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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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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我市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本要点适用于赣州市范围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要点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装配式木结构和装配式模块结构等装配式结构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赣州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与指导。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履行质量安全职责,规范质量安全行为,加强生产和施工过程监控,确保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六条预制构件生产前,应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

其深度应满足建筑、结构和机电设备等各专业以及构件制作、运输、安装等各环节的综合要求。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元进行试安装,并应根据试安装结果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完善施工方案。

试安装过程和方法应经设计、建设、监理单位认可。

第八条装配式建筑工程吊装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满足施工要求,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吊具及吊索规格应经验算并确定。

安装前,应复核吊装设备的吊装能力,操作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有关规定。

安装过程的临时支撑和拉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

第九条装配式建筑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备案。

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审批和报建的各项规定,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对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

工程完工后负责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三)装配式建筑工程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供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

(四)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时,合同中必须明确监理单位在预制构件生产单位驻厂监理。

(五)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设计重大变更,应当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六)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和现场安装首段验收。

1.对每种类型的样板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或后续施工。

首批预制构件验收内容包括:

(1)预制构件外观、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2)预留钢筋定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3)混凝土水洗面符合规范要求;

(4)各种预埋件、预埋套管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5)预埋管线、线盒符合设计要求;

(6)预埋窗框或钢附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7)预制构件、预埋窗框成品保护措施完善;

2.建设单位应协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

预制构件出厂、进场验收,应按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执行,监理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七)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模板验收制度

铝合金模板等装配式模板在工厂生产完成后,须进行整层试拼装,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运到现场安装。

(八)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

1.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

2.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浇筑混凝土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重点检查预制构件安装和连接节点、工具式模板安装等。

3.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装配式结构、装配式内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制度。

5.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

6.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遵循“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完善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经评审合格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鼓励采用建筑、结构、机电、装修设计一体化。

设计单位应加强协调建筑、结构、水电、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的模具制作、生产、运输、吊装以及安装施工等相关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且应考虑预制构件生产、运输以及装配式施工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率和装配率等要求,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

(四)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纸应经原设计单位核实签章或会签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核实审查通过的严禁进行预制构件生产加工。

(五)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

(六)设计单位应参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有关质量安全、主要使用功能问题及事故的原因分析,并参与制定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加强与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沟通协调,结合预制构件吊点、塔吊和施工机械附墙预埋件、脚手架拉结等因素,提出方便构件生产及后续施工、确保质量安全的措施。

(七)设计单位应明确预制构件的性能检测要求。

(八)设计单位应严格审核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按标准规范规定参与质量验收,参加首批预制构件产品、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预制构件试拼装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及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主要包括抗震设计、结构构件深化设计、节点连接设计、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预留预埋设计等涉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防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环节和重大设计变更等。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暂无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依据且涉及公共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设计单位是否落实了项目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二)施工单位应确保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要结合装配式建筑特点制定质量安全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对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严格管理,强化施工质量安全过程控制。

(三)装配式结构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报监理机构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

施工方案应包括预制构件堆放、场内驳运道路施工和吊装机械选型及相关平面布置,预制构件安装施工流程及测量,分项工程施工方法,外脚手架安装和拆除、质量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措施等。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四)施工单位应充分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及时提供塔吊和施工机械布置方案、脚手架布置方案、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预制构件安装方案、机电施工方案、装配式内墙板施工方案、装修深化图等,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协调一致。

施工图深化设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1、预制构件的连接方式和材料;

2、预制构件连接钢筋的位置、尺寸与形状;

3、注浆孔、出浆孔和排气孔的直径、位置;

4、预制外墙板的接缝构造和防水处理措施;

5、夹心外墙板的拉结件布置图与保温板排板图;

6、外墙饰面材料的类别、规格、尺寸和连接构造;

7、预埋管线的规格及布置;

8、预埋件(板)、预留孔的规格和位置;

9、预制构件吊环及吊钉的规格和吊点位置;

10、预制构件临时支撑点的位置及固定措施;

11、预制构件与塔吊、施工电梯等附着装置连接的位置与固定措施。

(五)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相关管理人员、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及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必要时应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的下列关键工序应进行样板施工:

1、代表性的单元或部位的预制构件固定安装、灌浆连接和密封处理;

2、预制构件连接节点的模板安装、钢筋连接和混凝土浇筑;

3、现浇结构中预埋的定位连接钢筋;

4、预制构件的接缝处理;

(七)装配式钢结构施工的下列关键工序应进行样板施工:

1、钢梁、钢柱及网架结构的安装与校正,包括钢柱与基础的地脚螺栓连接施工、梁柱节点的焊接或螺栓连接施工及螺栓的紧固施工;

2、柱底板垫块安装及二次灌浆施工;

3、钢结构除锈与涂装施工;

4、钢结构应分单元按工艺流程进行分单元安装以形成单元刚度。

形成单元刚度后并经调校合格后应立即对立柱柱脚进行固定联接,立柱固定后方可进行单元整体的安装。

钢结构安装时应注意配合设备安装,最后形成总体安装联接。

5、对重要受力部位或重要结构部位应进行应力应变及变形监测。

(八)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应包含构件标识、身份识别码、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外观质量及质量控制资料等;

2、预制构件安装、钢结构吊装、机电设备安装应严格按照各项施工方案执行。

各工序的施工,应在前一道工序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对预制构件连接灌浆作业应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3、对预制构件安装过程的混凝土结构隐蔽工程的施工应留有影像资料。

(九)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驻厂监造,对首批预制构件的原材料试验检测、混凝土制备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参与首批预制构件成型制作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对后续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过程,视进场预制构件质量状况,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采取相应延伸管理措施。

(十)施工单位应大力推进BIM技术的运用,以达到工序、工艺、设施设备符合质量安全的相关要求。

(十一)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及施工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标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责任。

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结合装配式建筑工程特点,派驻监理到生产工厂驻场监督。

(二)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相关技术标准和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经审批后实施。

(三)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四)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

1、实施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全过程驻厂监造。

预制构件生产前,对预制构件用混凝土原材料、钢筋、连接件及各类预埋件、吊件、保温材料、面砖和石材、门窗框等材料与部件进行进厂检查和见证送检;

2、组织施工单位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驻厂监造,对首批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制备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对首批预制构件成型制作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并编制驻场监理评估报告;

3、除对首批预制构件驻厂监造外,对进场未做结构性能检验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主要使用功能的预制构件,应当根据规范要求及现场实际对其生产制作过程进行驻厂或延伸监理,并在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中载明;

4、当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工艺时,监理单位应根据灌浆套筒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审查所使用的灌浆料与套筒的匹配性,并在预制构件制作前和现场灌浆操作前,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接头强度工艺性检验。

(五)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组织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及相关原材料与构配件等进行质量验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底情况;

3、对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装配结构与现浇结构连接、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并需留存影像资料;对外围护预制构件密封防水施工进行重点巡视。

上道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允许进入下道工序。

4、现场监理日常旁站巡视重点应包括施工单位吊装前的准备工作、吊装过程中的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相关辅助设施方案的实施情况等。

5、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并形成纸质及影像记录。

(六)监理单位必须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并应有完善的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技术资料管理体系及制度和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

不具备试验能力的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一起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质量。

(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构件生产制作方案,方案应包含预制构件生产工艺、模具、生产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措施、检测验收、堆放及运输、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等内容,并综合考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关于质量和进度等方面要求,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四)预制构件生产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就构件生产制作过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工艺向工人进行技术交底;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当对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按相关规范进行验收并形成纸质及影像记录;预制构件施工安装前,应就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安装注意事项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加强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建立健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测制度,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原材料、混凝土强度、连接件、构件性能等的检验。

(六)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建立构件成品质量出厂检验和构件标识制度。

应在构件显著位置进行唯一性信息化标识,标识不全的不得出厂。

基于建筑信息模型进行设计、生产、施工和维护管理的预制构件,宜采用身份识别码的标识方法。

出厂的预制构件应提供构件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及预制构件出厂前质量检验报告。

(七)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作为出厂合格证的附件提供给施工单位,生产制作过程按相关规定全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八)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的成品保护、吊装运输方案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预制构件吊装施工。

吊运设备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定期复检,且做好防滑移和抗倾覆措施。

(九)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参加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试拼装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施工过程中所发现的生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方案进行调整改进。

(十)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开展相关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检测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现行规范要求开展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严禁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预制构件结构实体检验内容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要求。

(三)对涉及装配式结构安全的重要受力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测。

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项目,检测单位应当通过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测能力评估进行论证。

(四)对无检测标准的装配式结构体系及连接方式,其检测方案应进行专家论证。

对有结构体系交叉的,应分别按不同结构体系进行检测。

(五)对后浇混凝土或灌注浆体的强度检验,应以在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

也可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检测。

(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检测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主要检测内容应按附录A、附录B的规定参照执行。

 

第三章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七条装配式建筑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3、《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等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以及江西省《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住宅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技术标准》DBJ/T36-042、《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住宅预制构件制作与质量验收技术标准》DBJ/T36-043等现行地方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分段分层进行,分段分层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可进行机电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验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划分检验批,检验批的划分原则上每层不少于一个检验批。

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程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装配式墙板工程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江西省《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住宅预制构件制作与质量验收技术标准》DBJ/T36-043等现行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第二十二条集成式卫生间按工程产品进行验收,由生产厂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对产品质量和防水负责。

集成式卫生间必须采用整体防水底盘和配套的给排水系统,卫生间地面、墙面可不进行附加防水层设计和施工。

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

第二十三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设计单位预制构件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文件。

2、施工所用各种材料、连接件及预制构件的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钢筋套筒等其他构件钢筋连接类型的工艺试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

3、预制构件安装施工验收记录;钢筋套筒灌浆、浆锚连接施工检验记录;外墙保温、防水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4、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或钢筋浆锚搭接连接、钢筋机械连接和钢筋焊接的施工检验记录和第三方检验报告。

5、连接构造节点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文件。

6、后浇节点的混凝土或灌浆料浆体强度检测报告。

7、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8、装配式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9、施工方案及监理细则的审批手续、专家论证意见。

10、监理旁站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

11、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2、预制外墙现场施工的装饰、保温检测报告。

13、密封材料及接缝防水检测报告。

14、其他质量控制资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和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办理监督手续时应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按省住建厅赣建质[2018]3号文件要求分别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按该文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部位所使用的灌浆料、套筒、外墙密封胶、连接件等原材料,构件连接、构造防水、防水施工等关键环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钢结构节点、焊缝、防腐、防火等。

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实施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抽查起重吊装、安全防护以及其他涉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开工前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批、论证程序及执行情况;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及执行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监理旁站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编制质量监督方案、监督计划和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二)抽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

(三)抽查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基础保证条件和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原材料与构配件等的质量控制资料;

(四)抽查承重构件、连接部位等涉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其检测验收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当装配式建筑所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立即停止装配式安装施工,将相关建筑材料配件进行补缺或更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后续安装施工。

当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施工安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分析原因,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一步扩大检查检测范围;对于经确认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监督机构发现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较大安全生产隐患、文明施工管理混乱、违反有关规定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应立即依据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省住建厅“十个一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市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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