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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业大学

学位管理文件汇编

XX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XX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5人,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

委员主要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7至11人组成(取单数),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主席、委员应由各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校长办公室会审议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政策、决议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2.审核申请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3.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5.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6.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7.审定学校与学位授予和学位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8.审议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

9.审定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资格;

2.组织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

3.提出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负责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推荐;

5.审查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送审材料,审核学位申请者提交的相关科研成果;

6.审定培养方案;

7.评选和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8.提出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的申请;

9.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委员主持召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含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经应到会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应经过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评定分委员会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凡工作调动、出国一年以上、年满60周岁、健康状况难以适应工作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都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本章程有效期至新章程通过之日。

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XX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受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时,需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第四条对学位申请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要求:

学位申请人应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

凡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能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硕士研究生和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均可授予硕士学位。

授予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

凡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博士生均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六条对学位申请人科学研究的要求:

1.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其研究成果详见各学科培养方案;

2.硕士研究生从事科研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博士不得少于二年;

3.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三章硕士、博士学位申请程序

第七条研究生在达到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系统检测后,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习成绩单以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科学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导师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情况、基础理论水平、领域知识、从事本领域实际工作的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创新能力、主要研究成果及是否达到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进行考核并写出详细的评语,对是否可以进行论文答辩及可否授予学位提出推荐意见。

各学院在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论文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后,认为符合硕士、博士学位的答辩要求时,方可同意其学位申请,进行预答辩,并组织有关人员填写《XX工业大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审批表》中相关规定内容。

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和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证明材料等一并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即可接受学位申请,并组织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工作。

第四章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

第九条为及时送审论文,做到按时答辩,硕士研究生须至少在答辩前一个月,博士研究生须至少在答辩前三个月提交打印好的学位论文。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两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外单位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阅,论文送审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博士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五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外单位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阅,论文送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以上(含一位)评阅人持重大修改意见或者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学位申请者须根据评阅人的意见认真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论文送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评阅人“建议做适当修改后参加论文答辩”持意见的,博士生须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填写《XX工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修改说明》,然后由指导教师对论文修改情况进行审核和认定后,可以申请答辩;如有评阅人持“建议做较大或重大修改,不同意答辩”意见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须根据评阅人的意见认真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论文送审。

第十二条论文评阅过程中注意事项:

(一)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对论文作者保密,更不能由论文作者出面联系聘请论文评阅人或与之接触。

(二)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填写学位论文评议书。

论文评审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向答辩委员会成员发出聘函。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在审核过程中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硕士答辩委员会成员须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5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须有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5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教授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至少应有2名。

导师不得担任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外聘教授担任,负责答辩过程的组织工作。

各学院须委派一名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作为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等情况做详细记录以及处理答辩全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四条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表决投票。

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十五条答辩时应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在此基础上,答辩委员会对答辩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定。

获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时方可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可延长学习期限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宣读学位论文作者姓名、论文题目、导师姓名、职称;

3.学位论文作者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不超过半小时,博士不超过1小时);

4.答辩委员会或其他与会人员提问,但其他与会人员提问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

论文作者对所提问题进行答辩,提问、答辩时间不超过40分钟;

5.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论文作者可对评语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6.论文作者及无关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开会。

答辩委员会成员就学位论文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

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和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获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时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7.复会。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8.论文作者表态;

9.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五章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八条为了便于管理,同一学科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应相对集中。

完成论文答辩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所有的答辩材料整理好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召开会议,对本次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获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者可以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建议授予学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填写《XX工业大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审批表》中的《批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意见书》,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所有的答辩材料、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和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证明材料等整理好后一并报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第二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学位申请者的学位,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按是否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对个别有异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博士学位申请者从提出申请到论文答辩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其中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第二十三条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论文评审的材料传递与寄送过程,否则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校学位办可随机抽取各学科、专业学位申请者的论文,直接组织论文评审和答辩。

第二十五条校学位办受理对在学位申请、论文评审以及答辩过程中的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不予授予其硕士、博士学位:

1.在入学考试中伪造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2.在学位论文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3.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违反著作权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XX工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XX工业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及《XX工业大学保密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位论文密级分类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

为了促进科学进步、学术繁荣和学术交流,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应公开发表。

但涉及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成果推广的内部论文,特别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全校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在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归档等各个管理环节中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等级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级。

公开:

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原则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的学位论文。

内部:

研究成果未列入国家保密范围,但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或商业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

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的学位论文,或虽无涉密项目背景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论文。

 

密级确定为“内部”“秘密”“机密”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第三章学位论文密级申报与审定

第四条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一般应在论文开题之前进行,申请人填写《XX工业大学在读研究生(博士、硕士)发表论文(含毕业论文)保密审批表》,由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学科、学院初审,研究生院复审后,提交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批,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须提供相关涉密项目的主管单位及密级证明材料一份。

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定密申请审批的学位论文,一律不予保密处理。

第五条学位论文密级审定的一般原则:

(一)来源于涉密项目背景的学位论文,论文密级不得高于项目密级,保密期限不得超过项目保密期限;

(二)无涉密项目背景,但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申请论文涉密时需在“申请理由”一栏中,对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具体写明定密依据;

(三)学位论文中相关科研项目(或课题)未定密级、论文本身也未涉及国家秘密,但学位论文中有部分不宜公开的内容(如涉及专利申请、技术转让以及技术或商业秘密等),则学位论文一般定为“内部”;

(四)不属于上述情况或未在规定时间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密级的学位论文均为“公开”;

第六条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布。

第七条涉密学位论文密级或保密期限如在学位论文工作过程中确需调整时,研究生和导师须填写《XX工业大学变更(解除)国家秘密事项审批表》,报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办审批备案。

第四章涉密研究生及其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导师应将涉密项目研究内容分解后让研究生进入课题,尽量减小研究生的涉密范围。

一般情况下研究生接触涉密事项的密级限定为“秘密”级。

第九条参加涉密项目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导师应及时将其界定为“涉密研究生”,填写《涉密人员审查表》,并签署“保密承诺书”,纳入单位涉密人员管理范围。

涉密研究生毕业离校前须签署“保密协议书”,且在脱密期内不得在境外驻华机构或外商独资企业工作。

涉密研究生在读期间无论何种情况的出国(境),必须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研究生按照涉密等级,划分为“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定为“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研究生定为“一般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6个月-1年。

第十条涉密研究生的相关培养环节,如涉密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预答辩、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环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程保密管理,建立档案。

所聘请的专家应具备涉密人员资格,送审的涉密学位论文必须进行编号、登记,并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送审,评审专家须签订的保密协议须与论文同时送出,审后及时收回。

凡属“公开”的学位论文,导师应认真审核,避免将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技术或商业秘密的内容写入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培养单位应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个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并提交培训报告,报告由培养单位负责留存。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涉密部分的制作不得在非保密环境下进行。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环节和学位审核工作的正常实施,原则上涉密学位论文的题目和摘要内容不得涉密。

第十三条涉密学位论文应按照审定的密级及保密年限,在论文印刷本封面和电子版首页右上角使用黑体三号字明确标注,光盘版也需相应密级标注,标注方法如下:

内部年(空白处必须填写保密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秘密 ★ 年(空白处必须填写保密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机密 ★ 年(空白处必须填写保密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

第十四条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制应在培养单位保密委员会指定地点印制。

涉密学位论文预答辩、论文评阅、论文答辩所聘请的专家应具备涉密人员资格,送审的涉密学位论文必须进行编号、登记,并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送审,评审专家须签订的保密协议须与论文同时送出,审后及时收回;涉密论文形成、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文件资料必须及时回收后销毁处理,确保无泄密情况发生。

第五章涉密学位论文作者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涉密研究生申请学位须避免泄露保密内容。

在填报学位审核相关信息时,若涉及保密信息,须在涉密的有关部分用“保密论文”字样替代。

培养单位需将本单位涉密研究生名单统一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涉密学位论文电子版不得通过网络传递。

第十六条涉密学位论文作者申请学位的程序与其他研究生的要求相同,须符合《XX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涉密学位论文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满足学校及所在学科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且内容必须完全脱密,并由研究生院审查后到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涉密学位论文评审的要求。

学院根据导师提供的评审专家建议名单(提供10名专家,其中至少5名校外人员),确定涉密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评审完毕的论文原件、评审意见要通过机要寄送或按规定由专人送返学校。

第十九条涉密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

答辩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技术职务要求与其他研究生相同。

所聘请的专家应是知悉学位论文所涉及的秘密事项的人员,论文作者、导师、答辩委员会成员,对有关论文内容应负保密答辩所需资料事前做好登记,答辩后及时对照收回,确保前后登记数量,资料无丢失。

第二十条涉密学位论文答辩场所的要求。

涉密论文答辩场所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对进入答辩场所人员必须签字确认,手机等电子产品不得带入答辩场所,答辩场所必须配备保密设备。

第六章涉密论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涉密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应将所完成的涉密学位论文印刷本及《XX工业大学在读研究生(博士、硕士)发表论文(含毕业论文)保密审批表》、“保密协议书”以及“保密承诺书”等相关材料交由学校进行妥善保管,个人不得保存。

第二十二条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内暂不送交国家图书馆、科技文献信息库、中国优秀博硕士论文库等校外收藏单位。

第二十三条校图书馆和档案馆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专门单独保管涉密学位论文并建立管理档案。

涉密论文电子版在保密期限内不提供校园网络服务。

第二十四条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满后即自行解密。

在保密期内应对涉密学位论文定期进行密级审查。

符合解密的,应及时解密;保密期满需要继续保密的,应继续保密;需改变密级的,应重新确立密级和保密期限。

由研究生院做出相应结论后,提交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备案。

解密后的学位论文将按照公开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进行收藏和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涉密论文在保密期内均不参与各级各类优秀论文评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和研究生院共同负责解释。

 

XX工业大学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抽检评议是检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方式,其评议结果应作为研究生学位审核、研究生导师考核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导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的指导和把关作用,强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责任和监管意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和《关于开展吉林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抽检结果的反馈与认定

1.“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认定

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按《吉林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文件要求进行抽检,被抽检的学位论文,原则上送3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由评审专家出具书面评议意见,确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标准是:

(1)2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2)1位专家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议。

1位及以上复议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2.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学院,各学院应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二、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1.评议结果与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考评相联系

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学校将对其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

《吉林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文件指出,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结果将作为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指标,对连续3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限期整改、限制招生、停招;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撤销该学位授权点。

2.评议结果与导师聘任、考核相联系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导师要严把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关。

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中,若有一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其中,有2位评审专家认定“不合格”,暂停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有3位及以上评审专家认定“不合格”,暂停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五年内,若累计2次及以上抽检评议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的,解除其导师的聘任,暂停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5年;凡抽检评议意见认为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及其他严重的学术不端等行为的,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解除其导师的聘任。

三、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2.本办法自发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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