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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主协议

附件6

 

贸易融资主协议

 

编号: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贸融资字第号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贸易融资主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客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或通讯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乙方: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为了加强银行与客户在贸易融资业务方面的合作,经客户申请,在满足银行要求的前提下,银行同意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服务。

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就办理贸易融资类业务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特签定本协议,作为银行与客户签订具体贸易融资业务文件并依其向客户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前提条件。

第一章贸易融资额度

第一条本协议中的贸易融资额度是指(请在□中划“√”,下同):

□1.1基于客户与银行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合同》”),在《综合授信合同》所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内,银行不时调整确定的授予客户用于贸易融资业务的本金额度限额;

□1.2客户在下列约定的额度和使用期间内可向银行申请使用的贸易融资额度:

金额为(大写)(小写)币种为:

客户可以使用额度的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客户使用的贸易融资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本金累计数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额度。

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客户对已清偿的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未使用的额度在有效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

同时,客户必须在上述额度有效期间内申请使用额度,每笔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

若额度有效期间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

□1.3客户向银行单项申请的贸易融资业务,品种为:

金额为(大写)(小写)币种为:

该业务为一次性,不可周转使用。

为叙述方便,本协议以下对选择第1.1款或第1.2款或第1.3款后所涉及的贸易融资额度或金额均简称为“贸易融资额度”或“额度”。

第二条在本协议第1.1和1.2款规定的额度内,经银行审核同意,客户可以就授信币种之外的货币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具体业务,在该等情况下,银行将结合市场惯例依法确定汇率进行折算。

第三条如经银行审核,确认客户所申请的贸易融资产品为全额保证金或者银行认可的他行承诺、承兑项下的低风险融资业务产品时,则银行可在不占用上述贸易融资额度的情况下,为客户办理相关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贸易融资业务产品及其申请

第四条本协议项下客户可申请叙做的贸易融资业务产品包括:

□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

□进口押汇: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

□托收项下进口押汇

□T/T进口押汇

□出口押汇: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

□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

□出口发票融资

□国内信用证□买方代付□卖方代付

□打包贷款

□提货担保

□银行保函

□本外币一票通

□进口代付

□其他(请注明):

第五条客户申请叙做本协议第四条项下各项贸易融资业务,应当逐笔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交具体业务文件,该等具体业务文件是指客户向银行提交的构成客户与银行之间在具体业务项下合同关系的文件(无论其名称如何),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承诺函、担保文件、银行或其指定的经办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等。

对于客户的申请,银行根据本协议以及银行届时实施的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和信贷审查要求,并结合具体业务的情况,对客户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

经银行审核同意的,银行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在不影响本协议第1.1款规定的前提下,银行为客户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各项具体贸易融资业务所使用的额度金额以具体业务文件中的约定为准。

如果具体业务文件没有约定,则以开始使用额度之日银行提供的融资本金或以银行信用支持名义提供的本金为准计算额度使用金额。

第三章申请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客户可以就本协议第四条所列出的业务产品向银行提出使用申请。

客户在向银行发出叙做本协议项下的各项贸易融资业务的每一份申请之前,应满足如下条件:

7.1客户已经向银行提供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银行要求的公司成立文件或银行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并且相关的具体担保文件已经生效,抵押权/质权已经设立,任何所需的政府部门批准、登记或其他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7.2客户已按照要求在银行开立相关账户;

7.3客户不存在《综合授信合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7.4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已经满足。

第四章适用范围

第八条本协议适用于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在本协议第四条中列明的各项贸易融资业务。

第九条就具体的贸易融资业务而言,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与该等具体的贸易融资业务相关的程度和范围内适用。

第十条如果本协议的条款与银行和客户之间经适当授权签署的与本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相关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具体业务文件)的条款不一致,则以该等其他书面协议的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除非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文件中另有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的各信用证、托收业务和银行保函等均应受最新版本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国际商会的其他相关惯例和规则的约束。

第五章担保

第十二条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应由以下文件担保。

该等担保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保证人与银行签订的编号

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抵押人与银行(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

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出质人与银行(质权人)签订的编号

为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其他担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作为客户偿付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欠银行的一切债务与其他义务的持续性担保,客户在此同意,银行有权持有下列各项作为担保:

13.1现在或今后由客户交付或由任何人为客户利益或按客户指示交付给银行或其代理或代表银行持有的一切货物;

13.2现在或今后客户存放在银行或其代理处的货物(无论为了保管、托管、或其他原因)、有关的一切票据、装运或其他运输单据、提单、仓单、提货单及其他所有权文件或其他单据,以及与该等单据有关的任何货物。

第十四条为上述第十三条之目的,客户同意,一经银行要求,客户即应当将其开出、承兑或背书的一切汇票、单据、支票、其他票据、银行据以向客户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融资的货物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提货单、码头公司的或仓库、仓库管理员出具的证明书或收据、发票及其他单据交由银行持有,或将任何有关的单据背书予银行,作为其在本协议项下债务的担保。

第十五条银行有权依其经营政策的变化及其对客户偿还本协议项下债务的能力的自主判断,调整客户使用相关贸易融资额度的担保条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客户提供保证金、保证人、担保财产等。

客户应当按照银行的要求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并完成所有与该等担保的设立、完善和维持有关的必要手续。

第十六条本章中的担保条款与各具体担保文件的条款和条件如有任何不一致,应以各具体担保文件中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第六章利息和费用

第十七条除在本协议或具体业务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各单笔业务的利息自放款或银行对外支付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实际融资金额×日利率计算,以币种为港币和英镑的,日利率=年利率/365。

除港币和英镑以外的币种,日利率=年利率/360各项具体业务中利息的计收以相关业务文件中的规定为准。

如具体业务项下的融资到期前,有关款项已收妥,则可直接用于提前归还相应的融资本息。

第十八条如果客户未按照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文件的约定偿还任何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的,银行有权自该等融资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客户清偿全部融资本息为止。

逾期利率为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件所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__________%确定。

第十九条对于客户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银行有权按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第二十条在本协议项下,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并且该等调整适用于本协议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时,银行有权自动在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原浮动比例确定新的合同贷款利率,分段计息;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日之后的第一个付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开始适用之日当天即应按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计息。

合同贷款利率发生变更的,逾期利率自动作相应变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根据本协议约定而进行的利率调整,双方无须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第二十一条客户在本协议项下须向银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21.1银行因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1.2银行为收回与本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有关的信用证、票据、保证和担保项下的款项向有关当事人追索而发生的费用;

21.3与本协议项下业务有关的评估、登记、公证及任何其他费用。

第七章陈述和保证

第二十二条客户在此向银行陈述和保证如下:

22.1客户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任何文件。

代表客户签署、递交、接收和履行上述文件的机构及签字人已获合法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客户从事上述活动;

22.2客户为了签署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任何文件而向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客户提供给银行的所有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客户经营状况的文件均准确反映了其截至出具报表之日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并且从该报表或文件出具之日起,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22.3在本协议签署时,没有本协议第二十九条项下的违约事件已经发生并正在持续,客户亦没有违反任何对其或其资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定及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契约性文件。

并且,客户签署本协议或者本协议项下以其为一方的任何文件,或履行上述协议和文件项下的义务,不会导致客户在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项下违约;

22.4在本协议签署时,不存在任何依银行合理判断可能严重不利地影响客户履行本协议项下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以其为一方的任何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或其它司法、行政程序;

22.5客户申请本协议项下各项具体业务的基础交易是真实、合法的,其提交的基础交易合同、单据、税务凭证以及其它材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第八章承诺

第二十三条客户在此向银行承诺如下:

23.1客户应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以及其在本协议及相关具体业务文件项下的全部承诺、保证、义务与责任;

23.2客户将确保取得所需的所有政府和/或其他部门的批准、授权、许可和同意,并确保该等批准、授权、许可和同意保持完全合法有效,且客户将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采取或促使他人采取所有其它必要的行动;

23.3在本协议项下欠付银行的所有债务被完全清偿之前,如发生任何针对客户的重大诉讼或法律程序,或者发生任何可能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者发生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客户应在该等事件发生或得知该等事件可能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并应按银行的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作出相应的安排以保障银行的权益;

23.4客户应仔细阅读各业务申请文件(正面和背面)所载明的各项条件和条款,并按银行的要求填写相关申请,承担由于填写错误或字迹不清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23.5非经银行事先书面指示或事先书面同意,客户将不对或不试图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单据和/或货物进行转让、设定或允许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该等单据和/或货物。

第九章银行对单据和货物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银行一旦买入或对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的相关汇票和/或其他单据进行贴现或议付并实际支付相关购买、贴现或议付金额后,即成为该等汇票和/或单据的正当持票人或正当持有人,并取得相关提单和其他物权凭证及其所代表的货物的所有权。

银行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自主处分有关单据和货物。

客户应签署并采取银行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行动,以确保并完成上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第二十五条如客户根据与银行签署的本协议项下任何具体业务文件将任何汇票和/或其他单据,及/或该等单据代表的收款权或货物作为对银行向其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的担保,则银行取得对相关汇票和/或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的质权。

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二十六条项下银行权利的情况下,银行有权要求客户对相关汇票进行背书,或完成法律、法规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登记、交付等相关手续,且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法处分相关单据和货物。

第二十六条如果发生如下任一情况,银行有权在任何时候以银行认为适当的价格,自主决定将票据和/或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变现、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无需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采取任何法律程序或任何其他行动。

银行不应对此等变现、出售、转让或处置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如有)承担责任:

26.1有承兑义务或付款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在承兑或支付任何单据时违约;

26.2客户未能清偿其所欠银行的任何债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26.3客户或任何单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或对单据承担付款义务的人未能或承认无法承兑或支付任何单据,或其面临破产清算,或有关机构对其任何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26.4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可能损害银行在有关单据及货物项下的合法权益的诉讼;

26.5银行认为有理由出售或将有关货物和/或单据变现。

第二十七条银行可以将按前述第二十六条的约定处置相关货物和/或单据所得的价款,按本协议第三十一条确定的顺序清偿客户所欠银行的债务。

如果处置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处置该等货物和/或单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客户所欠银行的债务,客户应立即补足差额。

第十章授权

第二十八条客户在此授权银行:

28.1为执行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为使银行维护其在本协议项下所设置的各项担保权利,代理客户或者以客户的名义签署、交付、完善和进行各项可能需要或银行认为适当的一切单据、行为或事项,并使其完全有效;

指定任何其他方作为银行的关联行、银行指定的人、服务提供者或银行的代理人,并且银行可以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授予前述有关方;

28.2与卖方、托运人、承运人、仓储人和/或其他相关方做出安排,而银行对该等人士在上述事宜中的违约或疏忽不承担责任,并有权(但无义务)代表客户支付所有运费、仓储费、码头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28.3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银行对相关单据和/或货物所享有的权益告知其他相关方;

28.4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银行自主认为必要的任何措施,以保护银行对相关单据和/或货物所享有的权益。

第十一章违约

第二十九条下列每一事件构成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29.1客户没有按期足额支付到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规定的或具体业务文件中规定的本金、利息或其他任何费用,或客户未能依照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件之规定在银行对外付款日之前将相应款项足额存入银行指定的账户;

29.2客户没有按照本协议或具体业务文件的规定使用融资资金;

30.3客户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客户根据本协议向银行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不准确的;或者,客户没有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协议或相关具体业务文件中的任一承诺、责任或义务;

29.4客户不能或表示不能偿还在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或在任何其他合同、协议、承诺下发生违约,或客户所欠的任何其他债务于规定的到期日前被宣布为提前到期;

29.5根据银行的合理判断,发生了可能会实质性危及或损害银行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生针对客户的不利的重大诉讼或法律程序;与客户经营相关的市场情况或国家相关信贷政策或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对客户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

29.6担保人在任何担保文件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

29.7其他对银行的债权或担保权益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十条发生本协议第二十九条中任一违约事件后,银行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30.1调整《综合授信合同》或者本协议项下的额度金额、额度的可循环性及授信期间等,直至终止额度的使用;

30.2调整本协议第四条项下贸易融资产品的范围;

30.3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协议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客户立即清偿;

30.4执行本协议项下的担保;

30.5要求客户提供或追加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30.6从客户在银行及青岛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抵销并用于清偿客户在本协议项下对银行的任何应付款项;

30.7为维护其在本协议项下权益而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于银行行使法律或本合同项下权利而获得的任何款项,应按下列顺序清偿银行的债权:

(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2)银行垫付的或银行应收取的其他费用;(3)复利和罚息;(4)利息;(5)本金;(6)其他应付款项。

银行有权自主决定变更上述清偿顺序。

第十二章货币和支付

第三十二条客户应按照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文件的规定,或按照银行不时发出的指示按时足额向银行支付任何和所有到期应付款项。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客户应以具体业务发生时的货币进行支付。

第三十三条如果客户根据本协议应当向银行支付某一币种的款项,而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客户以另一种货币向银行作出支付,则银行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等支付,如同意接受,则应按照银行依法确定的汇率进行折算。

第三十四条客户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不得作任何抵扣、预提、扣减或附带任何条件。

如果客户依照法律规定须对任何付款做出任何扣减或预提(无论是否与税有关),客户应在付款的同时支付一笔额外款项,以确保银行收到在不要求做出该等扣减或预提的情况下本应收到的金额。

第十三章补偿和抵销

第三十五条客户确认其将补偿及赔偿银行为完善、履行或执行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担保或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第三十六条客户同意,以不影响银行所享有的任何法定抵销权或类似权利为前提,银行有权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将客户在银行及青岛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无论该等账户的性质或币种为何)中的任何款项用于抵销客户所欠银行的无论何种性质或币种的债务,由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如果该等抵销要求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则按银行依法确定的汇率进行相关货币的兑换。

第十四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独立性

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具有独立性。

如果本协议任一或任何多项条款成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受任何影响。

第三十八条通知

38.1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至本协议首页列明的地址或号码,或该方提前至少五(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的任何其他地址。

38.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在下列情况下视为送达:

1如果是通过专人或特快专递发送,则在实际收到时;

2如果是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则在发送人收到确定的传真回应报告时;

3如果是通过信件方式发送,则在该信件放于标有对方正确地址的信封内并以邮资预付的形式寄出后的第五(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

39.1本协议及其项下各项具体业务文件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9.2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转让

40.1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在其权利上设定任何担保或类似权益;

40.2客户同意,银行可以将其在本协议、《综合授信合同》和有关担保文件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设定担保或设立信托。

银行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就上述行为通知客户,客户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银行及其权益受让人和受益人继续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生效、变更和解除

41.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41.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修改都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经银行和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后生效;

41.3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授信期间或约定的业务期间届满;

2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或《综合授信合同》的规定终止本协议或《综合授信合同》,或双方就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且尚未完结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章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章特别声明

客户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本协议的内容,客户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客户: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银行: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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