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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考试真题

2008年保荐人考试真题(接近完整版)

第一部分:

判断题(共27道)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募集资金投向发生变更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履行前述程序。

对。

解析: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二、值得注意的是,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六)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上市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2、某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46亿,拟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行权比例为1:

1,行权价不低于36元,权证发行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要达到上述条件,此次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额在18-18.4亿之间。

对。

解析:

一、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某上市公司2008年底净资产46亿,则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能超过18.4亿,即使某上市公司以前公司债券余额为0,本次最多可发行18.4亿元。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都规定了申请上市的权证不能低于5000万份,在权证行权比例为1:

1,行权价不低于36元的情况下,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至少为18亿元,为符合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的禁止性规定,此次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额至少应为18亿。

3、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成立,该公司以2006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了资产评估,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按1:

1的折股比例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到2008年6月,该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错。

解析: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第五条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此备忘录现已废止,关于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的规定已被浓缩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但熟悉此备忘录的人显然更容易理解按帐面净资产值折股的和按评估净资产值折股的区别。

三、2005年5月3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06年5月31日按评估值折合股份成立股份公司,则股份公司要在2006年5月31日后运行三年,到2009年6月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4、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过程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出现多次投票时,按照现场投票、征集权投票和网络投票的顺序确定其有效性。

错。

解析: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该考点2007年也以判断方式考过。

个人认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还是比较重要的,要熟练掌握。

 

5、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对。

解析:

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已废止)第三十五条规定:

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禁止性规定。

个人理解,取消对相互持股7%以上不能参与保荐的禁止性规定是为了发展券商直投业务,而既然对最影响保荐人独立性的相互持股行为都不予限制,对别的影响独立性的行为就不需明令禁止了。

6、某上市公司于2008年2月10日发生地震,致使2007年购入的存货发生毁损300万元,注册会计师要求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处理。

对。

解析: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及所属会计期间已经存在某种情况,但当时并不知道其存在或者不能知道确切结果,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能够证实该情况的存在或者确切结果,则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

调整事项能对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提供追加的证据,并会影响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的内在估计。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非调整事项的发生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的财务报表数字,只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了某些情况。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某一事项究竟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是否已经存在。

若该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已经存在,则属于调整事项;反之,则属于非调整事项。

三、存货购入时间虽发生在2007年,存货发生毁损100万元的事项发生在2008年2月10日,应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7、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有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利润的部分不可以分配给股东。

对。

解析:

一、《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一些上市公司提出了与此相关的利润分配基数确定问题,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应计入利润分配基数。

鉴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特殊性,特别是相关变动损益的后续不确定性,我们建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二、鉴于监管报告较低的法律效力和“建议”这样道义劝告的用词,能否得出题干的结论有待商榷,因而本题的精确性遭到了很多人的质疑。

个人认为,判断题的答案只有对和错两种,非此即彼,通过逆向思维的话,这个问题就比较好解决。

如果认定本命题是错误的,那就只能反推为“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有关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利润的部分可以分配给股东”,这样的结论显然更不符合证监会的监管思路。

因此,从出题者的意图来看,应该选对。

8、某公司经理利用其任职公司的信息与其他公司交易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对。

解析: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此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个人理解,题中“利用其任职公司的信息”应理解为“利用职务便利”,如交易行为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则不是利用职务便利。

9、注册资本的最低规定为:

有限责任公司10万,一人有限公司3万,股份公司500万。

错。

解析:

一、依《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规定为:

有限责任公司3万,一人有限公司10万,股份公司500万。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它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人民币10万元,而不是3万元。

这个不同是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所有经营管理活动都由这唯一的股东来操控,经营风险比较大,而其责任形式又是有限责任,仅以出资为限对外承担偿还义务,对于其债权人来说有着很大的风险,因此规定一个较高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种风险,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更好的资金基础。

这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防止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

10、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对。

解析:

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二、个人理解,针对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的监管措施,可简化记忆为1、5、3;针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可简化记忆为2、2、6。

11、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3%的解除限售的存量股份,2008年9月1日至9月10日,该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转让了0.5%的股份,该股东计划在2008年9月20日转让0.6%的股份,则该股东应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

对。

解析:

一、《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2008年4月20日):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1、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3、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5、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6、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7、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8、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关于股东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范内容如下:

1.关于规范股东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相关规章制度有哪些?

目前,对于“大小非”减持主要的规章制度如下: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和《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等。

2.限售存量股份是指哪些类型的股份?

限售存量股份主要包括两部分股份:

一是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安排的股份,俗称“股改限售股”;二是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IPO)前已发行的股份,俗称“发起人股”。

存量股份不包括:

上述存量股份因送股、转增、配股而孽生的股份(含解禁前获得的孽生股份);上市公司增发、定向增发形成的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IPO过程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形成的有限售规定的股份。

3.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有哪些规定?

(1)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2)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其他投资者则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

(4)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4.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东减持达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2)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就其权益变动,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本所有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据上交所《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于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

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后出售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一个月”减持期限如何确定?

在《指导意见》中,规定了“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其中“一个月”减持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

以计算日为起点,向前计算到上一个月的同日期的后一个自然日,如果上月没有对应的日期,则顺序后推。

例1:

计算日为5月15日,则上一个月同日期的后一自然日为4月16日,由此,计算日为5月15日的“一个月”减持期限的计算起始日应为4月16日。

例2:

计算日为5月30日,则上一个月同日期的后一自然日为4月31日,该日期不存在,则顺序后推,由此,计算日为5月30日的“一个月”减持期限的计算起始日应为5月1日。

因此,“一个月”的概念是一个动态概念,而非“自然月”概念。

同时,“计算日”也是一个动态概念,需要依据每个交易日的具体交易情况来确定。

6.“公开出售”如何理解?

在《指导意见》中,规定了“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其中“公开出售”仅指通过我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股份的行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所持股份行为不属于公开出售。

7.“1%”减持比例如何计算?

在《指导意见》中,规定了“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其中“1%”的计算方式如下:

在前述一个月时间范围内,某股东账户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股份数量,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其中上市公司总股本,如遇一个月内发生总股本变化情况,则以一个月计算期内,上市公司日最大股本计算。

上市公司总股本数据,以本所外部网每日公布的上市公司总股本数据为准。

8.一个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计算减持数量时,是否要将其所控制的所有账户合并计算?

在对于“1%”减持数量的计算中,按账户进行计算,不对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的股份进行合并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合并持股达到5%以上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时,需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股东所持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内发生过户的,如何进行减持计算?

对于股东持有的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内因司法强制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在解除限售后,按照过户后的账户,分别进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减持数量计算。

如过户前账户中同时持有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的,则过户后,按照原比例确定过户后账户的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

在解除限售后因司法强制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过户后的受让方账户不受1%的减持限制。

10.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出让后,是否还受1%的减持限制?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出让后,不再是《指导意见》规定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但是,对于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本所有权要求相关会员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11.关于转让限售存量股份的禁止减持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三、本题中,计算日为9月20日,则上一个月同日期的后一自然日为8月21日,由此,计算日为9月20日的“一个月”减持期限的计算起始日应为8月21日。

而2008年9月1日至9月10日,该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转让了0.5%的股份,是在计算起始日内转让股份。

故在9月20日转让0.6%的股份时要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份。

12、上市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其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错。

解析:

一、《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

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二、考点非常细,个人认为,这是保代考试的一个特点,大家平常复习的时候就要养成抠字眼的习惯,尤其是重要的法律法规。

13、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日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需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错。

一、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可分授予日、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行权日、可行权日之后分别掌握。

(一)授予日:

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有等待期),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有等待期的情况下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

(二)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借方),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贷方)。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根据上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三)行权日的处理: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借:

银行存款(收到的款项)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

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借:

应付职工薪酬

贷:

银行存款

(四)可行权日之后:

1.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期末要记账),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个人理解,学习股份支付部分时,结合证监会对股权激励的相关法规及税务总局对股权激励的纳税规定效果更好。

14、股份公司设立可采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两种方式下的注册资本均为实收资本。

错。

解析:

一、《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期缴纳出资的法定资本制,可以一次认缴或认购,分期缴纳出资。

15、商业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需聘请国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审计。

错。

解析:

一、《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12号)》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第17条、第21条等规定予以废止。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二条规定:

商业银行为公开发行证券编制招股说明书、上市后编制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聘请有商业银行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三、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26号规则自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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