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婚介机构考察及我国婚介机构管理工作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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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婚介机构考察及我国婚介机构管理工作的思考

      

赴日本、韩国婚姻工作考察团

 

为进一步了解发达国家对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模式,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有效地研究和解决我国在婚介机构管理领域出现的许多问题,并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婚介机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婚介机构的管理机制,提高我国婚姻管理的整体效应,构建和谐社会。

我们就婚介管理问题对日本的婚介机构运行模式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学习与考察。

在日本期间,考察团访问了中间法人JBA日本结婚相谈协会和大阪JMI结婚相谈所(即婚姻介绍所),并与日本结婚相谈协会会长及相关婚介所负责人开展了业务交流,收获颇丰。

对我们如何管理婚介机构启发很大,许多做法很值得我国借鉴。

本文就日本的婚介机构管理模式及给我们工作的启发作专门阐述。

一、日本结婚相谈所的运作模式

(一)日本婚介机构的成立形式及运作方式。

日本的婚姻介绍所叫结婚相谈所。

日本成立结婚相谈所是不须要通过政府的行政审批,所有的结婚相谈所均是按股份公司形式由法务局注册,按照政府法律规定开展活动。

结婚相谈所与所有日本企业一样要纳税,所以在日本没有所谓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婚相谈所(个人之间不收费的介绍除外)。

在日本成立结婚相谈所很容易,只要符合法人注册条件,均能注册成立,没有太多的条件限制,也没有一个地区性或一个城市的数量限制,均按市场化原则注册。

(二)日本结婚相谈所基本实行信息化管理。

所有单身人士均是以会员的形式加入,单身人士入会后即获得授权可以通过会员系统网络寻找合适自己的人选。

所有入会的单身人士在入会时均应按要求填写真实的个人情况,因此入会后通过会员网络上体现出来的个人情况保证基本真实,对方的年龄、身高、婚史、年收入,家庭情况及近期个人照片,网上均能反映。

(三)日本结婚相谈所对会员入会的基本要求非常严格。

会员入会要有:

(1)独身证明,由政府的户籍婚姻管理部门根据户籍底册出具(必须)。

(2)单位和收入证明(必须单位出具),个体的要有近二年的纳税证明(必须);(3)学历证明。

(四)结婚相谈所为征婚者提供以下几方面的服务:

1、定期把带有照片的数据送达至信息库,并按年龄段进行电脑配对。

2、提供会员方便的搜索服务。

3、帮助双方互约对方见面。

4、适当时机组织聚会见面。

(五)单身人士入会要收费。

会员入会的年费为9.8万日元(普通人士月收入的三分之一)。

三年的会费为31万日元,按日本经济收入衡量约为中等阶层(指白领或部门经理)一个月收入的70%,普通人士的一个月工资。

如经结婚相谈所介绍成功,婚姻当事人要付给10-30万日元,如不成婚的要退费6万日元。

 

二、日本对婚介行业的管理

(一)依靠婚介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等自律机制进行约束。

日本的结婚相谈所都是按企业注册,因此与别的行业的企业在管理上没有什么两样,都是通过协会进行相应的组织服务与自我约束。

是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中,由婚介行业协会按照各项法律规定

日本JBA结婚相谈协会会长在介绍协会及婚介所的运作模式

 

 

 

 

 

 

 

 

 

 

开展活动。

日本结婚相谈行业协会的管理是靠章程(会则)进行自律,靠社会及舆论的监督,靠法律作保证,靠诚信吸引公众。

(二)婚介行业协会起到一个信誉保证的作用。

日本的行业协会是通过完善的服务和较高的信誉吸引会员。

日本的行业协会都很规范,是经过几十年的逐步淘汰和完善,行业协会已经日趋成熟,行业协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是社会公众认可的。

日本公众一般认为加入婚介行业协会的是比较规范的婚介所,单身人士需要婚姻介绍时也会寻找这种规范的婚介所提供婚介服务,一般不会找那些没有行业协会组织进行自律和规范的婚介所。

婚介所加入本行业协会就必须遵守行规,不遵守行规自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直到取消会员资格开除出该行业协会,受到那样处罚的婚介所一般也办不下去,因为没有人会去找信誉这么差的婚介所提供婚姻介绍服务。

(三)政府的引导和相关的配套法律保障。

日本政府并不强制企业必须参加某个行业协会,但从法律和舆论等方面引导公众接受参加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所提供的社会服务,促使没有参加行业协会的企业为了业务的开展而不得不加入行业协会;

政府限制媒体的征婚广告。

在日本,政府不允许媒体刊登征婚广告,政府也劝导公众也不认可征婚广告,认为那是没有按照婚介行业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真实婚姻状况的不实广告。

所以在日本也没有人会去相信媒体的广告。

在日本真正想寻找合适配偶的人都会通过规范的婚介所介绍,不会去登征婚广告。

他们认为,不去正规的婚介所而去登征婚广告的人肯定是隐瞒了某些真实情况的,其所提供的信息也基本是不真实的,所以我们在日本看不到媒体登过征婚广告。

日本的刑法有“不诚之罪”的规定,如果婚介所开展婚介服务或当事人入会时提供个人情况有虚假行为,可以提请司法部门按刑法规定的“不诚之罪”论处,所以没人会甘冒获罪的危险提供假信息。

日本允许成立私家侦探所,婚介所如果怀疑某个单身人士的婚姻状况不实,或经婚介所介绍成功后还以不成功为由拒付介绍费的,可以委托侦探所调查取证,发现问题的,就要交纳三倍的违约金,包括该调查机构的调查费。

拒不交纳的则被以“不诚之罪”告上法庭;反之单身人士入会后如认为婚姻介绍所在做介绍的工作中有“虚假”嫌疑的,也可以采取同样的办法。

我国婚介领域中的“婚托”等现象在日本极少发生。

三、婚介行业协会的成立及作用

(一)日本结婚相谈行业协会的成立及性质。

日本结婚相谈行业协会的成立是按社团法人注册的,这与企业不同,其定性是非营利的。

在日本成立协会与中国有所不同,这类行业协会并不限定只能成立一家,可以是若干个,只要符合成立条件均可成立。

(二)结婚相谈协会的组织结构(以JBA结婚相谈协会为例)

协会设会长1名,部长及工作人员15人(部分兼职),由200个左右的结婚相谈所组成会员单位,在结婚相谈所里征婚注册登记入会的有2万余名单身会员。

单身会员之间是通过结婚相谈协会的服务系统网络了解对方。

 

中间法人JBA日本结婚相谈协会组织结构示意图

中间法人JBA日本结婚相谈协会组织结构示意图

 

会长

事务

局长

系统局长

(网络)

企业通联

部长

广告宣传

部长

部长

 

会计

部长

200个左右的结婚相谈所组成会员单位

征婚注册登记入会的有2万余名单身会员

 

 

 

 

 

 

 

 

 

(三)日本结婚相谈协会有自己的章程(会则)及管理机制。

其章程(会则)对协会的机构设置、入会条件、服务内容、结婚相谈所会员单位的义务职责、应遵守的活动规则、违反行规的处罚等内容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大约有40~50页之多。

(四)协会的日常工作及管理。

协会会长任期二年,由会员大会产生,保证协会领导的不断创新。

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管理、沟通。

会员单位的征婚数据资料由协会帮助输入,并维护协会的会员资料数据库。

JBA协会的会长,一个月召集一次会员大会,200个结婚相谈所负责人参加,进行业务交流和工作协调,及时发现会员单位中的不规范行为并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

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申请破产或关闭的会员单位,指定或推选别的会员单位负责接收其名下的单身会员资料,并继续按原协议为这些单身会员服务。

所以在日本凡加入正规婚介行业协会的结婚相谈所都没有出现因单位关闭而导致其他已入会的单身人士没有婚介所继续服务的现象,更不会出现婚介所消声匿迹而导致大量受骗上当的单身人士到处投诉或投诉无门的事情发生,如果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政府将会追究协会的责任,社会舆论也会将之曝光,该协会也自然会因失去信誉而难以继续存在下去。

日本法律与世界其他绝大多数国家一样规定入会是自愿的,结婚相谈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在入会问题上亦是如此。

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按章程每月交2万日元,作为协会的日常开支的一部分,主要是维持协会的系统网络服务。

协会实行会员单位信息资源共享,这样可以为单身会员扩大服务和选择的范围,提高介绍的成功率,进而提高协会和各单位会员的知名度。

四、几点思考

考察了JBA日本结婚相谈协会和大阪JMI结婚相谈所,考察团成员拓宽了视野,了解了日本对婚介机构管理的方式,对我国的婚介机构管理工作有很大的收获和启示,在今后社会行政事务管理中,值得借鉴的。

结合我国特点,我们有几点启发:

(一)婚介机构必须实行归口登记原则。

近十来年婚介市场一片混乱,婚介行业已经面临严重的信誉危机。

现在无论是征婚者还是婚介人士,都期待政府对婚介市场进行一次彻底的整顿,建立起严格的行业规范和处罚制度:

一方面呼唤立法以求规范管理,另一方面希望提高婚介从业人员素质,使婚介机构真正担负起协助婚姻家庭顺利完成转型的职责。

婚介行业之所以混乱与多头登记有关。

目前我国对婚介机构的成立有的地方是全由工商部门按企业注册,有的地方则全由民政部门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还有的地方则是双轨制,双方均可登记。

至于由谁登记全凭婚介所成立当事人的意愿与需要。

婚介所就从中找出有利自己的部门去登记。

登记部门的多缘性决定管理方式的多样化,也造成了管理中的诸多漏洞,这是造成婚介市场混乱的一个主要原因。

因此,民政部门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婚介机构的登记问题进行协调,理顺关系,归口一个部门登记。

避免目前这种政出多门,多头审批或各自为政的局面。

这种登记体制必然会造成管理上的脱节和管理中的漏洞,同时也不利于统一立法和统一执法。

(二)婚介机构及婚介行业应当进行业务归口管理,才能达到政府的有效监管,要有一个政府部门对之进行相应的业务规范与指导。

要从立法上和行政执法上对婚介机构和婚介行业进行全面的规范与整顿,制定统一的执业标准,建立有效、规范、协调的监管机制,将对婚介行业的管理纳入正常的轨道。

目前,已经注册登记的婚介机构及分支机构(工商部门注册的允许下设分支机构)有几千家。

仅北京市从1993年开始给婚介机构登记注册至今,已有960余家婚介机构在工商局注册,但京城的近千家婚介机构如今都处于缺乏有效监管的无序状态。

而社会对婚介机构的需求又在逐步增加,据统计显示,北京市适婚单身人数约有100多万人,上海也已突破百万人数,南京市也有50多万,这些孤独的唱着单身情歌的人大多生活圈子比较窄,因此有相当一部分人就把求助的目光投向了婚姻介绍所。

婚介市场这块大蛋糕引起了许多人贪婪的目光,黑婚介(也叫地下婚介)大量产生。

中国网消息报导:

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上海各类婚介机构已近400家,但在民政和工商注册登记的才60多家。

一些地方的黑婚介不仅数量上众多大有取代合法婚介的市场,而且整个冲跨了婚介行业的信誉和名声,使婚介行业名声狼籍。

黑婚介没有受到及时取缔,不仅使合法的婚介难以维计,而且也导致部分合法的婚介也采取欺诈等非法的手段从事婚介活动。

虽然政府于1994年发布了相关文件整顿婚介市场,但由于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队伍,也没有理顺登记管理体制,随着市场的发展,一纸文件的约束力早已微乎其微。

如涉外婚介是禁止的,但实际上绝大部分黑婚介都在暗中进行涉外婚介交易,包括许多合法注册的婚介机构也在暗中进行着各种涉外婚介业务,许多涉台和涉港、澳婚姻介绍业务都是黑婚介操纵,因为合法的婚介机构遵守规定不敢(不是不想)开展这项业务,那些非法的婚介机构正好趁虚而入取而代之。

黑婚介在暗处,更难受到管理与规范。

事实证明,没有强有力的政府监管,就很难规范婚介市场。

政府谁来监管?

虽然1998年定职能时写入让民政部门指导婚介工作,但有关部门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从未给予相应的编制、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无编制、无机构、无经费、无手段,根本就无法也不可能去应对庞大的并且还在不断增长的婚介市场。

这也是婚介市场混乱的另一大原因。

故此,非常需要政府高层及相关部门对此引起重视。

亟需在政府中确定并设立一个业务主管部门,从上到下配备一支管理队伍,全面实施对婚介市场的有效监管。

特别是管理中的许多问题:

如大力培育婚介行业协会,指导婚介行业协会建立完善的自律机制,规定婚介所成立必须全部采用实名制,规定所有婚介机构受理单身人士的婚介业务时必须要求出具相应的单身证明,违规的婚介所必须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处罚,通过立法或通过行规行约形式禁止媒介随意刊登征婚广告,对有诈骗行为的婚介所按相应的法律或法规加以制裁以及有一支专门的稽查队伍打击和取缔黑婚介等等,这些都需要政府下大力气去解决。

政府确定业务主管部门及人员到位后必须要完成三大件工作:

一、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二、大力培育和扶持婚介行业协会;三、坚决而有效地打击黑婚介,保护合法婚介权益,净化婚介市场。

建立对婚介市场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的工作已迫在眉睫。

(三)应大力培育婚介行业协会组织,使政府对婚介领域的公共管理社会化。

政府应当大力培育婚介领域中的行业协会组织,逐步将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转移或委托中介组织管理。

通过婚介行业协会,对婚介机构的诚信、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等进行规范。

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

中国与日本有所不同,行业协会没有经过几十年的成长和成熟期,目前还仍是处在成长阶段,所以协会运作不是很规范。

与日本相比至少还有10—20年的距离。

日本的行业协会发展是自下而上的,通过几十年的运作能保持下来的都是非常成熟和非常规范。

如日本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的标准、执业要求、会员之间的合作机制、破产救助以及协会自身的规范及与相关行业的协作机制等等均有相应完整的制度和管理方式,并行之有效。

而我国行业协会组织在市场中运作或自己内部行业自律等方面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都有很大的距离。

日本婚介行业协会许多规范性工作对我国的婚介行业协会来说在近期内很难做到,还必须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扶持,做坚强的后盾才能完成。

尤其是婚介行业组织,目前仍是处在小孩学步的成长期,将部分职能转移给婚介行业协会,方向是正确的,但这需要政府和行业协会相当长时间的共同努力。

如果无视我国现状,在目前没有政府的强有力的监管,仅仅依靠协会自身去努力,无异于将千斤重担交给蹒跚学步的小孩去挑,更何况到目前为止我国大多数省市根本就没有婚介行业协会,连学步的小孩都还未出生。

而那些大量的黑婚介远远不是还未成熟的行业协会所能够制约的。

婚介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是必须在政府强大的市场监管做后盾下才能形成。

现阶段政府要彻底整顿婚介行业,还必须首先强化政府管理队伍,加大监管力度,否则难免会陷入“管不好”也“拔不出”的境地。

(四)杜绝媒体征婚广告。

由于媒体不负有审查当事人真实的婚姻状况,特别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作为欺骗的手段或途径,因此政府应有相应的法规,限制媒体这类广告。

日本之所以不让登这样的广告规定也是经过惨痛的教训。

我国目前的媒体随意刊登不负责任的征婚广告,不仅使许许多多对对方抱着美好憧憬的青年男女在现实面前全部破灭,还误导许多人掉入可怕的“陷阱”。

政府除应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还应当进行监管;婚介行业协会应与新闻媒介行业协会共同协作,制定行规,坚决杜绝不负责审查当事人真实婚姻状况的征婚广告,避免群众上当受骗。

(五)用正规的婚介机构吸引公众,淘汰非法婚介。

正规渠道不通,歪门邪道就有市场。

政府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应当在法律上和政府管理工作上加以引导,大力扶持和保护正规的婚介机构,打出正规行业婚介机构的品牌,服务社会,坚决从立法上、从管理上和舆论引导上使非法的、缺乏婚介行业协会组织自律的婚介机构没有市场而淘汰出局。

此外,婚介机构的网络化管理是提高婚介机构成功率和吸引公众的一项重要措施。

值得借鉴日本JBA结婚相谈行业协会组织的管理方式和模式,促进婚介行业协会通过网络对婚介机构的人力资源进行组合,搭建婚介机构网络平台,实行婚介机构会员资料的资源共享,提高成功率。

要按照社会性、服务性的基本宗旨,打造公开、公平、全方位的社会服务体系,让群众满意。

结论:

民政部门在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应高度重视婚姻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无论是婚姻登记还是婚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均是政府实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政部及各级民政部门可以考虑以此为契机,呼吁相关部门的重视,进行资源合理配置,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立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型民政公共服务体系。

(陈光耀、周吉祥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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