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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窗合同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科研办公楼

铝合金外门窗分包工程

 

供货与安装合同条款

 

总包方:

铝合金外门窗分包方:

见证方: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二OO三年六月

目录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总体工程概况

第三条分包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第四条工艺设计和技术衔接

第五条现场情况和接受现场

第六条工期

第七条承包方式、合同及合同价调整

第八条甲方责任

第九条乙方责任

第十条业主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延期开工和暂停施工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五条质量与检验

第十六条安全施工

第十七条文明施工

第十八条工程保修

第十九条工程量核实确认

第二十条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违约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条索赔

第二十六条其他

附件1:

质量保函样本

附件2:

设计要求及说明

建安工程施工总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铝合金外门窗工程分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科研办公楼铝合金外门窗分包工程供货与安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1.1甲方:

1.2甲方代表:

1.3乙方:

1.4乙方代表:

1.5工程监理:

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6总监理工程师:

1.7设计方: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1.8施工现场:

甲、乙双方共同划定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还包括在合同文件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9合同工程(简称本工程):

本合同文件所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1.11施工总包:

“施工总包”是指由一个施工企业通过与发包方签订总包合同承揽一个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或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的行为。

1.12施工分包:

“施工分包”是指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建设任务中的一部分通过合同委托给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的行为。

1.13工程转包:

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1.14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指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进场和开工日期。

1.15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是合同中注明的,但按合同条款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而相应调整的竣工日期。

1.16实际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是指与最终通过四方(甲方、乙方、设计、监理)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相对应的报验申请日期应作为工程实施竣工日期。

1.17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是指合同中注明的、但按合同条款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而相应调整的合同日期。

1.18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按第21.2条进行的竣工验收,此类竣工验收是在乙方向甲方按照第21.6款移交工程(或区段及部分)之前进行的。

1.19竣工验收证书:

“竣工验收证书”是指按照第21.4款由甲方、乙方、设计和监理四方共同签署、由监理工程师向乙方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

1.20竣工移交证书:

“竣工移交证书”是指按照第21.6款由甲方向乙方颁发的,证明乙方已向甲方移交工程并且这种移交行为已被甲方接受的文件。

1.21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义务人负共同义务或对共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2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及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等对工程损害的自然灾害。

1.23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书面形式确定的洽商、变更、签证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备忘录、纪要、往来信函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工程预算书和图纸以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1.25合同价:

合同价是指在中标通知书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26费用:

甲方在合同价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27天:

指公历日,不是指工作日。

第二条总体工程概况

2.1总体工程名称: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科研办公楼改造工程

2.2建设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11号

2.3建筑面积:

10400平方米

2.4合法的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

中科建复字[2003]46号

2.5总体工程质量标准:

为优良工程,现场文明施工达红牌工地标准。

第三条本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3.1本工程内容: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科研办公楼铝合金外门窗分包工程供货与安装。

3.2承包范围:

科研办公楼铝合金外门窗分包工程深化施工图设计、试验检测、供货、制作安装(含工程所需要材料、五金配件)及保修。

3.3乙方应根据甲方所提供的图纸资料及有关技术要求精心组织该项工程,材料性能、安装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顺利通过验收。

3.4技术要求和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3.5合同类型:

总价固定式合同。

第四条工艺设计和技术衔接

乙方应根据随招标文件已发出的图纸及经确认的二次深化设计施工图制定施工方案及措施,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因乙方审图不严或未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而导致修改设计或返工而延误工期,由乙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合同工期不予延长。

第五条现场情况和接受现场

5.1本工程现场已具备相应施工条件。

5.2乙方在开始正式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安排施工人员,提供工程所需的机械、仪器、工具和车辆,制定材料订货计划,为所属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5.3乙方在接到甲方接受现场通知书后3天内,及时接受现场,不得无理拒绝。

5.4乙方不因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不足而延误开工时间,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延误责任。

第六条工期

6.1乙方应遵从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不得提出疑问或其他额外要求。

6.2本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2003年月日。

6.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监理审核、业主确认后,工期可作调整。

6.3.1重大设计变更(指设计功能改变、主要设备增减和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的改变);

6.3.2不可抗力;

6.3.3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况发生5天内,乙方应将工期延误内容书面报告给甲方及监理,监理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将报告和审核意见报甲方批准。

6.4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时完工,每延误1天罚款合同总额的3‰。

6.5施工时间遵守政府有关规定,任何超时工作皆认为是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乙方应自行支付上述费用(包括夜间照明等)。

第七条承包方式、合同价及合同价调整

7.1承包方式:

采取中标价,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材料差价、包抢险费、包承包范围内施工所需一切机械设备费用(但特别注明者除外),包专业的工艺设计直到达到甲方要求一次包死。

7.2中标合同价(A):

(¥元),

7.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甲方审定后可调整中标合同价(调整价B):

①增加/减少合同承包内容;

②应甲方要求,且单个子项目变更的直接费(含累计)大于或等

于2000元人民币(含本身)以上;

③不可抗力。

发生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在5天内及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的形式(附有详细估算和甲方的指示)报送监理,甲方应在收到监理报告后7天内给予答复。

7.4实际结算合同价(C):

C=A+B

7.5变更价格应首先采用报价明细表中的单价,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变更价格。

7.6乙方已考虑并同意承受合同履约期间因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人工工资标准、和其他与本工程雇用劳动力相关的税费、政府收费或其它在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货物、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价格或费用的变化或货币的贬、升值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本合同价不因上述任何价格要素的波动而调整,合同条件约定的调整除外。

7.7除合同另有说明外,应认为本工程发生的任何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及税金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等均已包括在本合同价内。

第八条甲方责任

8.1负责提供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水(含消防水)、用电和主要大型设备的装卸工具,承担相关的费用。

若乙方所需是现场不具备的装卸工具,此项事宜及有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议。

8.2开工前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提供施工场地和办公场地。

8.3负责接收本工程技术资料并汇总和纳入交工资料中。

8.4负责向乙方提供经业主、监理按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验收合格的围护结构面的抹灰和防水处理,并提供施工图的有关基准线。

8.5提供合格的门窗洞口尺寸,位置准确,满足铝合金外门窗、玻璃幕墙安装的要求。

超差部分由总包负责处理。

8.6负责乙方验收移交后的成品保护、安全保卫、文明施工(包括垃圾清运)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7做好施工现场施工条件的协调以满足乙方施工要求。

乙方负责其设施的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应开支。

8.8在安排本合同以外的工程时不影响工程进度。

8.9审核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8.10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乙方责任

9.1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9.2乙方应遵守北京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上述任何责任。

9.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书面报甲方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每周向甲方报周报表。

9.4指派现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本工程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甲方召开的生产协调会,代表乙方作出决定和遵照甲方指示工作。

9.5负责处理现场有关本工程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问题。

9.6按政府关于文明和安全施工规范及甲方现场文明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9.7材料堆放整齐,及时将垃圾运至现场甲方指定的地点,保持现场的整洁,争创北京市文明施工现场。

9.8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设施规定而受到的罚款。

9.9自行办理所属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9.10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并遵照其指示工作,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9.11在施工程未验收移交之前,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9.12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本工程负责保修,在此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费修理。

9.13在甲方的统一协调下,做好与其他专业施工单位的协作配合。

9.14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甲方的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乙方亦承担有关责任。

9.15无论何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9.16乙方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业主责任

10.1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监理参加的工程交底会。

10.2委托施工监理单位,按业主的授权监督、管理乙方在本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10.3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驻现场的唯一合法代理人。

总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等。

10.4及时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进度计划

11.1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一经甲方审定同意,应严格执行。

11.2乙方当月(周)不能完成施工计划,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和下月(周)计划一并完成,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延期开工与暂停施工

12.1甲方提出推迟开工,需书面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

12.2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应提前5天提出延期开工书面申请报甲方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12.3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2.4因乙方责任引起的停工,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

13.1如乙方提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其报告经监理审核、业主认可后,报设计院审核批准。

13.2如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至少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变更。

13.3除非甲方要求设计变更,且单个子项目变更的直接费(含累计)大于或等于2000元人民币给予调增或调减合同价以外,其他任何情况下不允许调整合同价。

13.4设计变更调整合同价原则:

13.4.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格;

13.4.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变更价格,以变更合同价;

13.4.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报监理审查,甲方批准后采用。

变更项目价格的确定应遵照合同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13.4.4监理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时,由监理提出暂定价格,事后请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13.5若修改属工程材料代用、施工质量问题等的乙方原因,则修改后费用的增减(含返工损失等)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3.6乙方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应书面通知监理,由监理在3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在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14.1所有材料及构、配件均应符合国家规范、铝合金外门窗、玻璃幕墙的设计标准及其功能的要求规定的等级和标准,并提供一切有关证明。

14.2乙方采购的材料进场,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进行质量检验,如材质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无条件及时安排倒运出场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且须重新采购合格品。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3所有材料、设备进入现场后,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看护,若发生遗失或损坏,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4.4乙方使用替代品,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批准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要求,但不能因此减轻乙方按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质量与检验

15.1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若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15.2工程中乙方应根据监理和甲方要求,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所有材料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监理同意并签认。

15.3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若乙方组织机构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甲方将视其为无能力施工并不做工程验收。

如乙方弄虚作假,将视为不合格工程。

15.4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监理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停工,返工和停工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延长。

15.5对于工程阶段性和整体性验收工作,乙方应负责按照施工总进度计划中有关验收安排的要求及时准备验收资料并事先做好自检,按照监理的验收安排进行工程的四方验收。

由于乙方原因引起计划或工作安排的延误,乙方承担由于工期延误而引起的直接损失,工期不予延长。

第十六条安全施工

16.1乙方应服从甲方和监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16.2乙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及施工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采取严格的维护安全的措施、防范危险的措施、预防火灾的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16.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6.4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16.5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振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进行处理。

16.6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中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乙方限期作出改善,当乙方不能满足要求时,甲方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文明施工

17.1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乙方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到甲方指定地点。

17.2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乙方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乙方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

第十八条工程保修

18.1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乙方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对本工程负责免费维修保养并向甲方或业主提供维修保证书。

18.2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业主发出的修理通知24小时内派人维修,否则甲方或业主自行组织人员修理,所需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8.3如果保修期间或在此之前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确因乙方未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所造成的,则由乙方自费维修。

18.4为调查上述质量缺陷而支出的费用,在查明缺陷产生的原因之后,由责任方承担。

18.5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5)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6)其他

第十九条工程量核实确认

19.1每阶段按20条应付款时,乙方应向监理提交请款单和结算报告,说明乙方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必要的说明书、清单和其他证明文件)。

监理收到请款单和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并报业主确认。

19.2下列情况不予支付工程款:

19.2.1因乙方原因返工的;

19.2.2未经监理核实签认的;

19.2.3强行施工的;

19.2.4不能证明合格的。

第二十条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

20.1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甲方凭乙方自银行开具的中标合同价的20%

的履约保函向乙方支付中标合同价20%的预付款(此预付款可由甲方出函要求业主直接代付此费),即人民币元,本工程开始后抵扣工程款。

20.2工程进度款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监理审核、业主确认后支付。

20.3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中标合同价95%的(含预付款)的工程款,即人民币元。

20.4保修期开始后,凭乙方开具实际结算合同价5%的质量保函(格式参照附件1,有效期12个月),甲方支付给乙方实际结算合同价5%的余款。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和移交

2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乙方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a)工程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毕;

(b)符合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

21.2如果乙方认为工程已具备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就此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说明在该日期后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该日期称为“竣工报验申请日期”。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此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之后7天内组织甲方、乙方、设计人,按照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21.3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乙方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或某区段进行整改或修复。

整改修复完毕之后,应根据第20.2款重新通知一个新的日期。

要求在该日期之后7天内监理工程师组织重新验收。

该日期称为“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以此类推,直至重新验收通过。

21.4如果工程通过了第21.2款所述的竣工验收或第21.3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后7天内向乙方颁发由甲方、监理、乙方和设计四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

在此情况下,第21.2款中提及的“竣工报验申请日期”或第21.3款中提及的“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中,与最终通过竣工验收相对应的报验申请日期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21.5当乙方按第20.4款获得颁发的竣工验收证书,即表明本工程具备了移交条件,可以按第20.6款进行移交。

21.6工程按照第21.5款具备移交条件后5天内,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工程,甲方应当接受移交,并据此向乙方颁发工程竣工移交证书。

第二十二条违约

22.1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相应顺延工期。

22.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每拖延1天,按中标合同价的3‰进行罚款。

22.3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和规范要求,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必要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

发生诸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政府行为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受害情况和修复费用,人员的伤亡和机械设备的损坏以及乙方停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索赔

25.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发生引起索赔事件的5天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书后20天内给予答复,甲方在2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25.2乙方未能按约定履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和工期延长,发生引起索赔的事件5天内,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书后20天内给予答复,乙方在2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乙方已经同意。

第二十六条其他

26.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提供的而甲方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3天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

26.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6.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并结清全部价款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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