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资料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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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资料汇编

 

温州市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资料汇编

 

温州市农业局经管处

二○一一年九月

 

 

1、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

2、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一号文件

附4: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实施意见

(试行)…………………………………………………………12

3、市委一号文件附5:

关于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的实施意见(试行)……………………………………………29

4、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温政办[2011]81号)…………………………………………35

5、关于印发《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操作程序

(试行)》的通知………………………………………………39

6、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应引起重视的几个共性问题…………45

7、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图……………………………49

8、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日程安排表…………………50

9、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公开信……………………52

10、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公告………………55

1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表………………………………56

12、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情况公示……………76

13、人口调查登记表………………………………………………77

14、人口调查公示…………………………………………………78

15、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的公告……79

16、关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告…………80

17、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权享受对象申报(校对)的

公告……………………………………………………………81

18、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清册公示………………………………84

19、关于要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请示…………85

20、关于同意**村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批复……86

21、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87

22、关于同意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94

23、关于要求核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95

24、股份经济合作社筹建工作报告………………………………96

25、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在首届股东代表大会上的表态讲话

…………………………………………………………………98

26、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草案)………………………100

27、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董事会、监事会选票格式

………………………………………………………………102

28、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暨成立大会议程………104

29、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105

30、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暨成立大会主持词……118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8日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第九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财政、金融、工商、质监、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科技、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

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

(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

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

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七条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社长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五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成员可以与其他村级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和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二)拟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五)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

社监会主任或者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三十条 社员大会选举、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

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过半数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大会授权的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

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须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社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经济合作社选举的,社员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三十二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要求应当书面向社管会、社监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社管会、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社管会、社监会不召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集。

第三十三条 社员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社员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第三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社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

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员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当纳入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

第三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按章程规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认为村经济合作社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经济合作社收费、集资、罚款或者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及会计委托代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经济合作社财产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其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农村改革试验的要求,现就我市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重大部署。

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是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课题,温州是我国第一批农村改革试验区,过去曾经探索了不少农村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今后要在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中闯出新的路子。

从我市情况看,在推进现代化过程中,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滞后,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深层次矛盾问题尤为突出。

由于农村土地、资产、户籍等制度和经济社会管理体制的制约,各类要素不能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既严重阻碍了农村发展,也影响了温州现代化进程。

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两创”总战略的实际行动,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是我市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我们必须按照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着眼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致力于调整农村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真正让城乡资源要素无障碍地自由流动,真正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对城乡统筹发展的主导作用,为推进温州转型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乡统筹为根本方法,以要素市场化为导向,以“三分三改”为核心,以农村住房改造集聚建设为切入点,以功能区和中心镇建设为平台,以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为保障,大力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为加快城市化进程和推进新农村建设,为加快转型发展、再创温州辉煌提供强大动力。

(二)总体目标。

经过五年的努力,在农村土地、住房、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城乡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制度,农业经营体制、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关键环节,在村镇管理体制、城乡建设体制和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建设等重要方面,建立起城乡相对接和一体化的体制机制,并在改革试验中逐步加以完善,基本改变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明显缩小城乡差距,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使温州成为体制机制更活、发展后劲更足、带动能力更强的城乡统筹改革先行区,为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到2015年,我市“1650”大中小城市网络型组团式都市区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城市化率达到68%以上,超过长三角地区和全省平均水平;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农房集聚改造率达到30%;农村要素市场化水平、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全省和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基本确立,城乡一体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均等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三)基本原则

1、“三分三改”,联动推进。

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最根本的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最核心的是要素无障碍流动和市场化配置,主要内容是实行“三分三改”。

“三分”,是指政经分开、资地分开、户产分开。

政经分开就是把村“两委”组织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开,把农村居民社会成员身份和经济成员身份分开,保障村级组织坚强有力正常运转和社员正当合法权益;资地分开,就是把非土地资产与土地资产分开,为分类处置创造条件,使各类资产能够正常自由流动,实现优化配置;户产分开,就是把户口与产权关系分开,使农民在农村所享有的各项权益不因户口转换而改变。

“三改”,是指股改、地改、户改。

股改就是对村级集体经济中的非土地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而土地资产则建立土地合作社,保持集体所有性质不变;地改就是农用地在“三不变”(权属不变、用途不变、量质不变)的前提下进行流转,宅基地的用益物权用来帮助农民进镇入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户改就是以“两实”(实有人口、实有住所)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要把“三分三改”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贯穿于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通过“三分三改”的联动推进,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从而使农民转变为市民、农村转变为社区、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

2、试点先行,有序推进。

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区域差异性大,在实践中必须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原则。

各地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区域推进上可选择若干乡镇先试,在改革内容上可选择若干方面先行。

在先试先行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向面上有序推进。

3、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的目标,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在突出“三分三改”这个核心内容的基础上,重点搞好村镇管理体制、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户籍管理制度、农村产权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和建设,力争在关键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推进我市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向纵深发展。

4、政府主导,和谐推进。

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推进过程中,既要发挥市场“无形之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更要发挥政府“有形之手”对城乡统筹发展的主导作用。

特别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资金投入、配套建设等方面,各县(市、区)和镇要发挥主体作用,做到积极有为,为各项改革推进提供动力支持和制度保障。

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涉及重大利益的调整和分配,必须坚持以民主促民生,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依规依政策办事,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环境、完善社会保障、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生活品质上,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以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为切入点,推进中心镇和新农村建设

1、实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

按照温州大都市区的总体规划,将我市的城乡结构调整为以大都市核心区(三区、洞头、瓯江口、瓯江北岸及上塘)为主中心,以乐清、瑞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六个县城为副中心,以50个左右具有区位优势、产业依托和自身特色的中心镇为重要节点的“1650”大中小城市网络型组团式都市区发展新格局。

在大都市主中心、副中心地区,依据原有的发展基础、功能组合、发展趋势等条件,打破原有的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限制,规划建设大都市区的功能区,实行区镇合一体制,有多个乡镇(街道)的,则撤销乡镇(街道)建制,在功能区(镇)下面设置相应的办事处;其他地区实施乡镇撤扩并,建设区域性中心镇。

全市建设50个左右具有区位优势、产业依托和自身特色的中心镇,并最终发展成为小城市。

2、推进中心镇及功能区建设。

整合资源、提升效能,积极培育中心镇,鼓励农村人口向功能区和中心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公共服务向建成区集中,切实解决村镇低、小、散问题,推动中心镇向小城市发展,功能区向新城区提升。

3、以“四个一”为抓手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

按照“政府主导、村民自愿、操作规范、节约用地、统筹推进”的原则和“农民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要求,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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