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764715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56 大小:49.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56页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56页
亲,该文档总共5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5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docx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下篇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与科学发展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党的建设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建设】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是我们党在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同时,也是指导法治建设健康发展的科学理论,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还是法律监督都必须接受科学发展观的指导。

科学发展观为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治建设要更好地反映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更好地为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法治环境。

必须深刻认识到法治发展是科学发展观得以落实的具体体现,也是科学发展观得以全面落实的重要保障。

  

   【法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则。

它规范市场的行为,制约市场的运营,调控市场方向、结构、规模、速度,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若干重要法治原则,健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形成健康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

  

   【法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西方“文明”一词的产生,与法律的进步密切相关。

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政治活动的进步状态和人类改造社会的政治成果的总和,通常由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政治制度文明是核心和关键。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包括实行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共产党领导;实行法治,用宪法和法律来规定、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等内容。

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基本途径和根本保障。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法治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坚持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推动法治进步的文化条件;培育与依法治国相适应的文化土壤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文化促进了全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树立,确定和指导着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取向,促进了执法和司法环境的改善。

法治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保障表现为:

宪法确定了文化建设和发展的一系列原则,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是一个非常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概念,也是当前最流行、最时兴的概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丰富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

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机制,在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人与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以及中国与世界和谐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和谐社会法制保障包括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和守法保障三个方面。

法制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治保障】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将推动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加速实现现代化,同时,也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提供更加广泛的社会基础,并对法治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问题,主要涉及城乡统筹发展、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培养造就新型农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乡村治理新机制、保障农民权益、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

要把法治放在更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法治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保障作用。

农村法治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又是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法治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党的自身建设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结合点,具有极其重要的法治意义。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执政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者结合在一起,勾画出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完整框架。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我们党要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就必须在巩固党的政治合法性的同时,巩固和发展党执政的法律合法性。

党执政的政治合法性只有转化为法律合法性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党的执政行为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执政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转变党的执政方式两个方面,提出了构建和完善党长期执政的双重合法性问题。

《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问题解答

一、综合知识部分

1.问: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答: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反映、总结和升华。

从总体上看,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2年党的十二大,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主要观点的形成时期。

(2)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到1987年党的十三大,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逐步展开、形成轮廓的时期。

这一阶段,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法律的作用由政治领域进一步扩展到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上,强调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控制和调节经济运行是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3)从党的十三大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标志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科学体系。

(4)从党的十四大到党的十五大。

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实践过程中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阶段。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提了出来,并且将依法治国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目标,这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

 

2.问: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主要贡献有哪些?

答:

(1)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揭示了民主法制与社会主义必然的内在联系。

完备的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和本质要求,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也是邓小平法制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

(2)深化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认识。

(3)阐明了民主与法制的辨证关系。

(4)揭示了法制建设与现代化的内在关系。

(5)全面阐述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6)指明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式和步骤。

3.问: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问: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什么?

答:

江泽民同志说: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江泽民同志的这段论述,高度概括了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1)人民是实行依法治国的主体。

(2)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的各项工作。

(3)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4)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5.问:

为什么说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选择?

答:

历史的经验教训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充分表明,要建设一个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没有完备的法制,不实行依法治国是不可能的。

(1)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历史的经验证明,市场经济愈发展,就愈需要法治。

(2)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法律本身就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

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法律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3)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在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转中具有重大意义。

6.问:

依法治国的核心与目标是什么?

答: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解决国家权力依法运作的问题,从而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问: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8.问:

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如何?

答:

党通过领导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从而将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的意志,上升为法律。

党的政策之所以能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在于两者都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在于两者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两者也有很大区别,政策无法代替法律。

社会主义法和党的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作用。

社会主义法需要党的政策来指导,党的政策需要社会主义法来实现。

我们既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也不能将两者简单地等同起来。

9.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是什么?

答:

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

10.问: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概念是什么?

答:

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并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1.问:

法有哪些特征?

答: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是规范、原则和概念的统一体。

(6)法律规范的形式是特定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用规范性文件表现的。

12.问:

法的要素有哪些?

答: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法律规范在法的系统中处于主体地位。

法律原则是制定或实施法律规范所必须遵循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可分为一般社会原则和法理原则两大类。

13.问: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答: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因素。

由于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法律规范内在的、逻辑上的分析,通常法律规范的结构又被称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包括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

(1)条件。

条件又称假定或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即是法律规范要素的条件部分。

(2)模式。

模式又称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本身的部分。

它指明人们行为的方式和尺度,明确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行为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即法律规范允许作些什么。

如《行政诉讼法》第24规定的“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二是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即法律规范规定的应该做什么、要求做什么。

如《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的“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

三是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即法律规范规定的禁止实施的某种行为,不应该做什么。

如《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后果。

后果又称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该法律规范行为时,将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规范的后果,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肯定式的后果,包括对合乎法律规范行为的赞许、奖励和保护等。

二类是否定式后果,即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14.问:

什么是授权性规范?

答:

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予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有权自己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规范。

授权性规范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关于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某种权力或职权的规范。

如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审判权、检察权、监督权等;二是关于授予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某种权利的规范。

针对公民、法人的授权性规范与针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授权性规范有所不同。

授予公民和法人的权利的行使与否,决定权在于权利主体自身,由他们自行决定,法律并不干涉。

而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力,是法定的职权,具有义务性,一般情况必须履行,否则就是违法和失职。

15.问: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包括哪些?

答: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

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

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

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

这里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

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适用范围是该民族自治地方。

(6)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法的形式,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

(7)国际条约。

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后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一种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16.问: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法律部门?

答: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部门: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婚姻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17.问:

行政法的概念是什么?

答: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由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

行政法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典,主要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中,数量众多。

18.问:

如何理解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

答:

法律的效力范围即法律的生效范围,指的是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法律效力包括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1)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

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法律对其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

1)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通常有这样几种情况:

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比照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来确定本法的生效时间。

2)法律的终止生效时间。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原法律自然失去效力;以新的法律的颁行取代原有法律并在新法中明文宣布原有的法律废止;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然终止效力;法律本身明确规定的本法生效期限届满,该法自然终止效力;由有关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宣布废除之日起,该法停止生效。

3)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凡适用的,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我国的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但刑法的适用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2)法律适用的空间效力。

确定空间效力通常是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其自身的范围,据此,我国法律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有以下几种: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一般都属于此类。

2)在局部区域内生效。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在所管辖的区域内生效。

3)有的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可以超出国境。

(3)法律适用对人的效力。

我国法律适用对人的效力采用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

具体为:

1)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

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在国外,原则上仍适用我国法律。

但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适用我国法律可能会同所在国法律规定相矛盾,对此,既要维护我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

如《民法通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对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法律效力。

中国法律对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适用中国法律;二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符合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的,要适用我国刑法。

19.问:

法律解释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哪些分类?

答:

(1)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

(2)按照解释的效力范围不同,可以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解释。

(3)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4)按照解释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语法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和逻辑解释。

20.法定解释与非法定解释有何不同?

答:

法定解释又称为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

它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律规定所进行的解释。

按照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三种。

法定解释同被解释的法律规定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也称为有效解释。

非法定解释又称为非正式解释或无权解释,是指XX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做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分为任意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

非法定解释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为法律适用机关提供参考意见、促进其全面正确地适用法律以及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等仍具有重要意义。

21.问:

我国法律解释体制是如何构成的?

答: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的: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这是国家最高的法律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与其所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这类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包括两类:

一是审判解释;二是检察解释。

司法解释仅限于具体的应用法律问题,而不能通过解释改变法律的规定,违宪和违法的解释都是无效的。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

这是指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所做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运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国家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决定。

凡是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这两种法律解释只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有约束力。

22.问:

什么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哪些特点?

答: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相联系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者对自己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相比有原则的区别。

其特点在于:

(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

(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

法律责任的大小、范围、期限、性质,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此项权力。

(4)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23.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答: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以下几种:

(1)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由于违宪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特殊的一种,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领导上的责任。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由于刑事犯罪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

刑事责任主要是人身责任,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但也可以是法人。

(3)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或法人。

(4)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由于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主体比较广泛,除了以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为主之外,还可以是普通公民或其他组织、团体。

24.问:

法律责任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

(1)法律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包括:

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责任平等原则。

(2)法律责任认定的特别原则包括:

无过错原则;连带责任原则。

  

25.问:

什么是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的种类有哪些?

答:

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的目的是:

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教育违法者本人、保护现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1)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制裁的措施有:

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

(2)刑事制裁也称刑罚,是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措施。

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

(3)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对民事违法行为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4)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三种。

26.问:

行政管理与一般管理有何不同?

答:

行政管理又可称为行政,是国家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行政管理作为一种国家的组织活动,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与一般管理的不同之处在于:

以国家的名义,通过法律的形式实施,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保证。

27.实现法治国家的前提是什么?

答:

要实现法治国家,其前提是宪政,而宪政的核心特征就是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是要建立有限的、负责的政府,防止专横的、权威的和绝对的统治。

28.我国行政组织的性质是什么?

答:

行政组织是国家机构的重要形式之一,国家性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