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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统计制度方法改革

第三部分统计制度方法改革

2005年是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发展良好态势的关键一年。

为了使统计工作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更好地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统计工作第一要务”的服务理念,我省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搞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实施意见》,作为指导和推动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调研一批、试点一批、实施一批的具体内容,并以《2005年山东省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要点》形式,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逐年、逐项、积极稳妥地展开,力争使我省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有所完善。

第一节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指导思想

和遵循原则

一、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对统计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更好地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统计工作第一要务”的服务理念,始终坚持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努力改革不合时宜的统计制度方法,使之不断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适应统计需求的变化。

积极稳妥地“进、改、创”,即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不断改革,坚持不断创新。

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总体目标是:

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社会主义新山东的总目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核算体系为中心,系统改革统计制度体系,充分运用多种调查方法和组织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简捷、实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山东省情,又符合国际统计标准和一般规则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现代统计制度体系,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职能。

二、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统计制度方法是统计工作的规范,具有标准性和指导性。

在改革过程中,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联动推进”。

(一)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原则。

“立足当前”,即首先满足当前统计服务和统计工作的需要。

“长远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标准及其一般规则、便于进行国际比较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现代统计制度体系。

这两者要紧密结合起来。

(二)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

随着经济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社会各界对统计的需要越来越大,越来越高,越来越细,要正确处理需求无限性和能力有限性的矛盾,努力提高对统计需求的满足程度,同时兼顾可能,不承诺目前做不到的事情。

(三)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

要分清轻重缓急,坚持分类实施和重点推进。

所有的改革项目分为三类,即调研类、试点类、实施类,就是要调研一批、试点一批、实施一批。

对国家确定的改革内容,必须坚决实施;对于以省局正式文件下发部署的改革,也一定要实施;对于有需求但目前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其他改革项目,要分清轻重缓急,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

(四)坚持整合、协调、互补、共享的原则。

要加强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的统计资料、现有的统计渠道,特别是部门统计资料,实现有机整合,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专业、不同部门的统计需求,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五)坚持既考虑国家统计需求,同时最大限度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

要朝着覆盖全社会、反映全社会的方向发展,拓展全行业统计,最终实现统计调查范围的无缝覆盖。

(六)坚持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与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

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要上水平、提档次,必须做好结合的文章,只有将两者统一纳入到统计改革的大局中通盘考虑,系统设计,才能体现统计生产力的先进性,才能发展先进的统计生产力。

三、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应当营造的工作环境

(一)与时俱进的创新环境。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思路已经确定,全省上下精神振奋、斗志高昂,必将对各方面工作产生巨大影响。

统计部门作为反映经济社会信息的主体部门,应当牢固树立“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统计工作第一要务”的服务理念,在全省统计系统形成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改革氛围,用新的思维考虑统计发展战略,用新的观念研究统计改革问题,用新的思路指导统计改革实践,用新的工作方式认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积极进取的干事环境。

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会出现任务增多、困难增加的局面。

“加法”是大势所趋,“减法”是迫切需要。

要正确对待和处理统计改革中的“加法”与“减法”的矛盾,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改革中的问题。

通过开展统计改革,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提高统计部门的地位,更多地争取各级政府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要把全省统计系统培养锻炼成为一支特别能战斗的队伍,千方百计把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弘扬干事创业的进取精神,建立干事创业的激励机制,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努力完成各项改革任务,为统计部门赢得应有的社会地位。

(三)科学有序的管理环境。

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内容多、情况复杂,应当强化综合管理和协调。

对重复交叉的项目,要统筹规划,运用整体设计思想,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减轻基层负担。

对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改革内容,要在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之间进行合理分工,借助部门统计的力量,发挥部门统计的作用。

对某些能利用已有的统计制度,或适当开展一些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就能满足需要的改革项目,要合理设计与有效组织,避免再层层布置。

各级统计部门要重视统计制度的管理,既要保持强烈的改革意识,也要遵循统计工作内在的科学规律,加大整体改革力度,强化综合协调作用,提高统计改革效率。

(四)上下一致的行动环境。

现行统计管理体制决定了省、市、县之间各项统计改革和建设工作的联动性。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框架已经确定,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研究方案,逐步进行部署和实施。

全省上下要紧密围绕各项改革重点,认真研究组织实施方式,合理安排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各项改革取得成功。

要认真总结改革过程中的新发现、新突破、新经验、新问题,用于指导和更好地推动全省统计改革。

全省统计部门要协调一致、上下联动,为顺利完成新时期各项改革任务提供制度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节改进和规范国民经济核算制度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1985年我国正式建立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统计制度,开始在国民收入的基础上计算国内生产总值,至1993年,MPS体系与SNA体系同时运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1993年国家统计局取消了国民收入统计,修订完善《国民生产总值统计报表制度》,在1992年国内生产总值四张报表的基础上,新增五张综合报表。

我省于1995年初步实现了省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全面过渡,国内生产总值成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核心指标,基本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1993年颁布的国民账户体系(1993年SNA)相衔接。

到目前为止,国家和省、市、县四级都开展了年度和季度GDP核算工作,并逐步改进和完善GDP核算制度。

一、《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的实施

为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增强国民经济核算在总体框架、基本原则、计算方法上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以及指标的国际可比性,2000年以来,国家对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做了重大修订,形成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于2003年逐步实施。

新体系在结构上更加严谨,充分反映了国民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在内容上更加丰富,涵盖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运行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在方法上更加科学,既考虑到需要,又考虑到可能。

新体系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管理和对外交流工作的需要。

(一)新体系的总体框架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由五张基本核算表、一套国民经济账户和两张附属表组成。

五张基本核算表包括国内生产总值表、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国际收支表和资产负债表;一套国民经济账户包括经济总体账户、国内机构部门账户和国外部门账户;两张附属表包括自然资源实物量核算表和人口资源与人力资本实物量核算表。

基本核算表和国民经济账户是本体系的中心内容,它通过不同的方式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进行全面的描述。

附属表是对基本核算表和国民经济账户的补充,它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所涉及的自然资源和人口资源与人力资本进行描述。

(二)新体系的改革内容

新体系比1992年版本更加完善,主要有:

1、新体系去掉了1992年版本中保留的MPS内容,如物质生产部门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划分及其相互间的转换模块等等。

这样新体系更加与国际上1993年SNA相衔接。

2、1992年版本在投入产出核算中虽然也提到了供给表(V表)和使用表(U表),但未加详细说明。

新体系对供给表和使用表都给予详细说明,从而使投入产出核算更加完善。

3、新体系在国际收支核算中增加了国际投资头寸表。

4、新体系增加了自然资源实物量核算,这对完善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同时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也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5、新体系对某些核算项目的分组更细,从而与国际上通行的分组更加靠近,如GDP生产法和收入法核算中将工业细分为采掘业、制造业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支出法中将建筑安装工程中的住宅单列等等。

二、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改革内容

国内生产总值(GDP)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

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中间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收入分配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与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价值之和。

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

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

2003年以来,国家对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内容有:

(一)GDP中文名称的改变

长期以来,各级统计部门习惯于把地区GDP称为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如:

山东省国内生产总值等等,实际上,这种中文名称并不科学。

根据国统字[2004]4号文及鲁统字[2004]12号文的精神,从2004年1月起将地区GDP的中文名称作如下调整:

地区GDP的中文名称改为“地区生产总值”;特定地区的GDP用行政区的名字作定语,如“XX省生产总值”,简称为“XX省GDP”。

各地GDP 称为“各地生产总值”。

如山东GDP的中文名称为“山东省生产总值”。

国家、省、市、县各级GDP英文名称不变,山东省生产总值即山东省GDP。

国家GDP的中文名称也不变,如中国GDP的中文名称仍为“中国国内生产总值”。

(二)基本分类的调整和使用

  1、目前暂时使用并对外公布的产业部门分类

从理论上讲,产业部门分类应该是根据主产品的同质性原则对产业活动单位所进行的部门分类。

但是,在现行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中,受资料来源的限制,产业部门分类所采用的核算单位就是现行专业统计所采用的统计单位。

GDP核算目前暂时使用并对外公布的产业部门分类,为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

 随着统计基础状况的改善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修订,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中的产业部门分类需要作进一步地调整和细化。

2、按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试算地区生产总值

根据国家规定,从2003年统计定期报表开始,各专业统计统一使用新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为配合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全面实施,使GDP核算向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平稳过渡,从2003年年报和2004年定期报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按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试算地区生产总值工作。

新旧两种行业分类同时上报,但新行业分类暂不对外发布使用。

正在使用的产业部门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

试算的新产业部门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一、第一产业

一、第一产业

农业

农业

林业

林业

畜牧业

畜牧业

渔业

渔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第二产业

二、第二产业

工业

工业

建筑业

建筑业

三、第三产业

三、第三产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保险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

社会服务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教育、文艺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教育

其他行业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三)人均GDP计算方法的调整

人均GDP是一定时期内GDP与同期人口平均数的比值。

按照国际标准,人口平均数应该是同期平均常住人口。

我国在核算制度中也规定,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人口数都采用常住人口。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区在计算人均GDP时,使用的人口数据的口径不尽相同,一些地区采用户籍人口数,一些地区采用常住人口数。

在改革开放初期,流动人口比较小,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之间差距不大,采用常住人口数和户籍人口数计算的人均GDP差别也不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地区间人口流动日趋频繁,一个地区的户籍人口与常住人口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采用户籍人口计算人均GDP,已难以客观地反映一个地区的实际情况。

为了准确地计算各地区人均GDP,国家统一规定从2004年起采用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

山东省在计算人均GDP时,已经采用常住人口,但市、县两级在计算人均GDP时仍采用户籍人口。

省统计局从2005年起,逐步改进市、县级人口统计方法,以利于今后省、市、县三级都采用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

(四)GDP的核实与发布

我国自1985年建立GDP核算制度以来,在GDP发布程序方面经过了多次改进和完善,但目前的GDP发布程序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是数据发布时间不合理,容易将预计核算数误认为实际核算数,从而怀疑GDP数据的可靠性和严肃性;二是没有建立定期修正和调整机制,即使在获得较全面数据后,往往只调整GDP绝对量而不相应修正增长率;三是不符合国际惯例。

为了进一步规范GDP核算工作,提高透明度,国家统计局参照国际惯例,对GDP核算和数据发布进行了重大改革,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也随之做出相应调整。

1、年末不再公布当年GDP预计数据。

2、年度GDP初步核算数于次年1月—2月发布;初步核实数于次年8月份发布;最终核实数于隔年8月份发布。

季度GDP数据于季后15日公布初步核算数;季后45日公布初步核实数;隔年8月公布最终核实数。

3、根据年度GDP最终核实数对全年各季度GDP初步核实数进行调整。

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都要对上一步骤公布的数字进行修订,既要修订GDP总量,也要相应修订增长速度。

4、为提高我国GDP及增长率数据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在该数据发布时要同时发布相关重要数据,必要时还应公布核算方法。

5、除特殊情况外,国家和各地区原则上都不再对外公布月度GDP数字。

另外,在遵循以上GDP发布程序同时,各省、市统计局核算数据未经上级统计局审核评估前不得对外公开使用。

(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核算制度

为准确把握我省非公有经济发展状况,更好地为地方党政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从1997年开始开展非公有经济核算的省级试算工作,2002年省统计局与省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发文(鲁统字[2002]55号),正式建立了山东省非公有经济统计核算制度。

1、非公有经济的概念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港澳台、外商所有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其中,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居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两部分;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2、非公有经济成分的划分方法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号文)对非公有经济的划分作了具体要求:

非公有经济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纯非公有经济,即个体私营、外商独资和港澳台等独资经济;二是混合联营经济,即股份制经济、外商合资合作和港澳台合资合作经济,对混合经济中非公有经济成分,原则上按照“注册资本金”中外商、个人所占比例来划分非公有制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三是对没有执行按经济类型分类和情况较为特殊的一些行业,则主要从“营业收入”或其他角度来划分,具体如下:

(1)农林牧渔业:

我国的农业生产单位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农场,一类是农户。

对于农场,不论其经营方式如何,均列为公有经济;对于农户,凡依靠土地(水面)从事种植养殖及渔业等生产活动的,因土地、水面为国家所有,其经济成分仍为“集体经济”,其它生产活动如家庭养殖捕捞等为“私有经济”。

因此第一产业中属于非公有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范围主要有:

其它农业、畜牧业(家庭养殖)、捕捞等。

(2)建筑业:

目前,全国统一采用“间接法”计算建筑业增加值,即通过全社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来计算。

规模以上投资完成额,采用全面调查收集资料,规模以下投资主要是农村集体,个体投资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取得资料,然后根据投资所有制类型划分非公有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

(3)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

主要采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来间接计算。

规模以上商业企业,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规模以下商业企业则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取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并划分非公有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

(4)房地产业中城镇、农村居民自有住房折旧全部归入个体经济。

(5)社会服务业:

包括旅馆、旅游、理发、美容化妆、沐浴、日用品修理、娱乐服务、社区服务等等,这些行业的资料一部分取自工商局、税务局有关报表,另外不定期进行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取得资料,以及根据第三产业普查资料、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等资料推算。

3、非公有经济核算的基本表式和总量指标:

根据非公有经济成分的划分方法,以及资料情况,目前我省非公有经济核算有两张基本表式,包括非公有经济增加值表和基本情况表,总量指标为非公有经济增加值和个体私营经济增加值。

三、我省GDP数据质量评估与监控

(一)GDP数据质量评估与监控的基本要求

GDP数据质量评估与监控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制度方法,切实做好与相关专业和部门统计资料衔接与协调,逐级建立GDP数据质量岗位责任制,逐级建立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逐级评估审核GDP数据。

GDP数据质量评估与监控的主要内容是年度和季度GDP生产额,重点是GDP总量及增长速度,包括主要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同时也对GDP生产法和支出法之间的差距进行评估。

(二)GDP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GDP数据质量评估办法明确规定了GDP总量及其增长速度(包括现价、不变价),各行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价格缩减指数和相关系数,以及详细资料的报送要求。

尤其对GDP总量,增加了相关指标的控制办法:

1、增加值率:

在经济效益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该比例较为稳定,年度之间不超过1个百分点。

2、GDP生产法与支出法之间差额应在2%以内。

3、全部税收(国税+地税)占第二、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每年应有明显上升,尤其是该比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必须有明显上升(至少0.5个百分点以上)。

4、地方财政收入占第二、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每年应有明显上升,尤其是该比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必须有明显上升(至少0.5个百分点以上)。

5、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为1.02~1.30之间;电力消费弹性系数即全社会电力消费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应在0.90以上。

6、本地GDP占全省GDP的比例:

连续三年不能有较大变动,一般应在2个百分点之内。

(三)应注意的问题

1、GDP核算内容广泛,涉及全社会各产业、各行业,数据间的比例关系复杂,检验评估某一个指标时应用多种比例关系进行综合分析,不能简单化。

2、对价格体系统计不健全的市,应尽快建立完整的价格统计体系。

3、为了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可靠,各专业、各行业、各产业应建立相应的数据监控办法。

4、为了保证数据的时效性,统一规定各市GDP季报上报时间和上报方式。

四、建立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

近年来,各省市区GDP汇总数据与国家统计局核算数据之间,各市GDP汇总数据与省核算数据的差距呈扩大趋势。

如何逐步缩小这种差距,提高地区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已成为目前统计工作的当务之急。

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正式建立了省级GDP数据联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也针对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下发了文件。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联审规定,增强GDP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逐步使省、市之间GDP核算数据的差距缩小到合理范围内,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也陆续下文,提出了建立市级GDP数据联审制度的要求。

(一)市级GDP数据联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省统计局要建立对各市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管理制度,分专业审核、分专业评估、核算总把关,重点强化省对各市主要经济指标的审核把关,保证省级数据与各市汇总数据的协调衔接。

每季季后,省统计局核算处对各市上报的GDP季报及附表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省、市两级有关人员,对市级GDP数据进行联审,审查GDP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严把数据质量关。

各市应以省联审后反馈的数据为准对外发布和使用。

(二)逐步建立GDP核算下算一级制度

在逐步改进和完善市级GDP数据联审制度的基础上,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GDP核算下算一级的各项准备和试点工作。

在条件成熟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实行GDP核算下算一级制度,即国家统计局直接计算各省的GDP,省统计局直接计算各市的GDP,各市直接计算所辖县市区的GDP。

目前,有条件的市可先试行GDP核算下算一级。

鉴于GDP核算的复杂性和目前乡镇一级统计工作实际状况,取消乡镇GDP核算制度。

(三)各行业增加值联审评估办法

1、农林牧渔业

(1)现价第一产业增加值率会随着农业的丰欠、农产品生产价格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升降有所起伏,一般情况下,年度之间的比率不会有较大波动,控制在1个百分点之内。

(2)在计算不变价增加值时,价格缩减指数应使用农调队编制的以农业产值为权重的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而不能使用以销售额为权数的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

缩减指数应换算成以2000年为100的定基价格指数。

(3)增加值增长速度一般不能高于总产值增长速度,如果增加值增长速度高于总产值增长速度,需附报当期和前两个季度的中间消耗、总产值、增加值率以及相应价格变动情况的详细资料。

(4)农林牧渔服务业目前仍暂不放在农林牧渔业中。

各市在使用农调队统计的增加值增长速度时,应考虑农林牧渔服务业口径变动的影响,调整农调队统计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并附报当期和上期详细的调整依据。

2、工业

(1)在计算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时,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不能高于工交处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不能高于企调队调查的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如果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与企调队提供的数据有差异,需附报当期和上期规模以下工业抽样框企业的分行业大类总产值、构成和相应价格指数的详细资料。

(2)在计算规模以上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和规模以下工业不变价增加值时,根据工交处和企调队的要求,缩减指数应使用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中的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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