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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论我国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摘要: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各种市场主体中,企业的地位是最重要的。

政府制定的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重大。

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仅有二十多年时间,而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也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因而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为加快搞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我国工业化的发展进程,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当前的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文章认为,应当对我国各地市场准入制度立法制定统一标准,政府应当降低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条件限制,政府和社会组织要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多种服务,建立市场准入侵权救济制度,完善外资准入的管理机制,以此来完善我国的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关键词:

市场准入制度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工商登记制度审批许可制度

 

DiscussiononMarketAdmittancelegalSystemofEnterprises

inChina

[Abstract]

China'smarketeconomyhasavarietyofmarketplayers,thecompany'spositionisthemostimportant.Governmentinformulatingthelegalsystemofenterprisemarketaccesstothemarketimpactoftheeconomicdevelopmentofamajor.China'seconomicsystemfromaplannedeconomytoamarketeconomyisonlytwentyyears,andthecorporatelegalsystem,marketaccessisintheprocessgraduallyestablished,therefore,therearestillmanydeficiencies.ToaccelerateChina'ssocialistmarketeconomy,revitalizeandpromotethedevelopmentofChina'sindustrializationprocess,itisnecessarytofurtherimprovemarketaccessforourcurrentlegalsystemoftheenterprise.Articlethinks,weshouldbealloverthecountrymarketaccesssystemonthedevelopmentofuniformstandardslegisla

-tionthegovernmentshouldreducetheprivateenterprisesandsmallandmediummarketaccessconditions,governmentandsocialorganizations,privateenterprisesandSMEsforavarietyofservices,establishmentofmarketAccesstortreliefsystem,improveaccesstoforeigncapitalmanagementmechanism,inordertoimproveChina'smarketadmittancesystemofenterprises.

 

[keyWords]MarketadmittancesystemMarketadmittancesystemofenterprises

BusinessregistrationsystemPermitsystemforapproval

 

目  录

 

 

绪论

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

任何个人和组织要想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首先必须要获得政府的许可,取得市场主体的资格。

市场准入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

政府能否制定出合理有效的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关系十分重大。

本文即将对我国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思路进行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一、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制度概述

(一)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含义

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指的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企业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核准其是否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力,对条件符合的申请人给予批准和许可,准许其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具体来说,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包括企业市场准入的条件、程序以及规则;企业市场准入的行业范围、经营活动范围;企业市场准入的立法、执法以及这些方面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市场准入制度体系通常分为三类,包括:

一般市场准入制度、特殊市场准入制度和涉外市场准入制度。

1、一般市场准入制度

在我国,一般市场准入制度是最主要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它是指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进行市场经营活动必须遵循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要求。

一般市场准入通常采取工商登记制度。

工商登记制度,指的是行政机关审查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件,以注册登记的方式给予申请者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资格,最终授予其实际营业权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工商登记在法理上被认为是一种政府的许可行为,在没有得到政府许可、未经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下,擅自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

2、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特殊市场准入制度,指的是市场主体进入我国法律规定的特殊市场进行经营活动,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的制度。

特殊市场准入通常采取审批许可制度。

审批许可制度,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申请者申请设立进入特殊的生产领域进行生产的企业的条件进行审查,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批准这些申请者以经营者的身份进入这些特殊市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批才能进入的特殊生产行业包括:

(1)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

(2)金融组织;(3)外商投资企业;(4)文物经营企业;(5)计量器具的生产、修理企业;(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7)烟草经营企业;(8)化学危险品经营企业;(9)麻醉药品经营企业;(10)广告经营企业;(11)通讯服务经营企业;(12)锅炉压力容器生产企业等等。

3、涉外市场准入制度

涉外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一个国家对外国资本进入本国市场所设定的一系列条件和程序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指该国对本国资本进入国际市场所设定的一系列条件和程序方面的要求。

涉外市场准入制度通常采取审批许可制度。

(二)我国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制度的发展

1、我国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审批制时期(1982-1992)

从上个世纪的8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建立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从此之后,我国的市场准入开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这些法规确立了企业法人在市场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初步建立起企业法人登记制度。

然而在市场准入制度建立之初,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审批制,在进行市场准入登记之前,需要经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批,并且按所有制的性质对企业的类型进行划分,审批制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在商品生产领域仍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

2、我国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审批制与准则制并存时期(1992-2003)

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我们国家开始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的一个主要要求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众所周知,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准就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

为此,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从此之后,我国的市场准入方式发生了重大的改革。

不再以申请者的所有制性质进行划分,而是按照企业责任形式进行登记。

按照企业责任方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的是审批制;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的是准则制。

自此,我国的市场准入方式由单一的审批制开始转变为审批制与准则制并存。

3、我国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准则制时期(2003-)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领域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跟不上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的要求。

尤其是在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方面,许多专家和学者呼吁制定《行政许可法》,改革市场准入的审查制度。

为此,我国在2003年8月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审查制度开始转变为以形式审查为主。

《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部门对于申请材料完备、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申请者,应当当场进行登记,这是准则制在《行政许可法》中的体现。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的《公司法》,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的审批制的要求。

从此,在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司设立领域,我国开始由审批制与准则制并存转变为单一的准则制,简化了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审批程序,有力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二、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

在我国制定的众多商事制度中,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地位无疑十分重要。

政府能否制定出合理有效的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关系十分重大。

制定宽松的市场准入标准,就能减少经济组织参加经营活动的经济成本,能有效地促进社会资金的利用与交流;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则能维护市场秩序,全方位地保障交易安全,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

但不管是宽松的还是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它们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对市场经济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安全稳定。

现在,我国有关行政机关已初步建立起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努力为各行各业的经营者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律准入制度标准。

(一)为公平竞争创造优良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良服务

在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原则中,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位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经营者能否有平等的机会进入市场的前提条件,才能最终实现在竞争中发展壮大以及优胜劣汰。

我国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现在实行的是准则制,要求行政部门对于申请材料完备、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申请者,应当当场进行登记。

因此,不管是个人还是社会组织,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不管是大型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中小企业,不管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国内资金还是国外资金,都应当获得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

为此,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手段,积极促进国内各个区域的贸易自由化,使各种资金的投资更加便利,让投资者真正享受到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高效、便捷的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要严格执行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标准,也要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服务质量水平,应当努力为企业的交易提供详细准确的各种信息服务,为企业的交易保驾护航。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收集市场主体的有关信息并向社会进行公开。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一些措施在实践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例如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国内企业法人数据库,在数据库上将企业的登记信息对全社会进行公开,并且重点曝光一些具有违法记录的企业的名单,从而为市场交易提供事先的安全保障。

(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市场经济活动具有自发性的特点,因此需要国家进行一定的干预,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国家建立公平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经营者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依法调整经营者的自发行为,则能保护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制度就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干预行为,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颁发书面证照,授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一系列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包括审批制度、登记核准制度、专业资格考试以及各个行业的专业年检制度等。

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就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制度。

1、企业的一般经营能力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

企业的一般经营能力与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对技术、资金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不是很高,这些行业可以实行较为宽松的市场准入标准,以利于民间资金的最大利用,比如食品生产行业、出版业、纺织行业等。

企业的一般经营能力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审查,核准是否颁发书面证照,授予其从事该经营活动的资格,个体工商户、法人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都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营业执照之后才能进入市场进行经营。

这有利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企业的特殊经营能力与国家的经济命脉具有密切联系

企业的特殊经营能力通常是一些公用事业或者是高投入高产出的行业,并且与国家的经济命脉息息相关,关系到我国的公有制制度的存在。

例如自来水、电力、电信、煤气等关系到民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金融、保险、烟草、外贸、军工、航空和交通运输等经济效益显著的具有公有制垄断性质的重要行业,这些行业与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息息相关。

企业要进入这些行业进行经营,必须向特定的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获得审批之后才能取得从事这些行业的资格。

3、企业的生产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企业的生产行为,有可能影响到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管理和文物保护等社会利益。

根据我国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规定,企业进入市场,还需要得到一些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比如环保部门、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等。

(三)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促进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

企业市场准入是政府管理经济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微观管制的意义,然而从整个国家的经济持续运行来看,它又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

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和滞后性的弱点,容易导致市场失灵甚至是产生经济危机,因此,需要国家以市场准入为宏观调控手段,为经济的发展谋求一个良好的基础性条件。

国家的经济布局和发展需要有国家经济法律以及政策来进行引导,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国家产业结构和企业的产品结构,使各行业良好、有序地发展,而不至于导致重复建设、经济过热等现象的发生。

对于一些资源消耗巨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出严格的资金、技术、人员、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的市场准入标准,促使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在进入之前就主动地进行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从而达到优胜劣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效果。

三、我国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我国颁布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来,随着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和调整了很多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使得我国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更为透明和规范。

但是,因为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许多地方,已经形成了一种行政干预经济的惯性思维,因而我国目前的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一)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依然存在差别待遇

在我国,还存在着对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差别待遇,民营企业的地位还不能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地位划等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存在的80多种社会行业,国有资本能够进入的有72种,外资企业能进入的有62种,但私营企业能进入的只有41种。

民营企业要想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进入这些市场是不可能的,他们就想方设法采取一些迂回的措施来突破障碍,以获得市场准入的资格。

这无疑给这些民营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的待遇,增加了它们的运营成本,使得民营企业以后的发展能力受到限制。

不仅如此,对于民营企业能进入哪些行业方面,以及进入这些行业的一些具体要求,政府的规定往往语焉不详,甚至就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

这都容易导致地方政府行政随意性,对于企业能否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往往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一把手说了算。

(二)市场准入所需具备的条件比较高,中小企业难于进入

我国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对一些行业设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使得民营中小企业很难进入这些行业。

政府的一些审批行为程序较为复杂,有部分规定缺乏透明性,这都大大提高了民营企业进入这些行业的成本,并容易导致民营企业在今后的经营中产生风险。

针对这些情况,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开始采取一些改革措施,例如进行并联审批制度改革等方式,已经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效果。

政府对民营企业进入市场还有一些歧视性的限制行为,比如在政府补贴和贷款融资等方面对民营企业进行限制,这都大大提高了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门槛。

(三)政府服务意识不到位,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的经营业务审查不严

在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我国政府在服务和管理方面都有缺位的情况。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常将工作重心放在对企业的管制,而忽略了对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比如可以提供市场的交易信息,利用政策协调企业的行为,在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新产品的研发等领域给予企业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审查非常严格,但是忽视了对于企业进入市场之后的经营业务的审查。

这是由于我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长期以来的工作重点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竞争秩序,为此,在企业的设立审批之前,必须要首先通过行政许可审查程序,以规范市场准入主体。

但是对于企业进入市场之后陆续增加的经营事项,就缺少相应的经营业务准入核查制度。

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经营业务准入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企业违法经营的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比如我国食品生产领域,三鹿等品牌奶粉含有有毒物质三聚氰胺,双汇火腿被曝含有致癌物质瘦肉精等,都导致了我国食品生产领域的混乱,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四)地方制定的的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我国企业市场法律制度的立法方面还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导致各地方政府经常出台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市场准入法规文件。

虽然我国新出台的《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了地方政府法规中设立行政许可权力的范围,但是没有从根本上杜绝地方政府法规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从以上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对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内容,地方政府有权力通过设定地方性法规来获得行政许可的权力,或者通过设立政府规章的形式来获得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权力。

这些法律规定方面的漏洞,容易被地方政府所利用,打地方保护主义的擦边球,从而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准则。

(五)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之后对我国经济安全造成的影响

为了加快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大力吸引外资,我国这些年来通过修改法律规定的方式,逐步降低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市场准入门槛。

近年来,外资企业在我国迅速发展,为我国的就业和税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也应该看到,追逐利润是市场经济的天性,有些外资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采取并购中国企业的方式来进入中国市场,其中也包括一些恶意并购的案例。

比如在我国的饮料市场,曾经存在包括天府可乐在内的八大国产饮料民族企业,但是其中的7家在被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收购之后,都全部消失了。

在洗衣粉市场,年产量超过8万吨的洗衣粉厂我国有4家,但是后来其中的3家都被外资企业并购了。

如果外资企业控制了这些行业,国内的企业就会失去定价权,容易被外资企业牵着鼻子走,最终挤垮民族企业。

外资企业在获得垄断地位之后,有可能会产生违背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行为,最终影响到我国的产业安全。

四、我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对我国各地市场准入制度立法制定统一标准

国家应当对我国各地市场准入制度立法制定统一标准,消除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方面的歧视待遇,消除地方政府企业市场准入的地方保护主义。

完善《行政许可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减少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强化程序性和透明性。

对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规和规章,应当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对于地方政府制违背《行政许可法》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应当及时予以撤销,以保证我国国内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政府应该降低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条件限制

政府应当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市场准入制度的设计上应当尽量减少对民营中小企业的限制,以降低民营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

比如降低对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或者可以允许其分期缴纳,取消对公司、企业设立人数的要求,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政府还应向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开放更多的市场,给予公平的政府补贴和贷款融资方面的政策支持。

政府应当建立简单、清晰、规范的法律体系,对于民营中小企业的经营者来说,法律规定越简单,他所承受的负担就越少。

然而降低企业市场准入的门槛,并不意味着在企业获得准入资格后放松的企业的监管,政府应当利用电子政务建立起企业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予以曝光,以此来促进形成一个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环境。

为社会提供企业登记信息以及企业违规信息的查询服务,使那些皮包公司和失信企业无所遁形,逐步被市场所淘汰。

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加强事后监管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以促进各种民间资金的最大化利用,提高国家经济活力。

(三)政府和社会组织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多种服务

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转变观念,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更多地向企业提供服务。

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工商部门应当担当起更多的责任,同时也可以由一些民间组织来提供服务信息,比如一些行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

提供的服务信息可以包括:

国内外市场交易信息、新产品技术研发动向、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工人培训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服务、名牌产品资质信誉认证和构建行业防伪认证体系等,以此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更多的帮助。

(四)建立市场准入侵权救济制度,严格限制滥用职权和渎职行为

国家不仅要制定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对申请者进行规范,还应该建立起企业市场准入审查侵权救济制度,严格限制政府审查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滥用职权及渎职行为。

比如对于地方政府某些部门领导人任意设立审查程序以达到权力寻租目的的行为,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可以拒绝其不合理的要求,利用侵权救济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能够有合法且合理的渠道进入市场。

在此同时,也应该及时制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利益而擅自降低市场准入标准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降低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允许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比如山西襄汾尾矿溃坝事故和紫金矿业有毒废水泄露事件等都给了很多地方政府敲响了警钟。

(五)完善外资准入的管理机制,大力维护国内产业安全

我国近年来逐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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