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安防集中系统监控中心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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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安防集中系统监控中心管理办法1.doc

XX银行XX分行

视频监控安防集中系统监控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全分行监控中心的管理,保障监控中心的良好运行,充分发挥监控中心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二条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一)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掌握计算机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二)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熟悉银行安全防范及柜面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合作精神。

   (三)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熟悉中心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爱护中心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四)熟练掌握各种报警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

   (五)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语言文明,礼貌待人,兢兢业业,严守秘密。

   (六)服从领导,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工作职责

   

(一)当班期间,随时查看中心监控系统包括设备、信号传输、系统平台、电源系统的运行状态,查看辖内前端DVR、摄像机、报警主机是否在线,查看有无视频丢失,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尽快恢复。

   

(二)负责辖内防区的安全监控。

根据营业网点业务操作流程,分时段,对重点要害部位和环节如营业场所早晚接送款、ATM装填钞、保安值勤、现金区联动门开启、报警系统布撤防等安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和抽检,及时准确发现情况,做好记录,分类处理。

重点监控内容为:

   1、根据网点实际接送款的时间,每日早晚定时对辖内网点款包交接环节合规情况实时监控,监控时间视交接过程而定。

   2、根据网点自助设备加钞时间,每日对自助设备加钞部位和操作合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或抽检。

   3、每日对营业场所安全、保安执勤等情况实时监控或抽检,市州分行监控中心每班对辖内全部网点和自助设备至少轮巡二次,省中心每班至少查营业网点20个、自助银行5个,每个网点监控的时间视操作环节持续时间而定。

   4、每日营业终了对营业网点实施布防及设警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5、每日晚间查看网点及自助设备受侵情况。

夜间值班人员要对辖内营业网点外围安全情况和ATM外围及客户区安全情况进行实时查看,严禁夜间关闭监控画面。

对出现异常情况及违反安全操作现象的图像资料进行回放、下载、保存。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未经正式书面手续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个人和机构透漏、传播或复制监控信息、图像资料。

   (四)遵守中心定置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中心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五)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并严格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

   (六)遇有系统升级或维护,应积极配合技术人员工作。

   (七)保持室内卫生清洁。

   第四条违规行为的管理

   对中心违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人员,按照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大小,进行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或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中心视频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录像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信息的;

(六)不按规定登记备案资料的;

(七)值班期间脱岗、延岗、睡岗的;

(八)值班人员对于发现的重大违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漏报、瞒报,没有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九)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对于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违规事项,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十)由于值班人员迟报、漏报、瞒报的违规行为,贻误了化解风险的最佳时机,导致我分行资产或声誉损失的;

(十一)值班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我分行资产或声誉损失的。

(十二)不服从领导安排造成工作失误的;

第三章值班制度

第五条值班人员必须了解、掌握系统和设备基本操作方法,定期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系统出现的软硬件故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认真、细致观察系统发出的信号指示及相应监控录像画面,如发生警情,应依据处警预案及时处理解决并做好记录,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汇报主管领导。

第七条值班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强腐蚀和强磁性物品带入监控中心。

第八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中心数据资料的调阅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阅、拷贝和外借;严禁私自删除、违规覆盖、故意损毁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严禁议论、传播工作中发现的各种情况和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声誉。

第九条严禁任何人任何时候在监控中心计算机上做与监控无关的事情。

严禁因私使用工作电话、录音、录像设备等。

第十条监控值班室内应保持清洁、安全和卫生,严禁在值班室内娱乐、会客、抽烟、留宿他人、乱扔杂物等。

第十一条监控中心主管需提前制定排班计划,检查督导值班人员工作情况,处理值班人员上报的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值班人员必须按照排班计划坐班值守,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

值班期间需仔细查看各营业网点情况,不得随意(擅自)脱岗、离岗;夜间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室内睡觉,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加强门禁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监控中心;检查人员或外来人员由安保部人员陪同的进入监控中心应登记签字。

第十四条遵守值班纪律,按时交接班。

上班应提前十分钟到岗,认真交接班,交接班内容应具体、明确,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当班未处理的事情,应在交接班时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换班,因故不能到岗需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以便安排其他值班人员。

第十五条监控中心监控系统软硬件发生故障,影响监控中心正常工作的,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时报修。

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关闭电源,及时报告,故障未排除前,不得随意启动设备,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六条值班期间如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做到急事急报、特事特报、大事快报,避免出现瞒报、漏报、错报和迟报等情况,确保一旦发生问题,能做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第四章交接班制度

第十七条监控中心实施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实行倒班制,各市州中心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规定排班,并上报省分行。

第十八条交班人员应在交班前处理完当班工作内容,整理好值班记录,提前做好交班准备。

第十九条交班人员交班时须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当班期间发生和发现的问题、处理的结果、遗留的问题、注意事项,交代清楚领导的要求、指令。

第二十条接班人员要提前到岗,仔细查阅值班日志,查看设备、系统运行状态,仔细听取交班人员的交代事项,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在交接班中若发生设备故障、信号传输故障,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协助处理完后再交接班。

第二十二条交接班要严肃认真,详细交接,发生漏交、错交均由交班人员负责;接班人员疏忽未能发现的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交接不清的由接班人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交接班以双方登陆系统进行身份认证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第五章报警信息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值班员观察或接收到下列异常、报警信息,应直接通知事发网点负责人或安全员进行及时处置,并对处置结果进行跟踪落实,保证异常情况得到彻底解决。

对具体事件及处理结果须及时详实记录,以备查实。

(一)营业场所异常、报警信息:

1、营业厅、柜台或门窗遭受破坏和毁损;

2、未及时解除夜间报警设防;

3、非工作时间,未安排门卫值勤的营业厅出入口大门、柜台通勤门和窗户未关闭并锁定;

4、不明身份人员长时间滞留网点内东张西望、闲逛;

5、营业大厅和周边聚集多人,秩序混乱;

6、营业大厅和周边有人滋事、斗殴;

7、营业网点门前和营业大厅放置易燃易爆及不明物品;

8、不明身份人员在营业大厅睡觉;

9、其他异常情况。

(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异常、报警信息:

1、前置式加钞、清机的操作未清场并警戒;

2、自助设备加钞间门未关闭或毁损;

3、不明身份人员长时间滞留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区域内东张西望、闲逛;

4、发生登爬、击打、推摇自助设备等行为;

5、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操作及周边区域滋事闹事;

6、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张贴不明广告;

7、在自助设备出钞口、插卡槽、键盘安装不明物品;

8、在自助银行出入口安装不明物品;

9、堵塞或遮挡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摄像探头;

10、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区域放置易燃易爆及不明物品;

11、不明身份人员企图或正在偷看客户取款密码;

12、客户向银行求助;

13、客户排长队取款;

14、其他异常情况。

(三)业务库异常、报警信息:

1、管库员不在时,金库保管区库门未关闭并锁定;

2、不明身份人员在金库警戒区内长时间逗留、活动;

3、库区内单人进入;

4、库区内单人点钞;

5、金库门口和周边放置不明车辆和物品;

6、金库和周边放置易燃易爆及不明物品;

7、其他异常情况。

(四)营业网点或业务库交接款区异常、报警信息:

1、交接款区域及周边有多人聚集;

2、交接款区域周边放置易燃易爆或不明物品;

3、交接款区域及周边有不明车辆及物品;

4、不明身份人员出现在交接款区域;

5、其他异常情况。

第二十五条值班员观察或接收到下列报警信息或突发事件时,应当机立断在第一时间直接报警,由一人负责联系事发网点负责人或安全员采取应急措施处置,另一人负责报告中心负责人。

并通过录像对事件发展态势进行跟踪,对相应的录像资料进行标记,完整保存,以备查证。

(一)营业网点、自助设备、自助银行、业务库及接送款过程中发生抢劫案件时,不论事发网点是否报警,值班人员都要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进行报警;

(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自助银行、业务库发生盗窃或遭受破坏;

(三)营业网点、自助设备、自助银行、业务库发生火灾、水灾等安全事故;

(四)营业网点发生客户挤兑、聚众滋事、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

(五)发生围堵业务库和运钞车等治安事(案)件;

(六)网点所处地区发生地震、洪水、冰雪、台风等自然灾害;

(七)其他报警或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网点应立即报告隶属上级机构,上级机构应立即根据中国XX储蓄银行XX省分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妥善处置。

同时,各级分支机构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有关情况。

第六章消防灭火预案

第二十六条当听到消防告警后,值班人员要根据告警灯及现场情况迅速判断是否发生火灾并确定发生火灾的位置。

第二十七条值班人员迅速发出紧急警报,组织滞留在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第二十八条若火情小,值班人员要立即戴好防毒面具,一人负责切断重要电源,用手提灭火器或者手动启动机房自动灭火装置进行灭火;另一人负责将重要录像资料带离中心。

第二十九条若火情较大,自动灭火装置已启动,值班人员要确保切断重要电源,携带重要录像资料立即撤离火灾现场。

第三十条若火情极大,无法切断重要电源及抢救重要录像资料,则首先值班人员撤离火灾现场,保证人身安全。

第三十一条值班人员要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告发生火灾的地点、时间及火灾现场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值班人员要及时向中心领导报告火灾及灭火情况。

第三十三条相关领导得悉消防应急情况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

第三十四条受灾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七章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十五条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需与所属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监控中心应设置门禁系统,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关闭或解除门禁。

第三十七条凡外部人员进入中心必须有安保部门的批准,履行出入登记手续,并有相关人员陪同。

第三十八条任何人不得将有关系统设备、网络配置、软件资料、记录媒体等的机密资料任意抄录、复制和擅自带出中心。

第三十九条中心系统采集的信息、监控范围及轮巡方案等均属行业秘密,严禁外传,更不准向无关人员介绍相关情况。

第四十条监控信息资料除行领导、保卫部门、行内其他业务部门或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查阅机关,因工作需要可查阅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员无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四十二条公安、司法等因公务需要查看录像资料,查询人须出示本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等部门颁发的“介绍信函”和“协助查询通知书”,经保卫部门或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同意,方可查看。

需提供录像资料时,须经保卫部门确认许可后提供复制件。

第四十三条行内其他业务部门需查阅、调看、拷贝录像资料,需同时经本部门主管和保卫部门主管同意,由值班人员审核后在监控中心操作。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和行内其他业务部门人员的调阅、查看、拷贝,值班人员必须对调阅操作、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详细记载。

同时,拷贝录像资料者必须书面承诺不得将录像资料擅自上传互联网。

第四十五条资料保存。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及时存盘保存,并做好标记,为案件破获提供有效线索。

对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自然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违规违纪事件等录像另存档保留,并做好标记。

对上级领导要求保留的录像资料另存档保留,必要时制作光盘长期存档保留,并做好标记。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XX分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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