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规定征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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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规定征求意见

《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及重点工作部署,拓展产业进展空间,加速推动老旧工业区转型升级,增进产业高质量进展。

我委经过充分调研,依照《深圳市城市更新方法》、《深圳市城市更新方法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实施细那么》)、《关于增强和改良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方法》(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在原《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指引(试行)》(深规土[2021]515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试行)》)修订基础上,起草形成《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规定》)。

一、起草背景

2021年,住建部及广东省提出关于城市双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以集约节约内涵式进展为核心推动空间政策创新,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运作机制,全面开展城市更新,实施城市“双修”工作。

《暂行方法》提出“提倡有机更新,鼓舞旧工业区转型升级”、“鼓舞旧工业区综合整治”。

《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计划》要求计划期内力争完成100个旧工业区复合式更新和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项目。

以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对象的综合整治成为践行城市双修工作、增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老旧工业区有机更新的有效途径。

通过前一时期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的政策探讨与试点实践,我市已初步构建了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制度体系。

但是,试点实施取得必然成效的同时,也显现出存在必然政策空白、操作流程不完善、行政审批周期长、市场踊跃性不高等问题。

在强区放权新形势下,为加速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破除政策障碍,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我市城市更新配套政策体系,更好地指导与标准各区城市更新工作,我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本《操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创新思路

(一)衔接相关政策,打通关键环节,破解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处置难题。

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对接《城乡计划法》、《深圳市城市计划条例》、《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置决定》(以下简称《处置决定》)等关于违法建筑的处置规定,打通关键环节,梳理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处置进程中消防、质检、计划确认与行政惩罚的审批流程,优化、精简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处置程序,破解政策难点。

(二)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完善综合整治全链条操作流程。

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治理的角度动身,健全从综合整治单元打算、单元计划、用地治理、工程报建到房产记录与分割转让的全流程实施治理机制,优化各时期的实施流程与审批程序,为各区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政策规那么。

(三)成立鼓励机制,鼓舞市场参与,加速老旧工业区改造与转型升级。

为保障全市产业空间,结合《暂行方法》相关规定,在适用范围、申报条件、计划建筑面积确信、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处置程序、分割转让等方面进行进行适当放宽或优化调整,对城市公共利益进行用地奉献的情形进行建筑面积奖励,适度提高计划容积率,多措并举,调动市场踊跃性参与旧工业区综合整治。

三、起草进程

依照相关工作部署,市更新局自2016年12月启动《操作规定》起草工作,要紧工作包括:

通过项目调研与企业及部门座谈,总结试点及调研项目实施存在问题,与委内外包括消防局、住建局等多个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和谐和政策衔接,踊跃听取各方意见,进行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操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四、要紧内容

《操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包括总那么、更新打算、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更新计划、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处置、用地治理与实施、附那么,共七章,三十三条。

要紧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政策适用范围

为鼓舞产业升级转型,在保证原工业用地性质,在市政府严控工改其他功能的导向下,明确本《操作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并许诺旧工业区现有建筑物利用功能发生部份调整,其中调整的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即调整的建筑用途和比例应符合《深标》中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利用要求。

为完善旧工业区配套设施、提升环境品质,从提高审批效率的目的动身,结合各区调研所反映的诉求,关于仅增加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辅助类公用设施,和在保证主导用地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利用现状建筑改变功能为小型配套商业效劳设施,且改建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两类情形,可按本规定执行,或由各区政府简化程序,统筹相关单位、企业直接组织实施。

以拆除重建为主、综合整治为辅的城市更新,所涉及的综合整治部份可参照本《操作规定》执行

(二)标准申报主体条件

基于后续合同签定与用地治理的合法性和操作性考虑,结合《实施细那么》关于申报主体的规定,《操作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综合整治申报主体的确信方式,同时取消《操作指引(试行)》中的实施主体确认环节,明确经更新单元打算批准后确信的申报主体作为单元计划、用地审查的申报主体。

(三)细化单元打算申报条件与要求

申报条件方面,在《暂行方法》的基础上,参考《实施细那么》及正在修订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制定打算申报指引》,进一步细化综合整治更新单元打算的准入门坎和申报条件。

其中,对同一宗地上建成时刻未满10年的建筑物,因计划统筹确需纳入综合整治范围的,适度放宽纳入用地面积的计算,可按其建筑面积占比折算的占地面积之和或建筑基地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宗地面积的二分之一确信。

申报要求方面,参考正在修订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制定打算申报指引》,依照综合整治的特点,明确单元打算申报需提交的要紧材料,其中,增加的材料要紧包括:

产业升级改造方向、拟增加建筑面积等方面具体请求,综合整治范围图、建筑物信息图(含建筑物现状功能一览表)、拟改造模式的分区图。

表格、图纸格式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各区城市更新机构参照《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制定打算申报指引》自行制定,提高各区自主性。

(四)标准单元计划审查

对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依据、计划容积率的确信、不予以计划保留的情形等进行明确与细化。

关于空地扩建,不作具体空地划定范围的要求,而以用地指标的形式明确空地用地面积,并提出具体计算公式,最大程度地提高空地扩建的规模,增加市场踊跃性。

强化计划审查内容,结合《处置决定》,明确关于严峻违背计划的八种情形不予以计划保留,具体包括:

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占用大体农田;占用一级水源爱惜区用地;占用计划高速路、快速路、骨干路、广场、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等用地;压占原水管渠蓝线;不符合橙线治理要求;位于土地利用整体计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内;消防、衡宇建筑结构存在平安隐患的。

(五)奖励城市公共用地奉献

为增进城市计划中城市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的落实,成立和标准空间鼓励机制,参考省“双修”指导意见,关于在综合整治范围因城市道路、公共效劳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实施需要,权利人将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并自行拆除、理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的,在符合《深标》的前提下,按移交用地面积与计划基础容积率的乘积予以建筑面积奖励。

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划基础建筑面积的10%。

(六)推动历史用地处置

依据《暂行方法》,参考修订中的《拆除重建类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明确综合整治所涉及的历史用地处置范围、程序、要求,稳步推进行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处置土地全数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的地价标准按《暂行方法》执行(其中基准地价的10%为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置),处置后的土地能够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继受单位。

(七)简化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处置

依据《城乡计划法》、《深圳市城市计划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土地监察条例》、《关于标准城乡计划行政惩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置规定,结合我市《深圳经济特区处置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假设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置决定》、《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处置及办理消防、质检相关要求的规定,确信本《操作规定》对待完善手续建筑物的处置原那么为: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与违法建筑处置相关政策进行对接,分类处置,精简程序;统筹考虑待完善手续建筑物的建筑质量与消防平安,理顺质检、消防与计划确认的流程,破除部门壁垒,打通关键环节。

具体方法上,一是分类处置,关于纳入更新打算之前,区计划土地监察机构已出具行政惩罚意见的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原那么上应遵循原行政惩罚意见处置;对未出具行政惩罚意见的,在更新单元打算批准后,可按本规定进行处置。

二是程序优化,更新打算申报时期,申报主体或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当事人委托开展衡宇建筑结构靠得住性检测鉴定和消防设计文件制定。

更新打算批准后,申报主体依法办理衡宇建筑平安鉴定备案、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更新计划批准后,区城市更新机构依照已批更新单元计划出具计划确认文件,区计划土地监察机构结合历史用地处置结果及计划确认文件对待完善手续建筑物进行处置。

签定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前,申报主体缴清罚款和完成地价补缴手续。

关于未予以保留的待完善手续建筑物,申报主体应在签定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前,按规定自行理清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

关于罚款标准,《操作规定》明确属于1999年3月5日以前建设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置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假设干规定》且已申报的及2020年6月2日以前建设的符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置决定》规定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可结合历史用地处置结果,参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罚款标准进行处置。

其他建筑物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惩罚。

(八)完善全链条项目治理流程

增加综合整治项目后续用地审批、工程报建、房产记录、分割转让等程序,实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的全链条治理。

一是,遵循现行土地出让、转让与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综合整治后签定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原权利人不发生改变,并把实施监管协议中关于新增建筑面积与利益分派等相关内容纳入合同或补充协议。

涉及历史用地的,由继受单位申请历史用地处置并签定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

二是处置后的原有建筑物与新增计划建筑物一并由权利主体向区城市更新机构申请补办或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及计划验收,并按相关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完工验收。

三是依照《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地产记录条例》,完成综合整治后,权利主体需对原有建筑物、新增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房地产初始记录。

涉及原有房地产利用面积或用途改变的,还应完善相应房地产记录手续。

四是为鼓舞综合整治,提高市场踊跃性,适度放宽分割转让的限定,但仅限于按栋、层为大体单元进行分割转让,以幸免工业房地产化。

对原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能够分割转让的,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和经历史用地处置后的地上工业楼宇,能够按栋、层为大体单元进行分割转让。

(九)其他

《操作规定》对单元打算和计划审批程序与时限、打算清退、首批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分宗、再次申请城市更新的年限等内容进行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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