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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防突题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防突”题库

一、填空题

1.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4.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5.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6.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7.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8.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9.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

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确定为突出煤层。

10.突出矿井的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等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11.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12.在在突出煤层中,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13.在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14.在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应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15.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16.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17.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18.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19.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20.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21.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22.区域预测分为开拓前区域预测和开拓后区域预测。

23.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24.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25.煤层的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26.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27.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28.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29.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30.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

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31.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32.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3个检验测试点。

33.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34.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

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35.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36.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37.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

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

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

急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

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38.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39.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或△h2值。

40.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和钻屑量。

41.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钻孔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每钻进2m至少测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或△h2值。

42.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当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

43.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钻孔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并在暂停钻进后2min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

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1.0m。

44.对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可参照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

但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除此之外的各项操作等均与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相同。

45.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46.石门揭煤的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应当在采用了其他防突措施并检验有效后方可在揭开煤层前实施。

47.在石门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

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

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

48.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

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

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

49.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优先选用超前钻孔防突措施。

如果采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或其他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必须经试验考察确认防突效果有效后方可使用。

50.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下山掘进时,不得选用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

51.倾角8°以上的,有突出危险的煤巷上山掘进工作面不得选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

52.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

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

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

53.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

若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54.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煤体固化措施适用于松软煤层,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围煤体的强度。

向煤体注入固化材料的钻孔应施工至煤层顶板0.5m以上,一般钻孔间距不大于0.5m,钻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0.5~2.0m的范围内,根据需要也可在巷道轮廓线外布置多排环状钻孔。

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0m。

55.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时,松动爆破钻孔的孔径一般为42mm,孔深不得小于8m。

松动爆破应至少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3m的范围。

孔数根据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确定。

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通过实测确定;松动爆破孔的装药长度为孔长减去5.5~6m。

56.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水力冲孔防突措施时,在厚度不超过4m的突出煤层,按扇形布置至少5个孔,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较厚时,适当增加孔数。

孔底间距控制在3m左右,孔深通常为20~25m,冲孔钻孔超前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

冲孔孔道沿软分层前进。

57.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水力疏松防突措施时,沿工作面间隔一定距离打浅孔,钻孔与工作面推进方向一致,然后利用封孔器封孔,向钻孔内注入高压水。

注水参数应根据煤层性质合理选择。

如未实测确定,可参考如下参数:

钻孔间距4.0m,孔径42~50mm,孔长6.0~10m,封孔2~4m,注水压力13~15MPa,注水时以煤壁已出水或注水压力下降30%后方可停止注水。

58.前探支架可用于松软煤层的平巷工作面。

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打钻孔,孔内插入钢管或钢轨,其长度可按两次掘进循环的长度再加0.5m,每掘进一次打一排钻孔,形成两排钻孔交替前进,钻孔间距为0.2~0.3m。

59.采煤工作面可采用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有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60.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突措施适用于煤质较硬、围岩稳定性较好的煤层。

松动爆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2~3m,孔深不小于5m,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

应当适当控制装药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

61.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可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

注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孔深不小于4m,向煤体注水压力不得低于8MPa。

当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中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

62.避难所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设置标准按照反向风门标准安设。

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深度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

避难所内支护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63.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64.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的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65.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66.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67.在突出岩层内掘进巷道或揭穿该岩层时,必须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8.在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的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可以采取钻眼爆破工程参数优化、超前钻孔、松动爆破、开卸压槽及在工作面附近设置挡栏等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这以上是防突规定的原文)

69.地应力、高压瓦斯是突出发生发展的作用力,而煤的坚固性是阻止突出发展的反作用力。

当作用力大于反作用力时,突出就发生;反之,突出就停止。

70.按照瓦斯动力现象的力学特征,煤与瓦斯突出可分为三类,即:

突出、压出、倾出。

7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的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必须进行抽放。

72.瓦斯爆炸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定浓度的瓦斯、高温热源,足够的氧气。

73.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74.矿井瓦斯抽放方法按来源不同可分为:

开采层瓦斯抽放、邻近层瓦斯抽放和采空区瓦斯抽放。

75.预防瓦斯喷出可采取“探、排、引、堵”的技术措施。

76.排放瓦斯必须执行的三个原则是断电、撤人、限量。

77.瓦斯抽放系统的三防装置是指具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78.瓦斯比空气轻,常聚积在巷道顶部、高冒区、上山掘进工作面。

79.瓦斯在煤层中的赋存状态有游离状态、吸附状态两种。

80.预防瓦斯爆炸的三道防线是防止瓦斯积聚、防止瓦斯引燃和防止瓦斯爆炸事故扩大。

81.矿井瓦斯等级是依据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划分的。

82.当出现浓度达到2,体积超过0.5m3以上的积存瓦斯时,即定为局部瓦斯积聚。

83.煤与瓦斯突出的全过程,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

准备、激发、发展和稳定阶段。

85.甲烷是一种无色、无味、无嗅的气体,相对于空气的密度为0.554。

86.2007年11月12日,平煤集团公司十矿一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2人遇难。

87.2008年8月1日,平禹煤电四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23人。

88.2010年10月16日,平禹煤电四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37人遇难。

二、判断题

1.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明显的分选现象。

(√)

2.突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

(√)

3.突出的煤破碎程较度高,含有大量的块煤和手捻无粒感的煤粉。

(√)

4.压出空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以及其它分岔形等。

(×)

5.突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孔洞。

(×)

6.突出矿井 ,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

7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8.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

9.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通风队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

10.突出煤层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以采用水力采煤法采煤。

(×)

11.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

12.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13.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

14.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

15.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可以不采用压人式。

(×)

1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

17.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可以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

(×)

18.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

19.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中。

(√)

20.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

2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

(√)

2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时,可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2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应留煤(岩)柱。

(×)

24.采取金属骨架措施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时,揭穿煤层后,应拆除或回收骨架。

(×)

25.发生瓦斯突出事故时,应及时佩戴过滤式自救器。

(×)

26.在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动爆破作为防突措施。

(√)

27.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

28.煤层突出的危险性随煤层含水量的增加而减小。

(√)

29.断层等地质构造带附近易发生突出,特别是构造应力集中的部位突出的危险性大。

(√)

30.煤层顶底板与煤层的接触面光滑程度和煤与瓦斯突出没有关系。

(×)

31.开采保护层之前,一般应首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

32.地质构造应力集中是突出的必要条件。

(√)

33.随开采深度增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增加。

(√)

34.煤与瓦斯突出分布不受地质构造限制。

(×)

35.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

(√)

36.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的进风侧必须安设防突反向风门。

(√)

37.防突措施分为区域性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两类。

(√)

38.开采深度增加,突出危险性减小。

(×)

39.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

40.在突出煤层的无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以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41.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可以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

42.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

4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

44.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

45.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可以不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

46.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

47.在突出煤层中,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

48.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

49.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

50.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

51.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批准。

(×)

52.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

53.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

54.开采保护层时,应优先选择下保护层。

(×)

55.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

56.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

57.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

58.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不能按照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各项要求和方法执行。

(×)

59.判定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各指标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参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临界值。

(√)

60.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针对经工作面预测尚有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实施的防突措施。

其有效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的较小区域。

(√)

61.立井揭煤工作面可以采用水力冲孔防突措施。

(×)

62.斜井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应当参考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进行。

(√)

63.水力冲孔措施一般适用于打钻时具有自喷(喷煤、喷瓦斯)现象的煤层。

(√)

64.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不能穿透煤层全厚。

(×)

65.石门揭开煤层后,应拆除金属骨架。

(×)

66.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煤体固化措施适用于松软煤层,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围煤体的强度。

(√)

67.若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

(√)

68.排放钻孔的直径越大,有效排放半径越小。

(×)

69.暂停冲孔时,不能退出钻杆,以防止煤、水、瓦斯突然喷出伤人。

(×)

70.水力疏松后的允许推进度,一般不宜超过封孔深度,其孔间距不超过注水有效半径的两倍。

(√)

71.采煤工作面松动爆破时,可以不按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

(×)

72.检验孔的深度应当大于防突措施钻孔。

(×)

73.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

(√)

74.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

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

75.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可以进行采掘活动。

(×)

76.充填法管理顶板时,矿井瓦斯涌出量较小。

(√)

77.矿井瓦斯涌出量与工作面回采速度成反比。

(×)

78.低瓦斯矿井中,如果个别区域有瓦斯喷出现象,则该区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

79.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

(√)

80.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可以选在瓦斯涌出量较小的一个月份进行。

(×)

81.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但可以设置电器设备。

(×)

82.采煤工作面大面积落煤也会造成大量的瓦斯涌出。

(√)

83.地面大气压的变化不会影响井下瓦斯的涌出。

(×)

84.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应采取“限量排放”措施,严禁“一风吹”。

(√)

85.有爆破作业的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瓦斯检查制度。

(√)

86.掘进工作面断面小、落煤量小,瓦斯涌出量也相对较小,瓦斯事故的危险性较小。

(×)

87.瓦斯涌出量的变化与工作面采煤工艺无关。

(×)

88.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工作。

(√)

89.煤层瓦斯含量越大,瓦斯压力越高,透气性越好,瓦斯涌出量就越高。

(√)

90.瓦斯是无色气体,但人可以通过嗅觉器官感知瓦斯的存在。

(×)

91.空气中的瓦斯只能依靠检测仪器来测定。

(√)

92.在一定温度下,瓦斯压力升高,煤吸附瓦斯量将大幅度增加。

(√)

93.煤层的围岩致密,瓦斯容易保存。

(√)

94.瓦斯的密度比空气小,所以瓦斯易在巷道上部积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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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邻近煤层瓦斯涌出开始于工作面开采一定距离,老顶初次来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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