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金融资产转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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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金融资产转移

第五章-金融资产转移

 第五章金融资产转移

  一、金融资产概述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金融资产的特点:

是一种“合同权利”。

  1、金融资产的内容

  

(1)货币资金:

现金、银行存款

  

(2)债权资产: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外语学习网

  (3)间接投资:

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

  2、金融资产的类别

  会计准则按照企业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将金融资产分为以下4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包括: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的此类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

为近期出售、获取差价而持有的债券、股票、基金。

  分类要求: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有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基础工具。

(即,符合条件的债券投资)

  分类要求:

持有至到期投资中途出售比例较大、且不属于例外情况的(见教材),要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连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不得再确认新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指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融固定或可确定的基础金融工具。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指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基础工具。

包括:

持有期不确定的债券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重大影响、活跃市场有报价的股权投资。

  4、金融资产的计量

资产

初始计量

后续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

1.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

买价

交易费用计入损益

公允价值:

期末市价

计入当期利润: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2.贷款、应收款项

公允价值:

实际发生额

摊余成本:

账面价值,即:

净值

不考虑

3.持有至到期投资

买价+相关税费

同上

不考虑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买价+相关税费

公允价值:

期末市价

公允价值升高:

计入资本公积贷方

公允价值降低:

无减值迹象的:

计入“资本公积”借方;有减值迹象的:

将累计差异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

  1、金融资产转移:

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其中,金融资产既可以是单项金融资产,也可以是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转移的分类

  

(1)按照表现形式进行分为两类:

出售金融资产和资产证券化。

大纲P72

  

(2)按照转移的金融资产的范围分为:

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

  3、金融资产转移的类型

  

(1)应收账款保理(现代意义:

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

  ①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

  A.如果与该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企业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因应收账款保理而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应当按照“或有事项”的规定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B.如果与该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其实质是企业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企业不应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实际收到的金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2、不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

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应收票据贴现和背书转让

  ①应收票据贴现

  应收票据贴现分为附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和不附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两种。

会计处理原则同“应收整款保理”。

  ②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企业(背书人)因背书转让应收票据而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3)金融资产证券化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业务流程是:

  ①发起机构,即持有贷款的银行确定可证券化的金融资产,以基础资产组

  建资产池(一组资产)。

  ②受托机构(信托公司)设立特定目的主体。

特定目的主体是指由发起人建立、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其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

  ③发起机构将基础资产转移给受托机构设立的特定目的主体。

  ④信用增级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对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

  ⑤信用评级机构*对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

  国际三大评级机构:

  美国标准普尔(S&P),美国穆迪(Moody's),美国惠誉国际(FitchRatings)。

  国内三大评级机构

  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大公国际。

  ⑥承销机构销售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特定目的主体获得发行对价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发起机构。

  ⑦服务机构(可以是发起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负责管理基础资产。

  资金保管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应选择另外一家金融机构。

  (4)金融资产转移的其他方式:

出售金融资产—转让持有的各种金融资产。

  2、出售金融资产

 

转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会计处理原则

账务处理

1、不附有任何条件

或:

约定在未来期间按照公允价值回购的

分析:

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结论:

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并确认转让损益。

借:

银行存款

贷: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或借方)

同时,结转“资本公积”:

借: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

投资收益

2、出售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在未来期间按照固定价格回购的

分析:

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结论:

不能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将受到的价款确认为一项负债。

出售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持有期间:

借:

利息支出

贷:

应付利息

回购时:

借: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卖出价)

应付利息                

贷:

银行存款(回购价) 

3、出售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或看涨)期权合约,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

分析:

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结论:

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并确认转让损益。

同时,应确认因此获得的期权作为对价的一部分。

借:

银行存款

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贷: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同时,结转“资本公积”:

借: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

投资收益

 

第三章股权激励

  一、股权激励概述

  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在我国,现阶段公司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等。

  1、股权激励的对象P45

  

(1)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

因为独立董事作为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其职责在于监督管理层的规范经营,从股权激励的本义上讲,不应对为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中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A.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C.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其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再者,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的方式大纲P42-43

方式

涵义

适用情况

结算工具

1、股票期权

被授予方可以以低价购买公司股票

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

授予企业的权益工具

2、限制性股票

无偿赠与或低价销售给被授予方,限制出售时间

适合于成熟型企业。

授予企业的权益工具

3、股票增值权

被授予方可以根据被授予的股票数量×(行权日股价-授予日股价)获得现金奖励,即,延期奖金。

适合于现金流充裕的公司

现金结算

4、虚拟股票

被授予方可以享有分红和股权升值收益,利益体现在参与利润分配。

适合于现金流充裕的公司

现金结算

5、业绩股票

被授予方达到业绩目标后,可以无偿受赠公司的股票。

适合于业绩稳定并持续增长、现金流充裕的企业

授予企业的权益工具

  二、股权激励会计

  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适用《企业会计准则no.11--股份支付》。

  1、股份支付:

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2、股份支付的分类(按照结算工具划分)

  

(1)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中华考试网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现金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模拟股票(虚拟股票)

  3、可行权条件

  

(1)可行权条件:

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

  可行权条件的类型:

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

  服务期限条件:

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

  市场业绩条件:

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

如,股价至少上升多少职工可相应取得多少股份的规定。

  作用:

市场条件影响企业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但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不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即,无论是否达到,都要确认、计量)。

  非市场业绩条件:

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

  作用:

非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

  

(2)非可行权条件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某种条件的规定与授予方可否行权无关,则称为“非可行权条件”。

  4、股份支付的环节(以薪酬性股票期权为例)

  

(1)授予日:

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

  【会计核算】没有等待期的情况下需要确认、计量。

  

(2)可行权日:

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

  【会计核算】被授予方不行权则无需核算。

行权有效期内,对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还要按照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化进行调整。

  (3)行权日:

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会计核算】向被授予方出售股票或支付现金的核算。

  (4)出售日:

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

  【会计核算】无(是被授予方的交易,与授予企业无关)

  三、股权激励计划条款的修改

  通常情况下,股份支付协议生效后,不应对其条款和条件随意修改。

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修改授予权益工具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

  1、会计处理原则:

无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如何修改,甚至取消权益工具的授予或结算该权益工具,企业都应至少确认按照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获取的相应服务,除非因不能满足权益工具的可行权条件(除市场条件外)而无法可行权。

  2、会计处理方法

  

(1)条款和条件的有利修改:

增加的获取服务的公允价值

  条款和条件的有利修改指,提高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增加了“权益工具的数量”,从而导致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的增加。

  ①提高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如果修改发生在等待期内,自修改日起,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修改后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认服务的金额。

  如果修改发生在可行权日之后,企业应当立即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

  如果股份支付协议要求职工只有先完成更长期间的服务才能取得修改后的权益工具,则企业应在整个等待期内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

  ②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

  如果修改发生在等待期内,自修改日起,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修改后的权益工具数量确认服务的金额。

  【注意】如果企业采用缩短等待期、变更或取消业绩条件(而非市场条件)的有利修改,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2)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

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如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企业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

  ①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不应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

  ②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

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

  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

  第一,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第二,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如果向职工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企业应以与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

  如果企业未将新授予的权益工具认定为替代权益工具,则作为一项新授予的股份支付进行处理。

  企业如果回购其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应当借记所有者权益,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注意】如果企业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增加或变更业绩条件(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应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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