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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

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

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

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2.售后包租: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银川市文化西街国贸中心C栋16楼

邮政编码:

750001

营业执照注册号:

640100000003433

企业资质证书号:

暂F0241-A

法定代表人:

李安红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银川恒大名都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银川市住房保障局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剪力墙,建筑总层数为层,

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单元层号。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银川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其预测建筑面积

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

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

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

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抵押登记机构:

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

抵押登记日期:

2013年3月28日,债务履行期限:

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

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集团指导意见:

1.如可不填写,尽量填写”×

”。

2.如当地房管局相关部门要求必须填写的,尽量按半年同期贷款基准率填写。

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

总价款为×

元,(大写×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币种)元,

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元,(大写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大写×

4.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大写×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币种)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

【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目前集团最长分期付款方式为两年分期,即共分五期支付。

针对此付款方式,地区公司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选择上述第4点“其他方式”,在下划线填写“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款¥元整;

于年月日前支付楼款¥元;

于年月日前支付楼款¥元;

于年月日前支付楼款¥元;

余款¥元整于年月日前支付。

2、如当地有字数限制,无法在正文中填写,应在可备案的补充协议或附件四《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中约定。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

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地区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填写。

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180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18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该比率不低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1、2、×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建议尽量在补充协议中,对上述条款进行变更。

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

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

连接。

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买受人同意供水、排水由上述交付条件变更为:

供水、排水按设计要求施工,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2.供电:

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使用自建设施供电的,供电按设计要求施工,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3.供暖:

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地区公司根据实际供暖情况,按下述相应内容选择填写:

1、该商品房无供暖设计;

2、买受人同意供暖由上述交付条件变更为:

供暖按设计要求施工,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沈阳公司约定:

供暖与进住当年政府规定采暖日期相同

济南公司约定:

暖气管道及设备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第2个采暖季,具体使用条件以供暖部门的要求为准(如入住率、缴费率及办理相关手续等)

4.燃气:

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

5.电话通信: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

7.宽带网络: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详见附件五。

1、上述条款原则上选

(2)并填写详见附件五;

2、如选择

(1),则违约金按“×

”填写;

如违约金不能按“×

”填写的,建议在补充协议中对上述违约金额上限进行约定。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确需填写的,填写“设计要求”);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确需填写的,填写“设计要求”)

3.规划的车位、车库:

4.物业服务用房:

5.医疗卫生机构:

日达到×

6.幼儿园:

7.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8.×

9.×

上述条款尽量按“×

”填写。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该交付时间以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和营销中心最终审批时间为准。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10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

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

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60日内负责修复,并承

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除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认为不得交付的情形等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否则,从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房屋。

但买受人接收房屋的,不视为出卖人所应当承担的保修义务予以免除,出卖人仍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该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保修。

买受人主张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取得广东省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结论性鉴定意见,否则视为不存在该质量问题。

(6)买受人因自身原因在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之后逾期查验房屋的,则视为房屋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无质量问题,并视为出卖人已经按期交付房屋。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

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如商品房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出卖人提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收楼手续,双方同意以出卖人书面通知的收楼日为交房日期;

若买受人未按通知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则视为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并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交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尹海遥要求增加条款)。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实际交付之日或视为实际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2)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之日起,视为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已符合交付条件,并已实际交付买受人;

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交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逾期在180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

(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

(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18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1.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尽量填写”×

2.如当地房管局相关部门要求必须填写的,尽量按较低的半年同期贷款基准率填写。

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4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

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

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4.双方自行约定:

见附件十一。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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