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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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潍坊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较大辐射事故

2.4一般辐射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领导机构组成

3.2 职责分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告

4.3 先期处置

4.4 现场应急处置

4.5辐射应急监测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 安全防护

4.8 应急响应的终止

4.9总结报告

  5 应急能力维持

  5.1 应急预案

5.2培训

5.3演练

5.4应急保障

5.5 值班制度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潍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潍坊市辖区内可能发生的或危及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放射源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处置辐射事故。

分级响应,先期处置。

根据不同辐射事故响应级别,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造成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落实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处理处置突发辐射事故。

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重大辐射事故(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和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省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故或省外发生的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2.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领导机构组成

成立潍坊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

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

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转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总指挥,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副总指挥,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副总指挥。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3.2职责分工

3.2.1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领导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发布和决定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

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国家、省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负责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论的引导和监控工作。

3.2.2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

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政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配合指挥机构或当地政府发布信息等。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负责应急期间网络舆情监控,网络舆论引导和管控等。

市公安局: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运输车辆的道路通行安全;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等。

市财政局: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等。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等。

3.2.3工作机构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作为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示,协调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市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组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

3.2.4应急专业组

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业组,包括:

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等6个专业组。

应急专业组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

应急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有关监测单位参加。

承担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工作;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和后果评价,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公众应急防护。

医疗救援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有关医疗机构参加。

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

应急处置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参加。

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等;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

舆情信息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网信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参加。

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专家咨询组:

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保障组:

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参加。

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提供设备、交通和物资保障。

4.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和四级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一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报告国务院,按照国务院指示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4.1.2二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辐射事故(二级),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启动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省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1.3三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启动三级响应,并转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2)派出相关应急救援、监测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等情况;

(4)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组成部门接到辐射事故信息后,迅速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5)辐射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1.4四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启动四级响应,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市辐射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事故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四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各相关成员单位保持与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情况;

(3)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

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为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4.2信息报告

4.2.1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环保、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尽快掌握情况,力争在20分钟内向省政府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乡(镇)及县(市、区)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省政府。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4.2.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详见附件2)。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详见附件3)。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故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2.3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政府及环保部门,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

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4.3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按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辐射事故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辐射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5辐射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必要时,请求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给予支持。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潍坊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各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

辐射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7安全防护

4.7.1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辐射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7.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4.8应急响应的终止

4.8.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8.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或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经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

(2)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总结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5.应急能力维持

5.1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备案。

5.2培训

市环保、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应急培训计划,每年对相关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5.3演练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每2年组织一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必要时,提出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5.4应急保障

各级财政负责落实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时应急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监测等公务用车,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5.5值班制度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附件:

1.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1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附件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故

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

类型

□人员受照□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被盗□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名称

出厂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经过

情况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

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3

___________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称:

地址: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报告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类型

□人员受照□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被盗□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名称

出厂活度(Bq)

出厂

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级别

□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地

环保部门

联系人:

(公章)

电话:

传真:

注:

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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