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规用地分类使用新版标准建议12打印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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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用地分类使用新版标准建议12打印课件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培训班材料2012年5月—21—22日
控规分类使用新版标准建议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张晶
为贯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版标准),推进控规编制和管理工作中用地分类的使用和转换,结合我城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新版标准和地方管理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依据新版标准并充分结合规划编制与管理实际,细化、明确并新增部分用地类型及其内涵,体现地方特色。
(二)坚持“中类为主、大类兼容、小类明确”的用地分类使用原则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用地分类的基本深度以中类为主;规划用地性质、使用功能或建设项目不明确的可划分至大类;用地及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明确、专业性强、独立占地的应划分至小类。
(三)坚持“优先保障公共管理与服务等设施”的用地类别转换原则
针对现行控规中大类或建设项目及设施不明确的用地,按照新版标准进行用地类别转换时,应优先满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居住配套、公园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需要,其余用地可作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二、转换方式
采用等同转换、识别转换、增设类别等方式进行用地分类转换。
具体转换对比详见附表。
(一)等同转换
新旧版标准相比较,用地内容及其中的设施等未发生变化,用地类别代码或名称发生变化的,采用等同转换方式。
(二)识别转换
识别转换分为直接识别转换和研究识别转换,符合下列情况的采用识别转换方式:
1.原用地类别的内容及设施调整、重组为新类别的,进行直接识别转换。
2.原控规中用地性质划分为公共设施用地等大类、中类,在控规调整或规划审批中需要明确细分的,进行研究识别转换。
(三)增设类别
结合城市管理实际,在新版标准的基础上,增设用地类别如下:
1.增设“R24小区绿地”类别,内容为:
居住小区级绿地。
2.增设“GE生态绿地”类别,内容为:
规划确定的具有生态、美化、防灾功能的、包括农林用地(E2)在内的用地类别。
3.增设“CUI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类别,内容为:
汽车展销维修建设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控规编制相关要求
1.在控规编制均应执行新版标准,并按要求进行转换。
2.控规成果中应按新版标准的名称进行标示,并在详细图则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地块指标表”用地性质栏类别名称前加注“*”,表示为新版标准的用地类别,并予说明。
3.控规编制涉及需要研究识别转换时,对已申请规划条件、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公共设施用地,按规划审批的性质进行识别转换。
尚未申请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应综合分析其区位、周边建设发展情况,按照本意见总体原则进行转换。
(二)控规维护相关要求
1.控规数据等同转换、直接识别转换工作。
2.需要研究识别转换的用地类型,在维护中暂不做调整。
(三)审批管理相关要求
1.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勘察设计单位、主办处室使用有效版本控规进行用地界址测绘等工作,出具用地红线图时负责统一进行等同转换、直接识别转换,主办处室按照转换后的用地红线图开展下一步工作。
2.涉及需要研究识别转换时,由主办处室提出识别转换的初审意见、规划业务处室审核,报局规划业务会审定同意后,由主办处室交办维护。
(四)新区相关控规编制按本意见执行,中心城区外区(市)县参照执行。
附件:
用地分类转换对比表
原用地类别
转换方式
新用地类别
备注
等同转换
识别
转换
增设类型
直接识别
研究识别
R
居住用地
▲
R1
一类居住用地
▲
R1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
R11一类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内含组团道路及0.5m2/人组团绿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参同R22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
道路纳入S1城市道路用地,停车等纳入S42社会停车场用地
R14
绿地
▲
纳入增设的R24小区绿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
R2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
R21二类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内含组团道路及0.5m2/人组团绿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除下列设施外纳入R22服务设施用地
中学、小学
▲
A33中小学用地
注明中学或小学等具体设施
农贸市场
▲
纳入R22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A51医院用地
注明具体设施名称
养老院
▲
A6社会福利用地
R23
道路用地
▲
道路纳入S1,停车等纳入S42
R24
绿地
▲
增设R24小区绿地,内容为:
居住小区级绿地
测算居住小区级绿地指标
R3
三类居住用地
参同二类居住用地及其小类
R4
四类居住用地
参同二类居住用地及其小类
原用地类别
转换方式
新用地类别
备注
等同转换
识别
转换
增设类型
直接识别
研究识别
C
公共设施用地
▲
个案研究对应
C1
行政办公用地
▲
个案研究对应
C11
市属办公用地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纳入A1,其余为B29其他商务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
个案研究对应
C21
商业用地
▲
B11零售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
B21金融保险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
B29其他商务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
饮食纳入B13餐饮用地,其余划为B11零售商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
B14旅馆用地
C26
市场用地
▲
零售为主的市场纳入B11零售商业用地,以批发为主的纳入B12批发市场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
个案研究对应
C31
新闻出版用地
▲
B22艺术传媒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
B22艺术传媒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
广电台、电视台纳入B22艺术传媒用地,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纳入U16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
A21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
B31娱乐用地
C36
游乐用地
▲
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纳入B31娱乐用地;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A22文化活动用地
C4
体育用地
▲
个案研究对应
C41
体育场馆用地
▲
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B32康体用地;其余A41体育场馆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
A42体育训练用地
原用地类别
转换方式
新用地类别
备注
等同转换
识别
转换
增设类型
直接识别
研究识别
C
C5
医疗卫生用地
▲
个案研究对应
C51
医院用地
▲
综合医院和普通专科医院A51医院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A53特殊医疗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
急救中心、血库用地纳入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其余A52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
B14旅馆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
个案研究对应
C61
高等学校用地
▲
A31高等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
夜大学、业余学校、培训中心等用地纳入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其余A31高等院校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
A34特殊教育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
科研事业单位A35科研用地;其余科研设计单位纳入B29其他商务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
A7文物古迹用地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
社会福利设施、养老院A6社会福利用地;宗教设施用地A9宗教用地
M
工业用地
▲
M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
M1一类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
M2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
M3三类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
W物流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
按其对环境干扰和污染程度划分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或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
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W3
堆场用地
▲
按其对环境干扰和污染程度划分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或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原用地类别
转换方式
新用地类别
备注
等同转换
识别
转换
增设类型
直接识别
研究识别
T
对外交通用地
▲
分别纳入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
T1
铁路用地
▲
铁路客货运站S3交通枢纽用地;其余H21铁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
▲
公路长途客运站S3交通枢纽用地;其余H22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
H22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
H22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
S3交通枢纽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
H25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
港口客运码头S3交通枢纽用地;其余H23港口用地
T41
海港用地
▲
T42
河港用地
▲
T5
机场用地
▲
H24机场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
游憩集会广场G3广场用地,其余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1
道路用地
▲
S1城市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
S1城市道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
S1城市道路用地
S1
S13
支路用地
▲
S1城市道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
S1城市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
交通广场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游憩集会广场G3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
S3交通枢纽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
G3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
S42社会停车场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42社会停车场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42社会停车场用地
原用地类别
转换方式
新用地类别
备注
等同转换
识别
转换
增设类型
直接识别
研究识别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个案研究对应,为区域服务的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公用设施分别纳入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
U1供应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
独立地段的营业网点用地纳入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余纳入相应的小类
U12
供电用地
▲
U13
供燃气用地
▲
U14
供热用地
▲
U2
交通设施用地
▲
个案研究对应
U21
公共交通用地
▲
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
纳入W物流仓储用地(需再细分至中类)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
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纳入A1行政办公用地,加油站纳入B41加油加气站用地,汽车维修站纳入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其余用地纳入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等营业网点用地纳入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余U15通信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
U2环境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
U21排水用地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
U22环卫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
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
城市内的殡仪馆、墓地等纳入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其余区域性的设施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消防、防洪可对应U3安全设施用地;分别纳入U31消防用地、U32防洪用地;其余纳入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原用地类别
转换方式
新用地类别
备注
等同转换
识别
转换
增设类型
直接识别
研究识别
G
绿地
▲
现状已建的园林生产绿地纳入E2农林用地,其余G绿地与广场用地
G1
公共绿地
▲
G1公园绿地
G11
公园
▲
G1公园绿地
G12
街头绿地
▲
G1公园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
防护绿地G2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E2农林用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
E2农林用地
G22
防护绿地
▲
G2防护绿地
D
特殊用地
▲
外事用地纳入A8外事用地,其余H4特殊用地
D1
军事用地
▲
H41军事用地
D2
外事用地
▲
A8外事用地
D3
保安用地
▲
H42安保用地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
个案研究对应
E1
水域
▲
E1,需区分小类E11-13
E2
耕地
▲
E2农林用地
E21
菜地
▲
E2农林用地
E22
灌溉水田
▲
E2农林用地
E29
其它耕地
▲
E2农林用地
E3
园地
▲
E2农林用地
E4
林地
▲
E2农林用地
E5
牧草地
▲
E2农林用地
E
E6
村镇建设用地
▲
分别纳入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
E62
村镇企业用地
▲
E63
村镇公路用地
▲
县乡道路纳入H22公路用地,其余同上
E69
村镇其它用地
▲
分别纳入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
E7
弃置地
▲
E9其他非建设用地
E8
露天矿用地
▲
H5采矿用地
原用地类别
转换方式
新用地类别
备注
等同转换
识别
转换
增设类型
直接识别
研究识别
增加用地类别
GE
生态绿地
▲
增设GE生态绿地,内容为:
规划确定的具有生态、美化、防灾功能的、包括农林用地(E2)在内的用地类别
CUI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
增设CUI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内容为:
汽车展销维修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