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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考试真题

2010

 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

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

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单选第6题)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司法部答案】C

  【网校答案】无

  【考点】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因没有完成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

即使丙知道甲乙之间的交易,但甲对汽车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依然有权再次处分。

甲将汽车交付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所以丙已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且其所有权可以对抗善意的三人,该汽车的所有权归丙,且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7.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2010年卷三单选第7题)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考点】共有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选项B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选项C说法错误。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项D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8.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单选第8题)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答案】B

  【考点】物业服务合同

  【解析】选项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选项B正确。

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C错误。

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选项D错误。

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

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 )(2010年卷三单选第9题)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B

  【考点】地役权

  【解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本题郊区小学为方便地铁乘坐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便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

  10.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

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单选第10题)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答案】C

  【考点】留置权

  【解析】《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对企业之间的留置规定较为宽松,不要求留置的动产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题应选C.

53.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多选第53题)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

  【答案】BCD

  【考点】不动产物权变动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此房屋的所有权是归乙所有。

  选项C正确。

无论是动产抵押还是不动产抵押,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是否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本题中,丙银行的抵押权因没有办理登记而不成立,但是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选项D正确。

《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据此可知,乙将房屋抵押给丙银行时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丙银行的抵押权未成立。

  54.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

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多选第54题)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错)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答案】AC

  【考点】侵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留置权

  【解析】选项A正确。

小贝的足球在老马手里,小贝要求其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小贝将老马花瓶打碎,老马要求小贝赔偿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

选项D错误。

(自然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老马不能对足球进行留置。

根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可知,老马对足球的占有没有依据,属于非法占有,且老马留置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老马对足球无留置权。

  55.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多选第55题)

  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错)

  【答案】BC

  【考点】本题考核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56.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

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多选第56题)

  A.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

  B.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C.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错)

  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

  【答案】AD

  【考点】浮动抵押

  【解析】选项A正确。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选项B错误。

《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可知,应该是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而不是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选项C错误。

《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据此可知,抵押登记并非可以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选项D正确。

《物权法》第196条第

(一)项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的,抵押财产确定。

  57.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

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

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多选第57题)

  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答案】AB

  【考点】保证、债权转让、抵销

  【解析】选项A、B正确。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题中,债权转让发生在10月1日,此时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对甲生效发生在2008年10月15日通知后。

  选项C错误。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本题中,甲的债权晚于转让的债权到期,因此,此时甲还不能主张抵销。

  选项D错误。

《担保法解释》28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之前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乙将债权转让给丙后,债权人不再是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09

 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

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该赠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

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标的物藏书的所有权。

因此,AB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

  另外,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7.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 )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权利质权。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因此,BD项错误。

  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

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因此,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A项错误,C项正确。

53.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

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 )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

  通说认为,拾得遗失物与违法所得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中国没有时效取得制度),因此,在本题中,如果甲提出丙取得该自行车是通过拾得或盗窃方式取得的,无论乙的购买行为实际上是恶意还是善意,甲都有权主张返还请求权。

因此,ABCD项都选。

  54.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

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按份共有的责任承担及其特殊侵权的规则原则。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据此可知,对于建筑物发生脱落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D项正确。

  另外,《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据此可知,按份共有对共有物产生的债务责任上,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内才按份分担。

本案中,甲乙丙虽然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但是对该房屋对第三人造成的侵权,甲乙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丁有权选择他们中任何一人承担责任,也有权同时选择他们三者一起承担责任。

如果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乙丙追偿,让他们按照各自的份额分担应有的损失。

因此,ABC项也正确。

  55.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

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对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转让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如果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过了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而转让房屋的,该转让行为有效,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抵押权人对房屋则不再享有抵押权。

因此,A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如果受让人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对银行的债务,那么该转让行为有效,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

因此,B项正确。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受让人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对银行的债务,该转让行为才有效,仅提出代为清偿承诺的则不可以。

因此,C项错误。

  抵押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如果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清偿了银行的债务,那么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因此而设定的担保也随之消灭,即此种情况下银行则不再对房屋享有抵押权,那么乙公司可以对房屋进行自由买卖,不再受银行的限制。

因此,D项正确。

 

(一)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91.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交付方式及其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玉石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在合同签订之时因乙没有带钱,甲未将玉石交付与乙,并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说明起初约定的交付的时间是合同签订后的第三日。

所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的时候,玉石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转移给乙。

因此,A项错误。

  随后,甲向乙提出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此说明甲乙对玉石的交付方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人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

所以自该协议达成后乙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玉石。

因此,BD项正确,C项错误。

  92.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

  本案中,甲将属于乙的玉石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又因丙对甲乙之间的买卖情况知情,说明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除非得到乙的追认。

因此,AB项错误。

  丙将玉石交付给丁抵偿债务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丁对甲、乙,甲、丙之间的交易行为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

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9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的返还。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案中戊是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返还权利人,不能因拾得行为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因此,A项错误。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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