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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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10、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一、轻微违法:
无证运输木材不足10立方米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
无证运输木材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
无证运输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11、对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12、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一、轻微违法: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不足10立方米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3、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一、轻微违法: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不足10立方米的。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14、对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运输木材的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一、轻微违法: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运输木材不足10立方米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运输木材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运输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5、对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并处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没收承运人的运费,并处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轻微违法: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不足10立方米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木材价款10%的罚款;没收承运人的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没收承运人的运费,并处运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没收承运人的运费,并处运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6、对盗伐、滥伐林木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一)轻微违法: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50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不足8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400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100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8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或者幼树400株以上不足500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7、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轻微违法:
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不足1000元的。
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
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2倍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
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3000元以上的。
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3倍的罚款。
18、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轻微违法:
非法收购林木不足5立方米的。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
非法收购林木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的。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
非法收购林木10立方米以上的。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19、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一)轻微违法:
毁坏林木不足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0株。
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
毁坏林木5立方米以上不足15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不足1000株。
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
毁坏林木15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株以上。
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20、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一、一般违法: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不足10立方米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二、严重违法: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10立方米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21、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轻微违法:
擅自改变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单种或合计不足2亩,或者其他林地不足4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
擅自改变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单种或合计2亩以上不足4亩,或者其他林地4亩以上不足8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
擅自改变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单种或合计4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2、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一、轻微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不足5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5亩以上不足10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10亩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的罚款。
23、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轻微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4、对违反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实弹演习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轻微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轻微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5、对违反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一、轻微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二、一般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三、严重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26、对违反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有猎获物的:
1、猎获物为5只(含5只)以下,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2、猎获物为5只以上15只(含15只)以下,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猎获物价值三倍至六倍的罚款;
3、猎获物为15只以上20只(不含20只),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猎获物价值六至八倍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
1、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两次以上非法猎捕没有猎获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7、对未取得狩猎证猎捕或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狞猪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有猎获物的:
1、猎获物为10只(含10只)以下,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2、猎获物为10只以上20只(不含20只)以下,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二)没有猎获物的:
1、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伍佰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2、两次以上非法猎捕没有猎获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28、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1、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2、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1、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