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培训 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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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01日正式实施),1、药品基础知识及专业术语,药品定义,国药准字药品标准,假劣药定义及处罚,3、药品管理法地位与史上最严,法效位阶、四个最严,2、药品管理法简史及修订背景,1984年制定,2次修订,2次修正,目录,5、药品管理法节选,新法中有20个禁止的药品经营行为,与经营企业息息相关的条款节选解读,4、新药品管理法8大“重点”,取消GSP认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建立药品追溯系统,药品网络销售等,6、对我们的影响,质管部要管好自己的手老板要管好业务部的手,药品基础知识及专业术语,1,业务单据,药品定义,什么是药品?

新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业务单据,药品的特殊性,为什么说药品是特殊的商品?

药品特殊性,业务单据,药品基础知识,药品名称,同一种药物由不同药厂生产的制剂产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商品名枸橼酸氢钾钠颗粒(友来特)与枸橼酸氢钾钠颗粒(逍适柠),业务单据,药品基础知识,药品包装上国药准字,“国药准字”是药品生产单位在生产新药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审批后,取得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相当于人的身份证。

只有获得此批准文号,药品才可以生产、销售。

其格式为:

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其中化学药品使用的字母为“H”,中药使用的字母为“Z”,生物制品“S”等。

如国药准字Z20025142,Z代表中成药,20代表国家局,02代表2002年批准,5142为流水号,业务单据,药品基础知识,什么是药品标准?

药品标准是指:

是国家对药品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规定。

其标准来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CFDA颁布标准(部颁标准)3、其他药品标准(卫生部中药成方制剂一至二十一册、藏药第一册、蒙药分册、维吾尔药分册等),业务单据,药品基础知识,药品的批号和有效期,批号: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

各家生产企业有不同的标示方式。

药品的有效期:

所有的药品必须标注有效期,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

例如:

开喉剑喷雾剂,批准的有效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18年6月1日,标签中有效期可表达为“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或者“有效期至2020年5月”等形式。

上述两种标示方式,对于药品使用者,该药品可使用的有效期均为实际标注日期,即:

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业务单据,药品基础知识,2019版药品管理法中对假、劣药定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业务单据,药品基础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1号),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共计十二章,155条(比旧版多二章,51条)第一章:

总则(15条)第二章:

药品研制和注册(14条)第三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11条)第四章:

药品生产(10条)第五章:

药品经营(18条)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7条)第七章:

药品上市后管理(7条)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8条)第九章:

药品储备和供应(6条)第十章:

监督管理(16条)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38条)第十二章:

附则(4条),药品管理法简史及修订背景,2,VIP会员管理,药品管理法的制定、修订、修正,药品管理法简史,修正:

对法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订:

即对法律进行全面修改修订会对整个法规体系带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医药行业发展方向及各从业人员。

修订背景,未修订前药品管理法面临的形势,生产,监管,产,产,虚假销售虚假开票违法存储二次包装,药品回收过期使用收受回扣违法存储二次包装,执法权小查处困难业务不熟徇私舞弊,原料造假非法添加质控不严虚假资料过期在生产,VIP会员管理,历年影响药品管理法修订修正的重大药品事故,修订背景,2006年,齐二药事件与“欣弗”事件,非法渠道购买原料药和质管部失控失职2007年,“甲氨蝶呤”事件,厂家裁减质管部人员,隐瞒事实,干扰调查2008年,“刺五加”事件,流通环节企业法人和质量负责人更换包装提供销售2012年,“毒胶囊铬超标”事件,原料供应商不符资质,厂家压缩成本2015年,湖南陆勇案,引发道德与法律问题2016年,天津假药“鬼市”,倒卖医保回收、非法加工生产出来的假药、过期药,国家食药监局为此下94号文整顿经营企业2016年,四川、湖南玉米粉“伟哥”事件,将西地那非添加至玉米粉中,涉案金额超过1.5亿2016年,哈尔滨假药案,小作坊用淀粉替代心脑血管疾病药品,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2016年,重庆疫苗事件,该事件的调查模糊性、不透明导致全国对疫苗流通销售的高度关注2016年,山东疫苗案,取消了药品经营企业的疫苗经营权,随后又推出了两票制试点。

2019年,长春生物事件,直接促使疫苗管理法制定,2010年国家在98版GMP基础上提出新版GMP,药品管理法地位与四个最严,3,药品管理法的位阶,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

药品管理法地位,药品管理法的四个最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出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四个最严,对假、劣药重新定义强调一致性评价、鼓励原研药对仿制药大浪淘沙,要求建立MAH及追溯制度GCPGLP生产流通全监控,金额处罚提高到十五倍至三十倍,不足十万按十万计双罚制,处罚到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失职渎职从重处罚,新药品管理法8大“重点”,4,业务单据,新法八大重点,1、取消GSP/GMP认证,取消的仅仅是GSP认证环节,药企、药店不再需要取得GSP认证证书。

但并不意味不需要执行GSP标准或GSP标准降低了,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均应当符合、遵守GSP要求。

GSP是药品经营的“标配”,药监人员将依照标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业务单据,药品基础知识,2、药品连锁经营和执业药师,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要求连锁总部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强调和明晰了药师的功能;统一医疗机构药师和药品零售药师配备药师标准。

提出七统一:

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增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销售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业务单据,新法八大重点,3、药品网络销售与第三方平台,网络销售:

1、线上线下一体化;2、未禁止网络销售处方药(网上销售的制度由国家局会同卫健委另行制定);3、七类药品(比如毒麻精放类)不得上网销售;,第三方平台:

1、实施省局备案制度;2、平台经营人必须对入网者进行审核;3、平台经营人有对违法行为执行制止、停止,并报告监管部门的义务。

业务单据,新法八大重点,4、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与药品流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MAH):

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等主体,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并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批件,并对药品质量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承担主要责任的主体(在该制度下,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许可持有人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MAH与药品流通:

依照国家局对新法的解读,MAH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零售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委托销售不需要监管部门审批,此条推动药品生产与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养有国际竞争力或者说垄断性大鳄企业)2019年11月1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中有很重要的一条:

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率先推进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货款,其他省份也要积极探索。

一致性评价淘汰重复利用率低下的批件,4+7带量采购,MAH与生产分离,医保局灵魂砍价的背后,这一系列的措施给我们带来一个信号,一票制或许真要来了。

业务单据,新法八大重点,5、建立药品追溯系统,MAH承担药品追溯的主体责任,按规定对上市药品的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以唯一追溯标识。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实现药品最小销售包装单元可追溯、可核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

通过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来看,能够满足要求的,只有原来的电子监管码(现在叫“码上放心追溯码”),作为经营企业不管愿不愿意,没有其他的选择。

业务单据,新法八大重点,6、药品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部分环节可以委托(鼓励CROCMOCSO);相互储存不予以禁止(跨省、跨区域存储节约异地设立机构或公司成本);委托的行为由委托人负责;承担人的方式是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约定责任。

CRO:

临床试验业务,主要包括临床试验方案和病例报告表的设计和咨询,临床试验监查工作,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以及统计分析报告的撰写等等,是一种专业要求极高的外包服务。

CMO:

合同加工外包,主要是接受制药公司的委托,提供产品生产时所需要的工艺开发、配方开发、临床试验用药、化学或生物合成的原料药生产、中间体制造、制剂生产(如粉剂、针剂)以及包装等服务。

CSO:

合同销售组织,2018年开始,逐渐兴起的一个词语,根据与药品生产企业(或MAH)签订药品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权,并基于药品销售获得报酬的一种国外销售模式。

业务单据,新法八大重点,7、明确药品经营行为责任人,销售假药以及销售劣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收入、罚款、终身禁业、甚至行政拘留。

新法第118条(个人罚)、124条: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业务单据,新法八大重点,8、首负赔付和惩罚性赔偿,MAH、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有选择赔偿主体的权利;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可为支付价款的10倍或者损失的3倍,最低赔1000元),新法对经营企业的影响,5,业务单据,新法禁什么,1.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2.销售假劣药品3.知道假劣药品提供储运4.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5.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许可6.销售三类药品的(124条)7.未经批准进口药品(124条)8.销售未经批准(125条)9.违反GSP的10.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追溯制度(127条),1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12.购销行为不规范(130条)13.药品网络第三方平台没有审报停14.进口药品未备案15.未按照规定报告不良反应(134条)16.拒绝药品召回的17.聘任不合格的人员(140条)18.企业给予收受回扣(141条)19.企业负责、采购人员收受回扣20.变造虚假药品安全信息(143条),新法中有20个禁止的药品经营行为,提醒药企规范经营,避免触犯法律规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可承受之重。

业务单据,药品管理法节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业务单据,药品管理法节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针对MAH为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开展GCPCLP实验);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针对药品在加工、二次包装、);(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五条,业务单据,药品管理法节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

(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第一百二十七条,业务单据,药品管理法节选,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此条结合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条,业务单据,药品管理法节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业务单据,药品管理法节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业务单据,药品管理法节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四十一条,业务单据,药品管理法节选,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此条结合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6,业务单据,药品管理法影响,新药品管理法发布后,GSP/GMP取消,飞检将会严格、频繁,医药企业,老板、高管、质管将成为高危行业,因为一旦摊上事,那面临我们的将是更严酷的惩罚!

那么收不到客户相关资料的,或者遗失了某些资料,自己动手P一个行不行?

当然不行。

新法明确,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相关人员罚款2万至20万,10年内禁止药品经营,并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这就要求,企业质管部要管好自己的手,老板要管好业务部的手,勿要贪图省钱方便而乱用萝卜章、P图、造假,否则遭殃的不仅是企业,还有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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