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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提成及薪酬制度

销售人员薪酬及奖惩实施细则方案

一、薪酬体系设计原则

1、公平原则:

工资水平要反映岗位之间的差别,体现员工个人努力的成果,与公司的整体发展保持一致,并对核算、调整等程序进行公开;

2、安定原则:

工资水平应做到以下四点:

保障生活、对应职务、反映能力、考虑资历;

3、激励原则:

工资体系应通过区分劳动差别、绩效差别确定报酬差别,体现工资分配的导向作用,以及多劳多得的宗旨;

4、合理原则:

工资制度应该使每个人的能力与积极性的发挥都达到极限,要确保人尽其才,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

5、灵活原则:

此方案作为薪酬发放的指导性制度,在保障公司现行有效的其他管理制度执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按需逐步予以修订。

二、薪酬方案

销售团队构架:

 

说明:

以下销售提成基数均指实际回款数额(返点返利部分应按实扣除)。

以下奖励均指按照公司正常的价格体系进行产品的销售并回款,特批团购价格及其促销活动不执行以下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提前调整。

1、试用期员工:

底薪

提成

考核

1000

5%

a)试用期员工享有1000元无责任底薪,并享有销售回款额5%提成,完成五千元另外奖励300元;完成一万元奖励500元;未满1个月离职的,只能按照850元/月的基本底薪按实际在岗天数计算。

b)试用期员工按照月计划的形式建立任务目标并执行,以此目标为考核员工能否按期转正的硬性指标(在入职申请表中体现考核目标,且销售总监和财务经理共同签字确认)。

2、正式员工:

1)团购业务员

底薪

补贴

提成

保底销量

目标销量

考核

2000

200

7%

10000元

根据任务

a)业务员在完成10000元任务的基础上享有2000元责任底薪,加上200元电话及交通补贴,再加上个人实际回款数额扣除基本任务后享有7%个人销售提成,业务员未完成基本任务但完成额超过5000元,享有1500元责任底薪无提成,未完成5000元则只领取850元底薪,连续2个月未完成者,销售总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离岗位;

b)完成2万元销售额并回款,奖励300元,完成3万元销售额并回款,奖励800元,完成5万元销售额并回款,奖励1600元,完成10万元销售额并回款,奖励5000元。

c)当月团购销售冠军且完成3万元及以上销售金额且回款的,奖励300元,季度销售冠军且完成9万元及以上销售金额且回款的,奖励1000元。

d)公司已开发的客户(指已在公司产生过销售但非本人直接开发的)计入任务量,并给予2%的提成。

e)根据公司销售策略,月初可以灵活制定考核方案(例如产品根据促销重点和政策,提成分为三个档,A档提成a%,B档提成b%,C档提成c%)

2)团购部经理:

底薪

补贴

个人销售提成

部门管理提成

保底销量

考核

3000

200

7%

1%

15000元

a)团购部经理在完成部门任务及个人销售任务的情况下,享有3000元责任底薪和200元电话及交通补贴,加上个人实际回款额扣除基本任务后享有的7%个人销售提成,再加上部门整体销售额1%的部门管理提成。

b)团购部经理在个人销售任务未完成但部门完成销售额的情况下,享有2500元责任底薪,加上部门整体销售额的1%部门管理提成。

若连续2个月出现此类情况,此岗位将由销售业绩优异的销售人员取代。

c)团购部经理在部门未完成销售额但个人完成销售任务的情况下,享有2000元责任底薪,加上个人实际回款额扣除基本任务后享有7%个人销售提成;若连续两个月部门未完成既定销售任务,公司可考虑更换该岗位人员。

d)团购部经理在以上两项销售任务均未完成的情况下,只享有850元底薪。

e)公司已开发的客户(指已在公司产生过销售但非本人直接开发的)计入任务量,并给予2%的提成。

f)根据公司销售策略,月初可以灵活制定考核方案(例如产品根据促销重点和政策,提成分为三个档,A档提成a%,B档提成b%,C档提成c%)

3)二级市场和商超业务员(设定基数考核)

底薪

补贴

提成

保底任务

基本任务

考核

2000

200

2%

根据客户划分

月初制定

a)根据客户以往销售回款情况,月初制定客户保底销量及基本任务。

b)业务员在完成基本任务的基础上享有2000元责任底薪和200元电话及交通补贴,加上实际回款额扣除基本任务后享有2%的销售提成;

c)业务员完成保底任务但未完成基本任务的只享有1500元责任底薪无提成;

d)业务员未完成保底销售任务的则只领取850元无责任底薪,若连续2个月未完成者,销售总监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岗或辞退;

e)业务员新开发的客户首次进货打款1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元;对首次打款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且把客户店招换成“####品牌名称”的业务员,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f)业务员开发的团购客户在按照公司价格体系销售并回款的,享有7%提成但不计入任务量。

4)市场部经理:

底薪

补贴

个人销售提成

部门管理提成

保底销量

考核

3000

200

2%

0.5%

根据客户划分

a)市场部经理在部门完成任务且个人又完成任务的情况下,享有3000元责任底薪和200元电话及交通补贴,加上个人实际回款额扣除基本任务后享有2%个人销售提成,加上部门整体销售金额0.5%的部门管理提成。

b)市场部经理在部门完成,但个人未完成销售任务的情况下,享有2500元责任底薪,加上部门整体销售金额0.5%的部门管理提成。

若连续2个月出现此类情况,则此岗位将由销售业绩优异的业务员取代。

c)市场部经理在个人完成,但部门未完成销售任务的情况下,享有2000元责任底薪,加上个人实际回款额扣除基本任务后享有的2%个人销售提成。

若连续两个月部门未完成任务的,公司可考虑更换该岗位人员。

d)市场部经理在以上两项销售任务均未完成的情况下,只享有850元底薪。

e)市场部经理开发的团购客户在按照公司价格体系销售并回款的,享有7%提成但不计入任务量。

f)对市场部经理新开发的客户享有和业务员一样的奖励政策。

5)执行经理

底薪

个人团购销售提成

二级市场

公司管理

提成

个人保底销量

考核

二级市场商超

团购

团购

二级市场商超

5000

7%

2%

0.5%

1%

2万元

根据客户划分

a)执行经理在完成公司董事长下达的销售总任务及个人销售任务的情况下,享有5000元责任底薪,加上个人实际回款额扣除基本任务后享有的相应个人销售提成,再加上相应的管理提成。

b)执行经理在完成公司任务,但个人任务未完成的情况下,享有5000元责任底薪,加上相应的公司管理提成。

c)执行经理在个人任务完成,但公司任务未完成的情况下,享有3000元底薪,加上个人实际回款额扣除基本任务后享有的7%个人销售提成。

d)执行经理在以上诸项销售任务均未完成的情况下,只享有850元底薪。

e)执行经理新开发的经销客户享有和业务员一样的奖励政策。

6)大型卖场管理人员考核方案:

奖励

基本任务

超额任务

考核

0.5%超过%

10万

12万

经理

培训主管

60%

40%

a)大型卖场管理人员在现有底薪不变的基础上增加考核任务。

b)大型卖场管理人员在未完成基本任务的情况下,不给予提成。

c)大型卖场管理人员在达到10万但未超过12万元销售额的情况下,给予实际销售额的0.5%提成。

d)大型卖场管理人员在达到120万元销售额的情况下,给予基本任务的1%提成,超过基本任务的部分给予2%提成。

e)对连续2个月未完成既定销售任务者,将情况上报总经理,并查明原因。

若大型卖场管理人员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销量不达标的,可更换大型卖场管理人员。

f)大型卖场人员开发的团购客户在按照公司价格体系销售并回款的,享有7%提成但不计入任务量。

7)内勤人员的考核和奖励

奖励(总回款)

考核

0.3%

a)内勤人员在现有工资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增加考核。

b)内勤人员考核内容包括:

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态度,满意程度(顾客、员工满意程度),考勤等。

c)考核采取分值形式

总分

工作完成情况

工作态度

满意程度

考勤

10分

5分

2分

2分

1分

d)在公司任务完成的基础上,提取总回款额的0.3%给予内勤人员的奖励。

e)考核奖励分配由财务经理和执行经理共同审核执行。

三、附则

1、本制度是公司管制制度的组成部分,由财务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司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签字后于次月一日起实行,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有相关工资管理制度或规定停止使用。

财务部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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