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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C JT045 座椅技术条件.docx

QCCJT045座椅技术条件

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2009-02-26实施

2008-12-19发布

座椅技术条件

TechnicalSpecificationofAutomobileSeats

Q/CCJT045-2008

代替Q/CCJT045-2007

Q/CC

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标准文件更改状态记录

序号

文件更改通知单编号

更改人

更改标识

更改处数

日期

1

GG10-JS(BZ)-050

苏雄

@

2

2010年6月12日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定义1

4技术要求2

5试验方法4

6检验规则4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5

8质量保证5

1前言

本标准是对Q/CCJT045-2007《座椅技术条件》的修订。

本标准技术内容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17法规(版本3,2000年版)《机动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认证的统一规定》(英文版)中的有关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方面的相关条款。

本标准与Q/CCJT045-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增加了“4.4关于座椅的异音要求”;

2——增加了“4.5关于座椅功能件操作力要求”;

3——增加了“4.6座椅衬垫用聚氨酯泡沫”;

4——增加了“4.8非金属材料的排放性能要求”;

5——增加了“4.9关于儿童座椅固定点及连接件的要求”。

6——增加了“5试验方法”中“5.2.11”、“5.2.12”、“5.2.13”、“5.2.14”的要求;

7——增加了“6座椅舒适性要求”;

8——删除了原标准中的第4.2.1条款;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Q/CCJT053-2007。

本标准由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标准化科归口。

本标准由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车身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座椅技术条件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系列汽车座椅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xx公司系列汽车座椅。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11550-1995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1552-1999轿车内部凸出物

GB1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4167-2006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T7141-2008塑料热空气暴露试验方法

GB/T6151-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试验通则

QC/T15-1992汽车塑料制品通用试验方法

QC/T55-1993汽车座椅动态舒适性试验方法

QC/T56-1993汽车座椅衬垫材料性能试验方法

QC/T484-1999汽车油漆涂层

QC/T625-1999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QC/T740-2005乘用车座椅总成

ECER17关于车辆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认证的统一规定

Q/CCJT001-2005汽车内饰材料气味试验

Q/CCJT098-2008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ADR34/012005儿童约束固定支架及儿童约束固定装置

1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1 

座椅Seat

“座椅”是指供一个成年乘员乘坐且有完整装饰并与车辆结构为一体或分体的乘坐设施。

它包括单独的座椅或长条座椅的一个座位。

13.2 

头枕HeadRestraint

“头枕”用以限制成年乘员头部相对于躯干后移的弹性装置,在发生碰撞事故时,减轻颈椎可能受到的损伤程度。

13.2.1 

整体式头枕Integratedheadrestraint

是指由靠背上端部分形成的头枕。

头枕仅能用工具将其从座椅或车身结构上拆下来,或利用将座椅外罩全部或部分拆下来的方法将其拆下来的话,则亦为整体式头枕。

13.2.2 

可拆式头枕Detachableheadrestraint

是指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与座椅靠背相连且可以与座椅分开的头枕。

13.2.3 

分体式头枕Separateheadrestraint

是指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与车身结构相连且完全与座椅分开的头枕。

1注:

有关头枕为xx汽车系列车型座椅头枕可拆式的技术要求。

14 技术要求

14.1 一般要求

14.1.1 座椅总成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4.1.2 在-40℃~80℃的环境温度下,座椅总成的护面、软垫等非金属材料应能满足使用要求。

14.1.3 座椅与人体接触部分的护面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透气性。

14.1.4 座椅总成焊接组件的各焊缝应焊点均匀、牢固,不允许有漏焊、虚焊、开焊、烧穿及未焊透、表面焊渣等缺陷。

座椅总成装配后,应连接牢固、使用可靠。

14.1.5 座椅总成座垫缝制线条与靠背缝制线条应对齐,相差不得大于2mm。

14.1.6 座椅总成的头枕应无局部凸起、尖棱等触感。

可调式头枕应调节灵活、可靠。

14.1.7 座椅总成护面整体缝合应牢固,不应有飞边。

缝制针距:

明线5针~8针/30mm,缝制的线迹应均匀、清晰、平直、无漏针、脱线、跳线等缺陷。

缝制加工所选用的缝线质量和缝制工艺应保证不低于护面材料强度,在正常使用及试验条件下不得早期损坏。

14.1.8 座椅装配护面总成后,表面应挺括、饱满、整洁,不应有外露线头、脱色、污迹、破损、皱折及划伤。

面料上不允许有可见的外露针眼及返修的痕迹、无外露发泡、座椅表面无开裂、色差等缺陷。

14.1.9 座椅总成的各部位不允许存在任何对乘客造成伤害的尖锐凸起物,应符合GB11552-1999的要求。

14.1.10 座椅总成的骨架螺栓必须焊接牢固,不允许松动,护面卡圈必须卡死,不允许有夹尖毛刺、漏装现象。

14.1.11 具有调节功能的座椅总成,其调节器应调节自如、灵活,操作轻便、无卡滞现象,在其可调范围内的任一设计位置,均应锁止可靠;可调范围符合设计要求。

14.1.12 座椅总成的非金属材料的阻燃特性应不大于100mm/min,应符合GB8410-2006的规定。

14.2 性能要求

14.2.1 调节机构调节自如,锁止可靠。

座椅稳定性:

a)用180N的双向垂直力分别作用于座椅2个前固定点上,整个座椅系统的摆动量不得超过1.5mm;

b)用135N的双向水平力沿滑轨方向作用于座椅上,整个座椅水平移动不得超过1.2mm;

c)用445N的双向侧向力,作用于座椅骨架侧面框架上,座椅总侧向移动量不超过1.5mm。

14.2.2 座椅总成的座垫动态舒适性推荐值为静刚度:

23.3N/cm;迟滞变形率:

0.21。

根据具体车型的不同可以按照设计要求确定。

14.2.3 座椅总成泡沫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14.2.4 汽车座椅总成的强度要求应符合GB15083-2006的规定。

14.2.5 安装有头枕的汽车座椅总成,其头枕的强度和吸能要求应符合GB11550-1995中4.2的规定。

14.2.6 安装在座椅上的安全带固定点应符合GB14167-2006的规定。

14.3 疲劳与耐久性

表1 座椅总成泡沫的物理性能

项目

单位符号

性能

经济型皮卡、及小轿车

高档皮卡、SUV、MPV及轿车

拉伸强度

kPa

≥110

≥120

断裂伸长率

%

≥100

≥115

撕裂强度

N/cm

≥4.0

≥4.8

压缩50%永久变形率

%

≤7.0

≤5.0

回弹率

%

≥55

50%压缩强度

kPa

7.8~9.8

14.3.1 靠背调节疲劳试验

将靠背从可调范围内的最前位置调节到最后位置,锁止靠背;再将靠背从最后位置调节到最前位置,

锁止靠背,共循环10000次。

试验后,调节必须是轻便灵活和均匀的,并满足手柄操作力要求。

14.3.2 纵向调节疲劳试验

在座垫上加75kg载荷,在座垫处于最前端位置时打开锁止销,纵向移动到最后位置并锁止,然后

再打开锁止将座垫移动到最前位置锁止。

此为一个循环,每个循环时间为3s,在室温条件下调节8000次,在-40C和80C条件下各调节1000次。

试验后,座椅应满足功能要求;可以均匀地进行调节,而没有明显可觉察到的不平顺情况。

14.3.3 靠背骨架总成耐久性

14.3.3.1 将靠背骨架总成安装在测试架上并调节至垂直位置,在其上端中部施加一个水平向后方向的0N~250N循环载荷,次数为10000次。

调角器与靠背骨架应不损坏。

14.3.3.2 面套耐久试验后座椅面套不得断裂、结团,不得有硬的部位,不得脱散和漏底,缝线不得断裂,展开的褶在停放6h后应重新成褶。

14.3.4 头枕疲劳试验要求

轴向反复运行4000次循环,头枕骨架无脱离或损伤现象。

14.4 关于座椅的异音要求

a)座椅骨架应设计合理,支撑牢固,骨架连接应牢靠,两骨架接触面不可因相互错动产生异音;

b)座椅发泡须设计合理,当座椅发泡和座椅骨架及座椅棉套产生错动时,错动面不可有异音产生;

c)座椅运动机构,在操作座椅运动机构过程中,座椅不可有异音产生或产生的异音不可轻易被察觉到。

14.5 关于座椅功能件操作力要求

14.5.1 座椅总成的功能件操作力要求推荐值为:

d)座椅滑道前后调节操作力为≤150N,测量时座垫载荷为:

75kg;

e)座椅靠背调节操作力为(30±10)N;

f)头枕插拔力值为(50±15)N。

14.5.2 测力计测力点

应符合人机工程学,测力计测力点均为正常使用状态下,人手所经常触及的操作部位。

14.6 座椅衬垫用聚氨酯泡沫

14.6.1.1 汽车座椅衬垫用聚氨酯泡沫,该泡沫材料是由多元醇、聚异氰酸盐、发泡剂、催化剂等构成、并模塑成蜂窝状的软质材料。

14.6.1.2 形状、厚度和其他尺寸应符合各自图纸上的要求。

14.6.1.3 泡沫材料表面应没有诸如外形过分不平整、龟裂、密度不均匀、污点、空洞和表面凹凸不平等缺陷。

14.6.1.4 座椅发泡排放应满足Q/CCJT098-2008及Q/CCJT001-2005的规定。

14.6.2 座椅用缝线的要求

14.6.2.1 座椅缝线起毛不应超过线的厚度;

14.6.2.2 缝线外观不应有光泽不均匀,颜色不均匀,污点或油漆现象存在。

14.7 外观要求

14.7.1 座椅颜色应与整车内饰匹配,面料颜色及花纹以xx方认可的标准色样为准,座椅所用装饰面料应耐脏,并可用海绵蘸洗涤剂溶液清洗。

14.7.2 头枕在任何使用位置上,都不应该有任何可能对乘员造成伤害的凸起或尖棱。

14.7.3 头枕在座椅或车身构件上的固定方式应保证头枕在试验过程中,由于头型的作用力,其衬垫内或头枕与靠背连接处,不得出现刚性的可致伤害的凸起。

14.8 非金属材料的排放性能要求

非金属材料的排放试验应满足QC/T740-2005中4.2.2中的要求

14.9 关于儿童座椅固定点及连接件的要求

关于儿童座椅固定点及连接件的要求,应符合ADR34/012005中关于儿童座椅所涉及的所有要求。

15 试验方法

15.1 一般要求的检验

15.1.1 安装在车辆上的某一座椅,如果其锁止装置和固定方式与其他某一座椅相同或对称,则试验部门可以只对其中一个座椅进行试验。

15.1.2 在对头枕进行试验时,应置于在其调节范围内最不利的位置上(一般是最高位置)。

15.1.3 外观和灵活性用目测和手感检查。

15.1.4 尺寸用通用或专用量具(仪)检查。

15.2 性能试验

15.2.1 表面油漆涂层的试验方法按QC/T484-1999的有关规定,表面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试验方法按QC/T625-1999的规定。

15.2.2 头枕性能试验按ECER17的规定进行。

15.2.3 座椅总成的强度试验按GB15083-2006的规定进行。

15.2.4 座椅总成的非金属材料的燃烧特性试验按GB8410-2006的规定进行。

15.2.5 座椅总成泡沫的物理性能试验按QC/T56-1993的规定进行。

15.2.6 座椅总成动态舒适性试验按QC/T55-1993的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测量其振动特性。

供应商测量样件振动特性,生产件振动特性与图纸要求一致。

15.2.7 头枕靠背及其调节装置的强度试验按ECER17的规定进行。

15.2.8 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置和位移装置的强度试验按ECER17的规定进行。

15.2.9 确定头枕高度符合ECER17的规定。

15.2.10 确定头枕宽度符合ECER17的规定。

15.2.11 @塑料件老化应满足GB/T7141-2008的规定。

15.2.12 面料及缝线应满足GB/T6151-1997的规定。

15.2.13 汽车座椅衬垫材料性能应满足QC/T56-1993的规定。

15.2.14 座椅塑料覆盖件应满足QC/T15-1992的规定。

15.2.15 座椅靠背及头枕能量吸收性试验按ECER17。

15.3 动态试验

15.3.1 座椅吸能试验按ECER17的规定进行。

15.3.2 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置以及移位装置试验按ECER17的规定进行。

15.3.3 行李位移乘客防护装置的试验按ECER17的规定进行。

15.3.4 用于行李限制系统的座椅靠背和隔离系统的动态试验按ECER17的规定进行。

16 座椅舒适性要求

16.1.1 汽车座椅舒适性应考虑人机工程原理,座椅样件人机工程的体现应由,相关部门评审协商确定。

16.1.2 汽车座椅舒适性应符合QC/T55-1993的试验要求。

17 检验规则

17.1 组批

产品以同一条生产线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每班生产产量为一批,每批产品须经供方质保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

17.2 检验分类和检验频次

17.2.1 出厂检验

进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尺寸、厚度、拉伸强度和断裂伸长率。

1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型式检验一年一次,有下列情况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1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8.1 标志

18.1.1 零部件和总成部件必须在不影响零部件性能、外观美感、不影响装配关系,便于生产、查询的明显位置标明标识。

18.1.2 零部件标识必须与零部件在相同的环境下具有相同的寿命。

18.1.3 零部件标识标注方法可采用:

漆涂、硫化成型、硫化印刷、标签(粘结剂为压力敏感型)等。

18.1.4 零部件标识内容必须包括:

a)供方编码;

b)产品代号;

c)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d)标准编号;

e)产品规格尺寸。

18.1.5 如需要,在标识上供方可以补充内容。

18.1.6 文字、字母、数字采用宋体,字高最低不小于五号字(3mm)。

18.2 包装

18.2.1 箱内应附有装箱单和产品合格证(包含检验结论、检验日期、检验员签名、盖章或用检验员代号)。

18.2.2 产品应独立包装、有必要的固定、支撑和减震,防止划伤、磕碰和变形。

18.2.3 外包装应印有产品名称、产品代号、品种、货号、供方编码、数量、规格体尺寸体积、重量等。

18.2.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2008的要求。

18.2.5 必要时,标注“小心轻放”、“防雨防潮”等文字或警示标志。

18.2.6 对物品的放置或堆码有要求时,应注明注意事项,如“此处向上”或方向标志等。

18.3 运输、贮存

18.3.1 座椅在运输时,要防止雨淋、曝晒、沾污、重压和损伤。

18.3.2 座椅应储存在整洁、干燥、阴凉的库房内,堆码整齐,远离热源。

19 质量保证

三包及召回见技术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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