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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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外汇局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银发〔2012〕3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旅游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交易商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和中央关于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的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改进和提升金融对旅游业的服务水平,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旅游业是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方面和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和发展基础。

加强和改进旅游业金融服务,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既是金融部门落实服务业大发展战略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重要举措,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体现。

金融部门要高度重视,合理调配金融资源,创新金融工具和产品,抓住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支持和推进旅游业科学发展和转型升级,把旅游业建设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二、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加强和改进对旅游业的信贷管理和服务

(二)改进信贷管理,加强对旅游业的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应根据旅游行业的财务特征,制定和细化符合旅游业经营规律的授信标准,改进和完善风险评价体系。

根据旅游项目的风险和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对旺季旅游企业的短期小额贷款,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审批手续,确保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对于已经落实财政资金的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等,要加强信贷资金配套支持。

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对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城市水源地的观光农业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发展的旅游项目,应严格禁止或限制发放贷款。

对于可能借旅游项目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从严审查。

(三)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质押和门票收入权质押业务,积极开展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加快完善各项资产和权益的抵质押登记和评估工作。

针对旅游企业财务特点,积极为旅游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租赁、票据贴现、资金结算、现金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四)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信贷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实行差异化的信贷管理和考核办法,合理扩大基层机构审批权限。

涉农金融机构要努力满足农村旅游业的资金需求,对于合理利用古村古镇,民族村寨、农村和农业景观资源发展观光、特色和休闲旅游的项目和企业,要积极采取多种有效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予以支持。

加快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鼓励通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形式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鼓励涉农担保资金为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提供担保。

(五)加强旅游景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行业和旅游景点金融服务便利性。

鼓励金融机构在确保营业安全的前提下,在旅游景点增设网点和自动提款机等设备,合理安排银行网点的服务时间。

在旅游旺季,应适当加大原封新券投放力度,优化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延长服务时间。

三、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和方式

(六)支持旅游资源丰富、管理体制清晰、符合国家旅游发展战略和发行上市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

积极支持已上市旅游企业通过合适的方式进行再融资或者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加强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等相关机构对旅游企业进行发行上市的辅导培育等工作。

(七)通过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对旅游企业的支持力度。

加强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拓宽旅游企业的债务融资渠道。

通过区域集优等方式扩大中小旅游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规模,建立和完善中小旅游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担保机制,协调落实中小旅游企业债务融资的风险缓释措施。

(八)鼓励社会资本支持和参与旅游业发展。

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为社会资本参与旅游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鼓励地方财政通过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旅游业的投资力度。

积极引导民间资本、产业基金等多元化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

四、规范发展旅游业保险市场,增强旅游保险服务

(九)支持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

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探险旅游、观光旅游、商务旅游等不同旅游方式,境内和境外等不同旅游地区,以及不同年龄群体,开发涵盖医疗救援、遗体运送、人身伤害、航班延误、旅程取消等保险产品。

推动保险公司通过电话、互联网、手机等媒介为游客提供便捷的保险服务。

进一步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推广责任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

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化解经营风险。

(十)规范旅游业保险市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保险销售中应尊重游客意愿和知情权,不得强制销售和捆绑销售。

应向旅游保险投保人提供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以及通过电话或者网络方式提供保单查询和验证服务。

加强客户服务网络建设,加强与救援、医疗机构的合作,提高理赔效率。

加强旅保合作,严厉打击旅游保险市场的不法行为,切实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的检查。

五、改进旅游业支付结算服务,支持发展旅游消费信贷

(十一)扩大银行卡在旅游景点景区、酒店、餐饮、商业、交通和旅行社等旅游相关行业的受理,鼓励收单机构积极拓展相关行业商户。

持续做好“刷卡无障碍”示范商户创建活动,积极改善二级旅游地市、县乡旅游区域和农家乐旅游景点的银行卡受理环境,推动金融支付环境成为旅游景区评级的重要标准。

推进旅游支付电子化进程,发展创新支付服务,提高旅游业的支付服务便利程度。

积极落实对旅行社、大型景区售票等旅游行业商户实施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延期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旅游行业商户受理银行卡。

(十二)鼓励多种方式发展旅游消费信贷。

金融机构要合理安排信贷资源,支持信用卡消费信贷,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过程中应积极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整合资源,探索开发满足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和消费信贷功能,促进银行卡创新。

六、完善旅游业外汇管理和服务,支持旅游企业“走出去”

(十三)完善旅游外汇兑换服务体系,提高外汇管理效率。

针对旅游行业交易频繁的特点,简化收付汇的审核手续,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

建立汇率风险提示机制,促进旅游企业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减低企业财务成本。

积极研究拓展多种渠道,便利出入境人员货币兑换。

(十四)便利旅游企业的跨境投资,对于旅游企业境外设立办事处、营销网点、合作机构等特殊用汇需求予以政策支持,便利旅游企业境外派驻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等对外支出,支持旅游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满足旅游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的合理用汇需求。

进一步明确旅游保险外汇收支有关政策,促进旅游保险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

七、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营造金融支持旅游业的良好外部环境

(十五)进一步完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支持地方旅游综合改革试点,理顺旅游景区的管理和经营体制,规范资源保护与开发模式,引导旅游企业进行差异化、个性化和集约式的发展,提高旅游项目和产品的文化内涵,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应对不可抗力和各种风险的危机管理机制,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十六)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旅游企业规范会计和审计流程,增强财务管理能力,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为金融支持旅游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积极推动建立旅游企业诚信经营信息系统,实现与综合性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并作为银行业对旅游企业授信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加强对旅游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

八、加强政策协调落实和监测评估

(十七)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健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

各级旅游部门要认真做好《旅游投资项目指导目录》等的编制工作,积极与金融部门对接,作为金融支持旅游业的重要参考。

促进银企合作,搭建旅游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共同推动旅游业快速发展。

(十八)加强政策落实、监测统计和评估。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同级旅游、发展改革、银监、证监、保监、外汇管理等部门,结合辖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旅游业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旅游业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金融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相关部门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区内金融机构,并将贯彻实施情况定期报告总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附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国发〔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旅游业是战略性产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体系日趋完善。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日益增长的大众化、多样化消费需求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快发展旅游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加强统筹协调,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坚持以国内旅游为重点,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优势,推动各地旅游业特色化发展;坚持节能环保,合理利用资源,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旅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内旅游人数达33亿人次,年均增长10%;入境过夜游客人数达9000万人次,年均增长8%;出境旅游人数达8300万人次,年均增长9%。

旅游消费稳步增长,城乡居民年均出游超过2次,旅游消费相当于居民消费总量的10%。

经济社会效益更加明显,旅游业总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提高到4.5%,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2%。

每年新增旅游就业50万人。

旅游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力争到2020年我国旅游产业规模、质量、效益基本达到世界旅游强国水平。

  二、主要任务

  (四)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

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

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

积极引进外资旅游企业。

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开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

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走出去”。

要按照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

支持各地开展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

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把应当由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和机构转移出去。

五年内,各级各类旅游行业协会的人员和财务关系要与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脱钩。

  (五)优化旅游消费环境。

逐步建立以游客评价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机制。

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所有旅游收费均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全面落实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和学生等特殊人群门票优惠政策。

增加旅游目的地与主要客源地间的航线航班、旅游列车,完善旅客列车车票的预售和异地购票办法。

城市公交服务网络要逐步延伸到周边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公路服务区要拓展旅游服务功能。

进一步完善自驾车旅游服务体系。

规范引导自发性旅游活动。

博物馆、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等在旅游旺季应适当延长开放和服务时间。

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要对游客开放。

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旅游信息资源共享。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要积极开设旅游栏目,加大旅游公益宣传力度。

  (六)倡导文明健康的旅游方式。

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健康旅游、文明旅游、绿色旅游,使城乡居民在旅游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

景区景点、宾馆饭店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引导每一位旅游者自觉按照《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文明出行、文明消费。

旅游者要尊重自然,尊重当地文化,尊重服务者,抵制不良风气,摒弃不文明行为。

出境旅游者要维护良好的对外形象,做传播中华文明的使者。

  (七)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建设旅游道路、景区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安全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

实施旅游厕所改扩建工程。

加强主要景区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公路建设。

规划建设水路客运码头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求。

加快推进中西部支线机场建设,完善旅游航线网络。

确保景区和交通沿线通信顺畅。

加强重点城市游客集散中心建设。

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全国所有A级景区旅游交通基本畅通,旅游标识系统基本完善,旅游厕所基本达标,景区停车场基本满足需要。

  (八)推动旅游产品多样化发展。

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

开展各具特色的农业观光和体验性旅游活动。

在妥善保护自然生态、原居环境和历史文化遗存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建设特色景观旅游村镇,规范发展“农家乐”、休闲农庄等旅游产品。

依托国家级文化、自然遗产地,打造有代表性的精品景区。

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引导城市周边休闲度假带建设。

有序推进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

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等。

继续发展红色旅游。

  (九)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

大力推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林业、商业、水利、地质、海洋、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医疗健康旅游、邮轮游艇旅游。

把旅游房车、邮轮游艇、景区索道、游乐设施和数字导览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大力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休闲、登山、滑雪、潜水、露营、探险、高尔夫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及宾馆饭店专用产品。

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

以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为平台,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特别要抓住举办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机遇,扩大旅游消费。

  (十)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以游客满意度为基准,全面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

以人性化服务为方向,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以品牌化为导向,鼓励专业化旅游管理公司推进品牌连锁,促进旅游服务创新。

以标准化为手段,健全旅游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旅游环境卫生、旅游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

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

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十一)丰富旅游文化内涵。

把提升文化内涵贯穿到吃住行游购娱各环节和旅游业发展全过程。

旅游开发建设要加强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深挖文化内涵,普及科学知识。

旅游商品要提高文化创意水平,旅游餐饮要突出文化特色,旅游经营服务要体现人文特质。

要发挥文化资源优势,推出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演艺、节庆等文化旅游产品。

充分利用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旅游活动。

集中力量塑造中国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提升文化软实力。

  (十二)推进节能环保。

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

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企业。

五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降低20%。

合理确定景区游客容量,严格执行旅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

倡导低碳旅游方式。

  (十三)促进区域旅游协调发展。

中西部和边疆民族地区要利用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培育特色优势产业。

东部发达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要通过经济结构调整,提升旅游发展水平。

有序推进香格里拉、丝绸之路、长江三峡、青藏铁路沿线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环渤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河中下游地区、泛珠三角地区、海峡西岸、北部湾地区等区域旅游业发展,完善旅游交通、信息和服务网络。

积极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继续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

加强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与合作。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规划和法制建设。

制定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

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

制定国民旅游休闲纲要。

设立“中国旅游日”。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抓紧旅游综合立法,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十五)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

落实地方政府、经营主体、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完善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

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检、价格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制订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

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十六)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

整合旅游教育资源,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提高旅游教育水平。

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

抓紧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

实施全国旅游培训计划,加强对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文化遗产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五年内完成对旅游企业全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

  (十七)加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以旅游交通、旅游设施、旅游餐饮安全为重点,严格安全标准,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

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旅游安全提示预警制度,重点旅游地区要建立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

防止重大突发疫情通过旅行途径扩散。

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出境游客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搞好旅游保险服务,增加保险品种,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

  (十八)加大政府投入。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

中央政府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的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旅游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国家旅游形象宣传、规划编制、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安排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要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支持。

要把旅游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

完善“家电下乡”政策,支持从事“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的农民批量购买家电产品和汽车摩托车。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

对符合旅游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要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

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

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

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

鼓励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

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

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

  (二十)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

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

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进一步研究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

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

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

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加快发展旅游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强化大旅游和综合性产业观念,把旅游业作为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培育、重点扶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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