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规用地分类使用新版标准建议12打印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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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用地分类使用新版标准建议12打印课件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培训班材料2012年5月—21—22日

控规分类使用新版标准建议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张晶

为贯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版标准),推进控规编制和管理工作中用地分类的使用和转换,结合我城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新版标准和地方管理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依据新版标准并充分结合规划编制与管理实际,细化、明确并新增部分用地类型及其内涵,体现地方特色。

(二)坚持“中类为主、大类兼容、小类明确”的用地分类使用原则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用地分类的基本深度以中类为主;规划用地性质、使用功能或建设项目不明确的可划分至大类;用地及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明确、专业性强、独立占地的应划分至小类。

(三)坚持“优先保障公共管理与服务等设施”的用地类别转换原则

针对现行控规中大类或建设项目及设施不明确的用地,按照新版标准进行用地类别转换时,应优先满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居住配套、公园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需要,其余用地可作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二、转换方式

采用等同转换、识别转换、增设类别等方式进行用地分类转换。

具体转换对比详见附表。

(一)等同转换

新旧版标准相比较,用地内容及其中的设施等未发生变化,用地类别代码或名称发生变化的,采用等同转换方式。

(二)识别转换

识别转换分为直接识别转换和研究识别转换,符合下列情况的采用识别转换方式:

1.原用地类别的内容及设施调整、重组为新类别的,进行直接识别转换。

2.原控规中用地性质划分为公共设施用地等大类、中类,在控规调整或规划审批中需要明确细分的,进行研究识别转换。

(三)增设类别

结合城市管理实际,在新版标准的基础上,增设用地类别如下:

1.增设“R24小区绿地”类别,内容为:

居住小区级绿地。

2.增设“GE生态绿地”类别,内容为:

规划确定的具有生态、美化、防灾功能的、包括农林用地(E2)在内的用地类别。

3.增设“CUI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类别,内容为:

汽车展销维修建设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控规编制相关要求

1.在控规编制均应执行新版标准,并按要求进行转换。

2.控规成果中应按新版标准的名称进行标示,并在详细图则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地块指标表”用地性质栏类别名称前加注“*”,表示为新版标准的用地类别,并予说明。

3.控规编制涉及需要研究识别转换时,对已申请规划条件、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公共设施用地,按规划审批的性质进行识别转换。

尚未申请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应综合分析其区位、周边建设发展情况,按照本意见总体原则进行转换。

(二)控规维护相关要求

1.控规数据等同转换、直接识别转换工作。

2.需要研究识别转换的用地类型,在维护中暂不做调整。

(三)审批管理相关要求

1.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勘察设计单位、主办处室使用有效版本控规进行用地界址测绘等工作,出具用地红线图时负责统一进行等同转换、直接识别转换,主办处室按照转换后的用地红线图开展下一步工作。

2.涉及需要研究识别转换时,由主办处室提出识别转换的初审意见、规划业务处室审核,报局规划业务会审定同意后,由主办处室交办维护。

(四)新区相关控规编制按本意见执行,中心城区外区(市)县参照执行。

附件:

用地分类转换对比表

原用地类别

转换方式

新用地类别

备注

等同转换

识别

转换

增设类型

直接识别

研究识别

R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1一类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内含组团道路及0.5m2/人组团绿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参同R22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道路纳入S1城市道路用地,停车等纳入S42社会停车场用地

R14

绿地

纳入增设的R24小区绿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1二类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内含组团道路及0.5m2/人组团绿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除下列设施外纳入R22服务设施用地

中学、小学

A33中小学用地

注明中学或小学等具体设施

农贸市场

纳入R22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A51医院用地

注明具体设施名称

养老院

A6社会福利用地

R23

道路用地

道路纳入S1,停车等纳入S42

R24

绿地

增设R24小区绿地,内容为:

居住小区级绿地

测算居住小区级绿地指标

R3

三类居住用地

参同二类居住用地及其小类

R4

四类居住用地

参同二类居住用地及其小类

原用地类别

转换方式

新用地类别

备注

等同转换

识别

转换

增设类型

直接识别

研究识别

C

公共设施用地

个案研究对应

C1

行政办公用地

个案研究对应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纳入A1,其余为B29其他商务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个案研究对应

C21

商业用地

B11零售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B21金融保险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B29其他商务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纳入B13餐饮用地,其余划为B11零售商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B14旅馆用地

C26

市场用地

零售为主的市场纳入B11零售商业用地,以批发为主的纳入B12批发市场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个案研究对应

C31

新闻出版用地

B22艺术传媒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B22艺术传媒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广电台、电视台纳入B22艺术传媒用地,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纳入U16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A21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B31娱乐用地

C36

游乐用地

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纳入B31娱乐用地;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A22文化活动用地

C4

体育用地

个案研究对应

C41 

体育场馆用地

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B32康体用地;其余A41体育场馆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A42体育训练用地

原用地类别

转换方式

新用地类别

备注

等同转换

识别

转换

增设类型

直接识别

研究识别

C

C5

医疗卫生用地

个案研究对应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普通专科医院A51医院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A53特殊医疗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用地纳入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其余A52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B14旅馆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个案研究对应

C61

高等学校用地

A31高等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夜大学、业余学校、培训中心等用地纳入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其余A31高等院校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A34特殊教育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A35科研用地;其余科研设计单位纳入B29其他商务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A7文物古迹用地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养老院A6社会福利用地;宗教设施用地A9宗教用地

M

工业用地

M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1一类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W物流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按其对环境干扰和污染程度划分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或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W3

堆场用地

按其对环境干扰和污染程度划分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或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原用地类别

转换方式

新用地类别

备注

等同转换

识别

转换

增设类型

直接识别

研究识别

T

对外交通用地

分别纳入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S3交通枢纽用地;其余H21铁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

公路长途客运站S3交通枢纽用地;其余H22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H22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H22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S3交通枢纽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H25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港口客运码头S3交通枢纽用地;其余H23港口用地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T5

机场用地

H24机场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G3广场用地,其余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1

道路用地

S1城市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S1城市道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S1城市道路用地

S1

S13

支路用地

S1城市道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S1城市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游憩集会广场G3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3交通枢纽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G3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42社会停车场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42社会停车场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42社会停车场用地

原用地类别

转换方式

新用地类别

备注

等同转换

识别

转换

增设类型

直接识别

研究识别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个案研究对应,为区域服务的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公用设施分别纳入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U1供应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营业网点用地纳入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余纳入相应的小类

U12

供电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14

供热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个案研究对应

U21

公共交通用地

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纳入W物流仓储用地(需再细分至中类)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纳入A1行政办公用地,加油站纳入B41加油加气站用地,汽车维修站纳入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其余用地纳入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等营业网点用地纳入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余U15通信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2环境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U21排水用地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U22环卫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城市内的殡仪馆、墓地等纳入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其余区域性的设施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可对应U3安全设施用地;分别纳入U31消防用地、U32防洪用地;其余纳入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原用地类别

转换方式

新用地类别

备注

等同转换

识别

转换

增设类型

直接识别

研究识别

G

绿地

现状已建的园林生产绿地纳入E2农林用地,其余G绿地与广场用地

G1

公共绿地

G1公园绿地

G11

公园

G1公园绿地

G12

街头绿地

G1公园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G2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E2农林用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E2农林用地

G22

防护绿地

G2防护绿地

D

特殊用地

外事用地纳入A8外事用地,其余H4特殊用地

D1

军事用地

H41军事用地

D2

外事用地

A8外事用地

D3

保安用地

H42安保用地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个案研究对应

E1

水域

E1,需区分小类E11-13

E2

耕地

E2农林用地

E21

菜地

E2农林用地

E22

灌溉水田

E2农林用地

E29

其它耕地

E2农林用地

E3

园地

E2农林用地

E4

林地

E2农林用地

E5

牧草地

E2农林用地

E

E6

村镇建设用地

分别纳入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县乡道路纳入H22公路用地,其余同上

E69

村镇其它用地

分别纳入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

E7

弃置地

E9其他非建设用地

E8

露天矿用地

H5采矿用地

原用地类别

转换方式

新用地类别

备注

等同转换

识别

转换

增设类型

直接识别

研究识别

增加用地类别

GE

生态绿地

增设GE生态绿地,内容为:

规划确定的具有生态、美化、防灾功能的、包括农林用地(E2)在内的用地类别

CUI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增设CUI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内容为:

汽车展销维修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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