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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安办个必查个必查个必查检查表格

附件1

贵州省突出矿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40个必查”检查表(试行)

序号

一级纲目

二级纲目(40个必查)

三级纲目(“40个必查”的具体检查内容)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检查依据

1

机构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劳动定员标准。

机构设立、人员任命文件,单位劳动定员标准,单位人员名册及考勤记录,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

现场抽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2

机构人员

防突机构

设置防突机构及专业防突队伍。

人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劳动定员标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

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矿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资料。

对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

现场抽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五、十八、二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4

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瓦斯抽采、防突等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单位人员名册。

现场抽查,与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比对。

现场抽考。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5

瓦斯地质

瓦斯地质图

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编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

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瓦斯地质图,生产计划,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瓦斯参数测定资料。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七条。

6

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

煤层瓦斯参数测定

开采煤层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坚固性系数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或者经主管部门认可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按照规定在其许可范围内现场取样送检测试,成果报告不得出现“只对来样负责”。

矿井综合柱状图,测定钻孔设计,测定钻孔施工记录,瓦斯压力观测记录,取样及测定记录,测定装备,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核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八条。

7

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

突出危险性鉴定

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情形,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对鉴定报告的关键内容、鉴定单位资质、项目人员资质、报告审批等要符合规定。

瓦斯参数测定结果,相邻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

现场核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8

井工开采一般规定

采区设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采区地质条件、巷道布置、通风、安全设施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巷道布置图、巷道断面图册等采区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地质说明书、设计批准资料。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

9

井工开采一般规定

突出矿井采区采掘布置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调度记录,巷道开工报告,生产计划及完成情况,通风瓦斯报表,井巷测量台账。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

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二条。

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七条。

10

矿井通风系统

通风图纸

按季绘制按月修改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网络图,测风报表。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七条。

11

采区通风系统

生产采区通风系统

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

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采区供电系统图。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

12

采掘工作面通风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

工作面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生产计划采煤工作面生产记录,瓦斯检查记录,通风设施台账。

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三条。

13

采掘工作面通风

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通风系统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掘进工作面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位置和风量符合要求。

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作业规程,掘进施工记录瓦斯检查记录,通风设施台账,测风报表。

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

14

矿井瓦斯管理

突出矿井瓦斯涌出量测定

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测定报告,测定风量、瓦斯检查原始记录,安全监控系统记录,测定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核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

15

矿井瓦斯管理

瓦斯浓度超限处理措施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电钻、爆破、机电设备管理、停电撤人措施必须符合规定。

瓦斯超限汇报处理记录,瓦斯检查记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馈电状态记录,调度记录,区域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核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要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

16

瓦斯抽采

瓦斯抽采机构制度

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

人员任命、科室设置文件,相关制度,培训记录,考核合格证件,特种作业操作证。

现场抽查。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九条。

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瓦斯抽采工。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条。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17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一般规定

防突责任

主要负责人、矿长按规定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

防突专题会议记录,下井检查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核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二十六、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按规定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落实情况。

规划、计划和措施,下井检查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核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防突设计、措施。

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解决。

会议记录,下井检查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核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九条。

防突人员对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真实性负责。

岗位责任制,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六条。

18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一般规定

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

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水平采区设计。

现场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

1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基本原则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强制开采保护层。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煤层鉴定报告,区域预测报告,瓦斯参数测定报告,地质综合柱状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巷道布置图,工作面防突措施。

现场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条。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0条的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二百一十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条。

20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

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离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

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

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

并制定实施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采掘工程平面图,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作业规程,瓦斯抽采管路图,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抽采资料,工作面留设煤柱资料。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九、四十七条。

2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范围符合要求。

该范围与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区域防突措施,巷道布置图,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作业规程,钻孔施工设备类型,钻孔施工计划,钻孔竣工图,钻孔施工记录,钻孔验收制度,钻孔竣工验收资料,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资料。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九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九条。

2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

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并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

区域防突措施,工作面工程平面图,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作业规程,钻孔施工设备类型,钻孔施工计划,钻孔竣工图,钻孔施工记录,钻孔验收制度,钻孔竣工验收资料,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资料。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九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九、四十九条。

2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采煤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和措施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专项防突设计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采煤工作面各种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参数等都要经实际考察确定。

防突专项设计,钻孔施工设计、施工、验收资料,钻孔竣工图和资料,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检查。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九、六十七条、第八十六、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九十七条。

2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掘进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和措施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专项防突设计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煤巷掘进工作面各种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参数等都要经实际考察确定。

防突专项设计,钻孔施工设计、施工、验收资料,钻孔竣工图和资料,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检查。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十七、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九十、九十一、九十二条。

25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和措施

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专项防突设计内容必须符合规定。

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井巷揭穿(开)突出煤层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防突专项设计,钻孔施工设计、施工、验收资料,钻孔竣工图和资料,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检查。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四、二百一十四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九、六十二条、第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条。

26

瓦斯抽采

瓦斯抽采规划和计划

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

抽采达标规划。

现场抽查。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编制瓦斯抽采年度实施计划。

计划要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指标等内容。

年度实施计划,生产计划,瓦斯地质相关资料。

现场抽查。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27

瓦斯抽采

瓦斯抽采工程设计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

施工设计内容应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等。

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瓦斯抽采施工设计。

现场抽查。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5、6,《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1.0.3。

28

瓦斯抽采

瓦斯抽采计量

瓦斯抽采主管、分管、支管和评价单元及其与钻场连接处要按规定装设瓦斯计量装置。

抽采瓦斯管路系统装设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等监测设备。

安全监控系系统布置图,安全监控日报,安全监控系统记录,抽采计量检查记录,传感器调校记录,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抽查。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5.4.6,《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8.2.1。

29

瓦斯抽采

瓦斯抽采工程施工验收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内容符合规定,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

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抽采工程竣工图,钻孔施工记录,钻孔验收制度,钻孔竣工验收资料,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抽查。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九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条。

30

瓦斯抽采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基础条件

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规划、年度计划、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抽采计量测点设置等符合要求。

否则判定为瓦斯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相关资料。

现场抽查。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31

瓦斯抽采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编制消突达标评价报告、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评判报告,瓦斯抽采计量原始记录,安全监控系统历史记录,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记录,指标测定原始记录,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核查。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包括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消突和抽采效果达标评判等内容。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3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效果检验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

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考察报告,保护层、被保护层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残余瓦斯压力测定原始记录,残余瓦斯含量测定取样及测定记录,顶底板位移量测定记录,相关测定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批准资料。

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不大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者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一条。

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等指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一条。

3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效果检验报告,钻孔施工设计,钻孔竣工图,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记录,检验指标测定记录,相关测定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五条。

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或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否则至少沿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

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五条。

3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井巷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值。

效果检验报告,钻孔施工设计,钻孔竣工图,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记录,检验指标测定记录,相关测定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二条。

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四条。

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五条。

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五条。

35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区域验证

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区域验证资料,钻孔施工设计,区域验证钻孔施工记录,相关测定人员入井位置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七条。

36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回采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为2m。

突出危险性预测单,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工程平面图,地质预报,测定指标装备,工作面推进度记录,测定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检查。

现场实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九、六十条。

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或明显突出预兆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工作面有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叠加时,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条。

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可采用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法预测方法进行,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

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采用复合指标法或R值指标法、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当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条。

37

安全监测监控

矿井甲烷传感器安设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瓦斯抽采泵输入、输出管路中。

采掘工程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及参数设置,监控日报表。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必须设置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条。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

38

安全监测监控

馈电状态传感器设置

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监控日报表。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

39

安全监测监控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安全监控

采煤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10m以内设置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回风巷距离风流汇合口10~15m设置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在回风隅角、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在两条回风巷分别设置。

采煤机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回风巷中部设置甲烷传感器。

进风巷、回风巷传感器应为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监控日报表,调校记录,馈电状态记录。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

40

安全监测监控

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安全监控

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5m以内设置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回风流距离回风口10~15m设置回风巷甲烷传感器。

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掘进巷道中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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