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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商业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贴现程序,有效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行办理的票据贴现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 本流程适用于银川市商业银行及其所辖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贴现包括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一)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二)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五条 票据回购是指出票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回购方式向收票行进行融资的行为。

第六条 贴现、再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贴现票据到期时,应注意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按时收回票款。

第七条 办理票据贴现时,汇票的承兑行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金融机构,且在本行授信范围之内。

第八条 贴现业务实行严格的额度控制,超授信范围和超额度的必须逐笔上报,未经授权的业务严禁办理。

第九条 办理贴现的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条 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以及限定流通转让区域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转贴现和再贴现的业务,虽然不再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但需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对回购业务的交易对手应限定在我行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授信范围内,未经授信的,不得办理回购业务。

第十三条 到异地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坚持“双人办理、实地查询、交易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则。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票据贴现业务操作流程

(一)受理

经办人员受理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未到期的要素齐全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2、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签订的商品交易合同、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如果是代理人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4、贴现申请人首次办理贴现业务时,还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在票据中心开立贴现专户并预留印鉴,以后办理贴现时不再提供。

若贴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动,则需重新提供进行备案。

(二)审查

经办人员收到持票人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其跟单资料,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要素记载是否齐全;印章是否清晰、规范;背书是否连续;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书写是否规范;

2、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相符;

3、签发日期及支付日期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要求;

4、出票人及承兑行的签章是否正确、齐全。

其中签发行加盖带有签发行行徽、行号的汇票专用章及负责人或授权人名章;出票人签章必须为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名章;

5、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是否有原记载人的签章证明;

6、票据是否属于已公布的被盗、被骗、遗失范围;是否属于公安、检察、法院部门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及其他非法票据;

7、贴现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8、承兑行是否在本行授信范围内;

9、代理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

10、新开户的,开户资料是否齐全。

(三)审批

1、根据本行每周公布的贴现基准利率与贴现申请人洽谈最终利率;

2、要求贴现申请人根据票据基本要素等内容填制《银川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附表一,下同),若同一客户有多张票据需要贴现可附《银川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清单》(附表二,下同),不再逐一填写《银川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

3、与贴现申请人签订《银川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一式两份);

4、根据票据持有天数及查询查复情况,计算应付利息和实付本金;

5、根据金额权限逐级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业务。

(四)办理

1、根据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查询查复,当日查询不能回复的,给持票人开具《银川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收执清单》(附表三,下同);

2、属于新开户的,要求客户持开户资料开立票据专户;

3、在票据的被背书栏填写“银川市商业银行”字样;

4、录入信贷系统和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

5、综合业务系统的记账、复核、贴现凭证的打印;

6、客户资金的划转;

7、贴现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到异地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

(一)到异地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仅限于总行资金营运部办理。

各支行、营业部可以向总行提供信息,或一并前往,但不得擅自到异地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二)到异地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经办人员需携带以下资料:

1、介绍信、工作证、有效身份证件;

2、加盖结算专用章的《查询查复书》;

3、加盖票据中心公章的《银川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4、空白《贴现凭证》、《银川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和《银川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清单》;

5、预留印鉴卡片。

(三)办理流程

1、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之前,首先与贴现申请人洽谈利率,计算收益和成本,确定是否收取;

2、领取到异地收取银行承兑汇票需携带的资料,并做好登记制度;

3、到异地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经办人员首先对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实地查询,由承兑行确认承兑事实并在《查询查复书》上盖章;

4、一经办理查询的票据,不得再交由贴现申请人保管;

5、审查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签订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根据票据持有天数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本金;

7、要求贴现申请人根据票据基本要素等内容填制《银川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若同一客户有多张票据需要贴现可附《银川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清单》;

8、与贴现申请人签订《银川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一式两份);

9、复印并留存贴现申请人银行开户资料;

10、在空白《贴现凭证》加盖贴现申请人预留印鉴;

11、在票据的被背书栏填写“银川市商业银行”,并复印票据正反面,然后将汇票用信封密封,并在信封密封处双人签字确认,连同其他资料用特快专递发回行内或带回;

12、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经双人签字的《银川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传真至行,通知行内划款;

13、行内经办人员收到传真后,认真核对相关要素及利息,无误后,按正常核算流程通过票据中心专户划付款项;

14、到异地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经办人员回行后,即时办理剩余资料的交存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转贴现业务办理流程

(一)受理

转贴现业务统一由总行资金营运部办理,各支行、营业部不得与同业之间办理转贴现业务,只能向总行办理内部转贴现业务。

经办人员受理转贴现申请人(含各支行、营业部向总行办理内部转贴现业务)向我行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时,首先商定转贴现金额、利率;其次要求持票方提供按贴现方格式要求的转贴现清单。

同时要求转贴现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复印件;

2、已办理的贴现凭证及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并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公章;

3、《金融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查

经办人员收到持票人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贴现凭证及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要素记载是否齐全;印章是否清晰、规范;背书是否连续;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书写是否规范;

2、贴现凭证的日期、收付款名称、金额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一致;

3、查询查复书是否真实有效;

4、承兑行是否在本行授信范围内;

5、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有效身份证件是否齐全;

6、开户资料是否齐全;

7、经审查合格的票据,由持票方背书并在背书栏加盖汇票专用章,同时在贴现凭证及查询查复书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公章。

(三)审批

1、持票方根据贴现方要求填制相关表格,鉴定相关协议;

2、根据票据持有天数及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和实付本金;

3、根据金额权限逐级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业务。

(四)办理

1、在空白《贴现凭证》上加盖转贴现申请人预留印鉴;

2、转贴现申请人持开户资料开立票据专户;

3、贴现方在票据的被背书栏填写“XX银行”字样;

4、持票方和贴现方根据各自业务系统进行账务处理;

5、资金划转;

6、贴现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再贴现业务操作流程

再贴现业务统一由总行资金营运部在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办理,外市县支行经总行授权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未经授权的不得擅自办理再贴现业务。

(一)申请

1、根据需要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提出再贴现申请;

2、经同意后,需提交以下资料:

(1)再贴现审批书及清单;

(2)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复印件;

(3)已办理的贴现凭证及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并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公章。

3、经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营业部审核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已办理的贴现凭证及查询查复书无误后,方可办理再贴现。

(二)办理

1、填写《再贴现凭证》,再贴现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利率;

2、由人民银行划款;

3、本行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票据回购业务

(一)票据回购仅限于总行资金营运部办理。

其他各行不得擅自办理。

(二)办理票据回购业务操作流程

1、双方商定回购金额、利率、期限;

2、出票行向收票行提交票据回购清单;

3、收票行按票据回购清单审核承兑汇票原件、已办理的贴现凭证及查询查复书;

4、签订《票据回购协议》;

5、向出票行办理划款;

6、回购到期后,出票行归还资金,取回票据。

第十九条 委托收款流程

(一)票据经办人员每天检查票据到期情况,根据路途远近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办理委托收款的票据应补齐背书,登记表外账,经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托收;

(二)本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通知各支行到总行来取回托收,并登记登记簿,办理好交接手续;

(三)同城他行及异地他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使用特快专递发出托收,并登记登记簿,与速递公司办理好交接手续;

(四)收到资金后及时入账,到期日没有收到资金应尽快联系,查明原因;

(五)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并对尚未收回部分行使追索权。

第四章  真伪鉴别

第二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真伪的辨别须借助放大镜及专业性辨别仪器,其防伪要点主要分为四大部分,即纸张防伪、油墨防伪、设计印刷防伪和其他辅助防伪。

第二十一条 鉴别方法

(一)用手指触摸并感觉。

真票纸张类似于人民币钞票纸张,感觉比较挺括,用手抖动听起来比较脆。

假票一般纸质绵软而且厚,没有挺括感,声音比较闷。

(二)用肉眼(可借助放大镜)观察。

1、观察银行承兑汇票线条是否清晰、连续,纸张有无涂改变色。

真票为干胶印刷,整个图案由线条组成,印刷纹路清晰、连续,纸张无涂改变色痕迹,底纹印刷为彩虹印刷,图案由不同颜色组成自然过度。

假票颜色过渡处有印扣。

2、观察银行承兑汇票的水印是否清晰、自然。

真票水印有两种,均在汇票上满版交错分布,分别是“HP”字样和五瓣梅花花朵图案,并且为黑白水印。

3、观察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渗透效果是否自然。

真票号码在正面呈宗黑色,背面由红色渗透效果,油墨为渗透性油墨。

4、观察银行承兑汇票缩徽文字是否清晰、均匀、连续,拼写是否正确。

真票缩微文字分别是:

“银行承兑汇票”右下角花心缩微“h”字样、“银行承兑汇票”名称下划线缩徽“HUIPIAO”字样“银行承兑汇票”正面从左下到右上宽度约1.9公分平行四边形区域内缩微“HUIPIAO”字样。

5、观察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处的红水线行数是否准确、清晰,分布是否均匀、自然。

真票大写金额处红水线行数应为10行,红水清晰;纤维丝分布均匀、自然。

(三)借助票据鉴别仪观察汇票的主要防伪特征。

1、观察银行承兑汇票纤维丝荧光反映是否自然、真实。

真票在长波灯下,正反面纤维丝应有荧光反映。

2、观察银行承兑汇票的行标荧光反映是否自然、真实。

“银行承兑汇票”名称左侧有行徽(显形红色)与右侧无色行辉(隐形)在长波灯下呈桔红色荧光反映,其中左侧有色行徽荧光反映是一实心图案,右侧无色行徽荧光反映是一镂空图案。

3、观察银行承兑汇票大写金额的红水线荧光反应是否自然、真实。

汇票大写金额的红水线为水溶性防涂改油墨,在长波灯下有荧光反映,涂改后的红水线会发生变化。

第五章 查询查复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有以下五种方式,各行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查询:

(一)传真查询:

将加盖结算专用章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传真给承兑行,收到承兑行回复的查询查复书及汇票第一联(底卡)传真件后认真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业务;

(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

根据回复内容为“查询汇票与我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一致”办理业务,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结算专用章;

(三)利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中国票据”网()进行查询,并在查询内容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结算专用章;

(四)实地查询:

经办行双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赴承兑行处实地查询,由承兑行确认承兑事实并在查询查复书上盖章;

(五)委托他行代理查询:

由委托行根据查复行的情况采取“先横后直”或“先直后横”的方式查询。

第六章  贴现利息计算

第二十三条 贴现利息的计算

(一)贴现期限:

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遇非营业日,应加计相应天数)。

承兑人为异地的,另加3天邮程。

(二)贴现利率:

由经办行与贴现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

(三)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利率/30

第二十四条 实付贴现金额的计算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第七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主要来自对承兑银行的授信风险,因此要将贴现业务纳入对承兑银行的统一授信范围内。

总行资金营运部负责对承兑行的总体授信提出调查评估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审贷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有效防范外部诈骗;完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票据业务相关法规,杜绝内部违规操作。

第二十七条 对票据业务关键岗位要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的工作人员,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十八条 贴现银行对贴现申请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拥有同等效力的追索权。

第二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重要单证,应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做到一日一核对,严防丢失,坚持双人复核、双人上锁、双人出入库、双人开锁复核。

第三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应建立专用管理登记簿,详细登记每一笔汇票的号码、金额、出票日、到期日、承兑银行及贴现单位。

并按到期先后顺序排列,避免汇票到期后,因超过委托收款提示付款期限,而不得不到签发行直接提示付款。

第三十一条 已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被背书栏填写“银川市商业银行”字样,并在背书栏加盖汇票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不得擅自复印外传银行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以防票据要素及签章样式泄密和“克隆”汇票。

第三十三条 对于贴现业务项下的垫款,应查明逾期原因,并移交风险管理部,由业务经办部门、资金营运部协助风险管理部进行催收。

第三十四条 资金营运部对所办理的票据贴现业务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账实相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对本行拆借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贴现业务档案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办理贴现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二)贴现业务查询查复书;

(三)贴现协议;

(四)贴现业务审批书;

(五)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六)购销合同复印件;

(七)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档案资料应专人、专夹保管,定期装订,年底按类别统一编号登记档案登记簿归档保管。

保管期限五年。

第三十八条 建立档案调阅登记簿,档案资料的调阅、借用应详细记载,并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进行调阅,严禁私自复印、借阅、涂改。

第三十九条 办理档案交接时应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档案编号、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进行逐项交接,并由双方负责人负责监交并签章确认。

第四十条 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应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按程序报相关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银川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

年月日编号:

贴现种类: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出票人

全称

全称

账号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出票行

出票日期

年月日

汇票到期日

年月日

汇票张数

汇票金额人民币(大写)

汇票号码

贴现申请人

前手背书人

账号

合同编号

开户银行

发票号码

我公司确认以上所填列内容属实,所提供合同与发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年月日

银行审查

贴现利率

贴现天数

贴现利息

实付金额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系统内转贴现支行意见

调查人员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审查人员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行长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资金营运部(支行)

审批意见

经办人员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复核人员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总经理(支行行长)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主管行长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主管信贷行长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审贷委员会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行长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及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银川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清单

序号

票据号码

金额

出票日

到期日

出票人名称

出票行名称

贴现日

利率

利息

实付金额

贴现借据号

银川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收执清单

公司:

今收到贵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大写)张,明细如下:

序号

票据号码

金额

出票日

到期日

出票人

出票行

备注

持票人签字:

收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银川市商业银行系统内资金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系统内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调拨,规范操作流程,防范操作风险,明确权限职责,保证系统内资金的安全运行,根据《银川市商业银行人民币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系统内资金包括上存、拆借、支取、归还、系统内准备金、代理债券业务的资金划拨、新开业支行营运资金的划拨、支行专用项目资金的划拨以及外市县支行为弥补央行备付而调拨的资金。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银川市商业银行总行各核算部门及其所辖的分支机构。

综合计划部负责系统内资金利率和系统内准备金比率的调控,总行资金营运部负责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金划拨授权,财务会计部负责账务核算、清算与对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系统内资金的上存、拆借、支取、归还及准备金管理由综合业务系统自动控制。

各行有上存不得拆借、有拆借不得上存。

第五条 系统内资金利率和系统内准备金比率由综合计划部根据市场利率随时调整,财务会计部按照调整通知及时修改。

第六条 系统内资金确有多余,可在总行上存定期存款。

定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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