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收自查辅导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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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收自查辅导材料

一、收入类

(一)手续费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手续费收入额?

是否全额入帐,并申报纳税?

收取的凭单工本费是否计入收入总额?

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代理保险等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是否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第八项。

督导要点:

(1)了解手续费的性质;

(2)了解手续费收取的依据;

(3)掌握手续费收取的金额,是否合理,有无不入帐情况;

(4)如有必要,抽查被收取对象,其支付的手续费是否与企业取得的手续费一致;

(5)查看“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科目,核实是否将上述收入全部结转当期损益。

(二)转让财产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是否发生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行为?

金额是多少?

是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计算收入,申报纳税?

取得的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督导要点:

(1)确定企业是否存在转让财产的行为;有无转让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中的金额与账载金额是否相符;

(2)财产转让所得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3)财产转让所得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申报的金额是否正确。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项目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对外投资的行为?

投资金额为多少?

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多少?

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对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存在的差异,是否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督导要点:

(1)企业是否存在对外投资的行为,有无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金额与企业账载金额是否一致;

(2)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确定所得的时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有无存在不计或少计投资收益的情况。

如有必要,可根据投资合同协议到被投资企业进行调查了解;

(3)通过“交易行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等科目核查。

在债券投资类别上,严格区分国债和其他债券的范围,仔细核对其取得的应税债券利息是否纳税;

(4)免税的利息收入是否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没有备案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利息收入项目

1、逾期利息收入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逾期贷款,逾期贷款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5日期间的应收利息金额是多少?

有没有贷款合同?

在会计处理方面是如何核算的?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方面是如何处理的?

2010年12月5日以后,发生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是如何处理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适用于2010年12月5日之后)。

督导要点:

(1)确认企业税收自查的逾期贷款利息金额是否正确;有没有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根据企业提供的逾期贷款合同,按照贷款额度抽取不少于五户进行实地查实,了解贷款逾期的真实性和逾期利息的真实性。

贷款企业支付利息的会计处理金额与企业应收取的利息金额是否一致;

(3)通过核对贷款台账、贷款合同,并结合“应收利息”、“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记录情况,核实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

核对季度业务报表,核实是否将规定期限以内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根据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核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

有无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问题。

2、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有没有贷款合同?

农户的确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每笔小额贷款的金额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如何处理的?

是否对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单独核算?

是否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了此项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税[2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督导要点:

(1)企业是否对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单独核算;是否享受了税收优惠;是否已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确认企业在享受减计收入税收优惠的同时,是否还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3)根据小额贷款合同,按照贷款额度抽取不少于五户进行实地查实,了解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农户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额度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等;重点核实贷款是否属于文件对农户概念的界定、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是否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金融机构是否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等;

(4)通过核对贷款台账、贷款合同,并结合“应收利息”、“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记录情况,核实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

核对季度业务报表,核实是否将规定期限以内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根据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核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

有无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问题。

3、央行专项票据利息收入

自查要点:

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应收利息是否按季预提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督导要点:

通过核对贷款台账、贷款合同,并结合“应收利息”、“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记录情况,核实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

核对季度业务报表,核实是否将规定期限以内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根据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核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

有无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问题。

(五)租金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对外出租固定资产等财产的行为?

有无租赁合同或协议?

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全额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督导要点:

(1)了解企业是否存在对外出租财产的行为;

(2)根据租赁合同或协议,确认取得的租金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

(六)接受捐赠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

如有,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是否按税法规定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7日施行)。

督导要点:

(1)调查企业是否存在该项行为;

(2)按照合同协议调查落实金额是否相符;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

(七)其他收入项目

1、资产溢余收入(如现金长款收入、存货盘盈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等)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资产溢余收入?

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非现金资产溢余,是否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督导要点:

(1)调查企业是否存在上述行为;

(2)根据相关合同协议落实企业申报确认的收入是否正确;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

2、各种补贴收入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取得各种补贴收入(如:

政府补贴、财政补助或补贴、贷款贴息、保值储蓄补贴、股金分红补贴及助学贷款贴息、专项补贴的行为?

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征税收入的范畴?

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不征税收入外,是否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一)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督导要点:

(1)根据税收政策确定企业取得各种补贴收入是否属于征税收入范畴;企业是否按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到相关部门落实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全额入帐;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查看“盈余公积”、“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对取得的补贴收入金额,并与纳税申报情况比对,核实是否将补贴收入申报纳税。

3、其他收入

自查要点:

收取的职工考核罚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年末余额是否未做纳税调整未计入应税所得额?

取得的各种违约金收入,是否未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企业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处置相关资产收入,是否未按税法规定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税函[2009]第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落实企业收取的违约金的性质并确认违约金收入是否全额入帐并申报纳税;

(2)落实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处置相关资产收入是否全额入帐并申报纳税;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

(八)不征税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是否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是否单独进行核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落实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是否有拨付文件,是否单独核算;

(2)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如何处理的,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九)免税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已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

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是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督导要点:

(1)落实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2)落实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如何处理的,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3)查看认购债券业务台账、债券投资帐面记录、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其他债券的原始凭证等资料,计算国债投资应取得的利息收入,并与纳税申报情况比对,核实免税国债利息收入申报是否正确;

(十)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自查要点:

抵债资产当期发生额、结存额,是否有表外核算的抵债资产?

持有抵债资产期间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抵债资产的处置收益(损失)是否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参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四条)

督导要点:

(1)查看抵债资产当期发生额、结存额,是否有表外核算的抵债资产;

(2)查看持有抵债资产期间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3)抵债资产的处置收益(损失)是否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4)若处置的抵债资产为土地、房屋的,应依据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书、拍卖清单等资料,确认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扣除类

(一)无关的或不合理的支出

1、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自查要点:

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进行了扣除?

税前扣除项目中不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例如应由个人承担的汽车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以及保险费等。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督导要点:

(1)了解企业是否存在税前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和不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的行为;查看“管理费用”明细帐,有无存在应由个人承担的汽车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以及保险费等费用在税前列支;

(2)了解上述支出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

(3)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否进行了调整;调整的金额是否正确。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以“无抬头发票”、“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发票”、“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以前年度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假发票”、“伪造或作废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开票单位与加盖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名称不符的发票”及白条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的问题?

金额是多少?

是否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国函〔1993〕1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税发〔1993〕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国税发〔2008〕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督导要点:

(1)了解企业是如何对此项内容进行自查的,企业的自查方法是否能够将此问题查深、查透;

(2)组织人员核对一个纳税年度,落实企业自查是否彻底。

3、其他支出

自查要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税收滞纳金支出、赞助支出、罚金、罚款支出或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贿赂等非法支出,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督导要点:

企业是否发生上述支出并进行了纳税调整;企业对上述支出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纳税调整的金额是否正确。

(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自查要点:

是否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是否与代办机构和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手续费的支付对象是非个人的,是否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是否超过了税收政策规定的5%?

手续费是否按规定支付,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内部职工领取等情况?

政策依据:

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督导要点:

(1)根据税收政策分析,企业税前扣除的手续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2)核实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利息收入等情况,计算手续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从相关管理部门取得各年度协储员花名册,与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明细进行核对。

抽取部分支付名单进行实地核实。

将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明细、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明细领取人与职工花名册进行核对,查看是否存在企业职工领取的情况。

注:

手续费支出指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包括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等。

(三)准备金支出

自查要点:

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是否提取了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要求的条件?

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是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比例和公式计算?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进行风险分类后的比例计算提取并税前扣除的?

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贷款损失,是否先冲减了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财税〔2009〕64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有效);《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督导要点:

(1)核实呆帐准备金计提金额及税前申报扣除金额是否准确;

(2)自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分别抽取不得少于五份贷款合同进行核实,查看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各项标准及要求。

(四)管理(服务)费支出项目

自查要点:

2009年1月1日起,是否按照经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分摊方案列支省联社的管理(服务)费用?

2008年度按照以前办法由省联社向基层社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对该收取的管理费与按照规定计算的可由基层社分摊的费用扣除额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

除上述经确认的分摊费用外,是否还存在分摊列支省联社、市联社其他费用的行为?

金额是多少?

政策依据:

国税函[2010]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10]116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10]180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9年度上缴服务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0年度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1]51号)。

督导要点:

(1)根据省局的批复,确定企业应分摊的省联社费用是否正确;是否按照应分摊的金额上缴;是否每年的管理(服务)费均根据省局批文列支;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

(2)根据企业会计处理的列支科目,调查其明细帐中是否有为省联社、市联社列支其他费用的行为;如有,是否有省局、市局的批复文件,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五)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的支出

自查要点:

列支的省联社、市联社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是否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批复的文件?

是否超过了批复文件中列明的数额?

列支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中包含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仍计提折旧并在税前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

鲁国税函〔2010〕181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购建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办公场所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购建计算机网络中心、金库库房及办公场所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78号);《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0年度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1]51号)等。

督导要点:

(1)列支的省联社、市联社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是否均有省局的批复文件;是否按照省局批复文件上的金额税前列支并上缴;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所包含的项目有哪些?

其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仍在税前计提折旧或摊销;

(2)根据企业会计处理的列支科目,调查其明细帐中是否有为省联社、市联社列支其他费用的行为;如有,是否有省局、市局的批复文件,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3)通过相关审批文件掌握计算机网络运转费用批准的上划额度,与信用社年度实际上划的金额进行比较,核实是否超标。

(六)工资薪金支出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自查要点:

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的支付对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

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性?

其总额中是否包括了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

因税法按实际支付制与会计按权责发生制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核实企业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虚列人员虚列工资的行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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