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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在

背景

●☆洛克《政府论》的思想背景和理论溯源

  在英国,17世纪是在政治和法学史上具有根本意义的革命所发生的时代。

该世纪初,斯图亚特王朝开始,显著特征就是:

国王与议会就主权渊源和性质以及法治问题互不相容发生冲突且日益升级,并最终以国王被送上断头台而告终。

随后革命的清教徒统治英国一直到1660年,但此后却再也不能继续按照他们的方式进行下去。

查理二世和詹姆斯二世的先后复辟导致有关争端一直未决,而且由于詹姆斯的固执与对新教臣民的冷漠尤其是让自己的官员充斥天王教徒的做法,导致了辉格党人和托利党人联合起来废黜了詹姆斯二世,由新教徒奥兰治的威廉和妻子玛丽联合执政(根据先前继承规则,这是不合法的。

洛克在下篇中予以了辩护)。

1688年的这一“光荣革命”中产生出来了有关法律至上、人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威的民主基础的一系列原则。

这些也是革命后执政的辉格党人形成的自己的政治传统,也由此形成了英国自由主义传统的核心。

  这种自由主义的精神在洛克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尤其反映在他的名著《政府论》中

总括

●☆洛克在《政府论》下册中,具体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政府权力理论、分权学说(并不是后来宪政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劳动创造价值理论和货币的使用(只是很简单地提出/起)、自由平等思想等等。

全书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自由平等的思想为主线,论述了人的权利、自由以及财产的取得和所有权问题,主要是论证了国家政治权力的源起、目的、特征、直至最后的政府解体等等问题。

本书的外在主线主要是论证国家政治权力问题。

●☆洛克的主要政治思想是:

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最好的政府的形式是议会具有的最高主权的制度;在革命时期,作为主要纳税者的资产阶级,反对政府以不合法的手段来增税。

洛克提出了劳动创造价值论。

主要线索

 ▲2.第一章:

延续《政府论(上)》,驳斥君权神授的专职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

  方式:

递进假设,以亚当作为例子,层层推翻,证明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追溯权力的根源从中获得权威。

及人人生而平等。

▲ 3.第二章第三章:

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分别论证其不同,从自然法的角度阐述洛克理想中的自然状态,即享有自由,保护私有财产,正义的权利,但同时也提出自然状态中的弊端和不足促使战争状态的产生,进而成为人民缔结政府的起源。

而战争状态则是一种与自然状态相反的情形,洛克提出:

“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敌对状态。

”这其实是变相的对专制与强权的反对,对个体自由的呼唤,也是洛克对早起民主阐述的初露端倪。

同时,洛克认为在一个没有公正法律约束及有效执行裁判下,必然导致随性战争状态。

  方式:

提出论点,同时对其加以具体阐释;将两个观点对比论述,如将战争状态与自然状态作对比,突出了战争状态不稳定性和暴力性。

▲ 4.第四章到第六章:

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

洛克区分了自然自由,社会自由和政府自由三种状态,阐明了公民需牺牲自己一部分自由去缔结政府和法律,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同时,洛克认为劳动创造财产,“劳动使物品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

”而且在劳动下必须做到物尽其用,“一个人只要注意在它们(物品)未败坏前加以使用,否则他就取了多于他的应得部分,就是掠夺别人。

”接着,洛克认为所谓的“父权”是源于自然法中父母具有保护,养育和教育儿女的责任,而当儿女拥有独立自主的意识和能力时,他们便可随意脱离这种依附状态而取得自由;同时父权不同于政治权力,因为父权具有统治不基于天生而基于同意的特别,这有力地驳斥了把君权和父权混一谈,鼓吹君权神授,君权无限的理论。

  方式:

论证一个问题,从问题的起源开始层层推进分析;对一个定义进行分析归纳,阐释其中的相同与不同,并逐条解释;列举特例。

▲ 5.第七章到第九章:

这三章主要围绕着政治社会而展开。

从自然法中人们拥有的权利中分离出裁判和处罚他人危害自身的权力交由社会,由此缔结政府。

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从这可以体现出资产阶级对于资本积累的原始要求。

在公众意志里面,洛克提出政治社会可依照大多数人一直而进行运作,“任何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

”并且要求政府的组织是以“公众福利”作为目的。

政府在缔结中要求人民把自由和财产并入国家,享用财产的时候就被认为是默认同意该政府的契约。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人民存在于社会中被认为是对契约的认可。

  方式:

从美洲和以色列的例子中引出,军队的指挥者与统治者的区别,呼唤政府的建议需经过社会自由人的同意;论证一个问题的正确性之前,先论证其反面的缺陷所在(论证构建政府的必要,先从三个方面解释了处在自然状态下的缺陷)

▲ 6.第十章到第十二章:

围绕着国家的建立而展开。

指出立法权的归属决定国家形式,阐明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观点。

洛克虽然认为立法权应该归于全体人民所有,但他不否认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君主去保障立法权的实施,表现出其关于民主意义的局限所在。

同时,立法的范围被限定在“自然法”的限度之内。

在立法的过程中,洛克也粗略地提到了固定的司法和执法,从而维护立法的公正性。

洛克要求法律应该被当做一种确定,稳定,公开的行为准则。

而为保障其正确被运用和实施,就需要对法律加以限制,这就引出了洛克理论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分权”理论:

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统归人民,行政权和对外权交由君主掌管。

这是早期权力彼此分立相互制约的雏形,为后来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的产生产生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洛克的理论中,显然低估了司法权力的作用,而高估了作为行政和外交掌握者—--君主的能力。

当然,这也是受洛克建立的是议会制君主立宪的政体的理论所限。

  方式:

确定一个论点之后,从各个方面加以补充和完善,实现其观点的严谨性和完整性(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力,有明确的可为范围和不可为范围);反推法,从构建国家的目的谈起,指出一旦国家不为公共福利工作,即已丧失目的,就不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在提出一个观点之后,提出其具体的可为方法(权力需要加以分化,然后将权力具体划分为三个部分并且阐述其如何运用)。

▲ 7.第十三章到第十五章:

以“权力”为主题,分别阐述了国家权力,特权,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国家的权力当中,洛克认为“最高执行者的最高权仅仅是对法律意志和法律权力的代表。

”—--这也构成了洛克君主立宪理论的基础。

同时指出了执行机关和立法机关各自的工作范围,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接着洛克谈到了特权的问题,即他所认为“严格、呆板执行法律反而有害”,这就是现实中对法律的滞后性和僵硬性的认识,洛克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执行机关是能够实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的,但特权的实行必须建立在公众福利的基础之上。

父权的论述中,洛克承认父权享有的自然统治,但不能拓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辖范围。

政治权力的论述中,洛克认为它起源于契约,基于同意,是一种出让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然权力交由社会共同处理的权力。

专制权力,在洛克眼中,就是“人权的丧失。

”是一种需要加以抵制的并且不被社会所承认的。

  方式:

在前章略微提出一个观点,便于承上启下后文长篇的阐述;有特例推导出其一般共性(由战争状态下的俘虏,在受到强力危害时,基于保护可以进行反抗,推导出人的自然权利中有反抗专制权力的要求)。

比较几个概念的不同时,从其起源、范围、和目的等多个方面进行具体有效地分析(父权,政治权力,专制权力的比较)

▲ 8.第十六章到第十九章:

指出了动荡社会下的多个状态,如征服、篡夺、暴政、和最后政府的解体。

洛克否认不义战争的征服者能够拥有使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因为从不义的战争状态开始,“双方都已经放弃了他们各自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

”而即使是正义的征服者,也不能够支配:

1.一同出战的人;2,无辜人民;3,被征服者的财产、子女。

与征服主要是由外界所带来的对国家政府的影响不同,篡夺和暴政主要是国家内部产生的败坏。

通过对篡夺和暴政的分析,洛克得出了如下结论:

1.统治者的确立应基于法律指定(人民认可);2.专制政府必然为人民察觉且加以推翻。

再前三章的分论后,洛克总结了政府解体的种种要素,重申了拟定社会契约的观点,指出人民可以反抗政府,享有重建政府的自由,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以保护。

  方式:

先假设一个错误的观点,然后顺着错误观点往起点推论,得出悖论,从而加以否定;引用他人的言论并加以解释(引用詹姆士一世关于君主应承担义务的言论);在论据不足的情况下,回溯历史,从历史的大多数的状况下加以审视。

  问题:

  1.P9,“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和君主既然都是……中”独立政府”所指?

  2.第八章中洛克提出政治社会可依照大多数人意志而进行运作,可是如果这个大多数人是愚昧无知的,那么如何保证这样一个政治社会不会同样出现腐败和专断?

  3.P76,”除了通过明文的约定以及正式的承诺和契约,确实地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这与前文洛克所指的”默认同意”岂不是存在矛盾之处?

  4.P93,”因为两者的行使既然都需要社会的力量”其中”社会的力量”所指?

  5.第十九章洛克提出人民应作为民主社会的裁判者(委托人),但是这种裁判方式应该如何实现?

是注重个人的诉求,还是组织一个委托的裁判机关?

而又如何去保证这个裁判机关充分表达了人民意见而非专断?

  终上所述,该书作为早期的古典自然法学,深刻地揭示了其关于”自然法”的概念,也具有了早期民主和分权概念的雏形,为后来的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做了良好的铺垫.也给予我很大的启发.其中也对于我们的现实社会有一定反思的意义

主要思想

▲1自然状态及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政治理论的基础就是自然法思想。

他认为,自然状态下,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因而人生而平等。

在平等的基础上,大家共同享有上帝的给予,并且通过自己的劳动使之成为自己的财产。

虽然人处于自然状态中时是完全自由的,但并不等同于任其放任,这有别于霍布斯所认为的、自然状态下的人处于一种“狼与狼”的关系中。

因为,在洛克看来,出于自然状态中的人都必须遵守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

人的自由意志不容侵犯。

在人人平等的状态下,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去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者是侵占别人的财产。

而当自己的权利受到威胁时,人人都可以执行自然法,即“自己是自己的法官”;这样一来,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就能够相互约束,是自然法得到良好的执行。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自然状态是遵从于自然法的,并且一切制定法也不能违反自然法。

所以,在洛克这里,自然状态中的人,依赖理性,遵从理性。

每个人依据理性而不是神行事。

这打破了绝对专制的基础。

▲2 财产权:

洛克认为,人的财产即为他通过劳动而从自然中的所得。

人可以通过劳作来取得所需、占领自己的土地,是因为整个世界都是上帝馈赠给我们的。

我的劳动确立了我的私有财产,无须任何人的让与或同意。

在大家平等的共有上帝给予的世界基础上,我们为生活劳动,获得私有财产,未经所有者本人同意,私有财产不能随意被剥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同时,自然法又加以限制,当自然的天然产品超过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给他的生活需要的限度时,他就不再享有权利。

洛克认为,超出自身所需的占有是违背自然法的,所以人类发明了货币,进而可以进行基本的物品置换,并且根据人们之间的协议,确立了最初的财产权。

正是因为为了确立自己的财产权(广义上的),人们才加入社会,因而自财产权而确立了自己的社会人格。

▲3权利的演变:

洛克坚决的反对所谓的“父权统治”。

在他看来,父权不等同于君权乃至统治权,因为父权和母权一样,是出于对未成年的子女的爱与保护而存在的,在实际上,父母无权干涉成年子女的思想。

社会受法律约束,没有那个统治者有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此一来,就成了他处于自然状态,而其他人处于公民社会,那么统治者便可以随意宰割他的臣民。

在前面谈到的一开始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不能很好的解决纷争,没有共同的裁判标准,没有公正的裁判者,没有支持正确判决的权力。

于是人们聚集在一起,订立契约,并选出自己的领导者。

这就是人类社会的最初形态。

因为在逝去的黄金年代里,人类单纯正直,信任自己所推选出来的领导者,认为他就像自己的父亲一样能够领导他们走向幸福,于是全心全意的服从。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逐渐堕落,难以再互相信任,于是便立下约定、互相制约,进入了分权的民主社会,由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集团统治的社会终将消亡。

▲4 政府的由来:

人们为了使自己的人身、财产更好的得到保障。

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自愿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的一致同意专门执行,这样,立法权和执行权产生了,政府、政治社会因此二来。

出于政治社会中的人放弃了自然法赋予的权利,转而诉诸于由他们推举出的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政府所制定的有理可据的明文法。

法律不会限制自由,反而在客观上扩大了自由。

由此可见,政府的权力事实上是来自于人民的。

而洛克认为,一个不合格的、不能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人们有权使用暴力等手段推翻它,因为他失去了政府的作用,就不再具有存在的价值。

▲5 分权说:

为了防止专制独裁统治,更好的保护社会公民的财产,洛克想到了权力的制衡,即分权。

他将国家的权力分为三种:

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他的分权思想和现在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有所不同,但仍给后世留下了重要的启示。

法权制定和公布法律,享有指导国家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一个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现行的法律;对外权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

分权说是对专制独裁统治的挑战,对现在得以实现的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是一个启发。

要保护人民的财产,维护社会的稳定,重要的一点就是权力的制衡。

权力的集中导致的后果则是为保护财产而建立政治社会的初衷的丧失,个人所有物、公众福利的沦丧。

洛克的分权思想的核心实际上是限制君主专制,维护资产阶级个人财产权利。

局限于当时的社会和环境,他的分权思想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产物,但仍然无可否定其先进性。

 

●☆提问

▲洛克以来,人们是如何看待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的统治的?

 

答:

洛克已经很明显讲了,就是说少数人如果任意妄为、根据自己的脾性和利益来制定法律、不遵循自然法的话,那么就跟所有人处于战争状态,别人就可以用革命把这少数人推翻。

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就是专制主义,专制主义在历史上是很明显的违反公正、违反正义、违反权利的。

但是现代人更重视的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极权统治。

极权主义也称全能主义,它不大可能发生在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中,而往往在多数人对少数人(起码名义上是如此)的统治中会有全能主义的、不受限制的权力,这时候,法律就非常脆弱了,法治就根本谈不上。

所以,统治的正当性就不在于人数的多少,而在于是否遵循法律,指的仍然是自然法或道德法。

洛克没有看到这个问题,法国大革命以后这个问题才突出出来。

 

•六. 联系实际思考:

如何建立优质政府?

•第一,民主的政府。

•第二,法治的政府。

•第三,高效的政府。

•第四,服务的政府。

●☆洛克《政府论》对当代的启示

(一)政治秩序的起源和本质观

洛克认为,为了确保人们已经拥有的东西,有必要建立一个政治共同体;如果政府僭越了被强加的职权范围,就能够解散它,并创立另一种替代的政治秩序。

这样他建立了不同于同时代的霍布斯的观点,即他将主权者也纳入了共同体的范畴而不是霍布斯的利维坦;同时他思索已建立的政治秩序的崩溃,这也改变了霍布斯的政治共同体解散社会秩序也随之崩溃的理论。

这样也是洛克明显区别于后来的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洛克赞成的是有限的契约理论并由此可以得出有限政府理论,也因此可以承认人的个体自由而这是法治的要求之一;卢梭则是所谓的大契约理想,虽然他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且其共同体也不同霍布斯,但这种契约极易剥夺人作为单个个体的自由。

为此,对于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中国如何在发扬和充实人民民主的同时如何兼顾个人自由的理论和实践,洛克的思想仍很有借鉴意义。

(二)权威和义务观

与政治起源的争论联系在一起的一致同意和契约理论,洛克利用这一同一的基本模式提出了有限政府的这一理论也赋予了个人自由的观点以实质内容;另一方面,洛克强调了对正当权威服从的理念。

他认为,共同体基于成员的一致同意而产生,成员基于共同的福利将部分权力交给共同体成立政府后,人人就都应遵守政府的法律,破坏法律就是毁坏共同的幸福应受到惩罚;同时若政府行使的任期届满或政府违反了为公众谋福利的唯一目的,政府可以依法解散或人们可以重新选择人员或重建新政府。

这里洛克提出了法律是共同体的唯一生活准则,而且人人或者任何组织必须服从法律;政府必须遵守为民服务的理念,而且人民可以合法解散政府或选举新成员或新政府。

这一切对于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的培养是极有意义的。

(三)财产权观

洛克认为人是通过劳动才获得财产权的,并明显划分出了两种合法的财产权:

其一,财产权源于政治社会及财产权完全是人为的结果;其二,私有财产只有通过其他人同意才能合法化。

洛克是现代将财产权合法化的一个关键人物,他认为人在组成政府之前具有多种权利,政府的组建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而且他认为财产权是人作为个体自我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也是免受他人支配和奴役的屏障。

这些观点虽然体现了清教徒的思想,但对于“财产权入宪”后最近仍有激烈讨论的现实有理论指导意义;当然在承认私有财产权的同时,必须考虑财产的合法性问题及兼顾社会的公平问题,尤其是当今热门的弱势财产保护问题。

总之,对于洛克的思想,我们一方面要认真辩鉴、发现他的独特背景和思想理论;一方面联系现实使之有裨益于我国的法治建设。

毕竟,洛克的政治思想一方面体现了近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但另一方面他也是对追求美好和善的人类政治生活的有益而有成果的一次尝试

▲洛克《政府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业已成为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取向。

第一,政府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

洛克从“自然状态”、“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等概念出发,深刻分析了政府权力的形成过程。

他认为,人类社会本来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们依照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行事,他们作为个体享有最大的独立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洛克:

《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页)。

然而,“自然状态”存在三大缺陷:

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有些人由于偏见或者无知,拒绝接受自然法的约束。

二是缺乏一个有权按照法律来判决争议的公正裁判者。

三是缺少一个支持正确判决的公共权力。

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便相互订立契约,把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变私权为公权,并使公权在公共意志之下运行。

政府也就由此而产生。

  第二,政府的职能在于保障人民权益。

洛克认为,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一种先于政府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政府权力的行使绝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而应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天职。

他说:

“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当这一权力为人人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时候,它的目的和尺度既然在于保护他的社会的一切成员——即人类全体,那么,当它为官吏所有的时候,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以外,就不能再有别的目的或尺度”(同上,第108-109页)。

  第三,政府权力必须受限制。

洛克指出,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来进行统治,是与人们组建政府的目的背道而驰的,“如果没有关于权利和财产的经常有效的规定来保障他们的和平与安宁,人们就不会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而加入社会和甘受它的约束”(同上,第86页);但是他认为,统治者在野心和奢侈的怂恿下,却经常想要保持和扩大已有的权力,“不去做人们当初授权给他时要他办的事情”(同上,第70页)。

所以,人民应当对政府的行为时刻保持警惕,并设法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

  第四,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事。

洛克认为,政府应根据法律来进行统治,政府的权威直接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他说,“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同上,第85页)。

洛克强调公民在执法、守法方面应该一律平等,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不能置身于法律之外,“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同上,第59页)。

  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演变的重要成果,洛克在300多年前提出的关于政府权力来源、政府职能、政府行为的论说,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对政府建设的一般要求,对近、现代各国宪政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政府论》中的一些论断,对我们今天要建设的“服务型政府”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其一,服务型政府应当是民主政府。

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的让渡,必须以“公民本位”作为自身运转的轴心。

具体而言,服务型政府制度框架下,公民本位具有“对象性特征”,即政府必须以实现公民利益最大化为运转目标,同时还具有“主体性特征”,即政府必须保障公共意志在公共事务中的支配性地位。

在政府向公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公民需要什么,政府才能提供什么,而不是由政府出于主观意志想提供什么就提供什么。

因此,完善民主制度,实行民主政治,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前提。

  其二,服务型政府应当是法治政府。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对各种经济社会关系真正起调节作用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体系。

历史反复证明,政府的权威来源于法律的权威,没有法律的权威也就没有政府的权威,政府有没有执行力和公信力,最重要的是能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因此,切实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制度基础。

  其三,服务型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矛盾的多样化,决定了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必然与社会和公民的需求发生冲突、碰撞。

缓解这种冲突、碰撞,根本出路在于准确把握和限定政府行政权力的渗透,扩大社会发挥作用的空间。

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把政府不该管的、管不了的事项转移给社会,只有这样才能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

因此,有所为有所不为,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原则。

  其四,服务型政府应当是透明政府。

在现代社会,作为权力所有者的公民,对作为受托者的政府的施政行为,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消除公民与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实现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是世界各国公共行政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今年5月1日起,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国政府在增强自身工作的透明度方面,迈开了前所未有的步伐。

条例的实施,将会对克服暗箱操作、滥用裁量权和行政不作为等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

因此,让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保障。

  其五,服务型政府应当是廉价政府。

财政收入来自于人民,应当服务于人民。

行政运行成本越高,就意味着为老百姓服务的资源越少。

目前,我国的行政成本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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