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ppt
《医疗救助.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救助.ppt(2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丰台区民政局,医疗救助制度沿革,
(一)2002年最早出台的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只报大病,救助比例为50%(起付线1000元以上),额度不超过1万元。
(二)2004年出台的文件,调整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将低保对象患慢性病纳入救助范围,救助比例50%(起付线500元以上),门诊救助不超过2000元,住院额度不超过1万元。
(三)2005年出台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政策,孕期检查救助额度不超过1200元;正常分娩救助不超过2600元,剖宫产救助不超过4200元。
2005年出台农村医疗救助政策。
(四)2007年调整政策,取消慢性病的500元起付线。
(五)2008年调整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将救助比例50%提高到60%,住院救助额度由1万元调整到3万元。
(六)2010年,出台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制度。
二、医疗救助内容坚持“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规范医疗救助政策与各项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临时救助政策的衔接,不断加大资助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参保参合和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力度,有效缓解特困群众看病难的问题。
(一)资助参保参合。
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824号)及本市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文件要求,,按照社会救助对象分类,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中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学生儿童、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以及农村低保对象,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和乡镇民政部门或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协助有关主管部门集中办理资助参保参合手续,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率尽快实现100%。
其中,在校、在托低保人员的参保工作仍由学校和托儿所办理。
(二)就医优惠政策。
根据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医疗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通知(京卫物价字199716号)的有关规定,城乡低保对象凭“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在列入本市“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医院就诊,可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优惠。
(三)门诊就医救助。
1、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收入(含低保)对象、农村低收入(含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门诊就医,在享受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不含自费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每年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为2000元。
2、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收入(含低保)对象,不享受门诊救助(不包括其中不享受医保部门定期发放门诊医疗费的人员)。
3、以下三种门诊发生的费用可按住院费用计算:
(1)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3)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住院就医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就医,在享受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不含自费部分)按60%给予救助,每年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
(六)医疗救助对象经各种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然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三、传统民政救济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仍按市民政局、财政局、知青办关于解决伤病残回城知识青年的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三)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原则上仍按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精神,在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的医疗救助额度不低于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二。
(四)“三无”人员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到“北京市社会福利医院”就诊,可享受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减收基本手术费和普通检查费3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60%的优惠。
(五)上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应先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待遇,再按以上政策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由申请人(户主)按季度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农村救助对象直接向乡镇或街道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北京市城市(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民政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未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救助对象,应提供本区县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时应提供医疗诊断证明;,4、属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救助对象需提供北京市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证明;并提供医疗证件(医疗手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已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复印件(或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停产、半停产等特困企业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出具未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
5、在失业保险期内的城市低保对象需提供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待遇证明等。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需提供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需先按本市规定进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符合条件并取得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后,才能审核享受医疗救助。
(二)居委会(或乡镇、街道社保所)受区县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待遇的登记、申请受理等工作1、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验收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单据,并将证明材料和单据统一粘贴在医疗救助报销单据复印件备查表中。
2、指导申请人根据申请内容填写审批表。
3、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城市(农村)特困人员申请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
4、在审批表上填写居委会或乡镇、街道社保所意见后,与其它申请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负责解释。
5、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区,城市低收入对象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并同时提交本文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单据。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应当直接受理他们的医疗救助申请,履行上述居委会承担的工作职责。
(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对居委会(乡镇社保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北京市城市(农村)特困人员申请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核实申请人本年度内的医疗费报销单据,计算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数额后,按本文“医疗救助对象、内容和标准”,在审批表中填写建议补助金额和救助意见后,汇同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请示一并上报区县民政局核准。
同时,根据区县民政局批准给予医疗救助的对象及有关数额,编写关于发放医疗救助资金通知和医疗救助金发放表,交指定部门或者自行按季度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并事先将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发给申请人,申请人持此通知书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及户口簿领取医疗救助金。
经审核,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在其审批表中注明理由,退回居委会或乡镇社保所备案并通知申请人。
(四)区县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以及提出的救助意见进行复审核实,负责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批。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其审批表上填写批准意见后,与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批复一起返回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按比例给予救助;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中注明理由,退回街道(乡镇)和居委会,并由居委会(社保所)通知申请人。
(五)区县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应当按季度受理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并进行审批。
并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填写北京市城市(农村)特困人员申请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