立质权,甲同意。

①甲、乙间的汽车质押合同生效时,即完成了汽车的简易交付。

②乙于质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汽车的质权。

③之所以说简易交付是观念交付,就好比在观念中完成了以下交付:

乙基于借用合同将汽车交付给甲,甲再基于质押合同将汽车交付给乙。

【例10】甲的汽车被乙窃取。

破案了!

但与乙见面后,甲颇受震撼。

乙家徒四壁,但酷爱汽车,为车消得人憔悴。

甲又念汽车被乙动过了,沾了穷气,而自己后院汽车三千,佳车颇丰。

甲于是向正被公安带走的乙表示赠与给汽车,乙感激涕零,要。

①乙为汽车的非法占有人,亦可采用交易交付的方式交付。

②甲、乙赠与合同生效时,即完成了简易交付,乙于此时取得汽车所有权。

【真题研习】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

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

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2004年试卷三第10题)

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

【答案】C

3.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也是一种观念交付。

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包括:

债权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回复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

指示交付包括两个合意(约定):

①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②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

指示交付规定在《物权法》第26条。

须注意:

《物权法》第25条要求第三人依法占有动产。

事实上,第三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有点复杂。

指示交付分两种情形:

①让与人系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时,可将他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租赁、借用、寄存)所生的债权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

这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为间接占有的移转(见【例11】)。

②让与人非间接占有人时,可对受让人让与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代现实交付(见【例12】)。

【例11】甲将相机出租给丙,租期半年。

期间,乙提出购买甲的这部相机,甲同意。

双方约定等甲、丙间的租赁合同终止时,乙直接请求丙返还相机。

①指示交付是为了两全其美。

②甲对乙让与的是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因为此时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丙还是有权占有人)。

③甲、乙让与债权性返还请求权的合意达成时,甲同时将对相机的间接占有移转给乙,完成了指示交付,乙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④租期届满,丙成为无权占有人,乙作为所有权人,可以对丙行使《物权法》第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12】甲的手机被乙盗窃,丙听说后提出购买该手机,甲表示同意。

双方还约定丙自己找乙要回该手机。

①甲不是该手机的间接占有人(因缺乏占有媒介关系)。

②甲可将自己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丙,以代交付。

甲、丙达成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时,即完成了指示交付,丙取得手机手机所有权。

③虽然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得单独转让,但通说认为,指示交付属于利用可以承认的例外。

【例13】甲将笔记本电脑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丙于5月1日达成协议,约定甲将电脑出卖给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

租赁期满后,因甲的疏忽,乙于8月1日才收到甲出卖的通知。

问:

丙何时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①这一问题《物权法》没有规定。

②通说观点是:

5月1日丙即取得所有权。

但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80条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规定,即直接占有人乙接到通知之前,所有权的变动对乙不发生效力。

就是说,虽然丙已经是所有权人,而且租赁期间已经届满,但丙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成立(须等到8月1日,丙对乙的返还请求权方才成立)。

4.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第三种观念交付。

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

①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②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让与人取得直接占有,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记住:

占有改定就是两个约定。

须注意:

依照《担保法解释》第87条规定的精神,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的,不能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

【例14】5月1日,甲、乙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出卖给乙,甲交车的时间为6月1日。

①交付时间的约定与占有改定是两回事情。

②5月1日,甲、乙仅约定了甲交付的时间,还没有交付呢。

③占有改定就是一种交付,只不过是一种观念交付罢了。

这里不存在占有改定。

【例15】5月1日,甲将钢琴出卖给乙,双方同时约定,自该日起乙取得钢琴所有权,但甲借用一个月。

①这才是占有改定。

甲、乙于5月1日达成两个合意:

(a)乙于5月1日取得钢琴所有权;(b)甲、乙间成立为期一个月的借用合同,基于借用合同,甲取得直接占有,乙取得间接占有。

②占有改定一定包含两个约定。

【例16】甲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约定4月1日交付汽车。

4月1日,乙对甲提出,由于自己家中车库已满,汽车由甲替自己保管,但乙自该日起对汽车享有质权,甲欣然应允。

①甲、乙间质押合同已经生效。

②甲、乙已经完成了汽车的交付(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

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乙不享有汽车的质权,因占有改定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

【例17】甲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约定4月1日交付汽车。

4月1日,乙对甲提出,由于自己家中车库已满,甲的车库闲着也是闲着,该车就停在甲的车库中,由乙上锁保管。

甲含泪照办。

①这不再是占有改定。

而是甲将汽车现实交付给乙,同时乙无偿借用甲的车库。

②乙于4月1日取得汽车的质权。

【真题研习】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

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

(2008年延考题试卷三第10题)

A.现实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简易交付

【答案】B

(四)物权的抛弃

因抛弃而导致物权消灭,属于基于单方法律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抛弃所有权的,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原物成为无主物;抛弃他物权的,他物权消灭,设立他物权的所有权上的负担消灭。

司法考试已有所涉及,故略作交待。

1.所有权的抛弃

所有权的抛弃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抛弃所有权无须向任何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

(1)动产所有权抛弃的构成要件:

①主观上具有抛弃动产所有权的意思,且该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②客观上具有放弃动产占有的行为。

(2)不动产所有权抛弃的构成要件:

①具有抛弃不动产所有权的意思,且真实有效。

②完成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2.担保物权的抛弃

他物权的抛弃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向因抛弃行为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

(1)质权、留置权的抛弃。

①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

②移转动产的占有于出质人、债务人。

(2)抵押权的抛弃。

①抛弃动产抵押权仅需向抵押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即可。

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除需要向抵押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以外,须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真题研习】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延考题试卷三第10题)

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

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

C.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答案】C

(五)一个全新的知识点:

动产多重买卖中所有权的移转规则

《买卖合同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变动(《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

为了便于理解,通过一个例子说明这个制度。

该制度定为未来司法考试的重点,应特别注意。

看似很难,但笔者解析后,会显著降低理解上的难度的。

(1)例子:

甲有一辆玛莎拉蒂汽车(和郭美美的一个型号),3月1日,甲将该车出卖给乙,但未交付。

4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丙,也未交付。

5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丁,同样没有交付。

8月1日,乙、丙、丁都起诉甲,请求甲实际履行,以使自己取得该车所有权。

法院将这三个诉讼合并审理。

(2)若干说明:

①这属于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

多重买卖具有三个要素:

(a)出卖人为同一个人(甲);(b)出卖人就同一动产(某车)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分别订立买卖合同;(c)甲在订立每一买卖合同时,对该车均享有处分权。

须注意:

若甲将汽车交付给丙后,又将该车出卖给丁,则甲、丁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这样,甲、丁间的买卖合同就不属于多重买卖合同中的一部分了。

还须注意:

“多重买卖”和“一物数卖”不是一个概念。

他们是包含关系,一物数卖包含多重买卖。

一物数卖中可以包含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

②我们需要转变观念!

按照我们以前的理解,这三个买卖和均有效,乙、丙、丁均对甲享有有效的债权,债权具有平等性。

到底由谁取得所有权,由甲自由决定。

可是,《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限制了甲的决定权。

这个制度体现了债权的不平等性。

(3)所有权变动的规则。

前述例子,应分别依照下列情形处理:

①假设甲已于7月1日将汽车交付给丙。

应确定丙已经取得所有权,丙还有权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

乙、丁请求甲交付汽车的实际履行请求权不能得到支持,乙、丁只能对甲主其他救济方式(如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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