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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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制度汇编
庐江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规章制度汇编
(2014版)
二〇一四年二月
目录
1.考勤和请假制度 2
2.学习制度 3
3.中心业务接待流程管理制度3
4.安全和卫生制度4
5.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4
6.服务中心劳动人事制度 5
7.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制度 8
8.工资管理制度 8
9.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1
10.财务制度 13
1.考勤和请假制度
(一)作息时间
中心实行以下作息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
上午7:
30-11:
30
下午:
2:
30:
00-6:
30
冬令时
上午8:
00-12:
00
下午:
2:
00:
00-6:
00
周六、周日及其它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休息。
(二)考勤人员
每部门工作时间至少有1人在工位服务。
(三)考勤规定
1、考勤暂实行登记制度,每天由综合部派专人到各工位登记。
登记上午、下午各1次。
登记表每天下班前由综合部回收,每周公布1次考勤情况。
2、因故不能到工位服务或外出办事,需提前向综合部说明情况。
3、因事请假要履行手续,一般人员请假一天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员工2天以上经总经理批准。
4、所有请假手续交综合部登记,假期满返回中心时办理销假手续。
5、上班外出给分管领导和综合部打招呼,违者视为旷工。
6、不请假和超假按旷工论处,旷工三天以上者,年终不得参与评奖。
2、学习制度。
中心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具体要求:
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
2)每周四下午为集中学习时间(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学习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等。
3)集中学习时间(含例会),全体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和迟到。
4)人人建立学习笔记,集体学习笔记和个人自学笔记全年不得少于50篇,每人每月要写出自己的学习心得体会。
3、中心业务接待流程管理制度
(一)加强中心业务接待规范化、标准化,特制订以下制度:
1、企业到服务中心或通过电话寻求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
首问接待人员负责接洽,初步了解需求并详细记录。
2、接待人员根据需求类型向各部转派需求内容,由各部具体办理需求咨询和服务。
重大项目提交中心总经办公会协调解决。
3、负责咨询和服务的部门做好跟踪、记录工作,并在服务需求登记表上登记并交综合部。
4、服务完成后,由综合部负责向企业进行服务评价调查,作为考核机构部门服务质量的依据之一。
附:
服务需求登记表表
4、安全和卫生制度
1、上班十分钟,人人搞卫生。
每周一早为大扫除时间,机关人人必须参加。
2、各股室必须经常整理各自办公室,保持清洁整齐、美观卫生。
3、楼道卫生实行机关3人一组值日一周,轮流进行。
4、外楼梯、大院以及大门口由门卫负责打扫,保持清洁。
5、机关全员要树立安全意识,做到房内财物妥善保管,下班前关闭电源,关好门窗,并锁好防盗门。
6、门卫对陌生人进入单位,要进行盘查登记。
上班时间开南大门,下午下班及节假日开东门,不得随意开南大门。
7、门卫负责院内的车辆停放整齐,上班人员车辆停放在车棚内,住户及外来车辆一律靠单元楼北墙停放。
门洞不得停放任何车辆。
8、节假日期间机关实行轮流值班。
5、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一)参会人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部长
(二)主要内容
1、讨论、确定中心年度、月度工作计划
2、汇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提出向主管部门的工作建议
4、其他需办公会讨论确定的内容
(三)会议时间
每周周一上午9:
30开始,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四)会议执行
1、由综合部负责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报送总经理、副总经理,抄送各部部长。
2、综合部负责会议议定工作的督促执行、检查,各部门按分工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6.服务中心劳动人事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的劳动人事管理,逐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促进中心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科学定岗,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原则,根据中心的年度工作任务,核定中心各部门岗位人员数。
二、根据中心的职责范围及编制,由总经理签署岗位设置方案,坚持“公正、公开、客观”的选拔原则,按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竞争上岗。
三、建立中心与员工双向选择、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的用工制度。
凡正式职工及新进或调入的人员,均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四、中心应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聘用人员试用期3-6个月。
五、受聘人在试用期间只发给试用期工资,不享受当月效益工资和奖金。
受聘人在试用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经总经理领导批准,可缩短试用期。
六、受聘人试用期满,经部门负责人考核合格、中心领导批准,予以转正聘用,享受中心人员待遇。
考评不合格或不适应工作需要,则不予聘用。
七、中心为鼓励竞争上岗,实行优岗优酬,按劳付酬的级别工资。
职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含各种补贴)两部分组成。
八、所有实行聘任合同制的员工聘任期届满、调出或聘期内办理退休手续的,应自动解除聘约。
被聘员工要求调离中心或因故辞聘,须提前30天向中心递送辞呈,中心在20天内做出有关答复并办妥相应的解聘手续。
九、受聘人在聘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中心有权解除聘约:
1、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连续超过3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或经常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影响正常工作,经教育不改者;
3、法制观念不强,职业道德差,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中心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4、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者;
6、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等;
8、受停职处罚1年内累计2次者;
9、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工作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者。
十、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人员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2、受聘人员年底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中心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者。
十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
3、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
3、被录用或者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4、依法服兵役的。
十三、员工解聘后,必须办理解聘手续:
1、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到原工作部门交清领用(借用)物品、用具,办理工资结算;
3、到中心财务室清理借款、欠款、报帐等帐务;
4、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十四、本办法由中心人员综合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7.服务中心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大型办公设备,成型软件和金额超过2000元的固定资产,需采购的部门,事先必须提出申请,由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二、采购工作由综合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法,务必做到货比三家,价廉物美;
三、采购完成后由资产财务部审核、登账。
8.服务中心工资管理制度
为规范中心工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合肥市相关劳动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工资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有员工。
一、工资构成
中心按照以岗定人,以岗定编,按岗位,级别等差异制定工资标准,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本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60%-80%。
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中心工作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
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20-40%。
二、工资计算办法
根据《劳动法》及合肥市有关工作时间和工资计算有关规定,员工的每月的平均制度工作日为21.5天,即每月全勤的基本计薪天数为21.5天。
1、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期间,不予扣减工资收入。
2、员工请事假期间,根据考勤记录按《考勤管理制度》扣发基本工资。
3、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丧假、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超过国家规定期限,按事假处理。
三、加班工资
中心员工经领导批准可以加班,加班工资的支付按照国家及合肥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超时工资
超时工作的工资为平均日工资的1.5倍,即:
超时工作工资=超时工作小时×(日工资÷8)×1.5
2、公休日加班工资
公休日加班工资为平均日工资的2.0倍,即:
公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作天数×日工资×2.0
3、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平均日工资的3.0倍,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作天数×日工资×3.0月应支付工资=实际出勤天数×日工资
四、支付方式
员工工资以现金方式直接在中心规定的发薪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存入员工的银行帐户。
员工工资以月为单位计算,如有本月未能计入的加班,将与次月工资一起发放。
工资正常支付日为每月15日
五、员工工资中自行承担费用
1、按照国家及合肥市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及外地就业人员的综合保险)、住房公积金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3、应由个人负担但公司已预支的费用
4、其它扣款(如上月多支付的工资、违约金、赔偿金等)
5、其他个人应负担部分
六、其他
本办法为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如有与国家及合肥市有关法规规定不符,应按照国家及合肥市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9.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一、归档范围
1、本中心制定文件。
2、上级领导部门来文相关文件。
3、上报相关文件,以及涉及本中心经济往来的相关法律来函、文件等。
4、重要接待、大型庆典活动的有关文件、音像资料资料等。
二、整理归档
1、接待往来单位的日程、方案、衔接单、大型活动资料等专券保管。
2、本部门一个工作年度或一项专门工作活动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将定稿、正本和有关的文件材料集中在一起,专卷保管。
3、归档整理工作,实行平时归档与年终整理相结合的方式。
一经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归入相关类别。
不须存档的文件材料,应登记造册后销毁。
三、档案保管
1、设置能容纳本单位全部档案且适宜存放档案的专柜,保持整洁,严禁存放其它异物;同时相关的档案资料也建立电子存档。
2、集中统一保管本单位各种门类的档案,做到排列系统、存放有序、美观整洁、管理科学、查找方便。
3、要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预防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4、对保管期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做到手续完备,确保万无一失。
5、档案保管人员变动工作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四、档案保密
1、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做好定密、解密工作。
凡有密级的档案、文件,都要严格管理。
2、本单位保存的档案,主要提供本单位利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如需利用,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3、利用者必须注意保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密档案的内容,未经同意,不得将档案带出。
4、实行文件借阅登记制度。
凡借阅文件需进行登记,然后在档案室借阅,不得带出。
5、对保存期满或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档案,按鉴定工作制度的要求办理。
6、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违反保密法的行为和事件要依法查处。
10.服务中心财务制度
一、为加强中心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中心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中心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务制度,执行中心统一的财务制度。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中心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5、合理分配中心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费。
6、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7、完成中心交给的其他工作。
8、中心各部门和员工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2、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完成中心领导或财务主管交付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压现金。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7、完成中心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五、财务工作管理
1、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2、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3、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中心总经理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4、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中心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5、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核,上报一次。
会计报表须经财务主管、中心总经理签名或盖章。
6、财务工作人员对本中心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
7、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8、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中心负责人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9、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10、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11、财务审计每季一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12、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需要在中心领导监督下进行交接工作。
六、支票管理
1、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
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中心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2、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主管、中心总经理审批。
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
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3、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4、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5、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支出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主管。
凡与中心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主管。
6、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主管。
7、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负责人会同中心总经理共同签字。
七、现金管理
(一)中心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员工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中心主任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中心总经理确定。
(二)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负责人审核,中心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三)中心固定资产、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四)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
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五)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中心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六)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借款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主管批准后提取。
(七)中心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财务主管、中心主任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并按借款审批程序执行。
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八)发票及报销单经中心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九)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综合服务部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员工工资表,交主管审核,财务负责人、中心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十)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主管复核后,送中心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十一)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主任、财务主管、中心总经理签字。
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十二)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帐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
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八、处罚办法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4、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5、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6、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7、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财物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款项的;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利益遭受损失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九、借款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
(一)借款及报销审批程序
1、出差人员借款,必须先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凭证”,写明出差时间、地点,借款金额原则按“往返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预计出差天数”计算借款金额,填写好该凭证后,先经部门主任同意,再由财务主管批准,最后经中心主任审批后,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三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2、凡员工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再借。
3、其他临时借款,如购置款、业务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上。
4、试用人员借支旅差费或临时借款,须由正式员工出具担保书或签认担保,方能办理,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应负有连带责任。
5、借款出差人员回来后,三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账,报账后结欠部分金额或三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通知综合服务部在当月工资中扣回。
6、报销审批时应具备的凭证:
“请购审批单”或“费用审批单”,原始发票、物品明细表。
在所附凭单上,要由经办人签字,主管部门主任签字和财务主管签字。
(二)出差开支标准及报销审批
1、员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按中心规定执行。
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出差日期。
对因公外出人员均对号入座按标准办理应报销费用。
如出差人员投亲靠友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则按标准的40%计发给个人;如不足标准住宿的,按节约额的50%计发给个人;如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自己负担。
2、员工出差的交通费一律按附表标准套用。
具体对下列情况均以有关规定执行如下:
⑴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火车硬卧铺票和轮船三等舱。
⑵乘坐火车符合1条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发给个人,但为了计算方便,规定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票价的50%发给。
⑶员工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应凭车船票价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⑷出差期间乘坐直达特别快车暂按乘坐一般特别快车不坐卧铺补助的规定执行,即按硬座票价的45%计发补助费,因使用空调设备而另外加收的费用不计入票价之内。
⑸员工调动工作,核发差旅费以其调入地区执行标准计发。
调入人员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除照中心规定执行外,其它开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⑹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发交通费和住宿费。
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伙食补助费。
⑺员工参加在外地召开的各类会议,除有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费自理的证明,可按出差标准领取伙食费补助;住宿费凭住宿处发票按中心规定标准执行外,其余情况一概不领发有关费用。
⑻员工赴外地学习培训超过30天以上的部分,培训期间食宿费自理的,按相关职位标准的50%计发。
3、出差补助
按出差起止时间(“算头不算尾”)每天只享有伙食补助,补助标准按附表发放。
4、出差市内短途交通费
按规定的相应人均标准,凭票据据实报销。
5、其他杂费
如存包裹费、电话费,杂项费用控制在人均每天10元内,凭单据报销。
6、车船票
按出差规定的往返地点、里程,凭票据核准报销。
7、因特殊情况出差需乘坐飞机,由中心总经理批准,连续三个月亏损部门人员出差,一律不准乘坐飞机。
8、根据出差人员事先理好的报销单据,先由会计对单据全面审核,同时按出差天数填上住勤补贴,然后由部门主任签认报财务经理、中心总经理审批后,方能报销。
9、出差人员不得以电话费、传真费名义冲减超标准住宿费,电话费和传真费必须在住宿发票和账务清单中单列。
10、出差期间发生的个人餐费、洗衣费、饮料费、健身桑拿费、美容美发费等一律由出差人员自负,不能报销。
11、出差期间的宴请费用不在差旅费中报销,单独列在业务招待费中审批报销。
12、同性别两人一起出差,只能住一间双人间,按一个人(职务较高者)住宿标准计算。
13、出差人员在外住宿超过两天,如有特殊情况未住饭店(如住朋友、亲戚家),可以给予每人标准规定的未住宿补助。
14、出差在外期间,一般不对外宴请和对外赠送礼品,如确有需要必须事先请示领导。
15、员工探亲交通费按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