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人身保险采购需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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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人身保险采购需求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人身保险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介绍:

本次采购主要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在职民警及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采购人数:

2557人,保险服务期1年,采购内容分2个子包,投标人可任选其中1个或2个子包投标。

付款方式为按签订保险协议,7个工作日内付清当次实际投保保险费用。

具体要求如下:

包组一: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2018-2019年度在编民警、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采购项目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2018-2019年度在编民警、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人数约2557人,采购金额为每人235元,最高限价金额:

600895元。

二、涉及险种

1.保险对象:

在编民警、职工(约2557人),

2.采购合同期限:

1年

3.保险责任(重点摘要)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被保险人首次确诊三十种重大疾病及因意外或疾病导致住院给付住院津贴,保险人依据下列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残疾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保险人按下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工伤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

给付比例

100%

75%

50%

30%

20%

15%

10%

7%

5%

3%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类别

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以上

Ⅲ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10%

Ⅲ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20%(含)之间的烧伤

60%

Ⅲ度烧伤面积在20%(不含)以上的烧伤

100%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含)以下

Ⅲ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5%(含)之间的烧伤

10%

Ⅲ度烧伤面积在5%(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60%

Ⅲ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以上的烧伤

100%

注:

烧伤面积是指皮肤烧伤区域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按《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应按残疾鉴定结果支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注:

司法鉴定机构需为本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单位,且鉴定具体项目在所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供应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保险所指三十种重大疾病,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种类表明细表

序号

病种

序号

病种

1

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

多个肢体缺失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

深度昏迷

13

双耳失聪

14

双目失明

15

瘫痪

16

心脏瓣膜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

严重脑损伤

19

严重帕金森病

20

严重Ⅲ度烧伤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27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8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29

严重重症肌无力

30

终末期肺病

(3)意外或疾病住院定额给付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

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三、保险方案

“保险方案”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的“保险方案”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中详细列明;“保险金额”为编制采购方案所需,供应商应根据自身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详细列出具体保险金额及赔付细则,应不低于采购文件要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内容

项目

类型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身故

意外身故

15万元/人

残疾

意外残疾

15万元/人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给付。

当意外残疾、意外烧(烫)伤任一责任达到其最高赔偿限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及意外烧(烫)伤保险责任终止。

重疾

三十种重大疾病

6万元/人

首次确诊罹患的三十种重大疾病

住院津贴

意外、疾病住院

3.6万元/人

住院200元/天,每次住院限90天,全年限180天

四、服务要求:

响应文件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保承诺

1.提供更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增值服务及合理化建议(如有)。

2.成交供应商可提供的其他特色服务或优惠服务。

3.采购人一次性提供参保人员名单,并按约定的实际人数支付保费,保险期限内如有人员调入或增加(人数小于30人),成交供应商不再加收保费视同投保(此类人员提供资料情况:

调入人员只需采购单位提供区或市级人社局的介绍信复印件,新增民警提供采购单位的上级公安主管部门的分配通知复印件即视为投保)。

新增人数大于30人按月交纳保费。

(二)理赔承诺

1.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简单、方便的理赔程序,优先处理本项目的

承保、理赔等事项。

2.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专人负责的服务团队,为采购人提供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的承保、理赔和咨询等服务。

3.成交供应商将积极主动与采购人对接相关信息,安排经验丰富的服务专员每月上门服务,开展保险知识咨询、承保理赔报案等一站式服务,协助采购人办理加退保业务,整理出险人员的理赔资料,并承诺在理赔资料齐全后立即处理赔款及善后服务工作。

4.收到理赔资料后,成交供应商将及时短信通知采购人已立案;理赔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将短信通知采购人已结案并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项转入采购人指定银行账户。

5.赔偿金额小于1万元的,在理赔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结案;赔偿金额大于等于1万元的,在理赔资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结案。

6.保险事故发生后,采购人在申请理赔时,成交供应商若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提供。

在收到索赔资料5个工作日之内成交供应商未履行一次性的书面通知义务,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7.赔付响应情况及更优的赔付范围、比例说明。

8.提供更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增值服务及合理化建议(如有)。

9.成交供应商可提供的其他特色服务或优惠服务。

包组二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特岗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

一、采购项目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2018-2019年度特岗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人数约2557人,采购金额:

65元/人,最高限价166205元。

二、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身故,保险人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人民币25万元,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残疾,造成本协议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人民币25万元;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2当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保险金者,但前次己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为初次患以下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人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人民币0.5万元,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目所述重大疾病为:

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严重恶性肿瘤、慢性肾衰(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包括肾脏、心脏、肺、肝脏或骨髓移植)、瘫痪、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术、暴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术、再生障碍性贫血、失明、良性脑肿瘤、阿尔兹海默氏症、帕金森氏病(保障至60周岁止)、肝病末期、非外部原因致严重头部创伤(即经神经科医生确诊为神经功能性障碍持续超过90天)。

(4)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含猝死),保险人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人民币1.5万元,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5)被保险人因公殉职被追认为革命烈士,保险人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革命烈士保险金”人民币30万元,保险人向烈士子女一次性给付抚恤金人民币10万元,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特别约定

1.被保险人在执勤中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猝死属于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未治或未愈疾病及其并发症、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等疾病导致疾病身故及重大疾病属于除外责任,其他除外责任详见保险条款。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自杀的;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的(因执行公务期间感染除外);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而导致的残疾的(执行公务或政法部门组织的训练、比赛、表演活动除外);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的(执行公务除外);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的(执行公务除外)。

四、理赔承诺

1.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简单、方便的理赔程序,优先处理本项目的承保、理赔等事项。

2.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专人负责的服务团队,为采购人提供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的承保、理赔和咨询等服务。

3.成交供应商将积极主动与采购人对接相关信息,安排经验丰富的服务专员每月上门服务,开展保险知识咨询、承保理赔报案等一站式服务,协助采购人办理加退保业务,整理出险人员的理赔资料,并承诺在理赔资料齐全后立即处理赔款及善后服务工作。

4.收到理赔资料后,成交供应商将及时短信通知采购人已立案;理赔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将短信通知采购人已结案并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项转入采购人指定银行账户。

5.赔偿金额小于1万元的,在理赔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结案;赔偿金额大于等于1万元的,在理赔资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结案。

6.保险事故发生后,采购人在申请理赔时,成交供应商若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提供。

在收到索赔资料5个工作日之内成交供应商未履行一次性的书面通知义务,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释义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爱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附件1: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伤残: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身体结构:

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身体功能:

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伤残的评定原则

4.1确定伤残类别:

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确定伤残等级:

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级

注:

护理依赖:

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级

注:

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2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5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6级

一眼盲目5级

7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7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8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9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10级

注:

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级

注:

外伤性白内障:

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级

双侧眼睑外翻

8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级

一侧眼睑外翻

9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级

注:

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级

双侧耳廓缺失

5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6级

一侧耳廓缺失

8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级

2.6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5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9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9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10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10级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5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级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级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级

一侧鼻翼缺损

9级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级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3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6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9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10级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级

注: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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