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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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总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发挥财务会计工作在提高经济效益、提高管理水平中的作用,防止和堵塞损失浪费,制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结合本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2.财务会计工作组织机构

2.1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财务机构本着严格、有序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原则,设立财务部。

2.2本公司坚持财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原则,下属各设计所及职能管理部门的财务核算统一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进行。

按照成本、资金、会计核算三个方面对本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监督、控制。

2.3财务部应本着事有人管、人有专责、精简高效、权责明确、有惩有奖的原则设立各个必须的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保证财务会计工作正常、有序、高效、健康地进行。

2.4财务部经批准设立的各种财务会计工作岗位,必须建立和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做到有计划的定期轮换,以便财务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提高个人和整体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2.5财务部岗位设置可根据规模大小、业务繁简等具体情况,采取一人一岗、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等多种方式具体确定。

但无论如何设岗,担任出纳工作的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工作规范

3.1财务会计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坚决地执行国家的财经工作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企业的有关制度,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正确办理财务会计事务和进行会计核算,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与完整。

3.2本公司的主要领导,应在单位内部切实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执行,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支持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事、依制度办事。

企业内各职能部门、生产部门,应主动支持和配合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

3.3企业会计核算均采用借贷记账法。

以年度(季度、月度)为会计期间,以中文为记账文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4本企业财务核算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全国统一会计制度和勘察设计行业、中国电信集团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除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变动的以外,财务会计人员不得随意增减或合并会计科目。

3.5财务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切实做到:

3.5.1每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部门自制统计表格替代原始凭证。

3.5.1.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3.5.1.2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税务监制章、财务结算章的正式票据,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5.1.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一致,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保管部门的实物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合法收款证明。

代垫款项,应将有关原始凭证进行复制,附于代垫费用的凭证之后。

3.5.1.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其中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在购买和领用此类原始凭证时,应进行登记。

在填写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时,必须连续编号,并用双面复写纸套写。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丢失。

企业内各职能部门,如需发票,必须到财务部登记和领取。

3.5.1.5发生销售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在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3.5.1.6职工因公的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

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借款收据。

3.5.1.7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或审批条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单位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3.5.2会计人员根据要求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3.5.2.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简明摘要;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收付现金的记账凭证还应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替代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上述记账凭证所应有的项目。

3.5.2.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3.5.2.3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之后,在其他的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核算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核算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3.5.2.4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

如果在当年内发现会计科目填写错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及注销简单原因,同时再用兰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仅金额错误,则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调增金额用兰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应用兰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并在摘要栏简明扼要地注明更正原因。

3.5.3会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辨认不清。

3.5.3.1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能连笔写。

阿拉伯数字前面应书写人民币符号“¥”。

人民币符合“¥”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

3.5.3.2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

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

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而不得用符号“-”代替。

3.5.3.3汉字大写的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来书写,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等字样代替,也不得任意采用自造的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3.5.3.4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3.5.3.5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注意要加填“人民币”三字,在“人民币”三字后面金额的大写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3.5.3.6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零肆元伍角陆分。

阿拉伯数字元位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零伍角陆分,也可写为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伍角陆分。

3.5.4财会人员、尤其是会计主管、稽核人员和记账人员应在工作中严格审核会计凭证。

对会计凭证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在发现后立即予以退回补填或更正。

为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业务领导,也可同时报告分管财务的领导。

对制作经济业务不合法的会计凭证或伪造、涂改会计凭证的会计人员,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发现会计凭证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而未退回补填或更正,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3.5.5财务人员要妥善传递、登记、装订、保管会计凭证。

3.5.5.1各种会计凭证在职能机构和财务机构内应及时进行传递,不得积压、扣留。

如果积压、扣留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失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会计凭证在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如发生会计凭证丢失,要追查责任人的责任。

3.5.5.2对各种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号码、记账凭证本数及顺序本号,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字或盖章。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久文件等重要的原始凭证,可以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3.5.5.3原始凭证一般不得外借,有关部门和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或复制原始凭证时,必须经一定手续后经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向外单位提供使用和复制原始凭证,必须要进行详细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3.5.5.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由遗失原始凭证的责任人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详细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单价、数量、金额和其他主要内容,并由经办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飞机、轮船票等原始凭证,应由责任人写出具体详细情况,经审核批准后,方能作原始凭证。

3.6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必要的备查辅助账。

各职能部门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情况设置必要的台账。

3.6.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不准以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方式代替日记账。

3.6.2启用会计账簿,应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

在账簿屝页上应附“启用表”,内容包括:

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记账人员或会计主管调动工作时,除按规定办理应交事项的书面交接手续外,在账簿上也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盖章。

3.6.3启用订本式账簿,应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号页码,不得跳页、缺号。

使用活页式账页,应按账户顺序编码,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写页数,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3.6.4财务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6.4.1登记账簿时,应将会计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部门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登记及时、摘要清楚、数字准确,保证账证相符。

3.6.4.2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适当空距,不要写满格,一般书写的文字和数字应占格宽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

3.6.4.3登记账簿要用蓝黑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纯蓝墨水、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但下列情况可用红色墨水记账:

按照红字冲销法、冲销记账错误;

在不设借贷、增减、收付等栏内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前,如未印明余额的方向(如增、减),在余额栏内登记页数余额;

会计制度中规定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3.6.4.4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如不慎发生跳行、隔页,应将空行、隔页划斜线注销,或注明“此行空白”或“此页空白”,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

3.6.4.5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应在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记入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6.4.6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必须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的字样。

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表示。

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现金、日记账除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外,还必须每日同库存现金数进行核对。

3.6.4.7所有账簿在每一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结出每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的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

3.6.5登记会计账簿如发生记录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摖或用药水消除字迹,只准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3.6.5.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未写满格的空档处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个人条形私章。

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划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错误的数字。

对于文字差错,则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3.6.5.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将更正的记账账凭证登记账簿。

3.6.6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结账。

3.6.6.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不得压证不登,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不结账。

3.6.6.2结账必须按期正常进行,不得为赶编报表提前结账,也不得先编报表而后结账。

3.6.6.3结账时,应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

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一条红单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

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应划通栏双线。

年终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应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3.6.6.4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年新账第一条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3.6.6.5每月结账后,各总账科目账户余额应同总账进行账账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如发现与总账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予以更正。

3.7财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会计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和贵州省财政厅或省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

3.7.1会计报表应做到数字填补、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任何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他人篡改会计报表数字。

3.7.2会计报表应根据审核对账结账后的总账数字进行编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不编报会计报表。

3.7.3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该相互一致。

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3.7.4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按月编写,并列于会计报表之前。

财务情况说明书编写时,应做到提纲挈领、情况具体、反映详实、分析深入、结论公正、实施可行、使阅读报表人容易地了解生产、基建和多种经营情况、企业状况和管理能力,财务情况说明书要说明生产、基建和多种经营情况、资金的增减和周转使用情况,资产和负债的运行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利润的实现和分配情况、税金的缴纳情况、对本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至报出财务报告期间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法律纠纷等),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财务情况说明书必除须包括前述内容外,还应当说明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销售利税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成本费用率等财务指标情况。

3.8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3.8.1财务会计人员离岗前,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财务会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全部移交清楚。

接办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地接管,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

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人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等问题,仍由原经管人承担责任。

3.8.2财务会计人员在办理工作移交前,应切实做好下述工作:

3.8.2.1已受理的经济业务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3.8.2.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账簿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本人印章;

3.8.2.3清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3.8.2.4编制移交清册,详细列明应移交的账表、凭证、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数量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3.8.3财务会计人员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财务会计人员的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财务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或单位领导指定人员监交,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3.8.4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内容进行移交;接管人员对移交事项必须逐项核对查收。

3.8.4.1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如在点交时发现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与账簿余额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在两天内负责查清处理。

3.8.4.2会计凭证、账簿(包括已设的辅助账)、报表、支票簿、公章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其他实物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应立即查明原因,由移交人负责,并在移交清册中予以注明。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核对相符。

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3.8.5财务会计机构的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活动,财务会计管理上存在的重大问题以及财务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管人员作出详细介绍。

对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3.8.6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以及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

移交清册上还应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意见。

移交清册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8.7在移交工作结束后,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3.8.8财务会计人员因故离职或因病因事一段时间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以免财务会计工作的间断。

3.9为保证本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性,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率,应一年至少组织一次财产清查,财产清查除公司领导干部、财会人员、财产管理和使用人员参加外,还要吸收其他技术人员或员工参加。

3.9.1财产清查包括如下内容:

3.9.1.1货币资金清查。

货币资金清查是指对现金和存款类的清查。

现金清查一般以突击性清查方式进行,预先对现金保管人员不作任何通知,以防止舞弊发生。

现金清查中应注意检查出纳人员是否违反制度规定用白条、借条或收据形式抵充现金。

清查现金应由清查人员会同出纳或备用金保管人员共同清点,然后同现金账簿核对。

清点结果编制现金清点报告单位,由清点人员共同签章。

存款类清点应通过与开户银行核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

对经核对后与账簿不符的款项,也应编制存款清查报告,由清查人员和存款类管理记账人员共同签字,以便进一步采取可措施,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3.9.1.2往来账项清查。

往来账项包括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款项。

往来账项在日常工作中也应经常进行,以保护企业利益和国家财产的完整。

企业一年一次的必须进行的往来账项清查中,应采取函证(主要确认债权)面询、催收等各种形式进行。

清查往来账项不仅要核对往来项的金额,也要注意发生往来账项的原因,责任人和时间界限,更要注意各笔款项的合规合法性。

清查结束后,应编制“往来款项清查报告”及附详细清单。

对清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作必要的说明。

3.9.1.3财产物资清查。

主要是通过盘存和实地观察确定账实是否一致。

财产物资清查工作量较大,因此,除财务部门及财产管理人员应切实抓好日常财产物资的建、购、租、管、领、用等各环节工作、建立、健全、完善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外,在组织财产物资清查前,应预先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如将所有实物收发凭证登记入账,结出账户余额,对各项实物分辨别类进行整理;准备必要的准确的计量器具,制定统一的清查标准,检查计量器具、预先印制必要表格等。

清查时,有关财产物资的管理及使用人员必须在场,并参加所管财产物资的清查。

清查时要逐物核对(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不仅要核实实物数量,也要核实实物质量。

对财产物资的清查,在结束后应由清查人员写出财产物资清查报告单,并由实物管理人员和清查人员共同签章。

对账实不符、质量有问题的财产说明原因,查明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本公司的财产清查结束后,选择一定形式的公司办公会、公司务会的形式就财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拟订处理意见,予以处理。

应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问题按规定程序报批。

3.9.2本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和支持税务、审计、财政、银行等法定机关对有关经营财产、资金、纳税方面的检查。

4.其它

4.1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2规范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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