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近期优惠政策整理.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7792608 上传时间:2023-08-03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9.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所得税近期优惠政策整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企业所得税近期优惠政策整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企业所得税近期优惠政策整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企业所得税近期优惠政策整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企业所得税近期优惠政策整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企业所得税近期优惠政策整理.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企业所得税近期优惠政策整理.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企业所得税近期优惠政策整理.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企业所得税近期优惠政策整理.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近期优惠政策整理.docx

《企业所得税近期优惠政策整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近期优惠政策整理.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企业所得税近期优惠政策整理.docx

企业所得税近期优惠政策整理

一、近期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示例如下

【例】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

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

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

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延续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3.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疫情防控优惠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等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季度预缴申报表(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1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优化了

2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取消了

3

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大幅度简化

4

A20103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取消了

5

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唯一不变

1.附报事项: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扶贫捐赠支出、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等特定事项。

2.附报事项、第7行“减: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第8行“减:

所得减免”、第13行“减:

减免所得税”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或特定事项。

1.第1行“加速折旧、摊销”和第2行“一次性扣除”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

二、热点问题

1.我单位是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时是灰色的无法填写?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为什么填不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

电子税务局企业申报表根据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信息“自动判别”小型微利企业资格,“自动计算”应享受的优惠金额,提交申报的环节“自动校验”企业优惠享受情况,特别提醒:

在填报申报表时,务必要准确填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信息,准确勾选是否“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资产总额的单位为万元,申报中我们发现有企业将资产总额的单位误认为是“元”。

如果是分支机构则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适用相应政策。

3.小微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如何填报?

答:

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支出在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时需要用到营业收入,所以小微企业应先正确填报主表A100000营业收入,之后再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关栏次。

4.我们单位是年中设立的公司,8月取得营业执照,11月开始有营业收入。

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

是8-12月,还是11-12月?

答:

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5.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财税〔2019〕1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

某公司运营一个污水治理项目,从2016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2019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请问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企业所得积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积函[2010157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积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当企业适用所得减半项目税收优惠时(例如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值、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稅年度起,第四年至第六年的投资经营所得;年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等),除另有规定外,均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

该公司2019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6.2021年购入一批不超过500万的设备,是否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扣除?

答:

可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7.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8.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9.物业公司应收取的物业费确认收入后,5、6年都没有收取到,已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现部分物业费收回来了,要如何处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

“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常见申报问题

1.免税收入、所得减免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混淆

(1)将所得减免误填报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或者《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项目所得减免仅填报项目收入,未填报成本费用;

项目所得是通过项目收入减除项目成本、相关税费以及分摊的期间费用计算而来,不是直接的收入或所得税减免,应填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2)减半征收项目错误填报为免征所得税项目;

免征: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

(1)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春风行动”捐款误填为扶贫捐赠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春风行动”捐款不属于扶贫捐赠,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3.错误填报永续债免税

一般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填报第4行,第8行是填报永续债相关数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