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矿山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思考范文大全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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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山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思考范文大全修改版

第一篇:

关于加强矿山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思考

关于加强矿山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思考近年来,若羌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拥有丰富矿产资源的若羌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今年若羌更是以“率先发展年”为契机,吸引了一大批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大企业、大集团前来投资开发,其中矿产资源的开发尤为突出。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投资成本较高,矿山企业投资主体也日渐多元化,投资者之间转让企业股权的现象日趋普遍,转让形式也日益复杂。

由于股权转让比较隐蔽,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收政策间隙来逃避缴纳税收的问题较为突出,也成为若羌县国税局重点关注的问题。

如何加强矿山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问题,探讨如下:

一、矿山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税收管理现状

矿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企业多以自然人投资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额较低,公司内部各位股东按照出资额比例占有股份,在股权转让时一般仅就原注册资本金占有股份转让,截止目前,矿山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均以平价转让,未出现股权增值,税务机关对此未征收税款。

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一)股权转让不能真实体现资产转让。

新成立矿山企业存在财务核算不健全的问题,企业成立初期在获得采矿证、探矿证时,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必要的企业支付费用均未列入财务核算中,导致出现财务核算的体外循环,致使后期转让股权时,仅体现股权转让金额,未体现资产转让金额。

(二)财务人员固定性较差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

税收管理员积极向新成立的矿山企业宣传辅导税收政策,确保矿山企业各项税收政策执行到位,但因财务人员素质不高,并且频繁更换财务人员,使企业无法持续履行好税收政策。

(三)纳税人有意隐瞒股权转让真实信息。

小规模矿山企业持续性经营不长,在企业名称不变的情况下,企业股东发生着变化,根据不完全统计,在2010年就有若羌县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等30多家矿山企业先后变更了股东,由于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仅是原出资人的变化,从企业财务账目上也只能反映新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未反映具体转让金额,股权转让各方为了逃避相关税收,往往达成默契,签订一份平价转让或低于实际转让额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税务部门仅查阅纳税人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股东记录等相关信息,调查取得真实转让价格信息存在很大难度,税款存在流失的可能。

(四)存在程序导致的税务机关监管滞后。

对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交易过程及交易结果地税部门不能全面监控,矿山企业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后,纳税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由此税收征管行为滞后。

纳税人在工商登记变更后不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变更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获取股权转让的动态信息。

二、矿山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税收政策依据

目前,与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有关的地方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股东转让股权的适用税种和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东转让股权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对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不在同一地的,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三)股东转让股权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核定。

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

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四)股东转让股权的纳税环节和申报缴纳。

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计税依据难以核实。

影响个人转让股权价款的因素很多,个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转让形式多样性。

转让方与受让方(尤其受让方也是自然人时)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税务部门无从查证,也无法引进第三方信息调查。

还存在股权已转让,但不依法变更的现象。

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还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变更登记均未要求提供股权转让协议。

国税函〔2009〕285号文《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这一规定中,什么情况下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什么情况下属于有正当理由,将股权低价或平价转让给关联方是否属于正当理由,净资产指是股权转让日的帐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

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细化,便于基层贯彻实施。

(二)代扣代缴制度落实不到位。

《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股权变更形式多样、内容复杂、政策性强,扣缴税款的计算要求转让方

提供取得原股权的成本,扣缴义务人难以判定和准确计算。

这对转让方来说涉及到商业秘密或隐私,可能不愿提供,转让方也不相信受让方能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所扣税款,因此,股权转让方被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较少。

若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当转让方个人与受让方不在一地,尤其是转让方个人不在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时,征管难度较大。

(三)配套政策不完善。

国税函〔2009〕285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及国税发〔2006〕162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也没有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下,仅取得了财产转让收入没有被扣缴税款的纳税人设定自行纳税申报义务。

同时自然人流动性强,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个人实施税收征管,税务部门执法手段不强,找人难、调查取证难、文书送达难、核定征收税款程序难、处理难、执行难。

四、加强矿山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税收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税法宣传辅导力度。

针对投资者、企业法人对税收政策不熟悉、纳税意识不强及恶意规避税收的现实,税收人员应加强对股权转让企业的税收辅导,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二)引入中介评估定价机制,完善核定征收体系。

对所有股权转让的矿山企业引入中立的第三方中介结构,即:

有采矿权(探矿权)

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定价。

(三)建立信息传递机制。

工商部门按月将股权变更信息传递至地税局,建立起信息沟通的长效机制,工商部门在办理矿山企业股权变更时,必需要求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对其税款进行清算,并且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切实对股权转让税务管理提前介入,达到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的目的。

(四)强化链条式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时,对其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对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对吊销采矿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及时传递国税局,对转让资产进行税款清算后,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篇:

加强大企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加强大企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李锋满洪洋姚望

大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纳税群体,在我国现阶段税收收入比重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由于大企业管理是按企业集团模式,与现行按税种、按属地管理的传统模式有很大的差别,基层税务部门在实践过程中难免在认识和管理上有不到位的地方,走不出原有管理模式的囿围。

如何抓住税收收入龙头,加强大企业的税收征管,探索新的税收征管机制,已成为当前税务征管工作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从大企业的特点、征管现状,提出加强大企业税收征管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一、大企业税源户的特点

1.较大的资产规模和庞大的管理机构,税源结构复杂性。

例如,武昌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湖北公司),总资产拥有23亿元,总机构下设13个职能处室、16个地市销售分公司,527个加油站,分别由66个国、地税务分局(所)管理。

2.销售业务量大、市场覆盖面广。

以中石油湖北公司为例,现有员工6300多人,资产型油库5座,总库容40多万方,投运加油站近527座,销售网络覆盖湖北全省,年销售量240多万吨,占全省加油站总数的近20%。

3.行政、财务管理集权,集团管理决策性。

大企业在行政管理上实行人权财权集中管理的方式;财务管理上,各子公司、分公司实行派出制,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方法均由集团财务部门统一公布实施;各项资产、生产经营资金均为集团统一调配。

4.关联交易业务多,税源关联横向性。

由于大企业机构设置庞大,同时在大宗材料、备品备件、成套设备上实行集团统一采购,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业务。

5.财务税收专业化水平较高,依法纳税和维权意识性。

大企业大部分都比较重视财务管理和税收规划,大都聘请了具有法律、会计和税务注册资格的高级人才,财务制度规范,税收筹划水平高,具有很高的维权意识。

二、大企业税收征管现状

(一)在企业方面

大企业要面对纵横交错的税务局、分局(所),即横向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构或一个税务机关内部不同税种管理部门;纵向多个层级的省、市区、县税务机关分别面向企业集团总部、分、支机构,这客观上造成重复管理或管理信息不对称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不仅增加企业的纳税风险,也隐含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二)在税务部门方面

1.缺乏基层的大企业专门管理机构。

市以下没有专门的大企业管理机构,各区局管理大企业事务和纳税服务职责分散在税政、征管、纳税服务等部门,大企业管理事务无形中成了相关管理部门的副业,人员配置相应受到影响。

2.大企业专业服务要求高,税收管理人员素质不相适应。

类似于中石油湖北公司这些大企业一般拥有大批法律、财会、税收、管理等方面的高素质专业人员,且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多样,经营涉及多个行业、跨多个地区,税收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相比之下,税务部门缺乏精通法律、财会、计算机和企业管理流程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管理上往往出现力不从心和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3.税务机关对大企业个性化服务需求不能给予很好的满足。

一方面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较完整的、操作性强的大企业征管办法,大企业专业化管理质量和效率不高;另一方面国地税信息共享程度低,制约深层次纳税服务。

4.缺乏统一的大企业信息采集平台。

由于大企业信息平台尚未建立,难以对大企业实行实施分析、评估,在税务系统统一的系列软件中,很难查找有关大企业的完整全面的基本信息、税收机构、经济税源变化等资料,因此,税务部门无法对企业的组织构架、纳税能力、获利能力、可持续发展等情况进行正确的适时综合评价、预测和分析,从而不能有效开展对大企业的税源监控、专业化管理。

三、完善大企业税收征管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针对当前大企业复杂专业的特点和国税机关尚未完善的大企业管理与服务体系的现状,完善大企业的税收管理服务,要坚持“专业化管理、个性化服务、管理和服务并重”的理念,以税法遵从度为最终目标,以打造大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大企业税收管理系统为重点,以提升管理员素质完善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岗责体系为保障。

1.健全大企业税收管理系统,规范大企业税务管理机构,实现专业化管理。

大企业是各地举足轻重的重点税源户,加强企业管理,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

建议进一步明确大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在各区局设大企业管理科。

在此基础上,各级税务机关要确定辖区内不同

层次的管理服务重点。

原则上对确定为本级定点联系的大企业,税务机关要进行以税收分析、税收评估、税收监控和税收检查4项内容为主的征管情况分析和征纳信息收集,以便确定对本定点联系大企业的管理重点和服务内容。

对于本级定点联系的大企业属于上一级大企业分支机构的,本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上级的管理和服务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及时将本局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上报,特别要及时上报企业的政策执行诉求和管理要求,以实现统一规范的管理和服务目标。

2.提升管理员素质,建立健全岗责制,为大企业管理和服务提供人才保障。

根据本地区大企业情况,明确各级大企业管理人员数量,明确大企业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建立一支专业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团队。

立足现实,坚持“专业化管理、个性化服务、管理和服务并重”的理念,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大力开展专业技能岗位培训,针对大企业的特点,重点进行财务分析、电算化会计、纳税评估和防范税收风险分析方面的培训,特别是要熟悉大企业财务软件的操作,掌握财务软件中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规则,能找出重点监控的会计科目及相关凭证,从而提高电子查账的能力。

3.统一大企业管理服务制度,提供个性化服务。

按照税务风险管理的总构架,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合理分解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职责,把税收风险分析、专业纳税评估、大企业的风险监控应对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风险管理职能,从属地的税收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把制度性安排、事务性管理服务职能保留在属地管理的职能中;把综合素质较好的税收管理员配置到风险等级高、业务复杂程度高综合技术要求高的专业管理岗位。

4.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重点建立大企业组织机构、管理企业的基础资料库和大企业的申报资料库、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分析模型等。

比如完善中石油湖北公司的税源户管管理、尽量杜绝漏征漏管户,一方面充分运用公司的内部管理信息资源,抓住基础税源户管,经常到中石油湖北销售公司的相关管理部门了解和掌握该公司所有企业最新资料信息,从中发现和选出应办税务登记户;另一方面采取与中石油湖北公司财务部门等上级主管部门协调、举办培训和上门宣传、按月催报、纳税评估等多种办法和手段,逐步提高其纳税意识

第三篇:

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熊敏

摘要:

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税源控管缺位、征纳秩序混乱、税收管理手段不足等问题。

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建筑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施工环节多、生产周期长、作业流动性大,建筑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能力不强以及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低。

提出了加强部门联动、前置税源监控、突出项目管理、强化纳税评估、加大税收宣传和稽查处罚力度等对策。

关键词:

建筑业;税收征管;项目管理

随着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投资项目越来越多,投资金额越来越大,逐步成为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税源。

但是,在建筑业对税收贡献日益增大的同时,由于建筑业的自身特点,给建筑业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

本文对建筑业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就如何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目前我国建筑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税源控管缺位

1.部门配合机制缺位,管理措施乏力。

税务部门与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协调和配合机制,对建设工程的情况未及时沟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隐患。

第一,在竞招标过程中税务部门未及时介入。

建筑工程实行竞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色。

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而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但税务部门却不参加竞招标过程,导致不能从源头上把握建筑工程的施工计划,难以对纳税人的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

第二,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协调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项目的最终造价,从而确定最终应缴税金,不能及时清缴税款,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建筑工程项目分散,挂靠、分包、转包项目多,控管难度大。

由于建筑项目开发周期长、工程项目流动分散,建筑工程在立项时,虽然在建委、计委、税务等部门均有登记,但是承建单位并未登记,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工程项目开工、进度、完工结算情况。

而且一个外来经营建筑企业往往有多个工程项目,但是这些工程项目大部分都是挂靠经营的,工程承包者向建筑企业支付一定管理费,利用建筑企业的名称开展建筑业务,开具建筑业发票。

还有一些异地工程,工程的分包、转包不规范,甚至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造成了税收控管难度大。

(二)征纳秩序混乱

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利用“甲方供料”滞纳税款或偷税问题突出。

受利益驱动的作用,许多建筑业纳税人想尽办法利用政策制度不完善和行业特点,为了谋取私利,不惜以身试法,偷逃国家税款。

尤其是建筑企业往往利用“甲方供料”延迟缴纳税款或偷税。

现在有一些建设单位(甲方)出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或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自己提供建筑材料给建筑单位(乙方)使用,双方约定定期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结算,这就是建筑业中的“甲方供料”现象。

按照现行营业税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

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生产周期长,企业一般要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竣工,才办理“甲方供料”结算手续,申报缴纳营业税。

然而这些建筑材料已经实际使用,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使用时缴纳税款,由此造成税款延迟缴纳。

还有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已经竣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却长期不办理结算手续,滞纳国家税款。

甚者更有少数单位在工程结算时,由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施工单位按差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纳税,偷逃国家税款。

从税务稽查部门了解的数据显示:

每年税务查补的偷、漏税款中有近30%与建筑业有关。

2.不同辖区行政争税造成建筑业税收大量流失。

在部分地区,由于财政收入较为紧张,同级行政存在相互之间争抢税源的情况。

为增加本级财政收入,少数财政部门许诺对不应属于本级财政收入而在本级财政入库的外来税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即俗称“引税”。

在利益的驱动下,少数建筑安装企业通过注册假建筑企业、签订假分包合同、转开建筑安装发票等形式,在各级税收预算级次之间相互转换财政收入。

“引税”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国家财政税收经济秩序,造成各级财政名义收入很高,实际可用财力却非常有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入了私人的口袋,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另一方面无形中助长了偷税行为的产生。

少部分建筑单位利用分包工程,在总包单位转出工程收入减少利润,在分包单位采用税款体外循环、收入不入账等形式偷逃国家税款。

也有部分建筑企业,虚开建筑业发票,在享受“转、引税”返成的同时,同时也虚增建筑成本,虽然多缴了部分营业税,但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所得税大量的流失。

(三)税收管理手段不足

1.税收管理员素质有待提高。

建筑行业涉及水泥、钢铁、木材等行业,建设过程中涉及规划、国土、劳动等管理部门,要核实建筑企业成本,获取建筑业的外部信息,就需要广泛的行业、管理知识。

因此,要管好建筑企业,就要求税收管理员既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又有广泛的综合行业知识和扎实的税费专业知识。

而目前税务部门征管一线人员专业单一,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缺乏工程管理的相关知识和经验,而且相当部分管理人员根本不懂工程。

2.税收征管模式粗放。

随着依法治税的要求越来越规范化、科学化,从客观上占用税收管理人员大量的时间,税收管理员的大部分时间是用来迎接考核检查、统计上报数据等,用到征收管理的时间占的比例减少,对企业情况不熟。

再加上税务机关一线管理人员较少,专业性管理薄弱,管理流程设置尚待完善,各级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控税”的方式,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的基础上。

税务部门对建筑业纳税人征管信息的获取往往主要是从纳税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上,对纳税人的具体工程项目、税款缴纳情况难以及时准确把握。

不少企业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财务状况,给工程的税收监控造成困扰,致使税款滞后或流失现象严重。

3.税务稽查难以开展。

由于建筑行业涉及水泥、钢铁、木材等行业,一些建安企业就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

加上各地执行税收政策不一致,不少建筑商到税负较低的地方申请代开发票,还有些建筑商干脆使用假发票。

建安的材料发票是增值税发票,由国税部门管理,而建筑业税收主要由地税部门征收,由于国、地税部门工作协同性欠缺,给地税部门的稽查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此外,税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欠税、偷税,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对建筑安装业纳税人难以实施。

在实施冻结、扣缴银行存款流程时,通常会发现大部分建筑安装业企业在本地银行只设了一个临时账户,一般而言,工程款在这个户头上停留的时间很短,税务机关很难扣到大笔的存款;在实施查封、扣押财产流程时,在建筑施工现场,属于承建方的往往只有一些简单的施工工具,建筑材料很多是“甲方供料”,产权不属于承建方,在建的工程、完工的工程也不能查封、无法扣,如果到承建单位的注册地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都没有对异地执行冻结、扣缴、查封、扣押的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执法成本高,风险大。

二、加强我国建筑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建立与建委、审计、财政、监察、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国税、工商、城建、银行、国土、房管、建设、规划等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定期交换联系制度,做到资源共享。

健全协税护税的控管网络,齐抓共管,及时从不同的部门,获得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道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合同等相关信息,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切实发挥信息管税的重要作用,提高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效率。

(二)树立人本思想,加强建筑业税收日常管理

近几年来,税收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但是无论税收信息化进化到何地步,税收管理软件如何先进,人的因素始终是第一位的,因此加强一线征管力量,让税收管理人员把大部分时间用来从事税法宣传、调查研究、抓登记申报入库、纳税评估、税收检查、采取税收措施等等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

安排重点力量抓重点税源,同时强化税收管理员职责,严格推行片区责任制,使税收管理员主动联系,巡视管理,建立工程作业信息连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和基本的资料,及时做好税法的宣传与咨询,督促纳税人及时的办理各项纳税事宜,做好建筑业税收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三)建立税源监控前置机制,实行专业化项目管理

及时介入工程招标、工程开工、竣工验收等环节。

从项目工程中标、开工之日起及时介入,责令纳税人提供相关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并按月提供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表、预收帐款收取等情况。

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加强实地稽核,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

对完工项目及时督促竣工结算,办理营业税、所得税等各项税款的结算。

(四)实行双向监督,加强异地施工管理

加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协作,提高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

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要定期与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沟通,结合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各项资料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进行清算。

对外出经营活动已结束的纳税人,核实纳税人各项已纳税款凭证,对发现未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及时追缴入库,有效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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