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街道工作人员日常管理与请休假规定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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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街道工作人员日常管理与请休假规定修订版

滨江街道工作人员日常管理与请休假规定(修订版)

为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使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现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街道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所指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街在编、在职的公务员、事编人员、新老工勤、党建指导员、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及街道编外工作人员。

街道编外工作人员所在部门、科室对此类人员工作有特殊岗位考勤安排的根据本部门、科室约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考勤

(一)工作时间

实行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特殊情况及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另行规定。

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

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7:

30。

(二)考勤登记

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各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为本部门考勤责任人,另设一名考勤员负责做好考勤工作。

工作人员须在每个工作日8:

30时和17:

30时在人脸指纹混合识别考勤机进行考勤登记(编外工作人员另有考勤规定的除外),考勤机管理员需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将考勤机导出的电子版考勤表传输至党政办备案。

如有参加会议、培训等特殊情况,须以部门、科室为单位汇总填写《滨江街XX部门XX月考勤特殊情况说明表》(附件1)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于次月第一周内交党政办备案。

(三)迟到、早退、旷工

1.超过规定上班时间上班,视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早退。

3.迟到或早退三次,且每次超过十分钟,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给予谈话提醒,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五次(包括五次)以上由科室(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给予谈话提醒;一年内累计迟到或早退十次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等处理。

如属特殊情况,经科室(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的,另行处理。

4.请休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请休假期满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拒绝到新岗位工作;年休假或补休未经批准不服从安排,无故脱岗,按有关规定处理。

5.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如打麻将、扑克、在办公电脑玩游戏、网购、开网店、看视频、使用固定电话或手机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宜超过五分钟等行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旷工处理:

(1)对公务员、事编、老工勤等编制内人员的旷工,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严格执行;

(2)对新工勤、党建指导员、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及街道编外工作人员,旷工0.5个工作日的,给予其书面警告。

旷工1-3个工作日的,给予其书面警告并扣除当月绩效或日常考勤工资。

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的,或1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的,视为违纪,除作出书面检讨外,并停发当月绩效或日常考勤工资。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作辞退处理。

二、请休假

假期最小计算单位为半天,除另有规定,假期一律连续计算。

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休假,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视为连续休假天数,不另加假期天数。

(一)请休假审批程序

请休假人员不论时间长短均需填写《滨江街干部职工请休假、外出呈批表》(附件2),特殊时期应区要求,还需向区有关部门报备。

请休假一般应提前3天完成呈批手续,同时将审批后的呈批表报至保管部门备案。

如有特殊情况临时申请请休假的,应先电话向相应领导报告并批准,并于休假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报批手续。

1.班子成员

街道主要领导外出请休假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班子其他成员请休假(不含出入境)需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的须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海组通〔2016〕23号)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2.科室(部门)负责人、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各科室(部门、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在广州市内请休假2天以内(含2天)由街道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由街道分管人事副书记审批;请休假2天以上或离开广州市的由街道分管领导和分管人事的副书记加意见后,呈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分管领导、协管领导和科室(部门)负责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能同时请休假,节假日不能同时外出离开广州市(不含花都区、从化区、南沙区、增城市)。

3.机关科室人员(含公务员、事编干部、新老工勤及党建指导员)

在广州市内请休假1天以内(含1天)由各科室(部门、事业单位)负责人加意见后呈街道分管领导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或离开广州市的由街道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由街道分管人事副书记审批。

班子成员、科室(部门)负责人、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机关科室人员(公务员、事编干部、新老工勤)请休假呈批手续完成后,呈批表原件应交街道党政办人事备案。

4.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除外)

在广州市内请休假2天以内(含2天)由民政科负责人加意见后呈分管领导审批;请休假2天以上或离开广州市的由分管领导加意见后,呈街道分管人事的副书记审批。

审批后原件交民政科备案,同时将审批表复印件留党政办备案。

5.街道编外工作人员

在广州市内请休假1天以内(含1天)由各科室(部门、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或离开广州市的由负责人加意见后呈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由本科室(部门)备案保管。

(二)年休假及探亲假

1.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严格按照《职工带薪年请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的规定执行。

3.年休假未能在年度内安排休假的,应当跨一个年度安排,如单位确因工作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过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地,且居住地之间相隔80公里以上(广州市辖内除外),周末不能在家休息24小时的,可安排探亲假。

(1)两地分居的夫妇探望配偶,每年休假一次,假期30天(含周末假期及法定节假日)。

(2)未婚人员探望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含周末假期及法定节假日)。

(3)已婚人员探望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含周末假期及法定节假日)。

5.年休假及探亲假期间,工资、津贴等按正常工作时间计发。

(三)病假

病假为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单位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请病假时,除《呈批表》外还应提交医院相关证明。

公务员、事编、老工勤等编制内人员的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其他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以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工作人员因身体不适需要请假看病的,须事先按规定填写《滨江街干部职工休(请)假、外出呈批表》,并附补休单呈相应领导审批,医院诊断后可凭医院有关凭证退回半天补休单。

如遇突发急病可先电话报批,就医后按规定补办书面报批手续。

(四)事假

1.工作人员需申请事假的,应先休个人年假、补休假及其他假期,假期不足再请事假。

2.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2天,工作人员事假理由不充分或者可能影响工作的,可不准或缩短假期或暂缓假期。

4.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下同)的8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60%计发;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日基本工资停发。

5.工作人员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十天的,当月只发基本工资。

6.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及当月其他补贴。

(五)婚假

1.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的,休假5天。

2.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车旅费自理。

3.工作人员在规定的结婚假期内请休假,工资、津贴等按正常工作时间计发。

4.婚假原则上要求在办毕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内一次性安排,并在请休假时提供结婚证明书,否则按事假处理。

5.再婚者只享受3天法定婚假。

(六)产假、节育假

1.凡属政策内怀孕者,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2.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可产前请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5天看护假。

4.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享受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一次使用,即原则上提前1小时下班。

5.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6.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确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并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给予延长一定时间的哺乳假期。

7.福利待遇

(1)产假和节育假、看护假期间,工资、津贴等按正常工作时间计发,不影响当年奖金发放。

(2)符合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批准延长休哺乳假的,延长请休假期间按广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七)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给予5天丧假。

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天丧假。

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视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自理。

丧假期间工资、津贴等按正常工作时间计发。

(8)补休假

1.各部门因工作(紧急突发事件除外)需要加班时,须在加班前一天报批,由部门负责人填写《滨江街工作人员加班审批申请表》(附件3)。

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和分管领导出具意见后,交街党政办核实登记,报街道副书记批准,街主要领导签名确认后方可进行加班。

2.街道工作人员未经审批在工作日规定时间外或自行加班的行为不视为加班;没有经过审批自愿进行的加班,街道不给予补休或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3.遇紧急突发事件加班或因领导外出等未及事先书面申报加班的,应先电话报批,并于加班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报批手续。

4.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当月《加班审批申请表》记录的实际加班时间,在配合街道安排、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申请不超过实际加班时间的调休:

(1)工作日加班:

超过3小时(含3小时),发放半天补休单;

超过6小时(含6小时),发放一天补休单。

(2)双休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实际加班时间的200%计算加班。

(3)公务员、事编、老工勤等编制内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实际加班时间的300%计算加班;其他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5.加班补休原则上应用于短期休养调整、处理个人事务等用途,不得用于省外及出国(境)旅游。

一次性连续补休一般不超过2天,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适当延长。

6.加班补休一般应在补休单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及时安排,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安排的,经审批后可适当延后补休。

7.街道安排的三防、维稳等值班与本规定不冲突,值班后需补休的人员需事先按要求填写《滨江街干部职工请休假、外出呈批表》,附上补休单呈相应领导审批,交党政办人事干部备案;因突发事件临时夜间值班后需补休的,应在补休次日及时补齐请休假手续。

(9)其他假期

1.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期间工资、津贴等按正常工作时间计发。

2.工作人员因子女学校要求需要出席家长会等活动的,凭学校通知填写《滨江街干部职工请休假、外出呈批表》呈相应领导审批,可不另附补休单。

三、其他

(一)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离开广州的(现居住地除外),无论时间长短,均需填写《滨江街干部职工请休假、外出呈批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外出。

(二)凡全街性的会议、学习,由党政办负责考勤工作;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或学习的,须提前向党政办请休假;会议、学习出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本文所指的离开广州市包括出国(境),街道登记备案人员需出国(境)的应另行按照《滨江街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滨江街XX部门XX月考勤特殊情况说明表

2.滨江街干部职工请休假、外出呈批表

3.滨江街工作人员加班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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